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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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建发〔2016〕12号关于做好2016年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及优质在线开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学院:根据《教育信息化十年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江苏省“十三五”教育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要求,加强国家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在线开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的高效配置和综合利用,推进优质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共享,现就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及优质在线开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遴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深度融合、创新引领、应用驱动、共建共享”的原则,以共享应用为导向,以信息技术为牵引,以创新人才培养为主线,以共建信息化实验教学资源为重点,以共享优质实验教学资源为核心,突出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有效营造开放共享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环境,推动我校实现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管理与支持服务的信息化,满足多学科专业、多学校和多地区开展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的需要。
二、建设任务和内容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以最大化实现各种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共享为主要目标,集实物仿真、虚拟资源、创新设计、智能指导和教学管理于一体,具有良好自主性、交互性、可扩展性和安全性,可为在线开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提供互联的标准接口,通过会员制和资源积分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访问接入服务。
(一)建设任务解决虚拟仿真实验教学环境建设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按学科分类建设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平台,制定虚拟仿真实验教学学科专业建设标准和规范,遴选一批优质在线开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项目,通过若干学科的虚拟实验教学资源建设和应用示范,在虚拟实验教学领域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虚拟仿真实验教学支撑体系,服务创新型人才培养。
(二)建设内容1.资源建设(1)优质在线开放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库建设。
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资源分为软件共享虚拟实验、仪器共享虚拟实验和远程控制虚拟实验等三大类。
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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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职工住房管理,改善教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和法规,结合我校教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管理工作在保证教职工基本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坚持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有利于吸引高层次人才、有利于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原则,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第三条引进人才按学校人才引进优惠政策,从人才引进专项预留房源中分配住房。
引进人才只享受一次人才引进优惠住房政策,凡自愿放弃的,不再享受人才引进住房优惠政策,分房时参加教职工正常排队。
第四条住房管理本着实事求是、合理、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简称房改委),主任由分管国有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发展规划处、后勤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离退休办公室负责人、学院代表、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国有资产管理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房改委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校房改委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改政策;2、提出制订或修订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意见;3、主持教职工住房的分配工作;4、听取、审定有关住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5、监督校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住房管理的职能部门,也是校房改委的执行机构。
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和校房改委会议决定;根据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住房分配方案,报请校房改委审定后,组织实施;负责教工住房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对教职工住房管理进行民主监督,接受教职工举报并进行调查监督。
第九条学院(部)、处室等各处级单位成立住房管理小组。
住房管理小组的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住房申请工作,并依据《XXX大学教职工住房管理办法》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三章住房资格的认定第十条凡我校事业编制的在岗教职工,本人及配偶均未享受标准价、成本价、各种形式的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及未享受货币化分房,均有资格申请学校住房。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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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建发〔2011〕20号关于认真做好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实验室开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学院:根据《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校实建发〔2009〕2号),学校近期组织了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
经各学院精心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学院审核、专家评审并公示、学校审定,共有132项开放实验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获准立项。
为更好地组织实施实验室开放项目,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保障学院主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副院长应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实验中心(室)主任负责开放实验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学院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组织专家抽查,确保项目按时有效完成。
二、选题工作获得开放实验项目立项的学院应尽快依据学生的不同层次和要求,确定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并将立项的开放实验项目简介、指导教师名单、拟指导学生人数、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通过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公布,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选题。
三、过程管理各实验中心(室)要加强对参加开放实验项目的师生的管理。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开放时,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做好教学秩序、实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做好开放实验记录。
各实验中心(室)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警示防范。
四、项目经费为保障开放实验项目的有效实施,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在各实验中心(室)开放项目信息公布后划拨审定的材料消耗费的50%至立项的实验中心(室)。
下学期初,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审定的开放实验项目完成情况,按照《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拨开放实验项目工作量津贴和须补充的材料消耗费。
五、项目结题各实验中心(室)应要求学生在开放实验项目完成后,向指导教师提交实验报告或研究论文等实验成果。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章程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章程](https://img.taocdn.com/s3/m/401299abcc7931b764ce1520.png)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我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提高投资效益,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确保为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提供实验条件,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是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审议、决策和监督机构,致力于发挥实验室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中的支撑与骨干作用,发挥学校整体优势,优化配臵学校资源。
第三条我校实验室分为教学实验室和学科科研实验室两大类。
教学实验室主要承担本科和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兼顾科研;学科科研实验室依托学科建设,主要承担科研任务,兼顾研究生实验实践教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课题的实验任务。
第四条为使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地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组成第五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设组长1名由校长担任,副组长1 名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人事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秘书单位设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协调处理日常工作,对实验室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责任向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并落实相关指示精神。
第七条在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各学院成立院实验室建设小组,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决议,负责领导本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学院实验室建设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建设工作的学院负责人担任,成员由有关学科专家组成。
第三章职责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职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令。
确定学校第八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审议学校实验室体制改革、实验室重大调整等方案。
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布局规(四)划。
《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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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校发〔2018〕43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1─主题词: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租赁通知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9月13日印发─2─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和青年教职工的住房过渡工作,理顺和规范学校现存及新建周转住房的管理,发挥周转住房的使用效益,加快学校住房社会化进程。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南京市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学校目前周转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住房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周转住房的统一管理。
周转住房房源包括仙林校区、三牌楼校区、锁金村校区青年教师公寓及北四卫头29号2栋等部分可用作周转住房的不可售公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仅用于学校符合租赁条件的教职工本人租赁居住。
第二章周转住房的租赁第四条租赁原则(一)满足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二)为学校引进人才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青年教职工提供短期的过渡住房;(三)为实现周转住房的动态管理,在教职工住房实行货币化的基础上,采取住房租赁商品化、市场化运作。
─3─第五条租赁条件(一)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所需引进的人才,根据学校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凡未领取住房租金补贴且符合周转住房租赁原则的教职工可申请租住。
(二)引进人才及新进教职工具体承租何种房型,由学校视当年新进教职工及实际房源情况予以调整。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予租赁周转住房:1本人或其配偶在南京城区已购买公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者;2.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了学校不予解决住房协议者;3. 出国逾期未归或未经批准不在学校正常服务者;4.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抢占或强占,出借或转租住房、床位,弄虚作假、隐瞒与住房有关的真实情况经劝告不改者;5.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资格者。
校后发〔2009〕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
![校后发〔2009〕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f77ef94284ac850ad0242e3.png)
校后发〔2009〕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南京邮电大学文件校后发〔2009〕11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的通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推进房产资源的二级管理,合理使用房产资源,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已经校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一日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的房产资源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学的必要物质保证。
为了进一步深化校内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推进房产资源的二级管理,合理使用房产资源,改变过去公用房调控困难,配置不尽合理的状况,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率,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以下简称公用房)是指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各类用房及其附属的配套建筑。
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接受捐赠、自筹资金等)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公用房。
第三条本条例制定时参照的依据是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和国家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原则第四条学校公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用房的分配、调整以及政策的制定。
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及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后勤管理处。
各学院成立公用房管理小组,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公用房统一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按学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管理、调配公用房,以及根据各单位的合理需求向校公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提出公用房分配的相关建议,并负责核定超定额用房单位的房产资源调节费的额度工作。
第六条公用房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定额分配、超额付费”的原则,以提高公用房的使用率和保证公用房的合理配置。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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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实验室在科学研究、教学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然而,实验室建设难免存在一定的难题,如建设成本高、安全管理困难等。
为了更好地保障实验室的管理,南京邮电大学制定了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旨在提高实验室建设质量,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科研教学事业的发展。
一、实验室建设的规划和设计实验室建设是一个复杂而又细致的工程,需要经过充分的规划和设计。
为此,南京邮电大学制定了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设计标准,要求在实验室建设之前,充分了解实验室的使用需求和功能定位。
并通过专业设计单位对实验室进行全面规划,满足实验室的基本功能需求,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实验室的安全问题,建立全面的安全保障机制。
二、实验室装修和设备采购实验室的装修和设备采购是实验室建设的重要环节。
南京邮电大学要求实验室装修和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实验室安全设计规范》和《实验室安全使用规定》的要求进行。
装修和设备采购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实验室规划和设计标准进行,必须严格控制费用,做好节约用能和环保管理工作,杜绝盲目的奢侈浪费。
同时,在采购和清理实验室设备时,应当列出实验室设备清单和使用记录,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实验室设备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三、实验室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事故总是防不胜防,而实验室的安全风险更是致命的。
南京邮电大学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定了一系列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其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硬件、软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素质,确保实验室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定期巡检和维护,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工作顺畅进行。
四、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实验室是危险和安全并存的地方,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教育。
南京邮电大学要求所有的实验室工作者必须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操作的规程制度和安全防护的教育,加强对实验室尘毒物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为实验室的建设和安全运行提供保障。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cd1e021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05.png)
大学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利益,更加有效地规范管理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周转房,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住房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周转房是指学校在集资建房、拆迁及教职工调出过程中在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收回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要求,校本部教职工住宅区腾出的空房不再作为福利房分配。
学校将其作为周转房,暂时租给学校无房的中青年教职工,以缓解住房紧张的局面。
第四条周转房产权属于学校,承租人不得出租、转让;若因离校、离职或出国不使用该房时,应保证无条件退租给学校。
第五条周转房租期为一年一租。
租期满后,承租人应返还承租房,如确需继续租用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具有五年以上工龄的我校本部正式教职工,可申请租房,符合以下条件者优先:(一)夫妻双方均为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骨干教师;(二)结婚等房的大龄青年,且家庭经济较困难者;(三)同等条件下工龄长者。
第七条申请租房者协助校住房管理委员会清除的指定住房可优先考虑租房。
第八条承租人入住前应到校后勤处签订《租房保证书》, 并到财务处交纳租房保证金5000元。
承租房退租学校后,学校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按年一次性交纳房租,房租参照《XX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有关标准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3. 32元。
第十条在租期内,水、电、暖、煤气、电话费等相关费用自付,并严格履行奥都集团物业管理公司规定。
如发生离校、离职等变动,须在退房前结清房屋承租期间所有相关费用,并通知后勤处。
第十一条承租人在租期内,在不改变房屋结构的前提下,按《XX大学住宅装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进行简单文明装修,但学校不负责装修补偿。
第十二条承租人须服从学校建设整体规划,若在承租期内学校组织统一搬迁,承租人应在规定之日内无条件搬出。
校后发〔2009〕7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科研用房管理暂行概要
![校后发〔2009〕7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科研用房管理暂行概要](https://img.taocdn.com/s3/m/026f8e0f2af90242a895e581.png)
南京邮电大学文件校后发〔2009〕7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科研用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为优化学校房产资源的配置,加强科研用房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南京邮电大学科研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南京邮电大学科研用房管理暂行办法为优化学校房产资源的配置,加强科研用房的管理,充分、合理、高效地使用科研用房,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邮电大学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与房产资源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用房面积指标核定原则1.实行按指标调配、切块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促进学校公用房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办学效益。
2.结合学校现有条件统筹考虑,将科研用房面积指标核算到各二级学院(研究院、所),由各学院统筹安排,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各学院(研究院、所)进行货币化结算。
3.在试运行中将适当兼顾历史和现状,对一些特殊情况,学校采取过渡性措施加以解决。
二、科研用房面积定额及补贴办法科研用房面积计算均为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楼梯、厕所等公共使用面积。
补贴面积计入学院公用房定额面积。
1.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的用房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暂不做定额与补贴限制。
2.部级重点实验室、部级工程中心,学校补贴面积为900 m2,含45人以上的科研人员用房。
如科研人员不足45人,根据实际人数按比例补贴。
3.省级重点实验室,学校补贴面积为600 m2,含30人以上的科研人员用房。
如科研人员不足30人,根据实际人数按比例补贴。
4.省级工程中心、江苏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和其他厅级重点实验室、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和创新平台,学校补贴面积为300 m2,含15人以上的科研人员用房。
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公寓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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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公寓房租赁及管理暂行办法宁师大(2000)第101号为改善我校教职员工的住房条件,加快学校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保证学校青年教职工的基本住房周转需求,根据《南京师范大学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暂行办法》宁师大(2000)第4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学校将在仙林、随园、紫金新建或利用腾空的住房提供给符合条件的青年教职工作为周转房、公寓用房居住。
公寓用房相应配备组合式多用家具壹套(其中包括写字台、书橱、挂衣橱、床、床头柜、靠背椅、方桌、方凳等生活设备)。
现根据《南师大教职工住房配售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1、对92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青年教职工(对以下三条均适用),其配偶居住在本市,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者(非农业户口),可以申请租借;2、凡本校教职工,人均实际居住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在交出原房或床位的基础上,均可申请租借;3、有特殊困难者,经校配售房执委会讨论同意后,可按规定租借。
4、若配偶在本市其它单位工作,职称或职务高于本人者,职称职务相同而级别高于本人者,职称职务级别相同而工龄长于本人者,职称职务级别工龄相同而年龄大于本人者,均应在对方单位申请住房。
二、租借期限租借人自签订租借协议之日起可居住1-5年(累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租借的租金管理及有关费用1、实行有偿限期的租借方式。
在入住前,租借人应与职能部门签订《南京师范大学教职工租借房协议》,并交纳租借保证金5000元,待租借期满后,将租借房退还给学校,经核查住房及家具设备无人为损坏后,学校退还本人所交的保证金。
第一年、第二年租金按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收取(即每平方米普通租金价格×使用面积);第三年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1.5倍;第四年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2倍;第五年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2.5倍;五年以上租金为南京市届时规定的普通租金的10倍以上。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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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建发〔2010〕21号关于开展2009-2010学年各实验中心(室)相关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各学院: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苏教办高函〔2010〕3号《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2010学年高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开展2009-2010学年各实验中心(室)相关信息统计工作。
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是教育部统一部署的高校实验室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做好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有利于加强我校实验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提高实验教学与实验室建设水平;有利于学校各级管理部门科学评价实验室建设成效和教学质量,统筹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由于实验室信息统计工作数量大、任务重,请各院高度重视,─1─由主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做好下设各实验中心(室)相关信息统计,并落实专人进行统计汇总,保证统计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及时,全面反映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现状。
各学院须按《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报表填报说明》(附件1),认真填报《专任实验室人员表》(附件2)和《实验室基本情况表》(附件3),同时填报《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信息一览表》(附件4)统计时间2009-2010学年第一、二学期)。
请各学院于2010年9月28日(星期二)前将将填写好的相关信息报表纸质文档(须签字盖章)及电子稿报送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报送地点:仙林校区行政南楼248室;联系人:杜月林;联系电话:85866390;电子邮箱:duyl@。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统一汇总各学院报送相关数据并上报教育厅。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可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主页文件下载区下载。
附件:1. 高等学校实验室信息统计报表填报说明2. 基表五:专任实验室人员表(SJ5)3. 基表六:实验室基本情况表(SJ6)4. 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信息一览表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主题词:实验室信息统计通知南京邮电大学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2010年9月18日印发─2──3─。
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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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规定试行YUKI was compiled on the morning of December 16, 2020南京邮电大学文件校教发〔2010〕3号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有关单位:《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日南京邮电大学本科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确保教学中心地位,规范和加强教学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学经费指用于开展本科教学工作的经费,包括:本专科业务费、教务处业务费、质量工程与教学建设改革专项经费和各类竞赛与创新教育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第三条本专科业务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一)本专科业务费是直接用于本专科生教学运行的费用。
(二)使用范围1. 实验教学经费(包括低值易耗品和教学实验耗材);2. 实践教学与毕业设计经费(包括实习费、毕业设计论文费、实践教学耗材资料费、教学差旅费和毕业设计评优等);用于学生实习资料查询、文印,学生实习交通、住宿,实习耗材购买,实习场地使用,实习管理,校外实习基地调研、建设等费用的支出。
3.与本科教学运行直接相关的教学耗材资料费、教学差旅费等。
(三)费用标准按本科生人均常规计算,实验费人均30元/年;实习等费用人均230元。
由学校统一预算,按学生人数划拨至各学院。
(四)审批程序学院(部)本专科业务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学院院长和实验院长或教学院长双签。
第四条教务处业务费使用范围及审批程序(一)教务处业务费是指由教务管理职能部门直接支配和使用的教务管理费用。
(二)使用范围1. 教学维持费(采购教学耗材,订制学历、学位证书,采购教学软件);2. 试卷印刷及考务支出;3. 教学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其他日常教学支出;4. 参加教指委及教学改革和研究方面的会议费用和调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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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8〕43号
关于印发《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职能部门:
《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1─
主题词: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租赁通知
南京邮电大学校长办公室2018年9月13日印发
─2─
南京邮电大学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和青年教职工的住房过渡工作,理顺和规范学校现存及新建周转住房的管理,发挥周转住房的使用效益,加快学校住房社会化进程。
根据国家和江苏省、南京市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精神以及学校目前周转住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周转住房的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周转住房的统一管理。
周转住房房源包括仙林校区、三牌楼校区、锁金村校区青年教师公寓及北四卫头29号2栋等部分可用作周转住房的不可售公房。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仅用于学校符合租赁条件的教职工本人租赁居住。
第二章周转住房的租赁
第四条租赁原则
(一)满足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为学校引进人才和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青年教职工提供短期的过渡住房;
(三)为实现周转住房的动态管理,在教职工住房实行货币化的基础上,采取住房租赁商品化、市场化运作。
─3─
第五条租赁条件
(一)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所需引进的人才,根据学校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凡未领取住房租金补贴且符合周转住房租赁原则的教职工可申请租住。
(二)引进人才及新进教职工具体承租何种房型,由学校视当年新进教职工及实际房源情况予以调整。
(三)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教职工,不予租赁周转住房:
1本人或其配偶在南京城区已购买公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者;
2.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了学校不予解决住房协议者;
3. 出国逾期未归或未经批准不在学校正常服务者;
4.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抢占或强占,出借或转租住房、床位,弄虚作假、隐瞒与住房有关的真实情况经劝告不改者;
5.学校认定的其他不符合资格者。
第六条租赁办法
凡租赁学校周转住房者,应认真填写《南京邮电大学周转住房租赁申请登记表》,与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签订《南京邮电大学周转住房租赁协议》,并按规定交纳住房定金等相关费用后办理租赁入住手续。
(一)学校引进人才、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凭学校人事部门开具的“人事情况通知”直接至学校房产管理部门申请;
(二)已在学校工作并符合申报条件的教职工,个人提交申请须经所在二级部门初步审核,报人事处核实后交学校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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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租赁期限
学校周转住房用于引进人才和青年教职工短期周转居住,租赁期限将单身租赁期与结婚过渡租赁期合并计算。
(一)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租用周转住房的期限,按学校引进人才协议规定期限,签订周转住房租赁协议;
(二)按引进人才协议享受购房补贴的高水平师资最多承租2年;其余入职人员最多承租5年。
(三)租赁期满后应立即办理交房手续,确有困难者,应提出续租的书面申请,由房产管理部门视学校房源情况决定,续租者应与学校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八条租金计收及补贴办法
高层次人才按照协议执行,其余新进教职工周转住房租金按照相应年限实行“市场运作、学校补贴、期满停补”的计租办法。
(一)根据南京市公有居住房屋租金标准并结合市场因素,周转住房租金按23元/(月.米2)计算。
今后随南京市出台租金标准和市场因素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二)租金及补贴计算办法。
1.学校对承租周转住房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租房补贴。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标准面积(30米2)内按照
2.3元/(月.米2)计算租金,超出标准面积部分按照23元/(月.米2)计算租金。
2. 对于符合周转住房租赁条件但不申请周转住房或在学校无房源的情况时需要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教职工,学校发放相应年限的租房补贴。
按引进人才协议享受购房补贴的高水平师资800元/月,其余录用人员(不含高层次人才)5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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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续租期间租金计算办法。
原则上学校不安排周转住房的续租事宜,在综合考虑学校房源及教职工实际情况后同意续租者最多续租一年,续租期间根据实际承租面积按照35元/(月.米2)计算租金。
(四)学校周转住房均根据南京市相关政策按照建筑面积予以计算相应租金。
第三章周转住房的管理
第九条周转住房的租赁人应自觉遵守学校有关住房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时缴纳租金、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积极配合学校共同做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条周转住房由学校统一维修,保证入住时水、电、气、门窗、墙体及家具等基本设施的完好;租赁人在使用过程中损坏需维修的,由租赁人出资;租赁人入住后原则上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如需简易装修,必须事先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缴纳3000元装修保证金后方可实施;租赁人对房屋的自行装修,其装修费用学校不予补偿;在交还住房时,对装修部位应保持完好,不得拆除破坏,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但如有破坏则视情况全额或部分扣除装修保证金。
第十一条学校对周转住房租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限令恢复原状外,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租赁协议并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损坏房屋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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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坏水、电、气、门窗及房屋基本设施的;
(三)侵占房屋共用(公共)部位搭建或改建影响建筑物安全或有碍观瞻的。
第十二条周转住房的租赁人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住房实情;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已租用的周转住房床位或住房出租、出借或变相转租;严禁抢占、强占周转住房床位或住房(拒不服从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合理调配住房的,视为抢占、强占集体宿舍床位和住房的行为)。
凡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租赁协议,限期15日内搬出周转住房并结清相关费用。
限期内未搬出者按房租全额的三倍数额(即69元/(月.米2))收(扣)取房租,直至交还周转住房为止,情节严重者同时报请学校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周转住房租赁人在租赁期限内如调离、辞职、自动离职、自费出国(境)、公派出国(境)逾期未归,被开除公职或意外身亡,学校收回其租用的周转住房床位或住房,其配偶和亲属不得继续居住。
其个人物品超过一个月仍留在房间内未清理的,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二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其清理所造成的损失由租赁人自负。
第十四条周转住房租赁人在租赁期满时,应遵守租赁协议,积极配合房产管理部门主动交还租用的床位或住房。
还房时租赁人应主动迁出户口,缴清房租、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并保证所交住房内的清洁卫生,不留垃圾,经房产管理部门现场验收合格后办理退房手续。
租赁协议期满仍不交还床位或住房的参照第十三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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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周转住房的租赁人在租赁协议期满之前退还周转住房的,其剩余年限(根据提前交还的时间,超过15日计1个月,15日内计半个月)内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2条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已承租学校周转住房的教职工,其租住周转住房的期限、租金不受本办法约束,按原规定处理。
在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时必须退还其租住的周转住房。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建设处负责解释。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