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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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基坑工程管理,确保深基坑和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园区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及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指“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含边坡)支护支撑结构设计、施工与拆除,基底加固、地下水控制、土方开挖、周围环境保护等内容。

本规定所称“相邻设施”是指深基坑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在建和已建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

第四条园区规划建设局是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质安站”)负责园区深基坑工程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

开挖深度超过7米(含7米)或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较为复杂的深基坑工程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两轮的专家评审(设计方案两轮,施工方案两轮),其余深基坑工程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应分别进行不少于一轮的专家评审,具体专家评审细则见附件。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深基坑,还应同时遵守轨道交通相关管理办法。

第七条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建设工程保险。

第八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工艺。

新技术、新工艺应结合园区地质情况,进一步研究、试点并通过评审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建设单位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测、检测和监理单位。

深基坑工程施工应实行总承包制,鼓励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严禁将土方开挖、降水工程进行单独发包。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文件苏园质安监〔2019〕3号园区质安站关于转发《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苏州工业园区各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建函质〔2019〕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19年3月29日苏建函质〔2019〕72号关于立即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刻吸取近期国内一些地方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结合省住建厅《关于迅速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立即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本次检查采用自查和集中督查相结合的方式。

市住建局成立督查组,开展集中督查,督查时间为期一个月,具体督查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住建部门要迅速部署,组织在建工程参建企业开展自查,并开展安全大检查大整治。

二、检查重点(一)严查危大工程落实专项方案安全管理。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等五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安全要点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12号)等要求,重点检查下列行为:建设单位未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未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编制、审核、论证,未按方案实施,施工企业(分公司)负责人未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到场带班检查;监理单位未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未对施工企业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等。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

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印发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27日关于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释放住所资源,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所称住所,是指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用于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

市场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影响相邻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正常生活。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关于印发《苏州市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规范我市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程序和监管办法,有效促进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之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产品高端、安全环保风险可控、规模总量大、经济效益突出的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绿色、高端发展,根据《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程序1.认定申请。

企业根据《江苏省化工重点监测点认定标准》规定的认定条件,向属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提出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认定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应包括《承诺书》、《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表》、《苏州市化工重点监测点申请报告书》。

2.属地审核。

各地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化治办”)应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经属地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受理一次集中申报。

- 1 -3.市级审核。

市化治办牵头开展专家论证,并组织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人社局、资源规划局、水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应急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消防救援支队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综合审核意见。

4.审核公示。

市化治办将审核意见通过市工信局网站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5.报批及公告。

市化治办将公示结果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公布并报省化治办备案。

二、监督管理6.加强日常管理。

各地化治办应牵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对化工重点监测点企业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企业完成整改。

7.强化年度评价。

各地化治办组织主要成员单位对已认定为重点监测点的企业按年度进行发展现状与潜力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后报市化治办。

市化治办组织对各地上报的年度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8.规范撤销认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苏府〔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报告2019年,苏州市政府在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决策部署,以争创“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为目标,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2016~2020年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开拓创新,不懈奋斗,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全市在更高起点上实现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召开的两次全体会议上,均专题研究确定法治政府建设重大事项。

《中共苏州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把“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市年度六个方面重点任务之一。

市委依法治市委印发《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在全市部署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3月19日,李亚平市长组织召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暨推进重大行政决策法治化工作会议,通报2018年全市依法行政考核情况,部署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任务。

会上,对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优秀成绩的地区和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并由市领导对2018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先进集体进行授牌。

同时,以市政府办名义印发《2019年苏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明确年度工作重点。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1•【字号】苏府[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的通知(苏府〔2007〕3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三月一日苏州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行政领导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控制并减少一般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和太仓港口管委会、各级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由政府任命的负责人,下同)。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监督作用。

各级政府(管委会)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机构和监察队伍,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配备监察人员,行政村和社区也应明确专兼职安全监管人员,完善“三级机构、四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监管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的落实到位。

第四条各级政府(管委会)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指导协调。

苏州工业园区工程审批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工程审批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工程审批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是中国最早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其工
程审批流程相对较为复杂。

一般来说,工程审批流程包括项目立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多个环节。

首先,项目立项阶段是工程审批流程的起点。

申请单位需要提
交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建设规模、投资估算等内容,并经过园区相关部门的初步审核和评估。

接下来是初步设计阶段,申请单位需提交初步设计方案,包括
工程概况、建设内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并经过园区规划
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然后是施工图设计阶段,申请单位需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包
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的施工图纸,并经过园
区建设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接着是施工许可阶段,申请单位需提交施工许可申请,包括施
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等,并经过园区建设
管理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最后是竣工验收阶段,申请单位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图纸、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等,并经过园区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查和验收。

总的来说,苏州工业园区的工程审批流程涉及多个环节,需要申请单位与园区相关部门进行多次的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工程顺利完成审批。

同时,申请单位需要严格按照园区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申报和审批,确保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1、如何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给你找了一个供参考:注重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公众参与。

行政审批事项究竟有无存在的必要性,作为被监管者的企业、组织和一般公众应当有不容置疑的发言权。

行政审批的清理,应当从闭门清理走向开门清理,设置平台,引入充分的公众参与,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并体现在清理的过程与结果中。

进一步强化法治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引领与保障作用。

首先,要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与法律法规的立改废紧密结合。

各级人大、政府法制机构应积极主动地对自身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进行清理,实现法律法规清理与行政审批清理的同步进行。

确定削减、下放或者转移某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同步完成相应法律依据的修改,需要地方自行立法的,应当由全国人大作出明确授权,为改革的落实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鼓励各地依法开展先行先试。

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授权广东暂时调整、先行先试的授权机制扩展到各地,通过中央授权,逐步允许一些具备条件、有改革需求的地方根据自身经验对法律、行政法规设置的审批事项、审批程序进行适当调整,激发地方改革活力。

同时,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修改,将该法第21条省级政府停止实施行政许可的规定予以完善和细化。

再次,建立健全严苛的违法者惩戒机制。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事前监管改为事中、事后监管,经济主体、社会主体有了更多的自由后,应担负更多的责任。

对于无视法律规定、缺乏社会责任的经济、社会主体,应建立更为严苛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机制,引入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救济手段和高昂的民事赔偿机制,让违法者为自身违法承担高昂的法律责任;逐步深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违法的企业及其实际股东、高管等实际控制者寸步难行。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信息化。

行政审批的标准化对于限缩、规范审批机关的裁量权限,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正在进行的权力清单编制工作,就是其基本内容。

如广州市将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用地审批、立项(项目核准、备案)、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每个阶段确定单独的牵头部门,各个审批部门之间审批信息资源材料实时共享,申请所需材料、审批条件流程、办理时限等均确定精确、细致的标准,形成统一标准和流程图,对于提升审批绩效成效明显。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苏府办[2009]188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8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监局制定的《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一月九日苏州市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充分发挥保险公司安全生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安全生产事故责任风险,保障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事故抢险及时、处置有序、善后稳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国家安监总局与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在高危行业中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监总政法〔2009〕137号)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法规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实际需要,决定在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中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实施办法如下:一、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原则推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合理分担事故风险,有效提高赔偿能力。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12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都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中央管理的建筑集团公司、总公司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核发工作。

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定委员会在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有关专业部门设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考核工作站(简称省考核站),负责该辖区内或本专业建筑施工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初审、汇总和上报工作。

受省委托,负责二级及二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定工作.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并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专业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个项目不得少于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有个人培训教育档案;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8、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1、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苏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苏州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

苏州安全生产许可证1、江苏省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正在施工项目怎么办?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至6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至120日。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在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视事故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分别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30日。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时限为在上一次暂扣时限的基础上再增加60日。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或按本条(一)、(二)处罚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2个月内同一连续发生三次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瞒报、谎报、迟报或漏报事故的,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处罚的基础上,再处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的处罚。

暂扣时限超过120日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内,拒不整改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发生问题或事故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经工程所在地有关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自吊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需向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颁发管理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对被暂扣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应当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动态监管激励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连续三年及以上未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可以优先考虑,并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政策措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12•【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6月6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州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方案》《苏州市重点项目推进管理办法(暂行)》。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关于深化全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执法改革方案》)。

由市应急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后,按程序提请市委常委会审议。

(二)制定《执法改革方案》,是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务实举措。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纳入地方总体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妥善处理改革发展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的关系,以更加扎实有效的改革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提质增效,努力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防范应对灾害事故更加有力有序有效。

市应急局要加强对各地改革的指导,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

各地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自身实际,稳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三)当前,疫情形势逐步平稳,生产经营活动正在全面恢复中,人流、车流、物流迅速增加,企业抢时间、赶进度、提产能的意愿强烈。

同时,气温升高,雨季汛期即将来临,极端天气时有发生,多重不利因素叠加,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的任务更加艰巨。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苏府通〔2017〕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苏府通〔2017〕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苏府通〔2017〕40号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通告如下:一、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苏府通〔2017〕1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禁燃区范围,现扩大为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二、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苏州市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类别,具体为:(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的设计、建设、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依法行政、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强化责任”的原则,确保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行政审批范围第四条下列事项需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五)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质认定;(六)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环节的审批;(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审批;(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事项。

第三章行政审批程序第五条行政审批程序分为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环节。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向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相关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受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八条审查部门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规划;(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九条审查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人有权要求审批部门对审批结果进行说明、解释。

第四章行政审批时限第十一条行政审批时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核发: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机构资质认定: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六)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

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市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羊安、临邛等工业园区及其所属的独立工矿点。

第三条园区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四条园区实行“管委会统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入驻企业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

第五条园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省、成都市和我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园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总结和落实奖惩;(二)明确管委会领导、所属各部门(单位)及独立工矿点的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和完善“一岗双责”、“一票否决”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三)研究制定年度性、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部署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四)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保障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和宣传教育、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等方面必要的经费投入;(五)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按照“封闭运行,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受市级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委托,负责牵头组织园区新、改、扩建项目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及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具体审查工作;(六)定期组织开展重大节日、重点时段、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或配合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及时排查各类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和落实防范措施,严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七)督促相关机构科学制定园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总体预案,健全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开展相关应急救援演练,确保一旦发生事故能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并及时有效地开展救援和妥善处置。

苏州行政审批实施方案

苏州行政审批实施方案

苏州行政审批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发展,苏州市政府制定了《苏州行政审批实施方案》,旨在简化审批流程、优化服务方式,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

一、优化审批流程。

为了简化审批流程,我们将对各类审批事项进行梳理和分类,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压缩审批时间。

对于涉及多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将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实行一口受理、集成服务,实现跨部门协同办理,提高审批效率。

二、推行“一网通办”。

我们将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一网通办”服务模式,实现审批事项的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方便申请人随时随地通过互联网进行审批事项的申报和查询,减少了审批过程中的时间和成本。

三、实行“最多跑一次”。

我们将推动审批事项的“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信息共享和数据互通,实现审批事项的一次性办结,减少了企业和个人的奔波劳累,提高了审批效率。

四、建立信用评价机制。

我们将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评价机制,对审批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对诚信守法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优先审批和便利服务,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严格审批和监管,提高了审批的公正性和公信度。

五、加强监督和问责。

我们将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违规办理、拖延办理、滥用职权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审批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

我们将加强对《苏州行政审批实施方案》的宣传和解读,引导企业和个人了解新的审批政策和流程,提高审批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

同时,加强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服务意识和专业水平,为申请人提供更加优质的审批服务。

七、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作。

我们将积极与社会各界沟通,听取各方意见,不断完善审批政策和流程,促进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总之,《苏州行政审批实施方案》的出台将为苏州市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支持,我们将持续推进审批改革,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助力苏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流程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流程背景介绍苏州是中国的十大经济中心城市之一,拥有众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制造业工厂。

其中,苏州工业园区是中国首个国家级开发区,也是东南亚地区最大的合资开发区,拥有众多在建和计划中的大型工程项目。

在建设过程中,质量和安全问题至关重要,对于保障项目顺利开展和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苏州工业园区建立了质量监督和安全监督机构。

在项目进行中,建设单位需要按照监督机构的要求申报相关内容,以便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流程,帮助建设单位更好地了解相关申报工作流程。

申报前准备在正式向监督机构申报相关内容之前,建设单位需要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1.准备必要的材料:建设单位需要准备与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各种证明文件,例如施工图纸、质量报告、验收记录、施工合同、安全文件等。

2.整理资料:将准备好的证明文件按照监督机构要求进行整理,并整合成一份完整的申报材料包。

3.就近联系监督机构:建设单位需要就近联系监督机构,了解申报流程、提交地址等相关信息。

申报流程1.提交申报材料建设单位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将准备好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监督机构。

2.监督机构审核监督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检查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3.预审监督机构进行初步审核,判断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准确、合法,是否符合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要求。

4.审批在通过初步审核后,监督机构派遣专门的审批小组进行现场审批。

审批小组负责对工程现场进行检查、审核申报材料、对质量和安全问题进行评估,并向监督机构提交审批意见。

5.记录监督机构对审批结果进行记录,并向建设单位颁发相关证明文件。

同时,监督机构也会将审批结果报告相关部门,以便后续的监督和跟进工作。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流程非常重要,涉及到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问题。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江苏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为规范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许可权限和申请(一)许可权限1、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建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省建管局做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省建管局负责初审:(1)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水利、交通、信息产业、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3)铁路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4)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5)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由省建管局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以及铁路方面的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及钢结构、桥梁、隧道、核工程、海洋石油、爆破与拆除工程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4)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5)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4、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设区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主管部门”)实施:(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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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 年4月目录总则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二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三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第四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第六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附则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实施办法总 则第一条(依据)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优化、简化和强化审批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7]1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苏州市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苏府[2018]42号)、《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运行机制优化方案》(苏园工[2018]30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园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园区范围内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或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批事项)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授权范围内实施。

其职权范围内行政许可事项如下: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5.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6.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发。

第四条(申请材料接受方式)按照“两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基本原则,各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受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园区安监部门负责业务审查和决定,有关申请事项需要网上申请的,根据具体申请事项登陆有关网站办理。

第一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一条(受理范围)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属赋权国家开发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条(业务描述)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在开始初步设计前向其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条件进行审查。

第三条(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四)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四条(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一)职责和权限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

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

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提交给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审查。

(二)业务经办人职责和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查结论,拟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安全条件评价报告是否包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45号令第八条要求的内容;4. 安全评价报告结论是否为符合。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专家审查意见以及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处室负责人复核结论,提交审批或退回审核人员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与权限局领导对业务处室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第五条(制证与送达)业务处室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终稿(用印盖章),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申请人根据审批系统提醒至各功能区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材料。

第六条(法定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承诺时限: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或以企业认可方式通知企业;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整改审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一条(受理范围)已经通过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条件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和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以及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和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条(业务描述)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向前向其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

第三条(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四)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批复文件。

第四条(工作程序和岗位职责)(一)职责和权限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内容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

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

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直接转交给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审查。

(二)业务经办人职责和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技术审查,结合技术审查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查结论,拟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 设计单位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是否符合编制导则的形式要求。

(三)处领导职责与权限根据项目性质,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技术审查意见以及经办人审查结论进行复核,提出处室负责人审查结论,并进入下一步审查环节或退回经办人修改。

(四)局领导职责与权限局领导对业务处室经办人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进行审批,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或不予行政审批决定。

第五条(制证与送达)业务处室制作《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终稿(用印盖章),并抄送相关监管部门。

申请人应根据审批系统提醒至属地功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领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意见书》,并提交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材料。

第六条(法定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审批决定;承诺时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出具通知单或以企业认可方式通知企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建设单位整改审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第一条(受理范围)苏州工业园区辖区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

第二条(业务描述)新建企业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需向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到期之日前三个月,需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等情形的应提出变更申请,苏州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相关申请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初审),并在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监管信息系统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许可核发。

第三条(新设、延期申请材料)(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十三)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第四条(变更申请材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四)变更注册地址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五)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的,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需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六)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变更申请,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一)职责与权限经办人员根据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内容对申报事项电子报件进行完整性预审。

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电子报件是否齐全等进行核查后,经办人员提出受理或者补正意见。

电子报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员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办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通过审批系统提交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审查。

(二)业务经办人职责与权限对申请人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组织专业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对申请人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和现场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或专家意见,在网上行政审批系统上提出经办人审核意见,并提交处室负责人复核。

合法性审查包括以下内容:1. 申报材料是否齐全;2.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3.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是否包括相关导则内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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