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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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金融市场的日趋发展,委托贷款成为了一种越来越常见的金融业务。

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委托贷款在操作、委托方和受托方责任划分、风险控制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

为了规范和管理委托贷款业务,保障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合法权益,制定合理的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及分类1. 基本概念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将自己的资金交予受托人,由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出借给特定的借款人,并按照协议享受委托人支付的收益的业务活动。

2. 分类根据法律规定,委托贷款可以分为两类:1.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理出借货币资金,并按照约定享有收益。

受托人出借的货币资金不属于委托人的财产范畴。

2.专项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把出借的货币资金予以特定目的的借款人,如用于房地产开发、货物销售等。

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所得款项直接归委托人所有。

三、委托贷款核算管理制度1. 工作流程及各方责任(1) 工作流程1.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委托金额、借款方及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2.受托方执行委托人要求出借货币资金,将资金交付给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人还款及时性、限额等情况由受托人监管。

4.按照约定,受托方收取借款人还款并将应收款项转交给委托方。

(2) 各方责任1.委托方的责任•确认借款方的信用及还款能力。

•按照协议支付本息等款项。

•提供相应担保,确保委托贷款安全。

2.受托方的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委托任务。

•对借款人严格进行风险控制,及时调整业务策略。

•维护委托人权益,确保本金和收益得到保障。

3.借款人的责任•按期足额偿还所借款项和利息。

•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借款用途。

2. 委托贷款核算管理(1) 核算内容1.委托贷款基本信息2.贷款实际发放情况3.还款情况4.相关费用情况5.风险评估和控制情况(2) 相关制度1.委托贷款申请制度2.委托贷款审批制度3.委托贷款风险评估和控制制度4.委托贷款计息制度5.委托贷款还款管理制度四、总结委托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业务,其操作方式和风险控制较为复杂。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委托贷款的管理办法,用以规范有关委
托贷款的涉及方的行为。

第一条委托贷款是指贷款银行或融资公司(以下
简称“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提供发放贷款,且
企业在贷款期限内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还款的业务。

第二条委托贷款的申
请主体是贷款银行,其他企业只能作为申请人的代表申请贷款,但必须经
过申请人的授权。

第三条银行与企业的委托贷款合同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签订。

合同应包括贷款期限、利率、本金数额、贷款款项用途等
条款。

第四条银行发放贷款必须遵循贷款审批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和还款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贷款合同。

第五条委托贷款放款后,银行应
与企业签订有关贷款用途的协议,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以确保贷款
款项用于正当经营活动。

第六条委托贷款到期后,企业必须按承诺在到期
日及时还款。

银行应及时向企业发出还款通知,并及时催收未按时还款的
款项。

第七条银行应当完善贷款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的。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银行委贷管理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委贷”)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委贷业务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资银行以及其他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经营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委贷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资金发放贷款,并收取委托人支付的手续费和收益,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贷款风险的业务。

第四条开展委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委贷业务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委贷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体系;(二)有符合要求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三)有独立的审批流程和授权制度;(四)有完善的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委贷业务的实时监控和风险预警;(五)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金融机构开展委贷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受托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三)委托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四)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五)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措施;(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七)争议解决方式;(八)其他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八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前,应当对委托人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九条金融机构在发放委贷时,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约定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期限、利率等。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委贷业务的贷后管理机制,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2012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2012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保障委托贷款安全,提高委托贷款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委托,遵照委托人的授信条件、用途范围和限额要求向受托人(借款人)发放贷款,通过金额调动资金的方式,进行风险分散,传统金融机构也可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增加金融资源供给。

委托贷款是由受托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利率在担保下为受托人提供信用资金,受托人承担借款人的借款责任并向受托人提供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协议约定的财产。

第四条委托贷款应当符合咨询合同、借款告知书及贷款合同的约定,资金用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我行贷款政策。

第五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行。

第二章委托贷款管理流程第六条委托贷款申请委托贷款申请人应当携带以下材料前来办理委托贷款业务:1、申请书;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3、法人或股东身份证及联系方式;4、申请信贷金额及用途;5、借款明细表。

第七条委托贷款审核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我行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准予发放贷款。

第八条委托贷款发放审核通过后,我行将按照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发放贷款。

第九条委托贷款管理我行将对委托贷款进行管理,定期做好贷款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委托贷款还款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按时还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应提前告知我行。

第三章委托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委托贷款应符合我行的贷款政策,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中的风险管理1、我行应当定期对委托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2、借款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不得挪用贷款资金。

3、借款人应当及时还款,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三条委托贷款的监督检查1、我行应当定期对委托贷款进行监督检查,进行贷款的资金使用情况及还款情况的检查。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为加强委贷管理,规范委贷行为,防范委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委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潍柴动力实际,制定本制度。

委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本制度所指委托贷款业务是指公司利用闲置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向其他公司提供借款,以增加收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公司自有资金公司董事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借贷事项。

董事会有权在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的范围内决定借贷事项。

董事长有权批准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的借贷事项。

总经理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有权决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贷款审批事项。

(一) 集团内各子公司;(二)上一年度的资产收益率达到或者超过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三)有产品、有市场,需支持的重点企业;(一)无逾期贷款和欠息,信誉良好的企业(二)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或者抵押;(三)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者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素质、企业规模、发展前景、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等因素(见综合授信评定表)。

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发放需符合规定条件。

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1.AAA级信用客户;2.贷款总额不超过客户所有者权益;3.资产负债率在 50%以上;4.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5.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普通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

小贷公司贷款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贷公司的贷款业务管理和实施。

第三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一支高效专业的贷款团队。

第四条小贷公司应当严格遵循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控制贷款风险,保护贷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贷款审批、放款、追踪、收回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提高贷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对贷款人的信用管理,及时更新贷款人的信用信息,提高贷款人的信用等级。

第八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对还款情况的监督和跟踪,及时处理逾期、欠款等问题。

第九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条小贷公司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合作,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贷款业务的重要情况。

第二章贷款审批管理第十一条小贷公司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将贷款审批作为关键环节,建立规范的审批流程和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应当由专业的审批团队进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贷款用途等要素做出科学判断和决策。

第十三条贷款审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确保贷款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应当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作为重要考量因素,避免风险。

第十五条贷款审批文件应当完整准确,审批意见应当明确具体,审批结论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应当尊重借款人的隐私权,保护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审批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批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对于复杂的贷款审批案件,小贷公司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保审批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十九条贷款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借款人通知,明确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事项。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第一篇: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小额贷款机构管理规章制度
一、总则
本规章制度是为了规范小额贷款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贷款人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而制定的。

小额贷款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本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经营管理。

二、贷款审批
1. 小额贷款机构应建立健全贷款审批制度,明确贷款审批的程序和要求。

2. 贷款审批应严格按照合法合规的原则进行,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人资质、还款能力等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

三、贷款发放
1. 小额贷款机构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贷款发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超出贷款人承受能力范围。

四、利率管理
1. 小额贷款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合理合法,符合市场价格水平,不得存在暴利行为。

2. 贷款利率应当明确告知贷款人,避免信息不对称等不公平行为。

五、风险控制
1. 小额贷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各类风险。

2. 风险控制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审批风险、贷款风险、市场波动风险等方面的管理。

六、信息披露
1. 小额贷款机构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2. 信息披露应包括贷款产品、贷款利率、贷款流程等内容,向贷款人提供充分透明的信息。

七、监督管理
1.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2. 小额贷款机构应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接受监督管理。

以上为小额贷款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小额贷款机构应严格遵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XX股份公司委托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XX股份公司委托贷款操作管理办法

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工作,明确委托贷款操作相关岗位职责,提高委托贷款资产质量,有效防范风险,全面提升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水平,按照《贷款通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立短期投资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公司短期投资(含委托贷款)业务项目的决策机构,下设项目组、风险控制组和投资委员会秘书。

第三条委托贷款操作管理是指从委托贷款受理到该委托贷款完全终止各个环节的管理,包括委托贷款前期管理和后期管理。

其中:委托贷款前期管理是指项目受理、调查、尽职调查报告撰写与审核、申报与评审、委托贷款条件落实与发放等;委托贷款后期管理是指从委托贷款发放后到该委托贷款完全终止前的管理。

第二章项目受理第四条委托贷款项目的准入条件1、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2、申请的委托贷款一般为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3、生产经营正常,且有盈利能力,能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4、资产负债率在合理范围内,原则上上限为70%;5、担保措施健全、稳妥,提供抵(质)押物的,抵(质)押率一般控制在70%以下;6、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逾期欠息贷款;7、企业管理规范,组织架构健全、财务制度健全;8、符合公司有关文件规定。

对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项目一般应予受理。

对不具备上述1、3、5、6 项的不予受理;其他条件可综合考虑。

第三章项目调查第五条项目组负责通知申请委托贷款的企业报送《委托贷款申请书》,应附报的资料包括:1、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2、提供财务报告以及近期会计报表;3、银行开户许可证;4、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5、组织机构代码证;6、贷款卡;7、企业征信证明;8、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任命书;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个人简历;10、注册和变更时的验资报告或出资证明;11、公司章程;12、相关行业资质证明;13、授权委托书;14、我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能否按期归还,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二)贷款出现逾期,客户经理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 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并及时查明逾期 原因、确定催收方案,并每日追踪客
户还款资金来源,以尽快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主债务,原则上不予展期 。对于已经长期合作、信用状况一向较好的重点客户,经 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展期的,展期期
查、财务审核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对借款人每季度进行 一次现场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贷 款发生欠息
、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 。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 、债权债务纠纷、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
。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报 告上签字后,连同全部信贷资料移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条对拟不同意办理的业务,经业务部门与风险部门协 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不一
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 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 原因。 (二
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申请人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市场及销售情 况以及上下游关系。 (五)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 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业务部
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意见及 是否需要做出相措施。 (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八)结
、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 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是否 合理,还款是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湘金监发〔2020〕26号)各市州金融办: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经研究,现将《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31日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监管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根据《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金发〔2017〕13号)、《关于全省小额贷款行业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和复工复产的通知》(湘金监发〔2020〕1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合格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委托人是指以自有合法资金委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委托贷款业务相应风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二)委托人无重大违法违规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为在小额贷款公司注册地市州范围内注册成立、工作、生活居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得为借款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含)以上,在任一时点上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委托贷款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贷款管理行为及运作程序,根据《科技集团公司金融性投资管理办法》、《科技集团公司贷款担保管理办法》、《关于控股公司贷款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服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目标。

第三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坚持严格程序、责权统一、防范风险、兼顾效益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配合。

第四条公司股东和公司持股在20%(含)以上的所投公司需要向公司申请委托贷款,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委托贷款额度在集团公司和董事会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并且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实际出资额或对所投公司已投资额。

第六条本办法委托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七条公司委托贷款通过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或集团公司战略合作的商业银行办理。

特殊情况,需报集团公司认可。

第八条贷款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可适当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超过10%。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十条财务部为委托贷款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委托贷款制度的拟定、集团公司和董事会额度的申请、受托签订委托借款相关合同、资金的发放等。

第十一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借款单位委托贷款的业务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和贷后管理。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与法律部负责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议,董事长、总经理按照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对委托贷款事项进行审批。

第三章内部程序第十五条借款申请人需要委托贷款,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写明委托贷款金额、用途、期限等内容(详见附件1)。

第十六条业务联系部门负责受理委托贷款的申请。

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一)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五)连续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六)章程(或合同、协议)复印件;(七)决策机构同意借款的决议复印件;(八)项目批准文件或关于借款项目用途的资料;(九)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或资料;(十)特殊行业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等级证书、收费许可证明等;(十一)提供担保人的全部或部分上述资料或抵押物、质押物的相关资料。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一篇: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范文)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授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级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和《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标准文本的有关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一级分行审批。

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

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

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

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

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

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

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制度

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项目管理, 提高运作效率, 保护出借人利益, 本制度规定了委托贷款项目的组织、管理、流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第二条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委托贷款项目管理的人员,包括贷款管理人员、出借人、借款人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建立一个严格的项目管理流程,确保项目运营和风险控制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从而达到保护出借人利益的目的。

第四条为了规范委托贷款项目管理,本制度对项目的备案、审批、执行、监督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并对项目管理实施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流程、项目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项目管理的监督考核等。

第六条委托贷款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采取合理、合法、稳健的风险管理措施,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健全内部控制。

第八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保证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技能,健全完善的管理人员管理体系。

第九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项目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项目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项目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彻底的审查。

第二章项目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委托贷款项目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申请、项目审核、项目备案、项目合同签订、项目执行、项目监督等环节。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借款人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借款申请书,附带资料包括借款用途、还款来源、借款担保等资料。

第十三条项目审核:项目管理机构对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审查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经过初步审核合格的项目,项目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并签订委托贷款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管理机构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项目的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执行:项目管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将借款款项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确认项目执行开始。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范本)

重庆市XX小额贷款公司(全称)委托贷款管理制度(部分)此文中只包含了关于委贷业务部分条款,各公司在制定制度的时候可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增加以下条款,但不得修改范本中各条款。

1、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审批程序;2、负责风险审查、管理的专门岗位的职能、职责及人员构成;3、何种情况下按尽职调查和风险评审机制进行决策;4、本公司有关人员的职权及相应责任;5、本公司委托贷款手续费收费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XX小贷公司(全称),本公司所有人员需按照本制度操作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为规范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加强本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渝金发[2013]8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如存在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不一致的内容,以《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为准。

第四条本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本辖区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批备案;接受本辖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办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本公司开办的委托贷款业务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本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六条本公司所接受的委托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但本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

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

第七条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本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受托人不受经营区域限制。

第八条本公司可以办理同一委托人向一个或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能办理多个委托人向同一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九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风险,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十条本公司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所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受托人不得超过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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