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自由裁量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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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规范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维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和幅度内,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进行理性判断,适当、公正地作出处罚决定的权力。
第三条全省地税系统依法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各级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均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仅作为内部规范,不得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引用,如有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是指罚款。主要适用于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反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账簿、凭证管理等)的行为。
(二)妨碍税款征收的行为。
(三)妨碍税务检查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执行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的行为。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范围内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裁量。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在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内,处罚相当,不得受非相关因素的影响。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处罚案件应在本级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布,典型案件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应在相关媒体曝光。
第八条各级地税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对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当。
第九条税务行政处罚应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 对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两个以上法条的,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
(二)税务行政相对人连续实施的数个同一性质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当从重处罚。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实施的数个税收违法行为之间存在手段和目的或原因与结果关系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应当适用处罚较重的法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