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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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发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2-8-31

编号:青政字〔2012〕76号

标题:关于印发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我市千万平米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建设,着力引进科技创业人才,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确保《青岛市孵化器发展规划纲要(2012-2016)》(简称《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根据《规划纲要》布局,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

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分割转让,根据申请可在符合规划的地块配套经营性用地。

二、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的,按照孵化面积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允许孵化器在建工程(含仪器设备)作为银行贷款抵押,用于孵化器或公共研发平台建设融资。

三、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对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国家级和市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资金补助;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

四、鼓励和支持孵化器高水平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平台新增实验仪器设备,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资助。平台对外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给予20%服务费用补贴。其中,由财政专项资金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对外服务零收费。

五、建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参股引导孵化器、民间投资机构等共同组建天使投资基金,为在孵企业提供不超过500万元天使投资支持。

六、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引导社会金融机构为在孵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组建政策性科技担保公司,为在孵企业提供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担保。

七、鼓励和支持科技人才带技术、项目到孵化器创业。经评审入选的创业项目,给予50-300万元启动资金(含贴息补助),提供100-200平方米办公用房、60-140平方米人才公寓,三年内免收租金,所免租金全额补贴。特别重大的项目,一事一议。

八、允许和鼓励在青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前提下,到孵化器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兼职兼薪。

九、应用职务发明成果在孵化器转化所得的收益,按最低60%、最高95%的比例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所有。

十、市政府设立孵化器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孵化器建设补助、平台仪器设备资助、创业项目扶持及奖励政策兑现等。各区(市)政府、青岛高新区管委、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管委、青岛蓝色硅谷核心区管委可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政策措施。

本政策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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