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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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5.09.05•【字号】川财教[2005]139号•【施行日期】2005.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教[2005]139号)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文件的精种,决定设立“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现将《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二00五年九月五日附件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参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设立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四川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由省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省地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分为四川省政府奖学金和四川省政府助学金两种形式(以下简称省奖学金,省助学金)。

省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省奖学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资助2000名学生。

省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省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城镇学生每人每月90元、农村学生每人每月12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2万名学生。

第三条省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本科生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323+X”创新人才培养计划,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双学位”教育的通知》(川学位[2009]6号)文件精神,学校实行全日制本科生跨学科修读双学位教育,允许学有余力本科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跨学科修读双学位,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

为了规范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四川大学“双学位”是指学有余力的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以辅修方式修读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课程(医学类专业除外)。

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并完成跨学科门类的另一专业规定课程者,可同时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专业设置、培养方案、教学方式第三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确定开设专业,报四川省学位办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四条双学位教学培养计划和教学要求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以确保双学位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由学院根据主修专业培养规格和要求确定60~70学分课程作为双学位的核心课和主要实践教学环节(含毕业论文或设计)。

第六条双学位培养计划由教务处于每学年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教育实行单独组班和跟班修读管理。

1、单独组班的专业,采取周末或晚上集中授课的方式开设双学位课程,完成实践环节教学任务。

2、跟班修读的专业,按照主修专业选课方式选修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完成实践环节教学任务。

第三章修读条件第八条四川大学在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5年及以上学制的学生可在三年级),学有余力,均可申请双学位学习资格(学生须跨学科门类选择双学位学习),经双方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九条获得修读双学位学生的学籍关系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确因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止学习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双学位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同意后,可终止双学位学习。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四川大学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四川大学(以下称川大)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川大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到西藏从事艰苦行业的应届毕业生除在拉萨城区的均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关于第四条和第五条内容尚不明确的参看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界定》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川大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篇一: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20XX版)川大研〔20XX〕3号关于印发《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校内各相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学校制定了《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四川大学20XX年1月23日附件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充分调动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学术创造力,促进研究生的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XX〕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XX〕887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财教〔20XX〕2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

一、奖助对象除委培以外的四川大学全日制博士和硕士研究生。

1二、奖助体系的构成与奖助标准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由国家奖助金和学校奖助金两部分构成,国家奖助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金包括学校学业奖学金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

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三助”岗位津贴包括助研(:四川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实施方案)岗位津贴、助教岗位津贴和助管岗位津贴,奖助标准及相应的奖助比例如下表所示。

说明:1.学业奖学金用于学生的学费补助,具体金额参照各专业学费标准和国家规定的学业奖学金上限确定。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上限为218000元/年;硕士生学业奖学金一、二等上限为12000元/年,三等奖按半额学费确定,不超过6000元/年。

2.博士研究生“助研岗位津贴”金额中,一等、二等、三等奖获得者博士生导师承担不少于500元/月×12月。

学生处关于本科生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的实施意见

学生处关于本科生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的实施意见

学生处[2012] 号签发人:朱健学生处关于本科生勤工助学基金使用的实施意见勤工助学工作是我校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措施,为了更好地组织安排校内勤工助学活动,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报酬标准: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一)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

每周勤工助学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酬金不高于400元。

(二)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

每小时酬金按照上海市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制定。

二、勤工助学办公室对参与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统一的上岗培训,获得勤工助学上岗证的同学才能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各用人单位应加强勤工助学日常管理,按月对学生上岗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录在勤工助学上岗证中,勤工助学办公室将定期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上岗证考核记录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用人单位聘请勤工助学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不得低于60%。

四、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向勤工助学办公室申请下一年的勤工助学额度预算(岗位数、岗位名称、报酬标准和管理办法),并根据核定的预算使用,超额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各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原则上院系为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或学生工作负责人,机关部处和直属单位为部门副职以上领导)负责勤工助学报酬清单审批工作,同时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勤工助学学生和制作报酬清单(不得由学生制作)。

各用人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报酬审批工作的主管领导名单和勤工助学管理人员名单交勤工助学办公室。

对未经各用人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和未有专人制作的报酬清单勤工助学办公室将不予发放。

六、勤工助学基金支付原则:(一)勤工助学酬金由学校勤工助学基金全额支付。

主要包括:学校文件规定项目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经常务副书记或常务副校长批准的学校重大临时任务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面向广大师生服务的勤工助学岗位酬金。

《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为探索新形势下综合型大学实践教育教学新模式和新途径,加强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的规范管理,结合学校近年来创新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学校组织相关部处、学院进行了认真讨论,制订《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

四川大学本科生各类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3.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申请表4。

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审核汇总表四川大学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强化我校本科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促进大学生“进实验室、进课题组、进科研团队”,根据学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要求,结合学校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在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的经历和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教育学分的申请范围1、参加各种学术性社团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2、个人自主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研究,参加学院、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科学探索、科研训练等“进实验室、进课程组、进科研团队”等活动,达到一定时间,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认可者;3、参加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培训或实践;4、参加自主立项或教师的实验技术创新项目,参加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共享仪器设备操作等技能培训,参加小发明、小科研等创新实验活动;5、参加国际合作项目与海外研修计划,参加的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讲座(包括海外文化讲座);6、参加国际、国家、省市、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实验技能竞赛;7、获得计算机证书与外语证书,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注册资格证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业认证考试证书;8、获得科技成果、科技发明专利;9、发表论文、作品;10、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四川大学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创新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四川大学本科生创新教育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强化我校本科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促进大学生“进实验室、进课题组、进科研团队”,根据学校创新人才培养体系的要求,结合学校开展创新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教育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在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的经历和所取得的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教育学分的申请范围1、参加各种学术性社团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2、个人自主参与教师科研课题研究,参加学院、学校和国家组织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科学探索、科研训练等“进实验室、进课程组、进科研团队”等活动,达到一定时间,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认可者;3、参加社会实践、创业就业培训或实践;4、参加自主立项或教师的实验技术创新项目,参加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共享仪器设备操作等技能培训,参加小发明、小科研等创新实验活动;5、参加国际合作项目与海外研修计划,参加的学术报告会或学术讲座(包括海外文化讲座);6、参加国际、国家、省市、学校及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竞赛、实验技能竞赛;7、获得计算机证书与外语证书,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注册资格证书、专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业认证考试证书;8、获得科技成果、科技发明专利;9、发表论文、作品;10、经学校认定的其他活动或项目。

具体内容见《四川大学本科生各类创新教育学分评分表》(附件2)。

第四条自2008级本科教学计划开始,2个创新教育学分已列为必修学分。

若学生所获创新教育学分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要求的2个必修学分,超出学分可以冲抵教学计划中相关选修课程的学分,但冲抵选修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得超过6学分(长学制学生可适当增加冲抵选修课学分,但最多不得超过8学分)。

第五条创新教育学分的申请与审核认定1、各学院、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等部处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创新教育学分宣传、申报、审核、汇总、公示、上报等工作。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中的相关内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学生是指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大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其组成由主管校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和各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等,负责对学校勤工助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七条学校学生工作办公室下设“***大学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日常管理工作,并监督和管理用工单位。

各用工单位需指定专人,用于负责参与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和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资助中心职责:(一)负责制定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校勤工助学工作。

(二)负责审核学校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并负责对校内用工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三)指导用工单位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进行审批。

(四)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发放学校校内勤工助学酬金。

四川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20版)

四川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20版)

请)
学生个人申请—基层单位评审
公示—高校评审公示—省教育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等材
厅、财政厅汇总评审结果并报 料,具体由各高校确定。
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每 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年9月开始申请,11月完
成评审
学生个人申请—院系评审公示
—高校评审公示—省教育厅、 登录四川学生资助网注册申请(前往申
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春 季学期动态调整;学生 开学后向就读学校申请
全省平均资助比例约为在校生的 30%
平均2000元/生·年(具体标准由各地
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
定,可以分为2-3档);建档立卡贫困
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特殊困难
群体学生,一般应享受2000元及以上 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春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录取通知书(新 生)或学生证(在读学生)、申请学生和 共同借款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 件
3.学生在校期间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
补贴; 4.贷款年限及利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 行。
一次申请,分年发放。 每年9月开始,贷款办理 11月结束
个人申请-高校审核-银行审核 -发放贷款
川财教〔2014〕1号
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四川籍家庭经济困难 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 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和 预科生
开办高校需 和当地农行 签订合作协 议
校园地: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 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 学位)学生、研究生和预科生
1.贷款标准:研究生最高12000元/生·
年,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第二学士
四川省学生资助政策体系(2020版)
学段 项目名称
资助范围

四川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四川学生资助工作制度

四川学生资助工作制度四川学生资助工作制度一、引言学生资助工作是落实国家教育方针,保障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

四川学生资助工作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不断健全与完善资助政策和制度,力求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受到合理的资助。

二、资助政策1. 助学金制度:设立助学金,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综合评定标准,进行资助。

按照困难程度分为低档、中档、高档助学金,确保资金合理分配。

2. 助学贷款制度: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低利息的助学贷款,帮助他们解决学费、生活费等问题,毕业后根据其经济状况还款。

3. 勤工助学制度:鼓励学生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岗位,既可以赚取部分生活费,又可以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

4. 学费减免制度:对于困难家庭的学生,根据其经济情况可以享受学费减免政策。

三、资助对象1. 经济困难的学生: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确保资助精准落实。

2. 优秀学生:对于成绩优秀、品行良好的学生,给予适当的资助奖励,激励他们更好地学习。

四、资助标准1. 助学金:根据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定。

2. 助学贷款: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贷款金额,收取低利息。

3. 勤工助学:根据工作时长和工作性质确定相应的工资标准。

4. 学费减免: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确定学费减免幅度。

五、资助管理1. 申请与审核:学生提出资助申请,学校负责审核,确保资助对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资助责任人:学校将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资助工作,与学生建立联系,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并及时提供帮助。

3. 资助监督:建立健全资助工作监督机制,实施层层审核,确保资助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4. 资金管理:学校设立专门的经费管理部门,对学生资助经费进行专项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六、宣传与教育1. 宣传政策:学校定期组织学生和家长会,向他们宣传相关的学生资助政策和制度,让他们了解并积极参与。

四川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办法

四川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办法

四川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四川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指在校就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已经办理休学手续或从事自主创新创业的学生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其常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受理并确定校内各单位提出的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申请,指派专门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开展工作,以及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四川大学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下设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该中心是由志愿为学生服务的学生组成的非营利性学生“四自”服务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学工部资助中心的指导。

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对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日常管理,积极寻求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及时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账户支付勤工助学学生工资(仅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的勤工助学岗位),优秀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查和评选。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

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自立精神,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良好形式,也是大学生通过诚实劳动获取报酬,解决经济困难的重要渠道。

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使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具有太原理工大学学籍的在校本、专科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学校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申请参加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报酬。

第四条我校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

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来配合学工部(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学工部(处)下设“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在本院学生资助工作组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本学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包括本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实施、总结、管理等相关事宜。

第三章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中心的职责第八条开发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一条制订和完善学校勤工助学的各项规定和办法。

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附件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形成良好的学生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表彰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文体活动、社会工作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

第三条 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分为荣誉奖类(以授予荣誉称号为主的精神奖励)和奖学金类(以颁发奖学金为主的物质奖励)。

第四条 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教育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除特别注明外,适用范围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表彰奖励评审机构第六条 学校成立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2-责各类表彰奖励评定规则的制定、修改及最终审核。

第七条 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其他相关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及院系师生代表。

下设四川大学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和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各基层培养单位(学院、中心、所)应成立学生表彰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按照各种表彰奖励项目的具体要求,做好本单位获奖学生候选人的遴选工作。

第九条 国家级和省级学生表彰奖励由国家和省级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学校按要求进行我校相关奖项候选人的初评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社会奖学金的表彰奖励由学校同设奖单位协商决定。

第三章 表彰奖励的类型、标准与比例第十一条 荣誉奖类(一)国家、省级奖励项目四川省优秀毕业生,由四川省教育厅组织实施,每年评选一次。

学校按应届毕业生人数的%推荐参评。

1国家、省级奖励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相关部门的文件精神调整项目。

(二)校级奖励项目-3- “百佳”学生个人及集体,具体含“百佳”学生名、1.100“百佳”班级个、“百佳”班长名、“百佳”寝室及寝室长或5050学生社区干部各个(名)。

四川大学学生奖励评选表彰办法

四川大学学生奖励评选表彰办法

四川大学学生奖励评选表彰办法来自: 作者: 发表时间: 2005-04-18 21:00: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疏导方针,以正面教育和表扬先进为主,重视养成教育和自我教育,把思想政治教育与评定优秀学生和其他表彰奖励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国家任务计划形式录取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优秀学生第四条按国家任务计划形式录取的本、专科生,符合标准者即可获得由学校表彰的优秀学生称号。

第五条优秀学生必须符合的标准是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模范带头作用。

评选时试行德、智、体综合评估制,具体标准是:(一)把德育放在首位,做社会主义事业的优秀接班人1、树立了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道德品质优秀,举止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及《大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具有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同学、尊敬老师、学雷锋做好事,敢于同坏人、坏事和不良倾向作斗争。

4、严格按照《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规范自己的行为,达到规范要求。

5、本年度内认真参加校、院组织安排的课余社会实践活动和义务劳动在5次以上。

6、认真上好马列主义理论、形势政策、法律基础、思想品德等思想政治教育课,有课堂笔记和心得体会。

(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学习,成绩优秀1、坚持学习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学习刻苦努力,上课、自习时间专心学习,树立了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好学风。

2、学习成绩优秀(或优多良少)。

按各科成绩总平均分算出实际得分,即总平均分X0.30=综合评估中的学业成绩。

或根据学分制管理条例计算出平均学分绩。

2016年《四川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1)

2016年《四川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1)

四川大学2016年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不含独立学院学生)。

第二章奖励的种类第三条先进集体(一)校级先进班集体(二)院级先进班集体第四条先进个人奖(一)优秀学生奖1、十佳学习标兵2、校级优秀三好学生3、校级三好学生4、院级三好学生(二)优秀学生干部1、校级优秀学生干部2、院级优秀学生干部(三)优秀毕业生1、省级优秀毕业生2、校级优秀毕业生3、院级优秀毕业生第五条单项奖(一)精神文明奖(二)公益活动先进奖(三)自立自强奖第六条政府、企业和其它奖(助)学金(一)国家奖(助)学金(二)国防奖学金(三)乐山—菲尼克斯奖学金(四)广州助学金(五)刘永行奖学金(六)唐鸿军奖学金第三章先进班集体的评定第七条 评选条件(一)积极上进,思想作风好。

集体成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开展党、团组织生活与班会活动,积极要求上进,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文明礼貌,班风好。

有较强的班委、团支委,学生干部能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联系群众,有热心为同学服务的精神,在各项工作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能及时、主动地向学校、学院有关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同学的学习、思想状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集体成员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文明礼貌、尊师爱校、爱护公物、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各种健康的科技、文体活动,集体成员在学年内无处分纪录。

(三)学习勤奋,学风好。

集体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在实习、实验等实践性环节中严肃认真。

集体成员学业成绩优良率达80%以上,三、四年级全班学生国家英语四级通过率在80%、四川省计算机二级通过率在90%以上,并在同年级中名列前茅。

四川大学08级08-09综测细则

四川大学08级08-09综测细则

华西临床医学院2008级2008-2009学年度学生综合素质评分细则最终稿本加分细则严格按照“临医之风”学生素质教育规划手册及院学工部、院教务处、院学生组织相关文件而制定。

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同学们一年来在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作出客观的评价。

下面即为相关评分细则:一、校级以上:2008年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特等、一、二、三奖分别奖励15、12、10、8分、参与者加0.5分,但不累计。

二、校级:1、四川大学运动会1—6名分别奖励6、5、4、3、2、1分,7—16名奖励0.8分,其他参加但未进入前十六名的奖励0.5分。

2、“凤凰展翅”合唱比赛获第四名(二等奖),参赛人员每人奖励3分3、校级优秀团员,团干每人奖励5分4、军训优秀学员奖励3分。

5、校级迎新晚会参与演出者加0.5分。

6、校级刊物上发表文章刊发一次加2分,同一稿件不累加。

7、我最喜爱的团组织生活,一等奖,每人奖励2分。

8、赢在川大百科知识竞赛(决赛)第四名(三等奖)每人加2分。

9、校级展板制作比赛获1—3等奖分别奖励4、3、2分。

10、省健力宝杯啦啦操比赛,优胜奖每人加2分。

11、“家乡菜”烹饪比赛获1—3等奖分别加5、4、3分,优胜奖加0.5分。

12、校级优秀班级、团支部所在班级每人奖励2分。

13、江安杯足球赛获1—3等奖,参与同学每人奖励4、3、2分。

三、院级:1、院级优秀团员,每人加5分。

2、学院优秀班级/团支部,所在班级同学每人加1分。

3、参加08级迎新晚会演出(话剧、歌舞节目、主持等)每人加1分4、“闪亮英姿”英语演讲比赛1—3等奖分别加6、4、2分,只进入决赛每人加1分,其中获得“个人最佳表现奖”按该活动的二等奖加分,但与该活动奖项不累加,取最高分。

5、在全国、省级、市校级刊物发表非论文稿件每篇分别加5/次、3/次、2/次(同一稿件只取最高分);院级报纸刊物1/次(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发表与学院、学校相关的新闻、通讯在学校学院网站0.2/次(累计不超过5分)。

大学生勤工俭学--以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为例

大学生勤工俭学--以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为例

大学生勤工俭学--以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为例
王超义;白金明
【期刊名称】《青年时代》
【年(卷),期】2015(000)008
【摘要】本文探讨大学生勤工助学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及跨世纪的综合素质人才培养中的意义和作用,分析高校勤工助学的思想认识及具体运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则提出开展勤工助学的思路。

【总页数】1页(P130-130)
【作者】王超义;白金明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四川眉山 620860;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四川眉山62086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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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为例 [J], 张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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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四川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生是指在校就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已经办理休学手续或从事自主创新创业的学生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其常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受理并确定校内各单位提出的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申请,指派专门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开展工作,以及与勤工助学相关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四川大学的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下设的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该中心是由志愿为学生服务的学生组成的非营利性学生“四自”服务组织,在业务上接受学工部资助中心的指导。

第九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对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进行日常管理,积极寻求校外的勤工助学岗位,拓宽学生勤工助学渠道;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及时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账户支付勤工助学学生工资(仅对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的勤工助学岗位),优秀勤工助学学生的审查和评选。

第三章学校的职责第十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订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第十三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

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在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每月按时收集、审核校内各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报酬单位的勤工助学学生工资报表,并将收齐的报表交至学生资助中心并协助资助中心发放报酬。

第十六条协助学生处理他们与校内各使用科研助理、后勤服务等自筹资金支付单位的相关问题,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十七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及计酬原则第十九条申请原则: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定,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其中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报酬的应以行政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等非营利性单位为主;后勤服务、科研助理等勤工助学岗位,原则是由后勤集团和科研项目费用支付薪酬。

第二十条申请办法:由设岗单位提出设置岗位的必要性、工作范围、工作量、需要勤工助学学生的数量、指导教师、招聘办法、管理考核办法,薪酬支付标准和支付办法等材料(见附件中“四川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并将材料交至学工部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资助中心将材料转交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由该中心统一发布勤工助学信息,学生自愿报名(由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岗位报名时需持辅导员推荐信、加盖学院公章),由校内用人单位在报名人员中进行选拔,择优录用,也可委托勤工助学中心代为选拔,最后由用人单位确定;学生录用信息应在勤工助学中心备案,如果需要中途更换学生,也需要向勤工助学中心申请并经公开申报选拔。

第二十一条选拔、管理原则:谁使用,谁选拔;谁使用,谁培训;谁使用,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

第二十二条岗位类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固定岗位是指持续1 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 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三条设岗及计酬原则:由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每学期初,由设岗单位填写《四川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交由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确定岗位。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支付标准原则上为每小时 8元,原则上本科生每月不超过 320 元,最高不超过 400 元。

第二十四条临时岗位:以工时定岗位,此种岗位以工时计薪酬,岗位薪酬标准不得低于 8 元/小时,具体薪酬标准可视临时岗位的工作强度商定;原则上各单位不得自行设置由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的临时岗,如确有需要,应向学工部学生资助中心申报,执行一次一批的审批原则。

科研助理、后勤服务等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参照上述标准,由供需双方协议执行,但不得低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报酬的勤工助学岗位的薪酬标准。

第二十五条岗位数: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的数量,全校设置勤工助学专项资金支付的勤工助学岗位数量暂定为 900 人(均为固定岗位)。

科研助理、后勤服务助理等自行支付报酬的岗位,数量不限,固定岗或临时岗不限。

第二十六条各用工单位须指定一名老师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学生的工作。

使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勤工助学学生报酬的单位须在每月5 号前将学生上月《工资报表》报至学工部资助中心。

每个学期各单位要将学生的考核表交至勤工助学中心,每年可填写一次优秀勤工助学学生推荐表并交勤工助学中心,作为年度评选优秀勤工助学学生的依据。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及计酬原则第二十七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见附件“校外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学生使用申请表”),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供审验)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鲜章)、纳税证明原件(供审验)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供审验)及复印件,原件审验后即返还,介绍信及其它复印件留档备案。

经审核同意,勤工助学中心按用人单位工作要求向全校发布勤工助学招聘信息,受用人单位委托推荐学生;如用人单位需要面试选拔的,负责全程监督;用人单位选定的学生,需与学生签订“四川大学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应在协议中约定勤工助学的时间、方式、方法、工作范围、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意外保险、劳务纠纷的处理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勤工助学中心应登记学生的情况,并留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备案,学生本人需向勤工助学中心签订校外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校外个人聘请学生勤工助学,原则上只支持有偿家教项目。

其申请和管理办法为:有该项需求的家庭,由家长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出示由家庭所属社区、村委会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该家庭全体成员无精神病患者、无犯罪记录的证明到勤工助学中心登记办理,勤工助学中心应审验资料的真实性,并向全校公开家教招聘信息,并提供供需见面场地,达成协议后双方需签署“四川大学学生家教服务协议”,约定家教服务的时间、地点、报酬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学生本人需向勤工助学中心签订校外安全责任自负承诺书。

第三十条校外勤工助学原则上每月最高不超过 40 小时,酬金标准不得低于校内各岗位勤工助学工资标准(40 小时的最低月薪 330 元,按日计酬的不得低于 39.1 元每天,按时计酬的不得低于每小时 9 元);从事家教勤工助学的学生执行小时工资制;寒暑假或者学生进入实践、实习阶段,学生可进入基本全职工作的情况下,月酬金不得低于 850 元(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 2011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报酬标准和支付方式可在不低于上述标准的基础上由用人单位或个人与所用学生书面约定。

第三十一条各用工单位需指派一人作为单位与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的联系人,并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日常管理、指导和考核,每个学期各单位(家教户主也可)要将学生的考核表交至勤工助学中心,每年可填写一次优秀勤工助学学生推荐表并交勤工助学中心,作为年度评选优秀勤工助学学生的依据。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

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前文中所引用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最低工资标准的相关规定为2011 年成都市政府的规定,因这两项标准政府会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标准公布,则本办法中采用的数据以公布的最新标准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大学党委学生工作部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附件:1、四川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2、四川大学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登记表(非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3、校外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学生使用申请表4、四川大学家教服务需求信息表5、四川大学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6、校外用人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聘用协议(样本)7、四川大学家教服务协议(样本)8、四川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资报表(勤工助学专项经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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