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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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08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总说明一、《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基础·结构·屋面)》(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500-2008《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要求,在《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及统一基价表》(2003年)的基础上进行修编的。

二、《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基础·结构·屋面)》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全省统一基价表。

本定额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是定额计价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是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的依据;是选择经济合理的建筑设计方案、编制设计概算及投资估算的依据;是企业投标报价、内部管理和核算的重要参考资料。

四、本定额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工程项目(不含土石方工程,另行套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第二部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第三部分为附录。

本定额的章、节划分依照《规范》项目编码设置,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三项组成。

五、本定额是依据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执行定额计价办法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六、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必要的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八、本定额中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1.人工工日:(1)本定额的人工工日按普工、技工、高级技工分为三个技术等级。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08]19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调整。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20号 2008-1-9 0:00:00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应根据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二)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目,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一)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工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doc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doc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二○○八年一月九日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修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二、本收费标准的收入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三、检测项目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目。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第一篇: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日期:2008-09-01 17:01:00.0【打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鄂建文(2008)(214号文件)

鄂建文(2008)(214号文件)

鄂建文[2008]214号关于发布《湖北省建筑、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的通知日期:2008-12-29 17:04:00.0 【打印】【关闭】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为适应建设工程造价改革的要求,满足我省工程量清单和定额计价的需要,指导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预、结算工作,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以下统称本定额)。

现予发布,并就实施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同时也是实行定额计价办法时的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

二、本定额的消耗量为社会平均消耗量。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并供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参考;采用定额计价时,是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预、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按工程项目工作内容的需求分为普工、技工、高级技工。

四、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是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土石方工程计取费用的基数。

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均为定额取定价,其中人工价差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文件进行调整;定额中所有材料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实际价格高于或低于定额取定价格的,可按甲乙双方商定的价格或各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格结算正负价差;机械台班根据国家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调整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费及燃料动力费,按价差处理。

五、本定额的统一基价表(单位估价表)中的机械是按2008年《湖北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取定的。

实际工程中,若大型机械采用租赁方式的(需承发包双方约定),租赁的大型机械按价差处理。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摘要双击打开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1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M=1.2%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 0.8%≤M∠1.2%3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 0.4%≤M∠0.8%4 10000万元以上 M=0.4%注:不同的工程价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费用计取比例。

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检验试验费按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含未计价材料)的0.2%计取,计入材料费;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消耗量乘材料单价之和的0.2%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各项费用项发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发布2005补充定额发布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1 房屋建筑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17%2 市政工程 按市建委《关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准的通知》(武建基建字[2003]272号)执行 1.2%~0.4%在全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2/2/2/1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1/0.65/0.85/1.35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GBT50353-2005.chm双击打开2008清单发布《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人工42/48/60)2008定额发布补充Ф850SMW工法搅拌桩定额补充旋挖钻孔灌注桩定额2008定额解释补充金属地板定额1、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08]19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09.01
【实施日期】200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鄂建文[2008]19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

湖北省建设工程2008年取费标准

湖北省建设工程2008年取费标准

一般性规定及说明一、《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8)年》(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境内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的计价活动。

本定额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定额计价。

(一)各专业工程的适用范围如下: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民用临时性和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各种房屋、设备基础、钢筋混凝土、砖石砌筑、木结构、钢结构及零星金属构件、烟囱、水塔、水池、围墙、挡土墙、化粪池、窨井、室内外管道沟砌筑等及其单幢建筑物内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建筑装饰装修。

包括楼地面工程、墙柱面装饰工程、天棚装饰工程、门窗盒玻璃幕墙工程及油漆、涂料、裱糊工程等。

3、安装工程:适用于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热力设备安装工程、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工业管道工程、消防及安全防范设备安装工程、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工程、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通信设备及线路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安装工程,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等。

炉窖砌筑工程适用于专业炉窖砌筑和一般工业炉窖的砌筑工程(不包括金属锚固体制作安装)。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桥涵护岸工程、隧道工程、地铁工程、市政管网工程、钢筋工程、拆除工程,小区内和厂区内的道路工程,及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5、园林绿化工程: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园林建筑及绿化工程。

内容包括:园林绿化及养护工程、打桩、围堰、基础垫层工程、砖砌筑、玻璃砌筑、石作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楼地面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工程、抹灰、油漆、彩画工程、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单挖、单填在6000m3以下的附属土石方工程。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2004年修订)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2004年修订)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200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4.04.19•【字号】鄂建[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的通知(鄂建[2004]4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为了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原《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试行)》(鄂建文[2001)08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4月19日湖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受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2、对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监督检查;3、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4、对参建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记录并公示;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8、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根据建设规模、质量状况和质量工作目标,制定年度或阶段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一、监督前期准备工作(一)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填写《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见表一),同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3、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项目组织机构和负责人名单;4、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1998.9.17)一、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编制与动态管理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正确评价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规范化,适应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鄂建[1997]059 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取费基价的基础上,各地造价(定额)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材市场的价格行情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据以计算主材正、负价差和测算辅材价差综合调整系数的方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包括定额取定价、辅助材料预算价、市场信息价、结算价,是实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的依据,以及招标工程报价的基础。

定额取定价—是全省计取工程费用统一的材料价格。

是编制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等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依据,是计取工程费用入结算材料价差及测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辅助材料预算价—是指定额统一基价表中,单项消耗量不大,占工程造价比重小的材料预算价格。

市场信息价一是依据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行情,由各地、市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定期采集、发布,指导建设、施工双方材料价格的价差结算价。

结算价一是以单位工程为材料价差结算单位,根据合同工期内所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按加权算术平均值计算的价格,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及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编制与动态管理。

二、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第五条工程材料价格系指材料自来源地(交货地、生产厂)至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的全部费用。

其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计算公式: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材料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第六条编制、印发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应将材料原价与运杂费、采保费分项列出,并在一定时期内固定运杂费及采购保管费的水平。

2008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最终)

2008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最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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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试验收费(鄂价房服[2008]20号)

湖北试验收费(鄂价房服[2008]20号)

湖北试验收费(鄂价房服[2008]20号)关于规范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20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步规范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在我省范围内持有建设⼯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

⼆、建设⼯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应根据⾃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湖北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和标准》(附件⼆)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2008年3⽉1⽇起施⾏。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

附件⼀:湖北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附件⼆:湖北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和标准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年⼀⽉九⽇湖北省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建设⼯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房维修费、⼈⼯⼯资、管理费、⼈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不包括交通费、重型设备进出场费、现场检测配合费)等项⽬。

⼆、本收费标准的收⼊中含向省上交的1%省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三、检测项⽬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
整的指导性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建文[2011]14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1.08.29
【实施日期】2011.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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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等评审方式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等评审方式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等评审方
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6.08.28
•【字号】鄂建文[2006]140号
•【施行日期】2006.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湖北省建筑优质工程等评审方式的通

(鄂建文[2006]14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从今年起,将不再以省建设厅名义评选省建筑优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项。

但从最近几年开展省建筑优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建筑装饰优质工程评选活动的效果上看,这三个奖项为引导企业走质量安全兴业之路。

激发企业争先创优的热情、促进全省质量安全水平的不断提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保护好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参照建设部相关奖项的讦审方式,今后由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协会、省建筑装饰协会分别开展省建筑优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和建筑装饰优质工程的评选作,望两协会积极组织会员单位,认真开展好相关评选活动。

二00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1994.3)第一条建筑产品价格由于受全社会价格体制改革的影响,波动频繁,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建立能够反映市场需求变化,符合价值规律的建筑产品价格体系,根据建设部关于对工程价格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特制定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建设工程。

第一章统一取费基价办法及其内容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基价取费办法1.建筑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单位估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统一仿古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维修工程预算额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第四条统一基价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第五条统一基价表中所到材料以及机械费中汽油、柴油、电的(以下称主要材料)价格实行全面放开,其价格按物价部门提供的依据,由各地定额管理部门颁布预结算价格结算。

第六条各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建筑产品成本构成要素实行动态管理,便其价格与市场价格水平相一致,统一基价随着价格的变化予以更新。

第二章价差及调整范围第八条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

第九条价差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人工费、材料、机械价格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第十条价差调整分两类:一类为政策性价差调整,包括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一类为价格全面放开的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

第三章价差调整方法第十一条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调整。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_secret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_secret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转第159号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结合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现状,特制定《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武汉市按照统一基价原则,取消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各区域性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取费价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建设工程。

是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决)算以及招标、投标编制标底、标函工程造价的价格依据。

第一章统一基价及其内容第四条实行全市统一基价。

武汉市统一基价表在结构形式上不分主、辅材和主、辅机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取费的市政工程仍执行全国统一定额的主、辅材划分规定),编制定额子目所需的全部人工(含流动施工津贴)、材料、机械定额含量和取费价格;统一基价表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1、建筑(含土建、装饰,以下同)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单位估价(汇总)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武汉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房屋维修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各类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第六条材料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材料允许调整的部分的市场实际价格(含供应价、运杂费、采保费)与统一基价表中取费价格的差额。

第七条材料价差调整范围1、在建设工程所需材料中对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并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材料,规定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种类(材料种类附后),作为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范围。

2、允许退补材料价差的材料范围以外的材料,在统一基价表的实施期间不再测算颁发材料调整系数或退补材料价差。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鄂价房服[2008]20号)

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8]20号 2008-1-9 0:00:00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范围内持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检测服务时,收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检测机构与委托方应根据自愿互利、有偿服务的原则,签订检测服务合同。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标准》(附件二)中没有收费标准的新检测项目,其检测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三、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偏远贫困地区(见附件一)见证取样的检测收费可以按工程总造价(结构主体)计取,其中框架结构按0.7%,砖混结构按0.5%计取。

四、检测机构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并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五、检测机构的检测收费,必须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并自觉接收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4]2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doc附件二:湖北省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收费项目和收费基准价.doc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建设厅二○○八年一月九日附件一: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编制说明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收费标准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仪器设备检定折旧维修费、检测用房维修费、人工工资、管理费、人员培训费、办公费、税费等项目(不包括重型设备进出场费)。

二、本收费标准的收入中含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接受委托收取的1%的质量检测技术咨询服务费。

三、检测项目中带★的为国家规定强制检验项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鄂建文[2001]357号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3]45号
5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3]70号
6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5]57号
35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5]82号
36
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05]172号
37
关于印发《湖北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职管[2005]24号
38
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78
关于印发《湖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6号
79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7号
80
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建设规[2009]4号
81
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附件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1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产品质量界定标准》和《湖北省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归档管理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0]050号
2
《湖北省房地产估价机构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鄂建[2000]227号
3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设计地震分组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编制及动态管理办法(1998.9.17)一、总则第一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是工程造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价格的编制与动态管理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正确评价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使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规范化,适应逐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鄂建[1997]059 号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系指在全省统一取费基价的基础上,各地造价(定额)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建材市场的价格行情定期发布市场信息价,并据以计算主材正、负价差和测算辅材价差综合调整系数的方法。

第三条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包括定额取定价、辅助材料预算价、市场信息价、结算价,是实施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动态管理的基础和依据,也是编制工程预(结)算(标底)的依据,以及招标工程报价的基础。

定额取定价—是全省计取工程费用统一的材料价格。

是编制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园林等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的依据,是计取工程费用入结算材料价差及测算材料价差的基础。

辅助材料预算价—是指定额统一基价表中,单项消耗量不大,占工程造价比重小的材料预算价格。

市场信息价一是依据工程所在地建筑材料市场价格行情,由各地、市造价(定额)管理部门定期采集、发布,指导建设、施工双方材料价格的价差结算价。

结算价一是以单位工程为材料价差结算单位,根据合同工期内所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按加权算术平均值计算的价格,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的建设工程及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编制与动态管理。

二、工程材料价格编制第五条工程材料价格系指材料自来源地(交货地、生产厂)至施工现场(或工地仓库)的全部费用。

其费用包括:材料原价(或供应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计算公式: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材料原价+供销部门手续费+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第六条编制、印发材料预算价格、市场信息价格,应将材料原价与运杂费、采保费分项列出,并在一定时期内固定运杂费及采购保管费的水平。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11•【字号】鄂建文[2007]302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通知(鄂建文[2007]302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及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的精神,为了加强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管理,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施工措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措施,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经过调查测算,决定对我省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相关费用的计取进行调整,并就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作为工程专项费用,是综合测定的,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单独立项计算。

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本通知规定的费用标准。

三、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的计算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按“表1.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表”中的费率计取。

采用定额计价的工程,计费程序详见“附表三:定额计价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计费程序详见“附表四:清单计价工程价格计算程序表”。

表1 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率表(略)四、使用说明1.安全防护费、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费用项目组成中已包含的费用项目,不得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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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建文[2008]190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日期:2008-09-01 17:01:00.0 【打印】【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
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
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
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
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四、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承包人承担。

五、调整后的材料差价,按规定计取相关费用,按月结算。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
行调整。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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