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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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年高行终字第3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乔占祥,男,36岁,汉族,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华兴小区20-3-502室。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傅志寰,铁道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刘莘,女;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教授。

委托代理人张长江,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 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敏,女,北京铁路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上海铁路局,住所地上海市天目东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陆东福,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国平,男,上海铁路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一路151 号法定代表人张正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唯真,男,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干部。

上诉人乔占祥因铁路旅客票价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一中行初字第149 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乔占祥;被上诉人铁道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莘、张长江;第三人北京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敏;上海铁路局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沈国平;广州铁路(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陈唯真出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乔占祥认为一审判决没有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铁道部所作《通知》未举行听证会,未经国务院批准,违反法定程序;在复议过程中铁道部未履行其转送审查国家计委1960号批复的请求,属不履行法定职责。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撤销铁道部所作《通知》,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未履行转送职责的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铁道部答辩认为其作出《通知》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提出对国家计委1960号批复的转送请求不符合转送条件,故一审判决正确、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铁路春运部分客车票价上浮案的法律思考

铁路春运部分客车票价上浮案的法律思考

● 本刊特稿 (收稿日期:20020418)铁路春运部分客车票价上浮案的法律思考王兆成(铁道部 副部长,北京 100844)摘 要:分析了铁路2001年春运部分客车票价上涨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剖析了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认为铁路部门应强化依法行政意识,完善法制建设。

关键词:春运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法制 客票上浮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746(2002)03—0002—05铁道部发布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客车票价上浮通知后,先后有5人就此事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

铁道部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后,有3人不服,其中河北公民乔占祥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上诉至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安徽公民刘德文向国务院提起行政裁决申请。

这些案件受到铁道部高度重视,也引起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近日,刘德文一案已由国务院作出维持铁道部行政复议决定的最终裁决,乔占祥一案由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诉讼请求)的终审判决。

这些案件审理已经落下帷幕,但是,就此问题进行一些深入思考,进而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无益处。

1 案件的基本情况本案的提出,是由于铁道部2000年12月发出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客车票价实行上浮的通知。

剖析这一案件,首先需要分析这一行政行为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进而对此案有一个整体的把握。

1.1 铁路春运部分客车票价浮动是必要的《价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春运供求矛盾突出的情况下,铁路部分客车票价适时地实行政府指导价,进行必要的浮动,具有法律依据,也是客观需要。

第一,铁路春运部分客车票价上浮是铁路运价改革的组成部分。

建国以来直至上一世纪九十年代初,铁路运价实行国家定价制,运价管制严,运价水平低,价格与价值背离,制约了铁路的经营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领导下,铁路运价体制改革不断深化。

由“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复议”引发的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制度的思考

由“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复议”引发的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制度的思考

由“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复议”引发的对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复议制度的思考[摘要]本文通过引入“乔占祥诉铁道部”一案中的“乔占祥向铁道部申请复议”的环节作为案例,分析我国复议制度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复议时存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的设想,并对此案例发表了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主体资格;复议机构;复议管辖一、案情回顾: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向有关铁路局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至2001年1月4日,铁道部公布2001年春运火车票票价上浮方案。

乔占祥购买了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9元票价。

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就不服铁道部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

乔占祥的复议请求有两个:第一,撤销被申请人公布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第二,审查被申请人做出上述行政行为的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有关的问题的批复》不合法,并予以撤销。

然而该复议决定维持了铁道部《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对于乔占祥的第二个复议请求,铁道部却没有进行答复。

本文就乔占祥以撤销铁道部上浮票价的行政行为,并请求审查国家计委的批复不合法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的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提出几个问题:第一,国家计委的批复是否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第二,乔占祥是否符合申请复议的主题资格?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面临的问题及解决设想(一)《行政复议法》关于抽象行政行为复议的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33、最有争议的涨价—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

33、最有争议的涨价—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

33、最有争议的涨价—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
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被北京市高级法院从数十万各类案件中,评为2002年京城十大名案之一。

2001年春运期间,铁道部上浮火车票价,认为这一决定侵害了其合法权利的河北律师乔占祥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

铁道部在复议中维持了票价上浮。

乔遂以铁道部上浮票价未经价格听证程序为由,诉至市第一中级法院,请求判决铁道部撤消复议决定,撤消票价上浮通知。

2001年11月5日,一中院一审判决乔占祥败诉。

乔不服,提出上诉。

市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铁路价格连续几年上浮从根本上是符合公众利益需要的,铁道部的通知是向主管部门上报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得到批准所做的。

在价格法配套措施出台之前,铁道部价格上浮行为并无不当之处。

2002年2月27日,市高级法院依法驳回乔占祥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社会舆论普遍认为,此案对我国行政法制进程以及公民法律意识提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分析题]
分析最有争议的涨价—乔占祥诉铁道部票价上浮案?。

行政法学第五周

行政法学第五周

(三)由不同机关制定,但位阶相同的立法文件
1.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
3.行政规章之间的冲突。 4.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与较大市地方性法规之间 的冲突。
【小结提升】
在行政实务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为: 不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及其与上位阶的行政立法之间
4、关于规章制定,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CD) A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起 草单位必须举行听证会 B部门规章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统一 审查 C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 D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 构依法报有关机关备案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5、18、32、34
三、多选题 1、执行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一般 称为()。 A.实施程序 B.实施条例 C.实施细则 D.实施办法
练习题:
1、李某在某特区打工时被机器轧断手臂,就赔偿 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根据该特区依 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李某只能得 到20个月工资的赔偿额而根据该特区所在省的地 方企法规,他可以得到25个月的赔偿额。法院应 如何处理本案?(B) (A) 直接依据省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B) 直接依据特区地方性法规审理判决此案 (C) 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 案 (D) 提请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审理判决此案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引例】
案例一:乔占祥诉铁道部铁路旅客票价管理案
【概述】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我们主要掌握其概念、特
征、分类等基本问题,以及它的制定程序、法律效
力、监督审查、适用规则等。
【方法】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学习者最需要重点掌握

行政诉讼法: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

行政诉讼法: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

行政法与 行 .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著名的乔占祥诉铁道部案可谓在行政法学界激起了一层波澜.在这个案子中,乔占祥虽然败诉了,但是却引起了人们一连串的思量.铁道部的《通知》到底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乔占祥又可否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在我看来, 《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乔占祥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尽管如此, 《通知》的程序却并不合法,铁道部和国家计委依然有过失.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份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 号〕 ,于 20##11 月下发了《关于部份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 号〕 ,批准对铁路部份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路线和春运、暑运、 "五一〞、 "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路线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份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与其他客流较少路线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并在 20##12 月允许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 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上述《批复》 ,发出<以下简称《通知》 >, 《通知》规定:节前〔1 月 13 日至 22 日〕自## 〔集团〕公司、铁路局、 ##铁路局始发、节后〔1 月 26 日至 2 月17 日〕为##、##、##、##铁路局始发的部份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 20%,其他列车上浮 30%.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省##市居民乔占祥购买了 20##1 月 1 日 2069 次从##到磁县的车票,20##1 月 22 日 2069 次从##到##的车票.第一 X 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 5 元票价,第二 X 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 4 元票价.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 20##部份旅客列车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 20##1 月 18 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就不服铁道部的《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铁道部于 20##1 月 4 日公布的 20##春运期间部份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我国法律规定, 惟独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于是铁道部《通知》的性质就成为了本案中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如果《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那末乔占祥可以以自己权益被侵害为由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之,乔占祥无权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抽象行政行为又称制定行政法律规X 的行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是对未来发生约束力的、可以反复合用的行为,它起到拘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使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具体化的作用,是现实上产生后果的一次性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1. 调整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约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的.2. 可否反复合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的行为,执行规X 性文件的行为,是可以反复合用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仅针对特定人或者特定事件,并不可以反复合用.3. 影响相对人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在于制定发布规X 性文件,不会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惟独当抽象行政行为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时, 即文件内容被执行时,才会对相对人产生影响.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或者事件的,可以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4. 能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 惟独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对于《通知》性质的认识,无非是有两种观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理由如下:《通知》是铁道部对泛博旅客做出的, 由于即将乘坐火车的旅客并不确定,而且X 围很广,属于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决定. 同时《通知》对每一个旅客都可以反复合用. 当各铁路局以与相关单位执行《通知》中的决定时, 《通知》便间接对当事人产生了影响.认为《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如下:《通知》针对的是在特定节假日期间乘坐火车的特定人群,人群、时间段相对固定. 同时由于时段的特殊性, 《通知》不可在其他时间反复合用. 《通知》已经发布即视为执行,直接对广大旅客产生了作用,没有中间环节.而对于此种观点更有学者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针对铁路运输企业作出的, 即《通知》的对象是铁路运输企业,而非泛博旅客, 自然具有对象特定性.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合适, 即《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根据上述所说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论述:1. 调整对象为不特定多数首先一点, 《通知》是对泛博旅客做出的,而非铁路运输企业.之所以有学者会认为《通知》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做出的,是因为泛博铁路局、铁路公司等会根据《通知》的内容做出涨价行为,确定票价.但这种观点太过片面.如果仅仅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做出的行为,那末大可不必让公众知晓, 但事实恰恰相反, 《通知》的内容公众都可以看到,在购买火车票的时候也可以明确知晓涨价的行为.所以铁道部发布《通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潜在旅客知道火车票将会涨价,是对外部的公告,而非对内部的命令.其次,《通知》有合用的特定时间段和人群,这并不等同于通知的对象固定.比如行政立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也有自己的特定对象, 即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群.可是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固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 因为不知道谁会成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同样的, 虽然《通知》有着针对的人群, 即泛博旅客,但是具体谁会成为旅客是不固定的,而且人数众多,不能仅仅因为人群类型固定就认为对象特定.2. 可反复合用《通知》有着合用的时间段, 即节假日期间,有学者认为这代表它不可反复合用, 因为在节假日以外的时间无法合用,有着时段特殊性.但事实上,在节日期间,每一趟符合要求的列车都可以合用涨价规定,每一个购买相应火车票的乘客也都会支付更多的价款, 《通知》在节日期间是可以反复合用的.《通知》的合用时间X 围本来就是固定的,我们无需考虑在此之外的时间. 不少行政法律法规都有合用的时间限制,在规定时间段内产生作用,反复合用, 而在规定时间外便失去效力.我们绝不能以此认为这些行政法律法规都是不可反复合用的.3. 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虽然《通知》是对泛博旅客做出的公告,但它却不能直接发生效力, 《通知》发布之后票价并未立刻上涨, 惟独当每一个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做出相应的涨价行为,导致票价确实上涨后,旅客才干买到涨价的火车票. 因此《通知》并未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而是借助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 间接产生了作用.根据以上三方面的分析,结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和区别,我们不难看出《通知》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因为它的对象是即将乘车的泛博旅客,为不特定多数;可以反复使用;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从行政诉讼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能够进行复议的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通知》在性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以乔占祥无权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预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的相对方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裁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对裁定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直到二审终审.而行政复议进行裁定是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单位,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原则,意思就是只能进行一次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不得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只能进行行政诉讼.因此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 ,乔占祥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依然惟独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因此乔占祥既不应进行行政复议,也不应进行行政诉讼.虽然乔占祥无权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通知》就完全合法.事实上,我认为《通知》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铁路法》第 25 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但在本案中, 国家计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份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直接下发了《关于部份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并未经过国务院审批.根据宪法的规定,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经国务院总理授权,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可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因此,所谓"批准〞必须是国务院总理作出的,或者是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的.对于重大问题,更是应当召开国务院全体味议或者常务会议先进行讨论,然后再由总理或者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最终决定.本案中, 国家计委下发的《批复》不是经国务院全体味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结果,更没有经总理或者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最终决定,不符合规定程序.《价格法》第 23 条规定: "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对此,铁道部给出的解释是,《价格法》中仅规定"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而非明确规定"应召开听证会〞.此外, 听证会当时在我国属于新事物,存在众多操作性问题,并未广泛合用.为了弥补, 国家计委和铁道部组织召开了论证会, 听取运输企业和一定程度上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地方物价部门的意见. 因此不能说程序不合法.但是反复思索,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问题.对于"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 还是"应召开听证会〞,铁道部纯属在咬文嚼字.通过文意解释,我们不难看出立法者的用意,法条中已明确说明当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责任召开听证会.此外,就算新事物在合用时有诸多艰难,这也不能成为不经合用的理由.既然法律中有着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就应该按规定行事,决不能因为体系不成熟就成为推脱的理由.在本案中,火车票价关系成千上万人民的切身利益, 应当召开听证会.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是国家计委, 即国家计委负有举行关于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听证会.但是国家计委和铁道部组织召开的论证会也并不等同于听证会.论证会并非法律规定程序,没有法律效力,论证会的程序也与听证会大不相同. 因此在未经国家计委主持听证会的情况下做出的《通知》自然无效.由以上分析可知, 《通知》在性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因此乔占祥不应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是《通知》的发布程序却并不合法,它未经国家计委举行听证会,也未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通知》内容已经实施,无法撤销,所以应由铁道部和国家计委赔偿受害者的损失.。

行政法复习案例

行政法复习案例

2001年铁路春运票价上浮案评析[摘要]2001年铁路春运客票价格上浮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院先后于2001年11月和2002年2 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和终审判决。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票价上浮案(以下称为“乔占祥诉铁道部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有:铁路春运票价上浮的性质;“铁道部通知”是否具有可诉性;铁路春运票价上浮的听证程序;铁道部对“国家计委批复”的转送等。

该案给我们的主要启示是:行政机关如何进一步依法行政;如何建立健全价格决策听证等程序;如何建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如何完善依法行政的各项制度等。

基本案情(一)1999年11月,国务院领导批准了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请示》。

2000年11月8日,国家计委作出《关于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以下称为“国家计委批复”),同意对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部分客运繁忙线路列车票价实行常年上浮;对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实行常年下浮。

(二)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上述批复,向有关的铁路运输企业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称为“铁道部通知”),规定2001年承担春运运输任务的14个铁路局中,节前(1月13日至1月22日)自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北京、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自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列车部分时间段浮动票价。

铁道部的理由是:实行票价浮动,可通过价格杠杆对客流削峰平谷,引导旅客在时间或各种交通工具之间合理分流,缓解高峰期间铁路的沉重压力。

2001年1月4日铁道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了春运票价上浮方案。

(三)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乔占祥,获悉铁道部票价上浮通知后,认为铁道部作出的春运期间部分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他本人及广大旅客的合法权益,其行为是违法的,2001年1月18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铁道部:(1)撤销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2)审查铁道部作出春运期间部分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的依据——“国家计委批复”的合法性。

2000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流较

2000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流较

乔占祥诉铁道部2001年春运价格上浮案【基本案情】 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

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上述《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

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

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

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7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

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

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2001年部分旅客列车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01年1月18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就不服铁道部的《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测试题及答案解析(4)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测试题及答案解析(4)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配套测试题及答案解析(4)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向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等6个铁路局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票价上浮通知》)。

乔某某于2001年1月17日、22日分别购买2069次列车到磁县、邯郸的两张车票,所支付的价钱,较上浮前的车票价格多出9元。

乔某某认为该通知侵害其合法权益,于是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

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对乔某某作出铁复议(2001)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

乔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铁道部将《复议决定书》所依据的有关文件转送有关部门审查。

同时,请求判决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问题:1.铁道部发布《票价上浮通知》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为什么? 2.乔某某作为购票人对《票价上浮通知》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具备原告资格?为什么? 3.对于乔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都予以受理?为什么? 4.设2001年12月铁道部再次制定部分客运列车的政府指导价方案时,有关当事人要求举行价格听证,那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铁道部能否主持该听证会? 参考答案: 四、案例分析题,本题20分。

1.答案: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解析:铁道部发布《票价上浮通知》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在于:①《票价上浮通知》是明确针对6个铁路局发布的,这在数量上和对象上都是明确和特定的。

②铁路局或铁路集团公司不是《票价上浮通知》的行为的行政行为执行人,也不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之一,而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③从行为的性质上看,《票价上浮通知》是铁道部作为铁路行政管理部门允许若干铁路企业分别在春节前后特定时间段上浮部门客运价格,以及指导如何上浮等具体规定。

论行政公益诉讼2

论行政公益诉讼2

论行政公益诉讼2论行政公益诉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起源公益诉讼发源于罗马法。

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即涉及城邦的组织和结构”,“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

后来的新起之秀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继承了乌尔比安对于公私法的划分,把“法律学习分为两个部分,即公法与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

而周楠先生在《罗马法原理》书中也提到:“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皆可提起。

”意大利法学家彼德罗·彭梵得亦指出:“人们称那些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罚金诉讼为民众诉讼,任何市民均有权提起它。

可见公益诉讼不仅仅是时代和经济的产物,当代的公益诉讼主要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而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西方国家,行政公益诉讼日臻成熟。

美国是实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先驱,最为公众所知的就是他的“私人检察长”制度,即法律赋予公民、官员或私人团体的原告资格以制止一些没有具体受害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其次最为典型的为法国的越权之诉,法国行政法院的1872年法律第9条规定:“行政法院享有审理所有行政法案件的最高权力并有权根据‘越权行为无效’原则而宣布各行政机构的行为无效。

”不管是上至总统作出的行为,还是下至底层的官员作出的行为,只要有违法律都可以被公民以“越权行为”提起诉讼。

日本的民众之诉也是有益的借鉴,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第5条规定:本法上“民众诉讼”,指对以选举人资格及其他与自己法律利益无关之资格,请求对国家、公共团体机关违反法规行为,请求纠正的诉讼。

在这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完善的国家中,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无疑是个后来者,姗姗来迟的背后是错综复杂的原因交织,但笔者认为确立并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的呼声不断高涨。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概述公益行政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对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有侵害之可能时, 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制度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知识分享

行政诉讼法: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知识分享

行政诉讼法: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摘要:著名的乔占祥诉铁道部案可谓在行政法学界激起了一层波澜。

在这个案子中,乔占祥虽然败诉了,但是却引发了人们一连串的思考。

铁道部的《通知》到底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乔占祥又可否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在我看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乔占祥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尽管如此,《通知》的程序却并不合法,铁道部和国家计委依然有过失。

案情回顾: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

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上述《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

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

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

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因超龄被拒的其他案件
年过70的老律师谢文彬申请律师资格注册年审, 年过70的老律师谢文彬申请律师资格注册年审, 广东省司法厅以其超龄为由拒绝,谢文彬不服, 把广东省司法厅告上法庭。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对 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司法厅要为当年72岁 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广东省司法厅要为当年72岁 的谢文彬办理注册年审手续。 因年龄受限无法通过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 报名的四川大学法律硕士杨世建状告人事部案, 被法院以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报名的设置属于公 务员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 围的理由不予受理。
注: 国家公务员法》2006年 日起生效, 《国家公务员法》2006年1月1日起生效,于当时并不适用 3、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以法律、 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因此,审理和 判决本案的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 判决本案的依据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参照《国家 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前者只是在第15条规定,报考国 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前者只是在第15条规定,报考国 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而并没有规定具体的 报考资格,后者在其第14条第6 报考资格,后者在其第14条第6项规定报考公务员,年龄 应在35周岁以下。所以法院在国家还没有制定法律,而行 应在35周岁以下。所以法院在国家还没有制定法律,而行 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参照人事部部门规章《 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参照人事部部门规章《国 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 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作出驳回起诉、上诉的判决是符 合法律规定的。 4、虽然法院依据法规或参照规章的判决并未支持刘某的诉 讼请求,但这不代表本案没有问题,因人事部和广西壮族 自治区的招考部门所设定的35岁的年龄上限侵犯了公民平 自治区的招考部门所设定的35岁的年龄上限侵犯了公民平 等的政治权利,故应受到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条款的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案例及分析

抽象行政行为案例及分析

原告刘家海按要求在网上报了名,所报考的部门及职位分
别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机关处室、法学会的职位, 填写的出生年月为:1968年4月。因原告的年龄已超过35周 岁,被告根据报考单位的反馈意见,分别于2004年8月2日、 8月9日在其设定的网站报名系统上对原告做出“此次招考 录用,要求年龄在35周岁以下,你已超龄”和“对不起、 你已超龄了——35岁以下”的信息反馈意见,不同意原告 参加本次公务员录用考试。
案例分析
原告:艳芳照相馆。 被告: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艳芳照相馆自1985年到1986年6月,将带有“富士”、“樱 花”、“柯达”等照相胶卷商标标识的彩色胶卷废旧暗盒 13000个,以每个0.20元至0.30元的价格出售,共得款 3761元。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艳芳照相馆大批量销售 带有商标标识的胶卷盒,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国家经委、轻工业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轻生(1985)440号文件第5条规定: “擅自出卖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废弃标识的单位和个人, 除赔偿被侵犯权人的损失外,其余非法所得全部没收,并 处以非法所得等值的罚款”,做出处理决定:(一)追缴非 法所得3761元;(二)处以罚款700元。 艳芳照相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便向人民法院 起诉。它诉称:出售的照相胶卷暗盒属废品下脚料,符合 省商业局《关于食品、饮食、服务行业下脚料回收工作的 试行办法》的规定,不能认定为销售他人商标标识之行为, 要求人民法院撤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
《商标法实施细则》对擅自销售他人商标标识的,只 规定赔偿损失,并可罚款,但没有“追缴非法所得” 的规定。经生440号文对上述侵权行为规定了没收非 法所得,与《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相抵触; 因此,该文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于是,二审人 民法院做出判决:撤消一审判决维持的追缴非法所得 3761元的处罚;维持罚款700元的处罚决定。

期待司法力量渴望司法权威-再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

期待司法力量渴望司法权威-再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

期待司法力量渴望司法权威:再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期待司法力量渴望司法权威:再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期待司法的力量渴望司法的权威--再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案彭江民备受关注的“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因国家计委举行的铁路客票价格听证会而再次引发了人们的思考。

需要说明的是,“乔占祥状告铁道部〞一案的一审判决虽已作出,但由于乔占祥律师的上诉,该案目前正处于二审阶段。

也就是说,该案的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此前媒体关于铁道部已在该案中胜诉的报道是不准确、不全面的。

无论一审判决以怎样的理由驳回了乔占祥律师的诉讼请求,在本案当中,有两个问题是无法回避的。

其一,《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效劳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该案中所涉及的铁路客票涨价行为显然未经过听证会程序。

虽然听证会仅仅是价格决策的一个程序,但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同样是违法行为。

其二,《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按照该规定,铁路旅客票价的批准权在国务院,而不在国家计委。

根据职权法定、越权无效的行政法原那么,国家计委未经国务院同意而自行批准的铁道部票价上浮方案,不能作为票价上浮的合法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国家计委在此批准事项上已经获得了国务院的授权,这是值得商榷的。

虽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授权的规定尚不完备,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行政授权实践,行政授权行为的成立既要有明确的授权意思表示,又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而所谓国家计委已经获得授权可以审批铁路旅客票价的说法,显然不符合行政授权的这两?慊疽蟆?随着又一次春运的即将来临,由铁道部申请,国家计委于xxxx年1月12日举行了铁路旅客票价调整听证会,这是符合《价格法》规定的,也是政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具体表达。

乔占祥状告铁道部铁路票价上浮违反决策程序案

乔占祥状告铁道部铁路票价上浮违反决策程序案

乔占祥状告铁道部铁路票价上浮违反决策程序案一、案情介绍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发布了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

河北消费者乔占祥于2001年1月春运期间,分别购买了从石家庄到磁县、石家庄到邯郸的火车客票2张,比票价上浮前多支付9元钱。

乔占祥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没有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组织价格听证会,侵害其合法权益,向铁道部提起行政复议。

2001年3月19日铁道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票价上浮通知。

乔占祥针对上述票价上浮通知和复议决定向北京市第一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复议、责令被告撤销票价上浮通知。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于2001年11月作出一审判决,以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被告作出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价格上浮决定是经过市场调查、方案拟定、上报批准的,程序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乔占祥不服,随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铁路旅客票价符合价格法规定的政府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围;铁路列车旅客票价调整属于铁道部的法定职责;铁道部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票价上浮的通知,向有权机关上报了具体实施方案并得到了批准;上诉人乔占祥请求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理由不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于是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基础知识本案涉及到行政听证制度的有关问题。

所谓行政听证,是指行政主体在做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组织听证,给有关各方提供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相互质证和辩论的机会,以论证即将做出的行政决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适法性的一项制度。

听证的基本内涵是“听取当事人意见”,尤其是在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从而体现行政的公正。

听证源于英美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是法律在程序上对行政主体行政活动最低限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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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乔占祥诉铁道部案例分析摘要:著名的乔占祥诉铁道部案可谓在行政法学界激起了一层波澜。

在这个案子中,乔占祥虽然败诉了,但是却引发了人们一连串的思考。

铁道部的《通知》到底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乔占祥又可否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呢?在我看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乔占祥无法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尽管如此,《通知》的程序却并不合法,铁道部和国家计委依然有过失。

案情回顾: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铁财函〖2000〗253号),于2000年11月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计价格〖2000〗1960号),批准对铁路部分旅客列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客流较大线路和春运、暑运、“五一”、“十一”等主要节假日期间,客运繁忙线路的铁路旅客列车票价适当上浮;允许部分与高速公路平行、竞争激烈及其他客流较少线路列车票价常年下浮,对团体购票旅客、提前购票旅客等实行下浮,同时规定了浮动幅度、审批权限等。

并在2000年12月同意由铁道部颁发铁路旅客票价表,作为旅客列车实行浮动票价的中准价(计办价格〖2000〗931号)。

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的上述《批复》,发出《关于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节前(1月13日至22日)自广州(集团)公司、北京铁路局、上海铁路局始发、节后(1月26日至2月17日)为成都、郑州、南昌、上海铁路局始发的部分直通客车票价上浮,其中新型空调列车上浮20%,其他列车上浮30%。

除夕、正月初一、初二不上浮。

儿童、学生、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票价不上浮。

河北省石家庄市居民乔占祥购买了2001年1月1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磁县的车票,2001年1月22日2069次从石家庄到邯郸的车票。

第一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5元票价,第二张车票比涨价前多支出了4元票价。

据此,乔占祥认为铁道部关于2001年部分旅客列车涨价的通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于2001年1月18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就不服铁道部的《通知》向铁道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撤销铁道部于2001年1月4日公布的2001年春运期间部分旅客列车实行票价上浮的行政行为,尔后,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乔占祥对一审判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一、《通知》的性质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

于是铁道部《通知》的性质就成为了本案中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如果《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乔占祥可以以自己权益被侵害为由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之,乔占祥无权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称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是对未来发生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它起到拘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使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具体化的作用,是现实上产生后果的一次性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约束作用。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的。

2.可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的行为,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可以反复适用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仅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并不可以反复适用。

3.影响相对人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在于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不会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只有当抽象行政行为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时,即文件内容被执行时,才会对相对人产生影响。

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或事件的,可以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

4.能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

(二)对《通知》性质分析对于《通知》性质的认识,无非是有两种观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理由如下:《通知》是铁道部对广大旅客做出的,由于即将乘坐火车的旅客并不确定,而且范围很广,属于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决定。

同时《通知》对每一个旅客都可以反复适用。

当各铁路局以及相关单位执行《通知》中的决定时,《通知》便间接对当事人产生了影响。

认为《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如下:《通知》针对的是在特定节假日期间乘坐火车的特定人群,人群、时间段相对固定。

同时由于时段的特殊性,《通知》不可在其他时间反复适用。

《通知》已经发布即视为执行,直接对广大旅客产生了作用,没有中间环节。

而对于此种观点更有学者认为,铁道部的《通知》是针对铁路运输企业作出的,即《通知》的对象是铁路运输企业,而非广大旅客,自然具有对象特定性。

我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合适,即《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上述所说的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论述:1.调整对象为不特定多数首先一点,《通知》是对广大旅客做出的,而非铁路运输企业。

之所以有学者会认为《通知》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做出的,是因为广大铁路局、铁路公司等会根据《通知》的内容做出涨价行为,确定票价。

但这种观点太过片面。

如果仅仅是对铁路运输企业做出的行为,那么大可不必让公众知晓,但事实恰恰相反,《通知》的内容公众都可以看到,在购买火车票的时候也可以明确知晓涨价的行为。

所以铁道部发布《通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让潜在旅客知道火车票将会涨价,是对外部的公告,而非对内部的命令。

其次,《通知》有适用的特定时间段和人群,这并不等同于通知的对象固定。

比如行政立法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也有自己的特定对象,即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群。

可是立法机关制定《行政处罚法》的行为当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这是毫无疑问的,因为不知道谁会成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

同样的,虽然《通知》有着针对的人群,即广大旅客,但是具体谁会成为旅客是不固定的,而且人数众多,不能仅仅因为人群类型固定就认为对象特定。

2.可反复适用《通知》有着适用的时间段,即节假日期间,有学者认为这代表它不可反复适用,因为在节假日以外的时间无法适用,有着时段特殊性。

但事实上,在节日期间,每一趟符合要求的列车都可以适用涨价规定,每一个购买相应火车票的乘客也都会支付更多的价款,《通知》在节日期间是可以反复适用的。

《通知》的适用时间范围本来就是固定的,我们无需考虑在此之外的时间。

很多行政法律法规都有适用的时间限制,在规定时间段内产生作用,反复适用,而在规定时间外便失去效力。

我们绝不能以此认为这些行政法律法规都是不可反复适用的。

3.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虽然《通知》是对广大旅客做出的公告,但它却不能直接发生效力,《通知》发布之后票价并未立刻上涨,只有当每个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做出相应的涨价行为,导致票价确实上涨后,旅客才能买到涨价的火车票。

因此《通知》并未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而是借助铁路局、铁路运输企业,间接产生了作用。

根据以上三方面的分析,结合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和区别,我们不难看出《通知》应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为它的对象是即将乘车的广大旅客,为不特定多数;可以反复使用;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

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从行政诉讼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能够进行复议的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由于《通知》在性质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所以乔占祥无权进行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在于,行政诉讼的相对方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进行裁定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如果对裁定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直到二审终审。

而行政复议进行裁定是做出行政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单位,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原则,意思就是只能进行一次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不得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只能进行行政诉讼。

因此在铁道部作出维持涨价通知的复议决定后,乔占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是依然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因此乔占祥既不应进行行政复议,也不应进行行政诉讼。

三、《通知》的合法性问题虽然乔占祥无权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意味着《通知》就完全合法。

事实上,我认为《通知》在程序上是不合法的。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铁路法》第25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但在本案中,国家计委依据铁道部报送的《关于报批部分旅客列车政府指导价实施方案的函》直接下发了《关于部分旅客列车实行政府指导价有关问题的批复》,并未经过国务院审批。

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经国务院总理授权,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可以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因此,所谓“批准”必须是国务院总理作出的,或者是由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的。

对于重大问题,更是应当召开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先进行讨论,然后再由总理或者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最终决定。

本案中,国家计委下发的《批复》不是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的结果,更没有经总理或者副总理、国务委员作出最终决定,不符合规定程序。

(二)未经听证会程序《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对此,铁道部给出的解释是,《价格法》中仅规定“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而非明确规定“应召开听证会”。

此外,听证会当时在我国属于新事物,存在众多操作性问题,并未广泛适用。

为了弥补,国家计委和铁道部组织召开了论证会,听取运输企业和一定程度上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地方物价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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