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销售方式下企业确认收入在会计与税法上的时间差异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增值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无论是2006年旧收入准则还是2017年颁布实施的新收入准则,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时点和增值税一直存在很大的差异。
总体来看,增值税的纳税发生时间无论《增值税暂行条例》还是营改增后的修订,总体变化不大。
但新、旧收入准则对于收入的确认方法和确认时点还是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首先,对于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会计上无论是合同资产的确认还是营业收入的确认,都是按不含增值税收入金额来确认的。
因此,对于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之间的差异,是通过如下会计科目来划分的:(1)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且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发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2)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新旧收入准则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最大区别,是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这样就改变了原先旧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对于不同收入确认适用不同准则的情况。
新收入准则将“控制权转移”的判断分为五个步骤:一是识别客户合同;二是识别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五是确认收入。
这个“五步法”属于通用标准,我们下面就分别针对增值税不同规定来看一下新收入准则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差异一、增值税先开发票先交税这是增值税和新收入准则最明显的一个差异。
增值税的规定是,无论什么情况,先开发票都要先交税,不管你是否达到会计上收入确认的标准。
一般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或简易计税二、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对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对这个问题的税会差异有进一步解释: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差异是因为它们有不同的目标和需要满足的要求。
会计准则主要旨在提供一种规范化的记账方法和报告要求,以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比性。
而税法则是为了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和税务部门的征税活动,以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税收收入的最大化。
以下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常见的差异:1.收入确认时间点: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在经济利益发生或具有确认条件的条件满足时确认收入。
然而,税法往往要求在收到现金或现金当期等价物时才确认收入。
这意味着,在会计层面上可能确认了收入,但在税务层面上还未确认。
2.费用和折旧计量: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将费用和折旧按照经济实际发生的原则进行摊销,以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
然而,税法往往有其特定的费用和折旧计算方法,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同。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折旧方法和期限,而这些方法和期限可能与会计准则的要求不一致。
3.资产计价和调整: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以公允价值或成本价值计量资产和负债。
然而,税法往往根据特定的法规规定资产和负债的计价方式。
例如,一些国家的税法规定了特定的资产计价规则,例如减值测试和投资的计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需求可能不同。
4.净利润计算和所得税计算: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财务会计的原则计算净利润,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披露。
然而,税法往往规定了不同的收入和费用项目,以及不同的减免和豁免条款。
这可能导致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净利润与税法规定的所得税计算结果不一致。
5.投资和收益分配: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按照实际控制权和经济利益分配投资和收益。
然而,税法往往有特定的规定,例如投资收益的税收处理和利润转移定价等,这与会计准则的要求可能不同。
这些差异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影响。
企业需要了解和遵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税法,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也需要在会计和税务方面进行适当的规划和安排,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税务负担并满足税法的要求。
因此,企业通常会寻求会计师和税务顾问的专业帮助,以确保正确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差异比较
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计算方法和规则也不同,因此会存在一些差异。
以下是它们之间的比较:
1. 计算方法不同:会计收入是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实际出售价格计算的,即金额加上增值税。
而税法收入则是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的,这可能与实际收入有所不同。
2. 计算时点不同:会计收入是在商品或服务交付之后确认的,即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般是发票签订或货款收到之后。
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则是按照税法规定,可能与会计收入确认时间不一致。
3. 收入确认条款不同:会计收入通常按照收入确认原则计算,包括收到现金、产生收入的经济利益已经获得、收入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等条件下确认收入。
而税法收入则会根据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计算。
4. 扣除项目不同:会计收入可能包括某些税前收入的代收代付项目,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而税法收入则可以扣除一些税前支出、捐赠、减免税等项目。
总之,会计收入和税法收入有着不同的计算方法、确认时间和扣除项目,因此会存在差异。
企业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将二者区分开来,以便正确计算和申报税收。
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应该如何理解?
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应该如何理解?税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会计确认收入时间应该如何理解?会计上确认收入时要考虑“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而在税法上无此条件。
这是因为税法不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具有强制性。
企业发出库存商品后,在会计上认为“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入企业”时不确认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对收入及成本作调整处理,以后会计上对该收入进行确认时再作相反的调整处理。
比如对于利息收入,会计一般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即使某一年度未付息,仍应当确认利息收入)。
税法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期确认收入(到付息日,未收到利息也应确认收入),这一规定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付实现制原则均不一致,同时也造成了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差异。
如何确认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实际付款时间确认契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就发生纳税义务,结合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去理解。
怎么理解会计上确认了收入肯定会发生纳税义务,因为税法纳税义务相对会计确认收入更严格。
税法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跟确认收入的时间是不是一样的?一致。
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明确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也就是说,工业企业在货物发出时,才认定纳税义务的发生。
而按照这一规定来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仅不符合增值税进、销项的配比原则,而且影响税收收入的月均衡进度,影响当年税收收入的实现,不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控职能。
一、从税收的设置上看,通常分为流转税、所得税、收益税、财产及行为税。
从生产企业缴纳的税种看,一般是先有流转税,后有所得税;不应该出现未缴纳流转税而先缴纳所得税的情况。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收入确认税会差异分析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目标。
税法立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并课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的计算。
一、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在经济实质上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在法律形式上的实现;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二者在应用上存在差异。
在所得税的处理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但增值税税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与实施也存在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强调交易与事项的经济业务实质内容,而不是仅仅考虑其法律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已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
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在实施反避税措施时,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会计上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实质”要依靠会计员的理解和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
税法却是依法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业务的实质。
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而要实施反避税时,必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来认定业务的实质。
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
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具体而言: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
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
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
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
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
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
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原创赵国庆【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解读系列之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大了。
很多年前,我们还在研究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甚至还试图就准则是否可以和税法去做一个协调,尽量去减少这个税会差异。
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方向和新收入准则颁布的内容来看,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大。
实际上,我们认为,从会计准则制定者角度来看,应该是基本放弃了会计准则制定环节和税法减少差异的想法,毕竟大家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现在带来的问题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的大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的规定为例外。
在基于06年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颁布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一系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
在财政部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后,我们了解到总局所得税司也曾将875号的修订列入工作计划,但是这个新文件到现在也迟迟出不来,实在是因为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了,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合同的识别、可变对价问题、授予客户重大权利、合同重大融资成分、取得合同成本增量成本的核算(例如房屋销售佣金)等等,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仅是收入确认的时点上存在差异,在收入确认的方法上(主要是金额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认为,不管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具体事项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异,有一个根本的原则性差异我们是要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有权责发生的大原则,但确定性原则是首要前提。
凡是涉及会计估计(包括可变对价的调整、授予客户重大权益的金额拆分、融资成分拆分)的,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都不会遵循会计走,肯定回到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收款去确认。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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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时间:20XX/01/01
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政策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收 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处理原 则。
鼓励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收入确认的流程和标准, 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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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企业执行收入确认政策的 监督检查,确保企业按照会计准 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合规操作。
推动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协调统一, 减少两者之间的差异,降低企业 的纳税风险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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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 资性房地产》(财会2006年3号)规定,企业出 售、转让投资性房地产时,应当终止确认该投资性 房地产,并按照收到的对价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 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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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 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年14号)规定,企业处 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并 按照收到的对价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源配置等作用。
会计与税法的基本原则
会计原则:权责 发生制、实质重 于形式、谨慎性 等
税法原则:税收 法定、公平税负、 税收效率等
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
02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 通常是在销售完成时, 即商品或服务的所有 权转移至购买方。
会计上收入确认时 点还需考虑企业是 否已履行合同中的 履约义务,以确保 收入确认的准确性。
两者金额差异的处理原则
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收入
对于时间性差异,企业需要进行 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与税法差异详解
【最全解析】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下税会差异解析财政部7月19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修订后的准则与2014年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客户合同收入》(IFRS 15)保持趋同。
在新的收入准则下,会计考虑五步法确认收入,即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应用新的五步法模型带来的最重要的改变是:1.任何捆绑在一起的商品或服务,如果能够被明显区分,则必须单独确认,并且,合同价格的任何折扣或返利一般而言必须分配至单独的要素。
2.在对价因为任何原因(例如,激励、返利、业绩奖金、特许权使用费、成功实现某种结果等)而可能被改变的情况下,收入确认的时点可能早于现行准则,新准则要求必须确认不存在重大转回风险的最小金额。
3.收入被确认的时点可能发生改变。
现行实务中一些在合同期末的某一时点确认的收入在新准则下可能应当在合同期间内予以确认,反之亦然。
在新的收入确认准则下,收入确认时间点和金额可能会发生改变,某些合同成本可能需要资本化而非费用化……这些都可能对企业的流转税以及所得税产生影响。
目前,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法规(如国税函[2008]875号)仍然是参考旧的收入准则,而增值税上的收入确认一直有自己独特的逻辑,与会计准则存在着差异。
因此,实施新的收入准则后,企业如何识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会差异,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以及如何与税务监管部门沟通差异原因等等,都需要提前进行考虑。
本文就新收入会计准则的规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规定及其差异进行了简要对比分析。
仅供参考。
解析如下:第一条为了规范收入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 财会研究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60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邵锋杰 中交上航局航道建设有限公司 315200摘要: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并于2018年1月1日实施。
新收入准则对企业的收入确认重新撰写,这必然会与现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产生新的税会差异。
本文首先对新收入准则修订的收入确认的相关内容进行阐述,然后探讨了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履约义务;收入确认;税会差异一、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的主要变化通过此次对收入准则的重新修订,统一了收入模型,使得传统的收入和建造合同的确认准则被新收入准则所取代,而后者重新构建了收入准则,提出了五步骤模型,扩大了收入准则的实施范围,增强了收入准则在实际业务中的可操作性。
具体包含如下步骤:一是识别与客户的合同;二是识别合同的履约义务;三是确定交易价格;四是分摊交易价格至合同的履约义务;五是在义务履约完成的时点或期间满足之后,将收入确认。
其中,针对第五个步骤,又提出了3个条件,分别是:第一,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由客户取得并消耗;第二,企业履约过程中,商品如果是在建的,那么客户能够控制;第三,企业履约过程中,如果不可替代用途在商品中较为突出,那么在整个合同期间内,该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一旦满足了上述的任一条件,那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特征就已经具备,就需要在履约期间内确认收入,否则,就属于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在某一时间点确认收入。
分析收入确认时点可知,传统上判断收入确认时点的标准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新收入准则的出台以意味着其被“控制权转移”所替代。
二、新收入准则下收入确认的税会差异企业在业务的收入确认的工作过程中,首先需要判断履约义务是一时段内的还是某一时点的。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
现代经济信息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差异分析唐筱仪 华北电力大学摘要: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可以看出,在不同的销售模式下,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可能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从三种差异出发,分析三种差异的简要会计处理,和三种情况对应的可能的销售方式。
并且分析两者在时点上的差异成因,提出应对我国在财务会计和纳税会计确认时点差异的对策。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会计;财务会计;差异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10-0230-02一、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和纳税会计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差异情况财务会计上确认收入的时点是依照权责发生制来衡量的,以权力与义务是否发生为标准,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时要求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
而纳税会计在遵循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
在确认收入时点时,更倾向收付实现制。
所以,在确认时点的计量上,两者的差异会导致以下三种情况:(一)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会计处理为:将销售业务产生的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销项税额”科目的贷方,等到纳税义务真实发生时点时再将该销项税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赊销和分期收款的销售模式下,会出现会计收入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情况。
会计上确认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点为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赊销和分期只是结算方式。
而纳税时点通常发生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可见,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先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时点上产生了差异,会计分录也有不同。
(二)会计上收入确认时点同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销售业务发生时财务会计收入确认时点同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没有时点上的差异。
此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为:收入确认的同时把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的贷方。
新收入准则与税法对于收入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
•业务技术2021年第2期新收人准则与税法对于收人确认时点的差异分析O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徐州财经分院汤玉龙摘要: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收入会计准则,整合统一了原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标准不再是风险报酬转移,而是依据控制权转移的时点。
但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规定与会计准则却存在明显差异,而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为了帮助企业财务管理部门有效规避纳税风险和资金筹划,本文就税法与准则确认收入的各自原则与条件进行对比,就直接收款、托收承付、赊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货款、委托代销、视同销售等不同销售情形下收入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各自的税会差异展开比较和分析,分别予以提示,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关业务处理流程与部门协调提出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税会差异纳税风险中图分类号: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提高财务信息质量,规范企业收入的核算及风险控制,财政部对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作出重大修订,在2017年颁布了新收入准则。
新收入准则在收入确认、计量、报告等具体核算层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对围绕合同展开的确认原则作出了全新的定义,不仅具有很强的实务操作性,而且收益信息也更加可靠。
但同时,增值税、所得税相关法律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发生时点及金额的确认标准,在许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从而直接影响到企业财务部门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金额的判断,加大了纳税风险。
一、税法与准则对于收入确认的各自原则与条件(―)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确认标准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衡量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标准主要包括:①企业已经获得向客户收款的权利。
②客户已获得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③商品的实体已转移给客户所占有。
④商品所有权对应的主要风险及报酬已转移给客户承担或享有。
⑤商品已被客户所接受。
⑥其他能够表明商品控制权已被客户所获取的证据。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 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
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同时,国税函[2008]875 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照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1.收入确认时间点:根据会计准则,收入一般在商品或服务交付时确认,无论是否已收到付款。
而税法通常要求在收到或者有权收到付款时确认收入,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已确认的收入,在税法上却不能确认,从而产生差异。
2.费用确认时间点:根据会计准则,费用一般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即发生费用的同时确认。
而税法通常要求将费用在实际支付出去时才能确认,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已确认的费用,在税法上却不能确认,从而产生差异。
3.资产计量基础:会计准则通常采用成本法来计量资产,即以购买或取得资产时的成本作为基础。
而税法则通常采用实际价值法或者公允价值法来计量资产,即根据资产当前的市场价值或预计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基础。
这可能导致会计上确认的资产价值与税法上确认的资产价值存在差异。
4.折旧与摊销政策:会计准则通常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和计算方法。
而税法通常有自己的规定,可能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
例如,会计准则通常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摊销,而税法可能规定采用其他方法,如双倍余额递减法。
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确认的折旧和摊销额与税法上确认的折旧和摊销额存在差异。
5.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准则通常要求根据资产的预计收回金额或预计现金流量减值情况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必要时确认资产减值准备。
而税法通常不允许在税前利润中确认资产减值准备,要求在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能确认。
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确认的资产减值准备,在税法上无法确认,从而产生差异。
6.关联交易的处理:会计准则通常要求关联交易以市场价格进行计量,并在相关方之间进行披露。
而税法通常要求关联交易以公正价格进行计量,并在税务申报上进行披露。
这可能导致在会计上确认的关联交易额与税法上确认的关联交易额存在差异。
总结起来,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集中在收入确认时间点、费用确认时间点、资产计量基础、折旧与摊销政策、资产减值准备和关联交易的处理等方面。
这些差异可能导致会计和税法两个体系间存在差异,需要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和履行税务申报义务时务必遵守各自的准则和规定。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贷 :发 出商 品 8 0 此时 2 1 年计算所得税时就应在会计 0 1 利润 基础 调 减 2 万 的 纳税 所得 额 。 0 因为 这 一 项 收入虽 在 2 1 年确 认 , 已在 2 1年 0 1 衄 00 缴 纳 了企 业 所得 税 。 2 、特殊销售商品业务方面会计准则与税法 的差异 2 1 期收 款销 售商 品 .分 2 11 . . 合同利 率与 实 际利率 相 『时 即不 占 j 具有 融 资性 质 的 会 计 上 的处 理 是 在 商 品 发 出时 一 次性 确认收入 , 而税法_ 的处理是按照合同约定 j 的 收款 日期 确认 收入 的 实现 。 以下 举例 说明 两 者之 间 存在 差别 的情 彤 : 例 2 20 年 l 月 1日B企业 采用 分期 : 09 2 收款销售的方式 ,销售产品 10 0 万,合同约 定分 5 月等额 收取 货 款 , 月收 款 饮 , 个 每 该 产 品的 成本 为 8 万 , 0 规定 仓 同约 定利率 与实 际利率一 样 , 值税 为 l%。, 企 业 的20 增 7 W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q 09 年l 2月 1日 务 处 如下 : 账 借 :应 收账 款 l7 1 贷 :主营 业务 收 入 10 0 应 交税 费 应交 增值 税 ( 销项 税 ) l 7 借:丰营业务成本 8 0 贷 :库仔 商 品 8 0 由上 哳的会计处理我们可 以看出会计 中确认 2 0 年实现的利润为 (0 8 )= 09 10 0 2 万 ,而 按 照税法 的 规定 ,20 年 l 月 3 0 09 2 1 日应确 认 实现 的利 润 只有 2 : 万 , 以 0 54 所 在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额 时应 以 4万 为 计 税基 础。 这样 , 2 1 年的应 纳 税所 得额就 会增 00
会计处理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对比
会计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大家注意与流转税中纳税义务时间的差异;比如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和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营业税以收到的全额来计税;
增值税法收入的确认时间
一、总的原则: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
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会计、增值税和所得税收视同销售的差异分析。
简析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
简析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而反之税法的侧重点是立法的公平以及效率。
于是,显著的差异也因此而产生。
长期以来,会计与税务差异,特别是收入的确认问题,是会计研究的核心问题。
本文对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进行简析。
1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XX)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
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
但是,倘若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的确认原则。
虽然说,不论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
比如,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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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与会计不同销售方式下企业确认收入在会计与税法上的时间差异分析⊙李少辉对具体经营行为的优惠。
汽车经销企业可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应纳税额。
例如:《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符合条件的小型为例企业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的规定。
必形成较大的股权转让所得,为此缴纳大量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操作中,交易双方可充分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若干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关于股权收购特殊行税务处理的规定,由甲汽车经销企业预先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投入与乙汽车经销企业评估价值相当的资金,并持续经营一段时间,或利用所持有的现有企业股权与乙汽车经销企业母公司所持股权进行置换,从而实现对乙汽车经销企业的并购。
在此过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销售时往往采取灵活的销售方式,但其中某些销售方式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规定存在差异,使企业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和计算应缴税金时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对收入确认的规定有所不同,从而增加了复杂性。
笔者分析如下。
一、常规销售(一)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商品销售列举了五个条件,只有同时满足,才可确认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确认规则主要体现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中,该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该条第一款又对确认收入所满足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39The Certified Tax Agents 税务与会计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三)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七种情况。
(四)相关法规分析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对于常规销售,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确认收入时基本相同,两者都以权责发生制和“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为基础进行收入确认;而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与两者有着较大差异,增值税主要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为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
二、销售需安装检验商品(一)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确认收入的条件作了进一步的详细阐述,明确了多种情况下确认收入时对《企业会计准则》条款的具体应用,其中对销售需安装检验商品规定如下: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8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 (三)相关法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在对销售需安装检验商品的规定是相同的,没有差异也无须进行纳税调整,但增值税对此类销售方式没有规定,因此,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如不符合增值税法规所列举的其他销售方式的范围,应按照常规销售方式所规定的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收入,如果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收入实现。
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一)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增值税相关规定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相关法规分析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中只是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确认收入的计量金额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对确认收入的时间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列举的五个条件来判定应当确认收入的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分期付款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于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相关法规的规定基本相同,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来确认收入的实现。
会计与税法也因此形成了差异,不仅是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还有收入的计量金额的差异。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方式,还应进一步分析其是否具有融资性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应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
四、赊销(一)增值税相关规定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相关法规分析《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均未对赊销方式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其确认收入的基本规定,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以法规所列举的具体条件来判定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对于赊销确认的依据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明显与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存在差异,但应当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五、代销(一)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税务与会计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8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三)增值税相关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四)相关法规分析代销销售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买断式委托代销和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中所作出的具体规定都针对的是“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供销”,并且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一致,并无差异;对于“买断式委托代销”均未作出规定。
因此,买断式委托代销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适用两部法规对确认收入的基本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对买断式委托代销的相关规定也基本一致。
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对委托代销的销售方式进行区分,统一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货款”两个条件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条件,而且还规定,“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这就造成了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与前两部法规的相关规定形成了较大的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鉴于这三个文件对收入确认规定的复杂性,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但要分析各法规的具体规定,还要剖析销售方式的业务实质,从而既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又正确计算并及时缴纳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作者单位:上海晶澳太阳能有限公司(责任编辑:张殷红)准确区分四种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范围⊙马泽方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给予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企业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方可以享受。
目前研发费用有四种归集方法,即:会计上的归集方法、加计扣除的归集方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归集方法、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归集方法。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不少企业研发费用的归集出现很多问题:一是企业按照会计规定归集并申请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二是很多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同时是高新技术企业,其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也须认定研发费用,因此使用经40 2013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