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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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8.05.06

【实施日期】1998.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工作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规则

(1998年5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

筹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以下简称“筹委会”)负责筹备成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事宜。为履行筹委会的职责,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筹委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筹委会实行集体负责制和保密原则。

第四条筹委会全体会议由全体委员组成。

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召集。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指定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第五条全体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第六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1.筹组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的有关事宜;

2.审议工作小组的报告;

3.讨论并通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建议或议案草案;

4.其他需要由全体会议处理的事项。

第七条主任委员会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的事项,以获得全体委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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