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设计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所管工程的变更设计管理工作,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的规定,结合公司所管客专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3条经审核修改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4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和使用功能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5条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未经批准自行变更和施工的单位要承担全部责任;

第6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7条各参建单位技术负责人对承建范围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变更设计工作;变更设计相关事宜同时按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铁路客运专线建设管理办法指南修订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及审批

第8条变更设计分为以下5种原因:

1.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第9条变更设计根据变更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分为Ⅰ类和Ⅱ类,为便于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影响范围和投资大小将Ⅱ类分为Ⅱa类和Ⅱb类;

第10条Ⅰ类变更设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11条Ⅱa类变更设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Ⅱa类变更设计:

1变更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

2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使用性能;

3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

第12条Ⅱb类变更设计

凡是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

第13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 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 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除外;

第14条Ⅰ类变更设计由铁道部审批;Ⅱa和Ⅱb类变更设计由公司审批;

第三章变更设计的程序

第15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都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第16条提议单位填制变更设计建议书详细说明变更理由,提供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提交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工程部,抄送其他相关部门;

第17条Ⅰ类和Ⅱa类变更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或授权工程部组织有关单位和公司相关部门、Ⅱb类变更设计由工程部或授权指挥部组织深入现场,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分析变更的原因,初定责任单位和责任比重,集体决策,形成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五方会勘纪要;

第18条设计单位根据变更设计会勘纪要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Ⅰ类变更设计文件由院总工程师审定签发;Ⅱa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单位现场机构处总工程师或设计总体审定签发;Ⅱb类变更设计文件由设计副总体或设计院指挥部负责人审定签发签发后交监理、咨询单位;

第19条监理、咨询单位分别对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签认变更设计送审单,Ⅰ类和Ⅱa类变更设计送审单由相应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经咨询单位总咨询师会签后报送公司工程部;Ⅱb类变更设计送审单由监理单位总监签认,经咨询单位会签后,报送公司工程部和相应指挥部;

第20条公司总工程师主持初审,召开工程、计财、安质、物资等相关部门及指挥部、

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参加的变更设计联席会议,并填写变更设计审批单;

Ⅰ类变更设计经公司领导办公会通过,有关领导会签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报铁道部审批同时报部鉴定中心、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后由公司总工程师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

Ⅱa类变更设计经公司工程、计财、安质、物资、指挥部等有关部门会签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并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Ⅱb类变更设计由相应指挥部组织初审,并经公司工程部批准后,指挥长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组织有关单位执行;

第21条因突发事件、危及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变更设计,公司立即组织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制定应急措施,形成会审纪要并实施,Ⅰ类变更设计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并及时按程序补办变更设计手续;

第四章变更设计的时限

第22条Ⅰ类变更设计

1. 驻地监理单位收到提议单位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48小时内签署意见,并分发有关建设、设计、咨询、施工单位;

2. 公司应在接到变更设计建议书后7个日历日内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15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交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公司;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后,7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填写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在7个日历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咨询单位;

5. 咨询单位在7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提交变更设计送审单;

6. 公司在10个日历日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后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并报铁道部;根据铁道部的批复意见,在3个日历日内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第23条Ⅱa类变更设计

1. 驻地监理单位收到提议单位的变更设计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48小时内签署意见,并分发有关建设、设计、咨询、监理、施工单位;

2. 公司应在5个日历日内组织召开现场会会审,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

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并将全部资料交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公司;根据公司工程部的初审意见,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5个日历日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提交监理单位;

4.监理单位在3个日历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变更设计送审单提交咨询单位;

5. 咨询单位在3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提交变更设计送审单;

6. 公司在3日历日内对变更设计进行研究,并签发变更设计审批单及变更设计通知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