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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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与竞业限制(d e)规定关于服务期(de)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22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de),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de),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de)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de)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de)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de)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de),不影响按照正常(de)工资调整机

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de)劳动报酬.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de)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

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de)有凭证(de)培训费用、培训期间(de)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de)用于劳动者本人(de)其他直接费用.

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de)规定约定(de)服务期尚未到期(de),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de),从其约定.

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第(de)规定解除劳动合

同(de),不属于违反服务期(de)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de)劳动合

同(de),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de)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de)规章制度(de);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de);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de)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de);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de)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de)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de);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e).

5.劳动法第68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

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de)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6.劳动法意见第23条:

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de)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de)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de)培训费和赔偿金(de)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de)赔偿办法等有关规定.

7.违法〈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de)赔偿办法第4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de)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

损失(de),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de)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de)按约定办理;

关于竞业限制(de)规定:

1.劳动合同法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de)商业秘密

和与知识产权相关(de)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de)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

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

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de)约定,

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2.劳动合同法第24条:

竞业限制(de)人员限于用人单位(de)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

其他负有保密义务(de)人员.竞业限制(de)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

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de)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de)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de)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

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de)有竞争关系(de)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

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de)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

过二年.

3.劳动法第22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de)有

关事项.

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de)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de)权利人(de)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de)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de)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de)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de)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de)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公司法第149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6.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de)指导意见(de)通知(法发〔2009〕41号)

10、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de)纠纷.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de)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既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de)公平竞争秩序,又要注意平衡市场主体(de)利益关系;既要防止因不适当扩大竞业限制(de)范围而妨碍劳动

者(de)择业自由,又要保护用人单位(de)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de)立法本意和目(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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