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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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2)

关键词 (2)

一、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3)

2、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3.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3)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4)

3、我国民法中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的性质 (4)

三、物权变动的原则

1、物权公示原则的概念 (5)

2、物权公示的意义 (5)

3、公示的效力评价 (6)

四、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7)

五、善意取得的制度概述

1、善意取得的概述…………………………………….8.

2、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9)

3、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 (9)

六、结束语 (10)

七、参考文献 (11)

八、致谢………………………………………………………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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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物权变动的实质,乃是人与人之间关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的关系变化。

从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两种区分原则的概念入手,可知物权形式主义区分原则是双向的区分,而债权形式主义区分原则是单向的区分。我国《物权法》中所确立的是以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的区分原则。区分原则的法律构造主要涉及债权合同的效力评价与公示的效力评价这两方面问题,而不同模式的区分原则又导致了两种模式下公式与公信力的不同特点。

关键词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的原则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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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总称。物权变动的实质,乃是人与人之间关于权利客体的支配和归属关系的法的关系的变化。

2、物权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物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可统称为物权的变动。导致物权变动最重要也是最常见的原因为法律行为,包括双(多)方法律行为(如合同)和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引起物权变动的还有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引起物权变动的还有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例如继承、时效、先占、添附等。各国法律在物权变动方面的规定多有不同。按照许多国家的民法规定,引起物权变动的合同是一种债权行为,而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则提出了独立于债权行为的物权行为(物权契约或物权合意)概念。根据法国和日本等国的民法规定,物权的变动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发生效力,但未经登记或交付者不得对抗第三人;按照德国和瑞士等国的民法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并将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才发生效力。在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物权变动方面,各国的法律规定也有不同。例如时效制度,各国在时效对物权的适用范围、时效期间、时效的条件和具体效力等方面都有不同规定。总之,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是物权领域存在较多法律冲突的一个方面,与此有关的争议或案件在实践中也出现较多,各国对其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律。例如,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1款规定:“对有体物物权的取得与丧失,包括占有在内,依此种取得或丧失所依据的事实完成时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

旨在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当然产生影响,而确定这类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并不一定完全以物之所在地法律为准据法。例如,对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之一的行为能力,实践中也有依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确定还是较为多见。另外,还有主张认为,即使是创设物权的合同,也应由合同准据法支配,只是该合同所创设的物权,在其创设条件(例如是否必须登记或交付)

和权利内容等方面受物之所在的法律支配。[1]

二、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或者其他法律行为,并完成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后,物权完成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要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要依据法律的规定,主要表现为设定物权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类型。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符合《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类型的前提下,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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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而不能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具体包括:(1)对于是否设定物权设定

法定范围内的何种物权,由当事人合意决定。(2)他物权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由

当事人决定,主要表现为在内容方面允许当事人合意确定,《物权法》第185条第2款的规定即为明证。三是必须履行法定的公示方法,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要通过合意加公示的方式来完成。

此种变动为物权变动的常态,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变动只是例外情况。我国《物权法》第9条和第23条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和动产物权变动都是针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而言的。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此种物权变动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

具体说,只有我国《物权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规定的事实行为才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必须有特定的事实或者事实行为的发生

这些事实或者事实行为包括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征收,继承或受遗赠,合法建造房屋和拆除住房。

(3)不以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的物权变动不需要登记或支付,就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发生变动的效力。例如,法院判决书判定某一房产归王某所有,则自该裁判书生效之日起,该房产就在当事人间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归王某所有,而不需公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一审判决引起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为上诉期限届满之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各级法院作出的不准上诉的一审判决引起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为判决送达之日。仲裁裁决作出之日为物权变动生效的时间。

我国《物权法》第31条规定:权利人基于《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条是对物权取得人进一步处分不动产物权的要求,即:物权取得人依据《物权法》第28条至第30条取得不动产物权时,法律并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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