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指标(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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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常态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转破产常态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小学队列队形比赛方案一、比赛目的:为了丰富学生的课余体育生活,加强队列队形和提高班集体荣誉感,培养学生良好的体育习惯和兴趣,让学生养成良好的身体姿势,促进学校各项管理规范、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学校操场举行队形队列比赛,特制定如下方案。

二、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组员:体育组老师和各班班主任三、比赛时间:待定(预计一天半)四、比赛地点:学校篮球场五、比赛班级:一至六年级六、比赛步骤:1、全校开幕式(第一天8:30——9:30)。

2、分年级进行队列队形体操比赛。

第一天:一三五年级进行(开幕式后)。

第二天:二四六年级进行(一二节课后)。

第三天:颁奖;闭幕式。

七、队列队形比赛具体内容(一)、一二年级:1、入场:整理队伍、原地踏步——踏步走入场——原地踏步——立定——向右转。

2、集合:立正——向右看齐——向前看——稍息(面向主席台)3、报数:体育委员跑向主席台报告人数,内容如下:“报告主席台,xx班应到xx人,实到xx人,报告完毕。

(主席台回复比赛开始)”4、原地转法:向左转——向左转——向右转——向右转——向后转——向后转。

5、蹲下、起立:体操队形散开——蹲下——起立——向中看齐——向前看。

6、退场:立正——敬礼——向左转——踏步走退场——队伍按指定路线回到原指定位置。

(二)、三四年级:1、入场:整理队伍、原地踏步——齐步走入场——原地踏步——立定——向右转。

2、集合:立正——向右看齐——向前看——稍息(面向主席台)3、报数:体育委员跑向主席台报告人数,内容如下:“报告主席台,xx班应到xx人,实到xx人,报告完毕。

(主席台回复比赛开始)”4、原地转法:向左转——向左转——向右转——向右转——向后转——向后转。

5、蹲下、起立:体操队形散开——蹲下——起立——向中看齐——向前看。

6、四列横队变八列横队及还原:各组一二报数——四列横队向八列横队走——八列横队向四列横队走。

7、齐步走:向左转——齐步走(121121立定)——向后转(121121立定)。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建标[2010]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2021)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2021)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2021)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0•【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2021)2021年,全市法院坚持“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优化司法服务举措,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为苏州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市中院牵头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3个指标均获评全国标杆指标,并作为法院系统唯一代表,在国家发改委召开的优化营商环境会议上交流经验。

一、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回应市场主体司法新需求1.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加强类型化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联合市金融、保险行业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等构建金融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全市法院委派相关组织调解金融纠纷1287起,成功调解269起。

两级法院分别围绕汽车、互联网、旅游等消费领域,开展消费纠纷联动化解“一院一品牌”创建活动,相关项目获评苏州市“关爱民生法治行”优秀项目。

六家基层法院获评全省法院类型化纠纷诉调对接工作先进集体。

推广应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江苏微解纷平台、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平台,健全在线诉调对接机制,让更多的调解资源通过线上方式得以集聚,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线上渠道得以化解。

联合市司法局开展“金牌特邀调解员”“特邀调解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总结推广全市法院特邀调解工作经验。

完善特邀调解名册管理机制,2021年,全市法院共入册特邀调解组织180个、特邀调解员1664名,成功化解纠纷43656件,实现特邀调解力量与解纷数量双“倍增”。

2.圆满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精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严格程序转换审批流程,提升简案快审效能。

2021年,全市基层法院分别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办理案件32019件、101716件,同比分别增长31.53%、34.77%;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总体适用率为91.23%,同比上升13.23%,居全省法院首位。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中共长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提升方案>的通知》(长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对标国内先进城市、先进理念和先进做法,结合国家、吉林省和长春市第三方评估填报工作经验,实现我市“办理破产”、“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指标巩固、提升,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特别是习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吉林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以“办理破产”、“执行合同”、“保护中小投资者”三个指标为核心,努力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加快长春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推动长春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提升方案(一)办理破产。

压缩破产案件收回债务时间,降低收回债务成本,债权人回收率达31%。

简易案件实现快审快结,普通案件平均办结时限控制在1年以内。

加强债务人资产管理,保障债权人依法参与。

推动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破产程序中的业务协调、信息共享等工作。

推动各级法院成立破产审判专业团队,实现办理破产规范化,提升破产重整成功率,疑难复杂案件由中院提级处理。

江苏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12.14•【字号】苏财行[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江苏省财政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7]69号2007年12月14日)各市县财政局、人民法院:为解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实施后法院经费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经费需要,中央和省财政从2007年起设立人民法院办案专款,对市县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给予一定补助,促进市县建立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

为加强中央和省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央补助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7]352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办案专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人民法院更好地完成审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法院办案专款(以下简称“办案专款”),是指为提高我省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办案经费保障能力,促进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长效机制的建立,由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补助市县人民法院办案经费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市、县财政应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加大对本级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确保人民法院办案所需经费。

第四条办案专款分配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公开、公正:(二)引入激励机制;(三)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基层人民法院倾斜;(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五条办案专款采用因素计算法进行分配,即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选择对法院办案支出水平影响较大的诉讼收费制度改革后诉讼费收入变化情况、办案经费支出情况、案件受理和审结情况、经费投入状况、贫困程度、专款管理使用情况等客观因素,依据各因素对经费需求的影响程度和全省各地财政经济状况,确定各因素的权重和差异系数,通过公式计算分配各地应得的办案专款数额。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_企业报告(业主版)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_企业报告(业主版)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江苏锦宏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
132.0
2022-10-1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4)人力资源服务(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TOP1 集中编目服务外包成交公告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江苏诉服达数据科 技有限公司
91.0
2022-10-11
8.6%
同比增长:53.6%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1.2 需求趋势
近 3 月(2022-12~2023-02):
近 1 年(2022-03~2023-02):
本报告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 生成
1/16
近 3 年(2020-03~2023-02):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5)家具用具(1)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法庭谈 江苏创瑞家具有限
话室及图书室家具中标公告
公司
59.9
2022-09-09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6)广播(1)
*平均节支率是指,项目节支金额与预算金额的比值的平均值。(节支金额=项目预算金额-中标金额)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1)互联网安全服务
序 号
项目名称
1
全市法院网络安全统一智能 管理平台中标公告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节支率 公告时间
江苏检法数据科技有 限公司

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

类别条件建设标准备注平方米法院法庭建标138-20107140-21760适用于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扩建改建扩建要充分利用原有法庭用房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办公用房参照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审判法庭包括房屋建筑(9类)立案、审批、执行、信访接待、审判配套、审判信息管理、诉讼档案、司法警察警务、辅助人民法庭包括4类审判、审判人员工作、附属(车库、库房)、生活用房(宿舍、食堂、活动室)场地建筑设备三部分场地有人员集散场地、停车场地、绿地建筑设备包括给排水、暖通空调、供电系统及设备、弱点系统及设备等高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和辖区人口多的按上限执行,少的下限审判用房一类年审理案件5500件以上17400-20210直辖市高院直接一类7730-10370二类年审理案件2400-550014450-169706130-8500三类年审理案件2400以下11090-133104480-6550中级人民法院一类年审理案件3600以上19320-21760省会、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中院定一类9550-11830二类年审理案件1400-360015000-171307180-9180三类年审理案件1400以下10100-118904650-6330基层人民法院一类年审理案件3000以上12040-12980省会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一类标准5920-6800二类年审理案件1100-30009540-10270直辖市市区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中院4530-5220三类年审理案件1100以下7140-76903350-3870年审理案件数量特别多的,可在一类标准上适当增加,应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高院报本级)单独审批人民法庭(含办公用房)720-1930一类11人(含)以上1670-1930二类5-10人890-1030三类4人720编制超过11人,年审理案件数超过1000件的人民法庭,可在一类上适当增加,报上一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单独审批控制指标:年审理特别少,在保证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可视业务工作量及地方财力的可能适当降低宜设置在城镇行政办公机构相对集中地方,布局以审判法庭为中心,按功能分区布置;立案、信访接待与审判办公应隔离,必要单独建设业务用房停车场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业务用车编制》的规定,或规划的规定确定场地面积。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法〔2021〕25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建立完善法官考核机制,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内在要求,也是人民法院切实加强队伍管理和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尽快转发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人民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法官考核的重要意义。

要精心组织学习培训,引导广大法官增强接受考核的自觉性,全面正确理解考核的价值导向和指标内容。

要加强组织领导,提前谋划、认真部署,确保《指导意见》平稳实施,不断提高法官考核工作质量和水平。

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2日关于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官考核工作,构建科学合理的法官考核体系,引导、规范、激励法官依法公正高效履行审判职责,推进法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构建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的考核机制,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突出考核法官做好审判执行工作的实际成效,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风向标”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专业化法官队伍。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7.30•【字号】•【施行日期】2007.07.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2007年7月30日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根据《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规定》,现将我院办理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代表建议)的情况报告如下:一、代表建议办理基本情况市十三届五次会议期间我院共收到代表建议4件,其中:办复3件,返回1件,代表对办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闭会期间收到代表建议1件,已办复,代表满意。

具体承办情况如下:1.王真新代表提出的第4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建设的建议”。

市院党组高度重视,结合落实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的工作安排,制定了《关于“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是加强基层法院班子建设。

继续坚持和完善基层法院院长年度向市法院述职述廉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培训,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落实基层法院后备干部培养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年底基层法院院长换届选举工作,选好配强基层法院班子成员。

二是加强基层法院设施建设。

积极争取市、区党委和政府支持,大力推进基层法院审判综合楼建设,继续按照“便民化、规范化、信息化”标准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尽快使我市法院基层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全省一流、全国先进水平;加快两级法院互联网工程建设,年底前完成联网工程建设,实现市法院与基层法院之间的语音、数据、图像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软件资源的互享互用。

三是加强基层法院队伍建设。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深中法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中法发〔2019〕6号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2018年10月31日,世界银行发布了《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的排名已从2018年的第78位跃升至2019年的第46位,提升32位,成为营商环境改善最显著的十个经济体之一。

《报告》从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登记财产、获得信贷、保护中小投资者、纳税、跨境贸易、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十个方面监测190个经济体的营商环境。

其中,“办理破产”是十个一级指标之一,对营商环境测评的结果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为着力提升“办理破产”质效,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我院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4月3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提升“办理破产”质效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最大限度发挥破产审判制度优势,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救助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帮助经营不善企业依法退出市场,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上级机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对标世界银行对国家营商环境的评估标准,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丽中法〔2012〕6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正文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规定》的通知丽中法〔2012〕60号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规定第一条开展司法建议工作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等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全市法院的司法建议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有关单位存在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应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该单位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改进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应当制作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应当按照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附相关裁判文书、调研报告等材料。

第四条负责起草司法建议的部门要认真研究和撰写司法建议的内容,提高司法建议的质量。

要发现问题及时建议,提高时效性;要注意发现深层次的问题,提高针对性;要在建议、方案的切实可行上面下工夫,提高可操作性。

同时要注意用语措辞,增强司法建议的可接受性。

第五条中院研究室为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院司法建议书的审核、归档工作,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情况通报、总结、考评以及司法建议培训、经验交流等工作。

各基层法院应当按照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司法建议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对本院的司法建议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司法建议一般应当由所涉案件审判、执行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一些综合性内容的司法建议,需调查研究的,也可会同研究室(基层法院负责调研的部门)一同起草。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建设标准执行。

人民法院法庭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可用设施,做到合理规划、设计和建造。

按本标准测算的总建筑面积应包含可利用的原有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并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建设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统筹建设; 资金投入确有困难的,可一次规划,分期建设。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建筑设备三部分组成。

中共云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云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云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2.06.09•【字号】云法治委〔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6.09•【效力等级】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中共云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法治委〔2022〕2号各县(市、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成员单位,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云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2022年6月9日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中法委发〔2019〕1号)《最高人民法院平安建设考评办法(执行难综合治理及源头治理部分)》(法〔2019〕196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方案》(粤法治委发〔2021〕4号)等重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切实解决执行难,优化全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市的整体推进,事关市委“一二三四五六”思路举措的贯彻落实,事关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建设“法治云浮”和“平安云浮”,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在市委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支持协助下,全市法院如期实现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但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相比,与省委、市委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还存在一些制约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性、源头性问题,需要继续攻坚,筑牢机制,提振效能。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2020)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2020)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2020)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4.21•【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报告(2020)2020年,全市法院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大局,坚持“法治是最好营商环境”理念,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延伸司法服务,扎实推进改革创新,为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深化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有效回应市场主体司法新需求1. 满足市场主体高效、便捷解纷需求充分利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契机,积极探索简案快审机制,切实提高审判效率。

广泛吸收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及热心调解的个人加入特邀调解队伍,加强类型化、专业化调解平台建设,针对金融借款、劳动争议等类型化纠纷建立“合作共建”“多方联动”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探索解纷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

主动加强与市工商联、市工信局企业服务处以及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沟通联络,探索构建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020年全市法院入册特邀调解组织131个、特邀调解员720名,21698起纠纷在诉前成功化解,诉前调解成功案件数是2019年的4倍。

推广工业园区法院先期试点的“分离式裁判”经验,对于符合条件的简易民商事案件,通过“文书简化+当庭宣判+当庭送达”为审判提速。

制定下发《在全市基层法院推行“要素式审判”的实施办法》,明确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案件审理的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合同、金融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五类纠纷案件,可适用要素式审判方式审理、可采用要素式裁判文书,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

2020年,基层法院分别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办理案件75473件和24344件,平均审理周期为59.43天和32.67天。

建立“融畅”庭审系统,支持当事人自主选择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与庭审。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

法官专用通道净宽宜为
米 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净
宽不应少于 米 公共通道的宽度按实际需要确定 候审 集
散和其他人流多的地方 通道净宽不应少于 米
第二十七条 大法庭 中法庭 小法庭 独任法庭的空间设
计 应考虑旁听人员较多的特点 满足法庭布置的需要
大法庭净高不应低于 米 净宽不宜少于 米 中法庭的
净高不应低于 米 净宽不宜少于 米 小法庭的净高不应
人 含 以下执行二类标准 人民法庭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表四 人民法庭功能性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
单位 平方米
指标
面积指标
项目
一类
二类
审判工作用房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指标
面积指标
项目
一类
二类
办公用房
附属用房
生活用房
合计
注 表列各类指标分配见附录四 在同类标准中 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多的人民法院按标准上限执 行 案件数量或辖区人口少的人民法院按标准下限执行
的 在布局上要以审判法庭为中心 分区布置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法庭各类用房应按其功能的不同及其
相关性 分别集中设置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法庭建筑应按其规模及其功能 设置
相应的出入口及门厅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建筑应分别设置法官专用通
道 被羁押人专用通道和其他人员的公用通道 保证各类人员各
行其道 互不干扰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 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 是编制 评估 审批工程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 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 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 改 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法庭建设标准

法庭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和人民法庭(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法庭)建设,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庭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专门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司法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满足审判工作的需要,又要适当考虑社会发展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做到功能齐全,设施完善,庄重实用,适度超前。

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根据本标准的规定统一规划;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一次建设,也可分期建设,并留有改造和发展余地。

第五条人民法院法庭僵设应充分体现法庭作为国家司法活动的公共场所和国家司法文明标志的特点,满足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有关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进行诉讼活动,以及国家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的需要。

第六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程投资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建设。

人民法院法庭作为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宜设置在政务机关比较集中的地方,并按照法庭建设用地要求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第七条人民法院法庭用房应与办公用房统筹建设。

人民法院办公用房建设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执行。

第八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除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第二章建设内容和项目构成第九条人民法院法庭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和法庭装备三部分组成。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房屋建筑由立案用房、审判用房、执行用房、审判配套用房、辅助用房等组成。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操作指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操作指引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操作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0.10.09•【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操作指引为认真贯彻中央、最高法院和全省、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对标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办理破产”中“破产框架力度指数”和“回收率”两个二级指标,聚焦提升破产审判水平、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等工作重点,特制定操作指引如下:一、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依法受理破产案件1.增强服务大局意识。

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的功能,进一步规范破产案件依法受理工作,准确把握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不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立案(“破申”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

不予补正的,依法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需要召开听证会的,应在立案后七日内召开,十日内下发受理裁定,并转为“破”字号。

立案和受理当日即将卷宗材料录入全国法院破产重整信息网。

2.拓展窗口服务功能。

提供破产申请咨询服务,引导当事人依法、及时、规范地提出申请,加大执行转破产工作力度。

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不得以非法定理由拒绝接收破产申请材料。

发现有基层法院不接收、不及时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并予以问责。

对于具有挽救价值和经营可能的困境企业,及时引导当事人适用重整、和解等法律手段进行救治。

3.加大便民利民惠民力度。

引导当事人通过南阳移动微法院等线上途径提交申请,提高立案窗口破产审查效率。

立案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会同破产审判部门审查,最长不得超过五日。

努力为涉诉企业提供线上线下优质服务。

4.坚持国有与民营企业同等对待原则。

对民营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案件,除了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外,不得附加有别于国有企业破产的材料要求。

法院绩效考核指标

法院绩效考核指标

法院绩效考核指标篇一:法院市高院考核指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文件渝高法发?20XX?8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在认真调研、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高法院对20XX年8月17日发布的《重庆市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渝高法发?20XX?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20XX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1、《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指标(20XX年修订)》2、《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指标(20XX年修订)》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中基层人民法院工作目标年度考核办法(20XX年修订)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的年度工作业绩,保障全市法院各项工作部署顺利实施,引领各中基层人民法院“争创全国一流,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全市法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全市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二、考核原则(一)公开公正。

考核工作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公开进行,接受监督,以考核对象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实际情况为根据,以年度考核指标为准绳,对考核对象的年度工作业绩进行公正评价。

(二)突出重点。

对考核对象具有共性的工作进行考核,对受客观条件制约的方面如硬件建设等一般不考核,对年度重点工作予以突出。

(三)常态管理。

切实应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即时获得工作目标的有关数据并予以定期通报,将平时考核与年终集中考核有机结合,促进法院各项管理的常态化。

(四)统一部署。

中、基层人民法院的考核,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统一部署安排。

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的考核,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牵头,各中级人民法院参加。

三、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审判(执行)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和司法政务四个方面。

四、考核方式(一)设定目标。

根据人民法院职责、任务和新形势对人民法院工作的要求,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按照全市法院院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设定年度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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