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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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 年4月

目录

总则

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六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附则

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优化、简化和强化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苏州市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苏府[2018]42号)、《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运行机制优化方案》(苏园工[2018]3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园区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或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批事项)

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授权范围内实施。其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如下:

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

5.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6.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四条(申请材料接受方式)

按照“两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基本原则,各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园区安监部门负责业务审查和决定,有关申请事项需要网上申请的,根据具体申请事项登陆有关网站办理。

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一条(受理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属赋权国家开发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条(业务描述)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其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

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四条(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

(一)职责和权限

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给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审查。

(二)业务经办人职责和权限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查结论,拟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 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是否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第八条要求的内容;

4. 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是否为符合。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

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专家审查意见以及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处室负责人复核结论,提交审批或退回审核人员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与权限

局领导对业务处室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第五条(制证与送达)

业务处室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终稿(用印盖章),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申请人根据审批系统提醒至各功能区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材料。

第六条(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承诺时限: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或以企业认可方式通知企业;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整改审查发现的有关问

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一条(受理范围)

已经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条(业务描述)

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向前向其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三条(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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