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8.05.06
【实施日期】1998.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8年5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为履行筹委会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筹委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筹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保密原则。
第四条筹委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召集。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指定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五条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第六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筹组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有关事宜;
2.审议工作小组的报告;
3.讨论并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建议或议案草案;
4.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