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国办函[2001]58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58号)体改办、教育部:你单位会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等部门研究提出的《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00一年十一月一日关于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试点指导意见(体改办、教育部二00一年十月九日)改革开放以来,部分高等院校利用自身优势创办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弥补学校经费不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高校校办企业数量的增加和规模的扩大,校办企业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突出表现在校办企业产权关系不顺、学校直接承担企业运营风险,管理体制不规范、学校对企业行政干预过多,经营性资本难以自由流动、缺乏投入撤出机制,等等。
为了尽快按照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产业化和教学、科研事业的健康发展,拟选择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以下简称两校)进行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规范试点工作。
现就两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试点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
1.通过明晰校办企业产权关系,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验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以资本为纽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2.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管理,保障员工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雇用的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劳动者。
第四条本企业将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管理纳入人力资源规划,按照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需要实行合同制聘用。
第五条本企业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不享有企业员工的一切待遇和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公积金等。
第七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如符合条件,可申请转正为正式员工,需经公司审批。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合同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前,需明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事项,以确保合同双方权益。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第十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约定。
第十一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间如需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权在合同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合同制聘用人员。
第十三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薪酬待遇第十四条合同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资,并提供工资条单据。
第十六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工作,如加班等需额外付酬。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定期评价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工作绩效,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章岗位安排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合同制聘用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合理安排岗位。
第十九条合同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和规定,服从领导安排。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第五章绩效考核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制定合同制聘用人员的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员工工作质量。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工聘用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管理工作,保障聘用人员与学校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合同制员工,是指经学校批准在学校机关、直属单位、学院(系、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机关管理岗位,在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技术及工勤岗位,以及在其他阶段性、临时性、特殊性岗位工作的、按合同聘用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合同制员工工作的各学院、机关、直属单位。
第四条学校为合同制员工提供社会化的薪酬福利待遇,逐步建立合同制员工参与校内岗位竞聘、长期化聘用、转入事业编制等职业发展机制。
第二章分类与聘用第五条学校合同制员工分为Ⅰ类人员和Ⅱ类人员。
(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为Ⅰ类人员:1.在学校核定批准的岗位数内聘用;2.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为全日制大学本科,且本科、硕士阶段均为国内重点院校毕业(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的,经学校批准可适当放宽)。
(二)不符合Ⅰ类人员条件的均为Ⅱ类人员。
- 1 -第六条合同制员工的聘用程序。
(一)用人单位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提出招聘申请。
(二)招聘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委托有关机构发布招聘启事。
(三)Ⅰ类人员的招聘程序参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开招聘实施办法(试行)》(校人字〔2011〕31号)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每年4月、11月统一组织实施。
(四)Ⅱ类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组织招聘。
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小组对全部应聘人员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拟聘人选,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聘用。
(五)用人单位委托人力资源管理中介机构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Ⅰ类人员档案由黑龙江省人才服务局哈尔滨工程大学人事代理站保管,档案保管费用由学校或用人单位承担。
Ⅱ类人员的档案托管原则上自行解决。
属于应届毕业生的,经个人申请,人力资源公司可协助办理就业派遣及档案托管手续,相关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北大人事制度改革时间
北大人事制度改革时间
北大人事制度改革时间可分为研究与规划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改进阶段。
首先,在研究与规划阶段,北大需要组织一支专门的研究团队,由人事管理、组织行为学、人力资源开发等相关专业的教授和专家组成,负责对现行人事制度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
这个阶段重点是获取各部门和各类别员工对现行人事制度的意见和反馈,通过问卷调查、深入访谈等方式,收集员工的问题、需求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研究团队还要对国内外一些优秀高校的人事制度进行横向比较,以获得借鉴和启发。
接下来,在实施阶段,北大根据研究团队的研究成果和员工的反馈,确定改革方案,并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
该阶段的实施计划应考虑到各类人员的权益和利益,并在尊重北大优良传统和文化的前提下进行。
改革的实施需要高度的组织协调和沟通,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实施阶段还需要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对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报告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改进方案。
最后,在评估改进阶段,北大会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改革效果进行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改革前后的人事制度进行比较,评估改革的成效和问题。
评估结果将反馈给北大的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用以改进和完善改革方案。
北大还应建立一个长期的监测机制,持续对人事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随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加以解决。
总的来说,北大人事制度改革时间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需要经历研究与规划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改进阶段。
改革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员工意见和建议,注重员工参与,保证改革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改革方案应重视人的因素,尊重人的权益,同时也要注重改革效果的评估和持续监测,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和成效的实现。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书无期限版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书(无固定期限)甲方:【北京大学+具体用人的二级单位】乙方:【劳动者姓名】签订日期:年月日北京大学人事部监制使用说明1、本合同书作为我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使用。
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对范本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必备条款不得删减。
2、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
3、签订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或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公章为具有人事权的二级单位公章。
职工签约必须是本人,不得代理,姓名应与本人身份证一致。
4、经当事人双方协商需要增加的条款,在本合同书中第二十四条中写明。
5、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6、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7、统招统分在校学生或是其他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身份的,不得订立劳动合同。
北京大学人事部2018年10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北京大学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第一条甲方基本信息。
第二条乙方基本信息。
备注:1.乙方为统招统分在校学生或是其他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身份的,不得订立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的联系地址为各自送达的具体地址。
任何一方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均应当在联系地址发生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甲乙双方在向对方列示的联系地址送达有关文书时,如果发生收件人拒绝签收或其它无法送达情形的,则从发件人寄出文书之日起视为已经送达对方。
3.乙方同意,在其处于联系障碍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病住院、丧失人身自由等情形)时,委托上表中“紧急联系人”作为乙方的受委托人,该受委托人享有和解、调解及接受、代领、签收相关文书的权限。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
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暂行)规定(校发[2004]21号)为改进和加强北京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精神,结合高等教育的特点和北京大学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的原则1.指导思想坚持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原则,建立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分级流动、岗位管理的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和综合素质,增强教师队伍的竞争力,以适应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要求。
北京大学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
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学校与受聘教师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2.岗位分类和职责学校实行岗位管理制度。
教师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专任教学岗位和专任科研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教学科研岗位教师承担教学和科研双重任务;专任教学岗位教师、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的任务分别以教学、科研为主。
教师原则上必须承担学校分派的社会服务工作。
3.职务级别教学科研岗位和专任教学岗位教师职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和教授;专任科研岗位教师职务分为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和研究员。
4.总量控制学校对教学科研岗位教师、专任教学岗位教师和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的基本编制,按照各单位的工作需要进行总量控制。
各院系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和科研经费预算设置专任科研岗位,按《北京大学专任科研岗位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5.公开招聘教师岗位采取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的方式或对外招聘与内部晋升相结合的方式,平等竞争,择优聘用。
坚持质量第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为了从根本上改善学缘结构,原则上不从本院系单一学缘的应届毕业生中直接招聘教师。
6.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学校实行学术评审和行政审核相结合的机制,确定教师的聘任和职务晋升。
学术评审的主体是各级学术委员会;在职务晋升中,引入“教授会议”评议机制。
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关键流程-北京大学人事部
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关键流程流程1:入职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特制定以下入职流程:第一步,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依据校人事部劳动合同范本签订劳动合同(三份);第二步,人事干部经由校人事系统(劳动合同制——合同初订——单位维护拟进人员——增加)网上提交职工基本信息、合同信息、社会保险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参考附件1~5),需保证网上提交信息与合同信息的一致性;第三步,经系统打印“经费保障证明”、“保险个人登记表”、“加入社会保险申报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字盖章;第四步,人事干部持劳动者工商银行存折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经费保障证明”前往校财务部工薪办公室办理经费保障备案、个人工资账户备案;第五步,在确认财务部审核已通过后,携带三份合同原件前往校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第六步,在确认合同审核已通过后,持“保险个人登记表”、“加入社会保险申报表”前往校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社保起缴手续(若有公积金,则会在下一月自动起缴)。
流程2:离职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特制定以下离职流程(合同解除或终止):第一步,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依据校人事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书范本(附件7)签订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三份);第二步,人事干部经由校人事系统(劳动合同制——合同管理——提交申请——合同解除或终止)网上提交合同解除或终止信息;第三步,人事干部携带三份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前往校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人事部打印结算单;第四步,单位确认结算单内容后签字盖章,返回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加盖劳动合同备案章;第五步,持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或停缴社会保险申报表(附件6)前往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社保转移或停缴手续;第六步,持结算单前往财务部工薪办公室办理工资结算。
流程3:合同变更第一步,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一致基础上,依据校人事部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范本(合同范本中已含)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三份);第二步,人事干部经由校人事系统(劳动合同制——信息维护——制单)网上提交合同变更申请;第三步,人事干部携带三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前往校人事部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办公室办理合同变更审核。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北京大学人事部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校发[2010]115号(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三章人员聘用第四章合同管理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第六章考勤及考核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八章档案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第六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人员聘用第九条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第四章合同管理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
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一、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合同制人员在各个行业和企事业单位中的比例逐渐增加。
为了保障合同制人员的权益,规范合同制人员的管理,制定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合同制人员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旨在提供一份具有可操作性和规范性的管理方案。
二、定义和适用范围1. 合同制人员定义:指根据劳动法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报酬,承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的劳动者。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有合同制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三、合同签订与变更1. 合同签订:用人单位与合同制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与要求、工作时间与地点、试用期等事项。
2. 合同变更:在合同期限内,双方如需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变更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四、工资与福利待遇1.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法支付合同制人员的工资,不得拖欠或减少合同规定的工资。
2. 福利待遇:合同制人员应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以及年假、病假等各项福利。
五、劳动保护与安全1. 劳动保护:用人单位应向合同制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用品,确保劳动环境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标准和要求。
2. 安全防护:用人单位应为合同制人员提供适当的安全培训和防护知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六、劳动纠纷处理1. 合同纠纷:当合同制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果,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提起诉讼。
2. 劳动权益保障:用人单位不得因合同制人员提起劳动争议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采取报复、歧视或辞退等不当行为。
七、监督与检查1. 监督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合同制人员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高校大学聘用合同制实施规定
高校,大学聘用合同制实施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保障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激励教职工为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全面“上水平”做出更积极的贡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办《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和《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部门(含学校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及其同级单位。
以下统称聘用部门)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在编教职工。
在聘用合同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规定的所有规定均具有合同条款的效力;聘用合同中的特别约定,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内容与期限第四条合同的订立1、聘用合同必须以书面(中文)形式签订,一经签订即受法律约束,双方必须履行。
2、校级领导干部的聘用以上级任命视为聘用合同,以任期为岗位聘期。
3、由选举制产生的干部,以任期为岗位聘期,任期超过合同聘期的,聘期以任期为准。
4、其他聘用人员与校长或其委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聘用合同,并加盖人事处公章后生效。
5、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单位(以下简称“甲方”)的聘用部门和本人(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由甲方归入乙方人事档案,另一份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五条合同的内容1、合同期限;2、岗位职责;3、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4、工资与福利;5、工作纪律;6、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合同的责任;8、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合同的期限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是指不明确终止期限, 双方在履行聘用合同中若不出现约定的终止条件,聘用合同一直有效,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未到退休年龄而死亡时,聘用合同自然终止。
有固定期限是指聘用合同中有明确的终止期,期限届满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1、下列人员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⑴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校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经本人要求,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新时期高校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特点及建议
工资体系调整及薪酬数据整理分析 , 需 要学校人事 、 财务部 门的相互沟通 ; 纠纷事 党办校办高职能部 门的相互配合 ; 团群众 党
( )高校 高质量教 学科研辅助 需求将 件 的 及 时有 效 处 理 ,需 要 用 人 单位 和 人 事 、 二
21 0 0年 , 国家 陆 续 颁 布 《 国家 中长 期 组织的建立 ,依赖于党委 、团委 、工会、妇 教育 改 革和 发展 规划 纲要 (0 0— 2 2 21 00年) 联等部门的工作 ; 》 人才科研项 目管理 , 需要 和《 国家 中长 期人 才 发 展 规划 纲 要 (0 0— 科研相关部 门的支持; 21 教学教辅类职工的管 22 0 0年 ) ,对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提 出 了更 加 长 理 ,需要教务部 、研 究生 院等部 门相互 协 》
的加快和 国家劳动法规 的不断完 善 ,高校
二 、面 临 新 形势 和 新 要 求
随着我 国 “ 十二 五”建设 的开展 ,高
在 劳 动 、 人 事 关 系 调 整 方 面 出现 了二 元 化 校在 教育 、人才等 发展方面将 面临许 多新
现象 犯 。目前 ,在签订聘用合 同的事业编 机遇 与新挑战 ,劳动合 同制职 工管理工 作 ' 制职工群体以外 , 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群体 也将 面临许 多新 形势和新要 求 ,突 出表 现 规模也在不 断扩大。以北京大学为例 , 签订 为 以下 几 点 。
( 事业 编制 、企业 编制 、集体编 制) 、身份 劳动服务 , 获得劳动报酬的非事业编制类职 ( 干部、工人) 、岗位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工 , 他们在高校发展过程中承担着保障高校 职员、工勤人员)等进行划分 Ⅲ ,这是对传 正常运转 的许多关键性工作 。
北京大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始末
大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始末自5月中旬以来,SARS在逐渐降温,北大校园里却如同开了锅。
5月12日,许智宏校长致信全校各院、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学校管理层内部已经研究讨论了5个月、先后九易其稿的《大学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交付讨论。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是5月30日。
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以后,6月16日,校方又拿出了第二份征求意见稿,再次提交全校教师讨论。
“第二稿是在第一稿的基础上修改的,更加符合院系的情况,更具操作性。
”许智宏说,“目前的第二稿会更广泛地听取意见,接下来可能还有第三轮征求意见。
”各种各样的意见都出来了。
“与其到处去挖40岁以上所谓‘有贡献’的学者,不如留一些在北大呆了10年或者7年的学生。
”一位青年学子说,“因为只有在这个园子里呆着,才知道什么是‘问学’。
”一个在北大校园网上回应非常热烈的帖子指责:“为了去掉近亲繁殖的虚名,而把自己辛苦培养出来的大量优秀学生推到外面,是一种最大的浪费,无异于对北大的犯罪。
”马上就有人出来反驳:“现在总体来说,北大文科和理科在国内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但是具体到某个学科和专业,有很多都并不是北大老大,国内一些院校在很多学科方面可以和北大并驾齐驱。
从国内引进人从总体上应该不会降低北大师资的水平。
并且过了3年5年以后,北大今年和明年毕业的一些人开始在其他学校崛起,将这些本土人士(所谓‘100%的北大人’)再引进回来,就更加不用担心没有优秀的师资了。
所谓拒绝本校毕业生留校会导致师资水平下降,实际上是一种比较狭隘的观点,这种观点的假设是:高考优秀=本科优秀=研究生优秀=博士生优秀。
”改革方案的六大项内容,几乎每一项都受到了激烈的批评,也都得到了强有力的辩护。
反对意见最集中的,是人文社科院系。
“难道要把我们的文史哲专业改造成美国大学的东亚系吗?”一位教师质问道。
最尖锐的反对意见是:“改革北大,还是阉割北大?这是个中华文化生死存亡的问题,是中华民族共同面临的问题。
北大劳动合同待遇如何
北大劳动合同待遇一、引言北京大学(以下简称“北大”)作为我国著名的高等学府,一直以来都备受求职者的青睐。
那么,作为一名北大的员工,劳动合同待遇又是如何呢?本文将从薪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福利待遇等方面详细介绍北大劳动合同待遇。
二、薪资待遇1. 基本工资北大员工的基本工资根据岗位、职级和绩效等因素确定。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岗位工资根据岗位等级确定,绩效工资则根据个人绩效和学校整体业绩挂钩。
2. 奖金北大员工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多项奖金可以获得。
如年终奖、科研奖励、教学奖励等。
这些奖金根据个人业绩和学校规定发放。
3. 津贴补贴北大员工可以享受多种津贴补贴,如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图书资料费补贴等。
此外,学校还为员工提供一定的住房补贴。
4. 工资调整北大员工的工资调整根据国家政策和学校规定进行。
一般情况下,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一次工资调整。
三、工作时间1. 正常工作时间北大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2. 加班制度北大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加班的,依法支付加班费。
此外,学校还为员工提供一定的带薪年假。
四、休假制度1. 带薪年假北大员工享受带薪年假,根据工作年限和职务等级,员工每年可以享受5-15天的带薪年假。
2. 法定节假日北大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享有休假,并根据国家规定发放节日慰问金。
3. 婚假、产假、陪产假等北大员工在婚假、产假、陪产假等特殊情况下,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享受休假。
五、福利待遇1. 社会保险北大员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学校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住房公积金北大员工依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学校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3. 医疗待遇北大员工享受校内医疗待遇,学校设有校医院,为员工提供医疗服务。
此外,员工还可以参加校外医疗保险。
4. 子女教育北大员工子女可以优先就读北大的附属学校,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北京大学人事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人事管理办法北京大学是中国著名高等学府,对于一个大型学校来说,人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教职工的权益、提高管理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北京大学人事管理办法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并经过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特制定如下:一、总则(一)北京大学人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旨在规范和完善学校的人事管理制度,确保人事决策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二)北京大学的人事管理原则以公开、竞争、择优为核心,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才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职务任免(一)职务任免的原则是公正、公平、择优。
任职人员应具备所任岗位所要求的学术能力、管理能力和领导能力。
(二)职务任免应该严格依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进行,遵循选拔任用公开、多元评价、负责任的原则。
三、人事合同管理(一)北京大学与教职工签订人事合同,明确工作内容、职责和权益,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人事合同的签订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据学校的规定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都是不被允许的。
(三)学校应定期评估人事合同的履行情况,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
四、薪酬福利管理(一)北京大学按照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制定薪酬福利制度,为教职工提供公平合理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二)薪酬待遇根据教职工的职务、工作表现、贡献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确保薪酬与业绩挂钩。
(三)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福利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师资培训等,为教职工提供全面保障。
五、教职工评价与激励(一)教职工的评价应客观、全面、公正,根据工作表现、学术贡献、科研成果等因素进行评定。
(二)评价结果应公布,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相应的激励,包括但不限于晋升、职务调整、职称评定等。
(三)学校应建立多元的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不断创新,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
六、纪律与考勤管理(一)北京大学建立健全的纪律与考勤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教职工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履行职责,违反纪律与考勤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高校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高校聘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家有关人才政策,提高高校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校聘用各类人才(以下简称“人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程序,保障人才的权益。
第四条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人才,建立健全聘用合同签订、履行和解除的制度。
第五条高校应当依法保护人才的知识产权,保障人才的学术自由和言论自由,维护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对聘用人才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保持高校人才队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第七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人才的奖惩制度,激励人才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绩效。
第八条高校应当建立健全聘用人才的培训机制,提升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促进高校人才队伍的专业化和专家化发展。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签订第九条高校聘用人才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聘用的岗位和职责;(三)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四)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五)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条款;(六)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七)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十一条高校聘用不同类型的人才应当签订不同类型的聘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和专项合同等。
第十二条高校应当与被聘用人才协商确定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三条高校应当依法履行用工合同签订程序,确保聘用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第十四条高校应当依法向被聘用人才提供相应的劳动合同,确保聘用合同的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高校应当确保聘用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公平,不得损害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保障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确保聘用人才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高校应当在聘用合同中明确保密义务和知识产权条款,保护聘用人才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
合同制员工管理_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
合同制员⼯管理_合同制⽤⼯管理办法 为进⼀步加强合同制职⼯的管理,稳定合同制职⼯队伍,优化职⼯队伍,保障优质服务,很需要对合同制⼈员做好相应的管理!所以,下⾯就赶紧跟着店铺⼀起来看看合同制⼈员管理的相关资料吧! 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为给医院建设发展提供⼈才保证,根据国家、北京市和上级有关⽂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以推进⼈⼒资源制度的改⾰,为各类⼈才的合理使⽤和发展进⼀步营造良好环境,特制定合同制⼈员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部门必须符合有利于⼯作;有利于发挥⼈员技术特长和个⼈才能;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原则。
第⼆条、按岗位聘⽤,规范“进、管、出”等环节的管理⼯作。
对专业技术⼈员,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控制⽐例,实⾏岗位聘⽤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相统⼀。
实⾏“评聘分开”按岗择优聘⽤。
对国家已实⾏执业资格证书注册制度的岗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
对管理⼈员,根据岗位职责和⼯作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根据管理⽔平、业务能⼒、⼯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的等因素择优聘⽤。
对⼯勤⼈员,明确各⼯勤岗位的职责、权限、⼯作内容和聘⽤条件,按岗择优聘⽤。
第⼆章实⾏劳动合同 第三条、⽤⼈部门应如实介绍岗位要求、⼯作内容、⼯作时间、⼯作报酬、⼯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向⽤⼈部门如实提供本⼈的⾝份证和学历、就业情况、⼯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四条、劳动合同由⽤⼈部门的法定代表⼈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与劳动者以书⾯形式订⽴,⼀式2份,当事⼈双⽅各执⼀份。
第五条、合同的有关情况 ①、意向合同书:根据岗位需求,劳动者不能到岗⼯作之前签订聘⽤意向合同书。
②、合同制员⼯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签订合同制员⼯劳动合同。
③、返聘协议书:本院退休⼈员由于岗位需要继续⼯作的,签订返聘协议书。
④、外聘协议书:根据岗位需求科室临时聘⽤有执业资格⼈员在岗⼯作的,签订外聘协议书。
第三章实施程序 第⼀节签订劳动合同流程 第六条、拟聘⽤合同制⼈员的科室,填写聘⽤⼈员申请表。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用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学校与劳动合同制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满足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各项事业发展对人力资源的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人员,是指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由劳务派遣机构派往我校工作,未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由学校(或二级单位)经费列支薪酬的工作人员。
学校高层次引进人才、退休返聘职工以及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不纳入劳动合同制人员管理。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人员的人事关系由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机构代为管理。
劳务派遣应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服务机构承担。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遵循“按需设岗、精简高效、从严控制”的原则,学校依据申请设岗部门的岗位编制缺员情况及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实际工作需要设岗,劳动合同制岗位占用人单位编制。
满编、超编及有待聘人员的单位,原则上不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
第五条符合设岗条件的单位,在提出设岗申请前,原则上应先从学校在编人员中选聘,或选用勤工助学学生,在无合适人选或该岗位不适合选用勤工助学学生的情况下,方可提出设岗申请。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其岗位定义如下:(一)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二)管理岗位是指担负管理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三)工勤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在落实经费来源的前提下,提出设岗申请,报人事处审批。
人才交流中心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公开招聘。
第三章人员招聘第八条劳动合同制人员的招聘分为自主招聘和劳务派遣招聘两种方式。
自主招聘由学校直接招聘,确定劳动关系;劳务派遣招聘按劳务派遣协议和相关规定执行。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离职转单
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离职转单
兹有同志,职工号办理离职手续,请下列单位予以协助办理。
注:请先到下列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及盖章,最后到人事部合同办办理离职。
所在单位
已签订解除/终止合同协议书,并办理了工作交接,同意离职。
聘用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学院中控
已注销全院门禁。
门禁制卡室负责人:
年月日
校园卡中心
已办理注销手续
校园卡管理与结算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图书馆
已办理图书借阅功能注销手续
人事部合同办:勺园5甲319
图书馆公章
年 月 日
集体存档职工还需办理以下手续(户籍不在学校的,直接到海淀人才转档)
户籍办公室
本人户口已迁出
保卫部集体户籍管理办公室公章
年月日
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校园卡中心:新太阳学生中心B117
海淀人才地址:西四环四季青桥西北角海淀人才发展大厦二层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的通知(京人发[2003]32号)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部门,各市属(市管)高等学校,各市直属事业单位: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2〕50号),现将《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二00三年四月一日北京市事业单位试行聘用合同制有关政策说明1.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员的范围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含聘用具有外国国籍人员以及与其它用人单位保留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都应当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中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原签定的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可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续定劳动合同,也可改签聘用合同,社会保险不能间断。
3.受聘人员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确定受聘人员下列工作年限可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1)在本单位工作的连续工龄;(2)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复员、转业到本单位之前在部队服役的年限;(3)因工作需要,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并办理手续调入本单位之前的连续工龄;(4)因机构改革整建制撤销、合并,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工作后,在原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
4.试用期的适用范围及试用期限的确定试用期只适用于聘用新调入的人员,并且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应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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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校发[2010]115号
(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权利、义务关系,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促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合同制职工,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及企业编制管理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人事户头的学校二级单位,包括院系(所、中心)、党政职能部门、后勤单位、直属附属机构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是北京大学职工的组成部分,其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依法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校人事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用人单位的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相关政策咨询与培训。
第六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统一纳入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由人事干部负责日常事务。
第二章岗位设置
第七条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
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岗位设置年度计划报校人事部审核,并依据校人事部核定的岗位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第八条设置劳动合同制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具有足够经费,确保合同期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第三章人员聘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成立聘任小组,负责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事宜。
用人单位的下属机构、挂靠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聘用劳动合同制职工。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劳动合同制职工的聘用手续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负责人作为北京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须参照北京大学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结合本单位实际,补充或细化有关条款。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校人事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续签劳动合同,必须在本次劳动合同期满前两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
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合同制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须在本次合同期满前三个月报校人事部审核批准。
未经审批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学校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依法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支付工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纳部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劳动合同制职工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学校人事部不定期发布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的指导意见,作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标准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岗位职责、经费预算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标准及管理办法。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实行实名发放制,校人事部每月制定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发放单,由校财务部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按月统一发放。
对于未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不得发放工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由学校统一发放工作证件。
图书借阅、食堂就餐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党团组织关系、工会组织关系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符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报条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学校协助申报。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原则上实行社会化评审,按照其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
若所申报系列不在社会化评审范围内,在北京大学连续工作三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经用人单位同意及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委托,可申请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代评。
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制职工依法享受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公休日、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
第六章考勤及考核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考勤考核具体办法,并报校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对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做好考勤记录工作。
考勤记录应按实际上班时间进行记录,能反映正常上班时间的小时数,如安排加班的,能反映当天加班的小时数。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制职工试用期满和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考核办法对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工作档案。
第七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学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双方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校人事部。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制职工的人事档案原则上应存放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事档案管理机构,由本人办理个人存档手续。
符合集体存档条件的,可将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北京市人才服务机构的北京大学集体户。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建立工作档案,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日常考勤、年度考核材料、奖惩记录材料、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还应保存2-3年,工作档案需要归入本人档案的,应即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人事主管及人事干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的劳动用工政策,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劳动政策培训。
学校鼓励用人单位聘请专业机构为本单位制定科学合理、严格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北京市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或因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隶属北京大学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的管理,同时接受校人事部的监督;如需通过学校办理相关事务,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按时向学校缴纳劳动合同制职工管理费。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经2010年7月9日第749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
执行,《北京大学流动编制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北人发2000[10]号)、《北京大学聘用各类非正式编制人员暂行管理办法》(校发2003[6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校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