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意思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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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

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

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物权是指人们对物品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法定主义是一种法律原则,它强调物权归属应该由法律规定,而不是自然规律。

从法律角度出发,物权法定主义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法律变革,物权法定主义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变化。

本文将从物权法定主义及物权自治趋势两个角度对该议题进行探讨。

一、物权法定主义1.物权法定主义的含义物权法定主义是一种法律基本原则,是指物权的得与失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物权是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的,只有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才是有效的。

物权法定主义体现了一种法律意识,即一切权利与义务都应该以法律为基础。

2.物权法定主义的作用物权法定主义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法律意义上,物权法定主义约束了人们通过暴力、欺骗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从而保障了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

同时,物权法定主义强调了物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为公民的根本财产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

二、物权自治趋势1.物权自治的含义物权自治是指合法占有人就一定物质享有特定的自主权利,这种自主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可免于法律限制,由占有人自行主持。

2.物权自治的原因物权自治被视为一种新兴的法律趋势,其主要原因是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

在一定程度上,物权自治也反映了当代法律制度追求人权民主的趋势。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规定并不能适应个人的实际需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物权自治成为了保护个人权利和维护社会和谐的主要手段。

3.物权自治的局限性但是,物权自治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一方面,物权自治容易成为某些个人滥用权利的借口,甚至可能导致法律的滥用和侵害。

另一方面,物权自治也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适用的,一些特殊情况下仍然需要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三、结论在当前法律制度和社会发展的背景下,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自治趋势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法大物权名词解释

法大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物权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3.物权的特征: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

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

5.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包括:(1)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

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

物权法定主义的概念
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在物权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了特定的物权行为和物权利益的成立、变动和消灭的条件、方式和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强调法律对于物权行为和物权利益所做的规定具有强制性,即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行为和物权利益才具有法律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的核心观点是物权的形成、变动和消灭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能由当事人的意愿自由决定。

这意味着物权的成立、转让和消灭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和程序。

例如,在转让财产所有权时,必须符合合同法等相应法律的规定,以确保转让行为的效力和合法性。

物权法定主义的原则保障了物权关系的稳定性和有序性,避免了物权关系的自由裁定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争议。

它对于维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物权立法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与我国物权立法

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交易安全保护上更有利。我 国学者反对《 物权法》 采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的主要 理 由如下 : 由于在 意 思 主 义 的物 权 变 动 模 式 下, 当事 人意思 表 示 一致 , 物权 即发 生 变 动 , 而 无须
民法典》 是意思主义的典型代表 , 其第 1 5 8 3 条规定 :
物 权 变 动 模 式。
关键词 :意思主义 ; 物权变动模式 ; 物权立法
中 图 分 类 号 :1 9 9 2 3 . 2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0 1 - 5 9 5 7 ( 2 0 1 3 ) 0 5 - 0 0 7 1 - 0 5
所谓 意 思主 义 的物 权 变 动模 式 , 是 指 因 合 同 发 生物 权 变动 的 , 仅须 当事 人 之 合 意 即可 发 生 物 权 变 动之 效 果 , 而无须 交付或登记之履 行行为。《 法 国
“ 当事 人 一 经 对 买 卖 之 物 与 价 金 协 议 一 致 , 买 卖 即
以交付或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和外在表现
形式 。“ 物权 变 动 由 于 全 然 委 诸 当 事 人 的意 思 , 便 深藏 在 纯粹 的观念 里 , 社 会 无 法认 识 当事 人 之 间 物 权变 动 的时期 和有 无 , 于 是 交 易 安全 难 免 有 受 害之 虞 。虽然对 抗 主义在 一定 程度 上弥 补 了意 思 主义在 保护 交易 安全上 的缺 陷 , 但 它 向人 们 提 供 的公示 激 励未尽 充 分 , 在 功利 主义 盛行 的现今 时代 , 膨胀 的欲

望可能使人们抱有侥幸心理 , 认为 自己已取得的物
权 会免 于第 三人 的追夺 ; 同 时 人们 也 可 能 为 了 图一 时 的便 利 ( 如节 省交 易时 间 和费 用 ) 或规 避法 律 ( 如 逃 避纳 税 ) 不进行 公 示 。故 而 意 思 主义 法 制对 主体

意思主义模式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变通适用

意思主义模式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变通适用

意思主义模式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变通适用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依该法第9条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登记要件(生效)主义,从立法上结束了该法制定过程中学者们在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选择上的分歧。

但立法的规定并不能结束理论的探讨,理论上之探讨将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奠定基础。

因此,笔者欲再就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作一理论上的探讨。

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在坚持意思主义模式的基础上统一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同时通过引入相对的登记主义及对登记制度本身进行完善来弥补意思主义模式在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和兼顾国家管理利益方面的不足。

文章暂且将这一模式称之为修正的意思主义模式。

一、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从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的民事立法看,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有两种即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

形式主义又可分为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

关于各种典型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内涵及其区别学界已有诸多的总结与论述,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意思主义模式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对应的就是登记对抗主义,而形式主义模式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应有之意是登记要件主义。

因此,文章在使用意思主义模式和登记对抗主义这两个概念时,它们的内涵是一致的,即只要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当事人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而无须依赖于登记行为。

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是否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即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应否兼顾不同的价值需求,对不同的利益作出安排?对于这一问题,有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物权变动的立法选择是一个如何对生活世界作出民法解释的问题,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安排,它只是奠定了相关情形下进行利益安排的逻辑前提和基础。

即应把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与利益的安排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实际就是一个协调利益的过程,因为物权的变动本身就是双方当事人利益的重新安排,变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会涉及不同的利益需求。

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物权法:是指调整人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国家)基于对物的支配而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物权法即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专指民法典的物权编而言;广义的物权法即实质的物权法,凡是调整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都属之。

∙ 2.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 3.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及其内容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新物权或者更新物权的法定内容。

∙ 4.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5物权公信原则:是指依法定方式进行公示的物权,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权利状况与真实的权利状况不符,法律也对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从公示的物权人处取得权利仍予以保护。

∙ 6.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7.登记要件主义:是指物权变动以完成登记公示为其生效要件,仅当事人变动物权的意思而未依法予以登记公示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8.预告登记:是指为了确保实现债权,以保障将来取得不动产物权,限制债务人重复处分将来的不动产物权而为的登记。

∙9.所有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10.国家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11.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它是指数个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成一物,或者由所有人以外的人加工而成新物。

∙12.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

∙13.取得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占有他人的物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时间,而取得该物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意思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简析

意思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简析

意思主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法》第74条第2款简析张辉【摘要】Although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land and easement shall be established since the contract thereon goes into effect.The ownership of the parking places and garages shall be not agreed upon by the related parties in the manners ofselling,complementary using.The ownership of the parking places and garages is especially involved in attribution of the real right of a realty.The transfering of the ownership of the parking places and garages resulted from civil legal action is in accordance with basic principles of the creation,alteration,alienation or termination of the real right of a realty.Registration should be essential for the transfering of the ownership of the parking places and garages resulted from civil legal action.%比较自合同生效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明确通过约定方式确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缺乏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已经进入法律继受的高峰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民法典》的制定工作业已展开,如何在法律继受过程中既做到兼容并蓄,又能形成中国自己独特的民法体系。

本文力图通过对物权法草案中争议较大且与民生息息相关的物权变动模式立法选择问题进行分析探讨,以期引起有关立法工作者的重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变动理论。

一、物权变动模式概述传统民法认为物权法调整的是财产静态关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理论已经不适应实际生活了。

物权法不仅要调整静态上的物权归属问题,而且担负起调整动态的物权变动问题。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属于民事权利变动的一种,是物权法的核心内容,其概念的界定,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考察。

从权利主体的角度考察,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从权利自身考察,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者只是形式不同,并没有本质区别。

物权的取得,也就是物权的产生。

根据物权取得是否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依据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狭义上指物权客体与内容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即是物权的丧失,即物权与特定权利主体的脱离,可以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民法上的丧失一般指绝对丧失,即物权的标的物不仅与其主体分离,而且也不再与其他主体结合在一起。

根据物权变动原因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前者又可区分为基于单方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后者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都是民法规制的重点,是物权交易法的核心。

本文的论述即是围绕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展开。

各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要想定位我国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并进行选择创新,就必须先了解世界各国的几种主要物权变动模式。

我们知道,任何法律都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社会状况与时代精神的反映和抽象,都以特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传统作为前提和基础,所以各国在物权变动立法上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就目前世界各国情况而言,物权变动模式主要分为三种:1、物权意思主义:以法国为代表。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物权法常见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直接支配物并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指债权人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定限物权。

4.所有权:是权利人对自己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孳息)、处分权能的权利。

5.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份额(应有部分)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法律状态。

6.抵押: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7.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出让人与受让人间,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目的而为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或者动产的交付,即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在受让人为善意时仍可由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制度。

包括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和动产的善意取得。

8.地役权:指依合同的约定而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的方便和利益之用的权利。

简答题1.简述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也称物权法定主义。

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由民法或其他法律统一确定,不允许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由创设、变更。

即,除民法或其他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物权外,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民法或其他法律所规定的物权的内容。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主要有: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强制”;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2.简答质权的特征①质权为物权法一项重要制度,属于定限物权中的担保物权。

②质权是权利人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加以直接的、排他性的支配的权利,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并以之优先受偿的权利。

③质权具有附从性、随伴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④质权是债权未获清偿前,质权人可就标的物加以留置的权利。

⑤质权是以移转质押财产的占有的担保物权。

物权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此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物权变更形式简介物权的变更成心思主义的物权变更形式与情势主义的物权变更形式。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更形式意思主义的物权变更形式,又称债务意思主义的物权变更形式,是指除当事人的债务意思以外,物权变更不必其他要件的物权变更形式。

以生意条约为例,标的物一切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生意条约为按照,纯洁取决于当事人的自在意志,既不需求交付或挂号行动,也不需求自力于生意条约的物权行动。

(二)情势主义的物权变更形式1.物权情势主义的物权变更形式物权变更中的债务左券只能产生债务法上的权力义务关系,欲产生物权变更,还必需借助于自力于债务左券而存在的物权左券。

这便是所谓的物权行动的自力性。

但唯一自力于债务意思的物权合意尚缺乏以引发物权变更,还必需具有必然的情势,方可终究引发物权变更。

此中,不动产须有挂号,动产须有交付。

若是没有挂号或交付行动,即便有债务左券与物权合意,也不克不及产生物权变更。

2.债务情势主义的物权变更形式债务情势主义的物权变更形式,又称意思主义与挂号或交付相连系的物权变更形式,指物权因法令行动产生变更时,当事人世除有债务合不测,尚需践行挂号或交付的法定体例。

债务情势主义的物权变更形式之下,物权变更法令结果的产生,并不是法令行动这一单一平易近事法令现实的感化,而是以债务条约这一法令行动与交付或挂号这一现实行动的彼此连系为按照。

按照《物权法》的划定,我国采取债务情势主义的物权变更形式。

2、我国的物权变更(一)不动产品权挂号1.债务情势主义与辨别准绳第9条划定,“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动、让渡和覆灭,经依法挂号,产生效率;未经挂号,不产生效率,但法令还有划定的除外。

”此中法令还有划定的包罗,“依法属于国度一切的天然资本,一切权可以不挂号。

”第14条划定,“不动产品权的设立、变动、让渡和覆灭,遵照法令划定该当挂号的,自记录于不动产挂号簿时产生效率。

”同时《物权法》第15条划定物权变更与其根本关系或说缘由关系的辨别准绳,即辨别条约效率和物权效率。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

一、相对意思主义。

所谓意思主义指物权的变动仅需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直接发生变动的法律效果,而不论其是否进行公示。

因其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以意思表示作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直接因素,故称意思主义模式。

此种立法模式完全否认物权行为理论。

与相对意思主义相对应的是绝对意思主义,两者其实并无实质的差别,两种主义之下,引起所有权变动的事实均为当事人的意思。

所谓的相对意思主义,只不过是对不同状态下的所有权予以不同的保护,即未公示的权利“不可对抗第三人”。

然而这种不可对抗性规定,只是影响了未公示的物权“在特定情形下”的排他力,并未使“所有权依当事人的合意而变动”这一理性规则发生实质的变化,法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即采用该模式。

所谓的绝对意思主义则没有这样对抗第三人的特定保护,属于历史产物,法国最初奉行之,因公示手段对物权变动没有任何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物权交易的频繁,绝对主义立法模式对交易安全的深刻弊害日益暴露,1855年法国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对抗第三人的条件,从而废除了绝对意思主义立法模式,今日已没有国家采之。

二、物权形式主义。

所谓形式主义是指当事人双方除了对物权变动的做出意思表示之外,尚须进行公示方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公示作为表现形式构成物权变动不可或缺因素,故称形式主义。

物权形式主义承认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和无因性。

以上2.1和2.2关于物权行为的理论均适用之,德国是典型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

《德国民法典》第八百七十三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地产的所有权,为在地产上设定一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更设定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登记”。

“尚未登记的合意,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过公证证明、或者该意思表示己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局,或者权利人已经将获得登记许可的证书交付给相对人时,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一般来说,物权变动模式大体上分为两种: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模式。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谓意思主义,就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要件。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可分为绝对意思主义和相对意思主义。

绝对意思主义是指物权仅依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绝对的移转效力,即物权变动的后果完全由当事人一方的意思决定,无需另一方的配合。

相对意思主义则是指物权变动需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发生效力,即双方都必须有明确表示同意才能变动物权。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则强调物权变动的公示作用,只有通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法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主要针对不动产物权变动,因为只有通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方法,才能对抗第三人,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在中国,《民法典》第 1077 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认为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此外,第 1078 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物权变动模式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例如,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日本法的物权变动模式则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登记仅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因此,在了解物权变动模式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

物权概述(非常重要)一、物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物权是指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本质作用:定纷止争,物尽其用。

法律特征:1、物权在整个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性。

物权关系是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所有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出发点和归属。

在宪法、民法、刑法中,都会涉及所有权、物权制度,所以所有权具有核心性,是整个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

2、物权的支配性。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且无须借助他人行为就能行使自己权利或实现自己权利的一种民事权利。

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独立的物的权利,是不依赖于义务人义务的履行而实现的权利。

4、物权具有利益性,这种利益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所以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因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发生的利益关系。

5、物的弹力性。

作为物权权能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与最终的支配权及抽象的所有权是可以进行分离的。

例如:农村承包经营权即是将所有权与所有权的权能相分离,让集体享有所有权,让农民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解决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

6、物权是排他性权利,其客体必须是个别的、单独的、客观的存在的,且物权具有排他性、独立性。

7、物权是对世权。

即世界上除了物权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承担了一种法律上的义务,即必须尊重物权人对其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8、物权是绝对权。

物权人可以绝对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在不违反法律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来支配自己所有的物。

二、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优先效力(1)当物权和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一物二卖。

甲将其房屋卖给乙,乙交付金钱后搬入居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将房产证交给丙,丙进行了变更登记。

此案件中丙享有的是物权,乙享有的是债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丙取得房屋所有权。

(2)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有担保的借款合同优先于没有担保的借款合同。

(3)限制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例:农村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是限制物权,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的是所有权,所以农村承包经营权优先。

美国物权变动模式

美国物权变动模式

美国物权变动模式美国物权变动采用物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

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个债权契约“contract”,通过转交“deed”来实现“title”的转移。

其中“deed”生效必然要交付,转交付制度应运而生。

Contract (binding)vendor purchaserdeed(转移title)escrow(转交付制度)一、Contract买方和卖方通常会订立一个不动产转让的合同。

合同产生的目的是为了能使双方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

如果交付产权契约和支付价金能在同一时间完成,那么contract就没有产生的必要了,但是现实生活中,双方签订买卖不动产的合同与不动产产实际转移时间是不一致的,中间存在着“gap”,为了能使双方当事人都能在gap中依然受约束,合同便出现了,这是合同产生的目的。

(一)Form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vendor and purchaser)合同出现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受到合同的约束,所以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要有受合同约束的目的表示,所以无论是合同还是备忘录(memorandum)都要用书面的形式, 备忘录通常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价金;2、双方当事人的签名;3、合同的主要条款。

口头合同在衡平法上也具有约束力,当信赖和部分履行存在的情况下。

(二)Marketable title1、出卖人对不动产实际享有所有权出卖人欠缺(1)已经声明的部分或者全部的权利;(2)不动产上存在留置权或是抵押权;(3)上述其一的情况;都被看作没有实际享有所有权的情形。

2、不动产上没有负担3、对产权没有怀疑。

如果存在任何的怀疑,那么不动产就不具有适销性。

二、Deed—transfer the title(一)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后,要想让不动产转让合同中的许诺实现,就要交付产权契约,多数情况下使用“deed”来实现这个目的,相当于物权转让合意。

一般具有三种形式:1、“quitclaim deed”这种契约代表让与人享有的财产权益的转移;2、“grant deed”在许多州这种语言暗示,让与人享有所有权或者所有的财产上没有负担;3、“warranty deed”某些保证条款插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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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意思的主义
目前,我国正着手制定物权法,物权的变动模式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

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未来物权立法能否选择一个既能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虽非债权意思主义,但也绝不是学界通说的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一、我国未采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学界对债权意思主义的批评
债权意思主义模式认为,物权的变动以债权合同为根据,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为,也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

认为我国现行立法未采债权意思主义模式,是我国学界通说。

在讨论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时,学者们尽管认为无孰优孰劣之分,但大都认为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制度构建上存在的颇多缺陷:
首先,从表面看来,在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的移转不以交付为必要,仅依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合意,即可发生所有权移转的效力。

它似乎使得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具有前所未有的强大效力。

但实际上,由于这一模式较少地考虑了物权这种本应以他人和社会的认可为前提的权利的特性,使得法国民法上的物权既难以避免对他人自由的干涉,又难以避免被他人自由干涉,物权变动完全没有从仅体现双方当事人意志的债权契约中解脱出来,从而降低了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功效。

为克服这一弊端,债权意思主义国家又建立了公示对抗主义制度。

但登记对抗主义在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产生了一系列弊端:如被对抗的第三人的范围具有不确定性;赋予登记对抗力的本意是为了弥补意思主义缺乏外部表征、有碍交易安全的弊端,然而其结果由于对抗力造成依意思表示已合法成立的一系列物权变动关系被推翻,反而阻碍了财产流通速度,不利于交易安全等。

这些弊端,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是难以克服的。

其次,将物权变动系于当事人的债权意思,而不是一个表现于外部的物质形式,也使得如何确定物权变动的时间成为了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针对动产物权的变动,尽管确立了上述许多规则,以使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变得易于操作,但在相关问题的解决上仍然是不尽如人意。

鉴于此,有学者认为,上述这些都已决定了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显然不会成为我国立法的一般选择。

(①参见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
第46-48页。

)
笔者认为,上述对债权意思主义的批评基本正确。

从实然的角度看,我国法律显然没有采纳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因为,债权意思主义关于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如无特别说明,以下所谓物权变动均为因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可用一个简单的公式概括,即债权合同=物权变动。

在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之间没有任何中间环节(如物权行为或交付、登记等)。

而我国法律规定,标的物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把这一物权变动模式也用一个公式表达的话,那就是:债权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或(基于当事人意思)的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在债权合同与物权变动中间有一个中间环节,即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或交付、登记,单纯的债权合同不能导致物权的变动。

可见,我国法律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不是法国等国家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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