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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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处置非法干扰民用航空安全行为程序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章定义、类别
1.1 定义
非法干扰行为:指违反有关航空安全的规定,危害或足以危害民用机场、航空器运行安全或秩序,以及有关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1.2 类别
1.2.1 《东京公约》、《海才公约》、《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罪行):实施或者企图实施劫持、爆炸航空器,袭击、爆炸机场等行为。
1.2.2 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当面威胁或电话威胁劫炸机;未经许可进入驾驶舱、企图打开驾驶舱门;违反规定不听机组劝阻;在客舱洗手间内吸烟;殴打机组或威胁伤害他人;谎报险情、危及飞行安全;未经允许使用电于设备;偷盗或者故意损坏救生设备;违反规定开启机上应急救生设备,等。
1.2.3 扰乱秩序行为:寻衅滋手、殴打乘客;酗酒滋事;性骚扰;破坏公共秩序:偷盗机上物揣、设备;在禁烟区吸烟;冲击机场、强行登占航空器:等。
1.3 适用范围本程序重点处置以上第二、三类行为,第一类行为按己有预案进行处置。
第二章处置原则
2.1 处置原则
a)确保航空安全,争取飞行正常。ˉ!
b)确定性质,区别处置。
c)及时控制事态,防止矛盾激化。
d)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c)机上控制,机下处理。
f)空地配合,互相协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
3.1 机组和航空安全员职责
3.1.1机长对机上发生的非法干扰事件处置负全责。
3.1.2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机长的指令,在紧急情况下,航空安全员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先行处置后报告机长。
3.1.3 航空器飞行中发生非法干扰时,航空安全员(乘务员)应及时将情况报告机长,机长应立即将情况报告地面有关与局,并随时通报事态发展情况。
3.1.4 在飞行中,对非法干扰航空安全的行为,机长可视情节予以劝阻、警告,并决定对行为人采牧管束措施、中途令其下机等必要措施。管束措施是指机长指令航空安全员及其他机组人员(必要时可请求旅客协助)对非法干扰行为人实行看管、强制约束以使其不能继续实施非法干扰行为。
3.1.5 航空器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机长对航空器有最后处置权。
3.1.6 需要移交地面处理的,要及时收集证据。
3.2 公安机关职责:及时按处警、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反馈处理情况。
3.3 安检部门职责:分别情况,必要时重新进行安检;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舱。
3.4 现场(地面)指挥部门:指挥公安保卫部门进行处置;协调航空公司、空管与机场关系;确定是否放飞。
3.5 空管部门:及时传递、沟通空地信息。
3.6 空地配合土相协仟
机长、航空安全员在航空器落地后,应将非法干扰行为人及时移交与地机场公安机关开办好交接手续。
3.7 移交程序(“交接单”见附件一)
3.8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民航总局第72号令)
第四章信息传递
4.1 遇有非法干扰事件,机场公安、安检、指挥中心、空管及航空公司保卫、航班机组等相关单位必须迅速准确地报告或通报事件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续报。
4.2 非法干扰事件信息初步报告的内容:事件性质、信息来源、发生的时间、地点、机型、航班号、飞机号、始发地、目的地、准备降落地、机上旅客及
机组人数、是否有重要旅客、所采取的措施等。
4.3 飞行中非法干扰事件信息传递程序:
4.3.1 信息来自航空器:处置情况报公司保卫部门。
4.7 凡发生非法干扰事件的机场和航空公司的公安、保卫部门在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事件情况的同时,要按时填报《非法干扰事件情况报告表》和《非法干扰事件月报表》。重人非法干扰事件的信息应直接向民航总局公安局报告。典型或重大的非法干扰事件在处置结束后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逐级上报。
4.8 报告程序单(具体见附件二)
第五章收集证据
5.1 取证对象
a)事件当事人:非法干扰行为人及权益受侵害人。
b)证人:事件知情人,主要含机场工作人员、航空公司工作人员、乘机旅客。
5.2 证据种类
a)当事人陈述:当事人身份基本情况、座位号、联系方法、事件经过。
b)证人证言:证人身份基本情况、事件经过情况、证人在事件过稆中所处具体位置、联系方法。
c)书证
d)物证
c)视听材料
f)鉴定结论
g)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5.3 公安人员调查取证程序
5.3.1 按警、处警及时,如遇情况紧急可被调令人员作“亲笔证言”或留下联系地址、电话。
5.3.2 既收集证明当事人违法证据,又必须注意收集与事人无辜的证据。
5.3.3 注重证据并通过证据证明事实。
5.3.4 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
5.3.5 调冷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表明调查人员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