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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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案例
(执法资格题库)
案例一:方某,某地养殖专业户。由于方某鱼塘内的鱼常在夜间被偷,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余元。2005年6月,方某请来本村电工汪某在鱼塘周围设置了电网,每到傍晚便将电网通电,2006年4月某晚,方某和汪某正在鱼塘内喝酒,忽然听到一声惨叫,方某连忙拉闸断电。二人出门查看,发现村民赵某被击倒,方某遂找来一辆农用车,将赵送往医院。因抢救及时,赵某短暂休克之后,即苏醒过来,后恢复正常。公安机关在向赵某调查取证时,赵某称去年五一曾在此偷过鱼,到市场上卖了200元钱,经查证属实。
【问题】
对涉案人员的行为、财物应如何认定、处理?(10分)【答案要点】
1.方某、汪某擅自安装使用电网的行为,且一直处于持续状态,(1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处罚。(1分)
2.汪某帮助方某在鱼塘周围私设电网,与方某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1分),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7条规定分清责任,分别处罚。(1分)
3.方某、汪某对电伤赵某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1分)4.赵某的盗窃行为在6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不再处罚。(1分)
5.赵某盗窃行为的200元非法所得,(1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缴退还。(1分)
案例二:南某与曾某素来不和。一天中午,南某与曾某因公用水池用水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扭打,被邻居拉开。南某丈夫孙某下班回家,听说妻子与曾某吵架,拉起妻子找到曾某骂架,并捡起过道上一把破菜刀递给妻子南某,说“揍她,砍她,坐牢老子去”,南某乘曾某不备,举起菜刀往曾某背上、头上砍去,造成曾某头部损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派出所民警经调查,认定上述情况属实,但如何处理,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南某、孙某与曾某系邻居关系,只能调解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且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请问两种意见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只能调解是错误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所谓“可以”,并非“应当”,而是由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给予两人治安管理处罚是正确的,但认为:“应当分别处罚南某、孙某”是不准确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南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行为,而其用刀砍曾某的行为是在孙某的唆使下实施的,孙某的行为构成教唆,因此,孙某的教唆行为与南某的实施行为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孙某同样应以故
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被定性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案例三:2011年6月,某市A区某中学学生甲(13岁)在放学路上连续四次被同校学生丙(15岁)敲诈去现金共200元。甲告诉了自己的表哥乙(17岁,某企业职工),并要乙教训丙为自己出气。在甲被丙第三次敲诈后的次日下午,甲、乙一起将放学回家的丙拦下,乙对丙拳打脚踢,丙求饶,归还了甲200元现金,并主动拿出200元钱表示补偿,称以后绝不敢再欺负甲。丙回家后,被父母发现其伤情,其父母报警。经鉴定,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A区公安分局B 派出所指派民警老王、小李负责此案。民警老王系丙父亲的同学,两人交往甚密,故接受此案后,老王便主动要求回避,并同时停止了对案件的调查。
问题:
(1)对于甲、乙、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处理?
(2)老王主动申请回避、停止案件调查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回避应由谁来决定?
1.甲、乙殴打丙的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轻微伤)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甲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时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系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丙敲诈甲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老王主动要求回避符合规定,因为老王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老王停止案件调查的做法违反规定,因为在公安机关作出回避决定前,办案人民警察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老王是否应当回避应当由所
属公安机关即A区公安分局决定。
案例四:朱某饲养了一条狗,因该狗经常夜晚长吠,周围邻居多次找朱某要求采取措施,一直未有结果。某日邻居吴某遂打电话报警。
问题1、朱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构成何种行为?
朱某养狗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朱某的行为构成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行为。
案情续一:
朱某因此对吴某怀恨在心,某日早上7:30左右,朱某在小区遛狗,见吴某女儿(13岁)上学,便驱使其狗将其咬伤(轻微伤)。
问题2、朱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依法是否应予处罚?
朱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轻微伤)的行为。对朱某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狗是朱某实施故意伤害的工具。
案情续二:
吴某女儿回家告诉吴某被咬之事。吴某立即报警,民警赵某、刘某于8:30到达小区后,将朱某从家里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由于当时朱某家中无其他人,民警就未将传唤情况告知朱某的家属。赵某、刘某同时让吴某及其女儿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由于担心询问吴某女儿时吴某对其暗示,便要求吴某在询问其女儿时在外面等候。由于朱某拒不承认驱使狗咬人,又没有其他证人,赵某、刘某便反复询问朱某和吴某女儿,直到晚上21:00,双方仍各执一词,赵某、刘某只好结束询问,制作了《讯问笔录》,并对朱某说:“这都是你说的,不用看了,快点签名吧”。朱某只得签名。询问期间,朱某多次要求将他在派出所的事跟他家属说一下,均被拒绝。
问题3、民警的做法存在哪些错误?请简述理由。
口头传唤朱某的做法错误。口头传唤适用于在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的情形。本案应当适用书面传唤。
询问吴某女儿时要求吴某在外面等候的做法错误。因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