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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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8•【字号】吉政办发〔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5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8日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

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是维系生态安全格局、维护生态系统功能、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是生态保护红线区行政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生态保护、恢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生态保护责任。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资源使用者和管理者是具体责任主体。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综合评估评价,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畜牧业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行业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区管理工作。

落实“三线一单”提高生态环境空间管控能力——以吉林省为例

落实“三线一单”提高生态环境空间管控能力——以吉林省为例

落实“三线一单”提高生态环境空间管控能力——以吉林省为例农工党吉林省委会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省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文以吉林省为例,提出“三线一单”总体设计思路,并从工作机制、配套政策和技术支撑等三方面提出建议。

一、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但局部区域问题突出(一)生态环境质量状况。

2018年,全省空气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为90.3%,同比增加7个百分点;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3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0%。

吉林省水环境质量下降,41条江河85个国控断面优良水体比例为65.8%,同比下降5.9个百分点;五类和劣于五类水体比例为22.4%,同比增加2.4个百分点。

吉林省土壤环境质量保持平稳,2017年监测超标点位10个,占比10.3%,均为轻微污染。

全省生态环境质量良好,植被覆盖度较高,生物多样性较丰富,生态环境质量指数为69.18,同比无明显变化。

(二)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滞后已成为突出短板。

辽河、饮马河、伊通河等流域部分河段水质持续恶化,沿岸及上游地区生态破坏严重,水生态空间萎缩,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突出。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偏低,截止到2018年年底,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的仅为47.6%;配套污水管网不健全,雨污合流管线长度仍占总量一半以上;重点建制镇大多没有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个别县(市)污水收集率不足50%。

(三)部分区域生态破坏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全省51个各级自然保护区内多数存在工矿企业、采石挖沙、小水电等侵占生态空间的问题。

“绿盾2017”和“绿盾2018”专项行动共排查出3376个问题。

在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67个问题中,直接侵占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有21个。

生态保护单元环境准入与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单元环境准入与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单元环境准入与管控要求一、优先生态保护单元环境准入清单(一)针对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优先保护单元,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部分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二)其他优先保护区域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空间布局引导: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

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改建要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现有三类工业项目原则上结合地方政府整治要求搬迁关闭,鼓励其他现有三类工业项目搬迁关闭。

禁止新建涉及一类重金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二类工业项目。

禁止在工业功能区(包括小微园区、工业集聚点等)外新建其他二类工业项目。

二类工业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得增加控制单元污染物排放总量。

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

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改扩建项目,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严格限制水利水电开发项目,禁止新建除以防洪蓄水为主要功能的水库、生态型水电站外的小水电。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禁水功能在Ⅱ类及以上河流设置排污口,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区域内环境风险防控,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维持与生境保护、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源保护、营养物质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

在进行各类建设开发活动前,应加强对生物多样性影响的评估,任何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不得阻隔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

开展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点区域外来物种入侵管控。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04•【字号】吉政发〔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的通知吉政发〔2017〕17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发〔2016〕43号),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现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吉林省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吉林省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省政府确定由省政府核准的项目视具体项目分别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核准机关;确定由市(州)、县(市)政府核准的项目由市(州)、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作为核准机关。

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机制的探索

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机制的探索

“三线一单”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一张图上落实生态保护、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资源利用管控要求,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2015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三线一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在2018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提出了“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工作要求。

2018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快确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三线一单”编制工作已被纳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中,编制“三线一单”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关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应用机制的探索Exploration on the Implemen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ree Lines and One List" Eco-environmental Zoning Control System■文/杨俊杰 方皓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向高质量增长阶段发展,传统“一刀切”式的环境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当前生态环境综合管理的需求,实施差别化分区管理势在必行。

“三线一单”确定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就是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基础上,确定环境管控单元,并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目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还存在落地应用路径不明晰,应用领域较为狭窄,动态调整与细化机制不完善,与优化营商环境衔接尚不够紧密等问题。

应在不同的环境管控单元上分类施策,发挥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桥梁与纽带作用;加快“三线一单”数据系统建设,发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将“三线一单”成果广泛应用于相关政策的制定调整和各类开发建设的决策实施以及规划环评的审查和项目环评的准入中;另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可以与优化营商环境整合起来,成为“放管服”改革的有力抓手。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综合要求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综合要求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综合要求以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综合要求为标题在当今社会,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球共识。

为了确保各行各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文将从综合要求的角度探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内容。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企业在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前必须取得相关的环境准入手续。

这意味着企业需要在进行项目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评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确保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发展。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环境法规和标准。

这包括了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标准,噪声和振动的控制要求,以及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保护等。

企业在准入清单中需要详细列出各项法规和标准,并对其进行监测和报告。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生产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保障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还要求企业在使用自然资源时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

企业需要制定并执行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的方案,减少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消耗。

同时,企业还需要采取措施保护生物多样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永久性破坏。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推动企业从传统的线性经济模式转向循环经济模式,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还要求企业在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和生态风险时能够做出有效应对。

企业需要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措施,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可能存在的生态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确保在风险事件发生时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修复环境损害。

这一要求的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和灾害。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还要求企业要积极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和社会责任。

企业需要及时公开环境监测数据和环评报告,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估。

同时,企业还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公益活动。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管控方案(示范文本)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管控方案(示范文本)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管控方案(示范文本).doc县“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示范文本)目录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成果1二、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2三、县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31附件:工业项目分类表32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成果县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55个。

其中优先保护单元38个,面积为9.2265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50.43%。

重点管控单元16个,面积为12.522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6.84%,其中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11个,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单元5个。

一般管控单元1个,总面积78.172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4.273%。

表1县环境管控单元划定情况表单元类别个数(个)面积(km2)面积比例(%)优先保护单元389.226550.43重点管控单元产业集聚117.934.488城镇生活5.358.8196合计1612.522.684一般管控单元178.1724.27326二、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表2县环境管控单元准入清单“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单元管控空间属性“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要求重点管控对象环境管控单元编码环境管控单元名称管控单元分类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开发效率要求_H330XXXX0001县大坑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地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准入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

区域内不得新设排污口。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

完善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大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_H330XXXX0002县分水江潘家桥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先保护单元优先保护单元执行优先保护单元总体准入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

区域内不得新设排污口。

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隔离和防护设施建设,提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管理水平。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吉政办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20〕2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2日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现就全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健全充分发挥省和市县两个积极性体制机制,适当加强省在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事权,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和市县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省与市县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建设好、保护好吉林的自然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建设美丽吉林、实现全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7〕10号)要求,合理划分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吉政函〔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吉政函〔2020〕10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现就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统称“三线一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特别是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筑牢东北生态安全屏障,强化黑土地保护利用,推进东中西“三大板块”建设,优化“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底线思维。

将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底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确保生态环境安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坚持因地制宜。

根据生态环境特征、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管控措施,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协调。

加强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协调衔接,突出省级发展规划的统领作用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作用,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调整和动态更新。

(三)总体目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6〕2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有效维护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为做好相关工作,实现到2020年年底前,全省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国土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改善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实施严格管控措施。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实践,是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重要手段,是科学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基础,是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按照“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全面协调、系统完整,优化空间、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区分策”的原则,科学划定并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我省的生态优势更突出,白山松水更秀美,经济发展更健康,人民生活更幸福,让吉林大地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研究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研究

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研究发布时间:2022-07-13T08:11:32.348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第3月第5期作者:潘莹[导读] 现如今,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其中一项十分关键的内容,潘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南京 210000摘要:现如今,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编制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其中一项十分关键的内容,本文根据产业园区分布广、规模适中、企业聚集的突出特点,给出了适合于产业园区内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写方式、流程等内容。

具体而言,根据产业园区域和所在区域的经济情况以及环保目标,从行业准入、空间布局、污染控制、环保风险管控、自然资源挖掘与开发利用等角度入手,给出产业园区域的准入条件与监管标准。

关键词: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指:针对环保控制单元(即实现生态建设保护红线和生态建设空间、环保品质底线要求目标、资源上线的控制范围),在统筹考虑“三线”的环保管理要求后,用清单形式表示的生态与环境保护市场准入标准,内容大致涵盖了污染排放量、资源空间布局、环境风险防控,以及对资源开发与利用的相关领域。

生态建设环境准入要求清单,不只是政府项目三线一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三线一单成果系统的重点技术项目,是政府部门以提高生态环境效率为核心、强化对空气监管的关键手段,是政府项目环评实施管理的重要抓手。

1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难点“三线一单”自然具备系统化和整体的特点,但因其并未具体化面向社会经济环境发展活动,在环境管理流程中引入时机又早,生态环境市场准入目录中很难明确提出细致化的管理工作目标。

如此具体内容和详细的监管方法,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与污染特点变化快的情形下非常容易“落伍”,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形成了不合理的约束;而如果明确提出的环境保护监管要求又不够宏观,在后续执行中极易遇到无法落地,不具备实际意义的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有效维护生态安全,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加快推进绿色发展,努力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为做好相关工作,实现到2020年年底前,全省生态安全格局基本形成、国土生态空间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总体改善的目标,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明确要求科学划定生态红线,实施严格管控措施。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实践,是加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重要手段,是科学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基础,是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绿色发展理念,深刻认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把生态保护红线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作为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按照“保护优先、源头预防,全面协调、系统完整,优化空间、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分区分策”的原则,科学划定并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切实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我省的生态优势更突出,白山松水更秀美,经济发展更健康,人民生活更幸福,让吉林大地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家园,给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二、准确把握具有吉林特色的生态特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要树立绿色理念、维护绿色底色、坚持绿色形态、推动绿色方式、增进绿色福祉,准确把握我省突出的生态特征,保护好生态区域、生态要素和生态资源,为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添加强劲的“绿色动力”。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包含内容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包含内容
3.对于取水总量已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提出禁止高耗水产业准入的要求;对于地下水禁止开采区或者限制开采区,提出禁止新增、限制地下水开发的准入要求;
4.针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新建、改扩建采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施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包含内容
清单类型
准入内容
空间布局约束
1.针对生态保护红线,明确不符合生态功能定位的各类禁止开发活动;
2.针对生态保护红线外的生态空间,明确应避免损害其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产品质量的开发建设活动;
3.针对大气、水等重点管控单元,开发建设活动避免降低管控单元环境质量,避免
环境风险,管控单元外新建、改扩建污染型项目,需划定缓冲区域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如果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现有污染源提出削减计划,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开发建设活动,新建、改扩建项目应提出更加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如果区域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禁止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2.如果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新建、改扩建项目保证区域环境质量维持基本稳定
环境风险防控
针对涉及易导致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物质的生产、使用、排放、贮运等
新建、改扩建项目,提出禁止准入要求或限制性准入条件以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资源开量;
2.针对新建、改扩建项目,明确单位面积产值、单位产值水耗、用水效率、单位产值能耗等限制性准入要求;

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附件2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一、全省总体准入要求管控领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全省总体准入要求空间布局约束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引入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现状企业,应制定调整计划。

生态环境治理措施不符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资源能源消耗高、涉及大量排放区域超标污染物或持续发生生态环境投诉的现有企业,应制定整治计划。

在调整、整治过渡期内,应严格控制相关企业生产规模,禁止新增产生环境污染的产能和产品。

强化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在防止污染转移的基础上,应积极承接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吸纳就业的产业,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球团、焦炉、高炉等设备。

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以及涉及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前提下,应当在依法设立、基础设施齐全并具备有效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吉林省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吉林省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临江市、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白山市浑江区、白山市江源区、敦化市、和龙市、安图县、汪清县、通榆县人民政府: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是保障区域范围生态安全、保持并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提升生态服务功能的重要区域。

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因地制宜发展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适宜产业,是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的重要发展方向和管制原则。

为推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快实现绿色发展,有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更有针对性地引导和约束产业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遵循“县市制定、省级统筹、国家备案、对外公开”的工作机制,组织全省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编制形成了《吉林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负面清单基本内涵。

《负面清单》上的产业主要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

其中,禁止类发展产业是指在增量上严格禁止新增投资建设,在存量上限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下同)淘汰和退出的产业类型。

限制类发展产业是指新建、改扩建项目在区域、规模、工艺技术、清洁生产水平等有关方面须满足规定准入条件和标准,对现有但不符合要求的产业(企业),限期关停并转或进行技术改造升级。

原则上,《负面清单》公布实施后,凡禁止类产业,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区域内禁止进入和发展;凡限制类产业,必须满足规定的标准条件后,才能进入和发展。

(二)负面清单管控空间范围。

《负面清单》所管控的范围覆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行政全域,但不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国家已有明确法律、法规强制性保护的区域。

(三)负面清单管控重点产业。

《负面清单》主要针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第一产业(即农、林、牧、渔业)、第二产业(即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以及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和仓储、房地产开发经营、水利管理等产业(项目),涵盖各地现有产业(包括现有主导和现有一般产业)和具有资源要素禀赋的规划发展产业,不包括超出地方事权范围或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项目)。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投资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投资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投资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21.11.05
•【字号】吉环发〔2021〕43号
•【施行日期】2021.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
正文
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投资项目申报指南》的
通知
吉环发〔2021〕43号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生态环境局、财政局,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依据《吉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研究制定了《吉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投资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吉林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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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吉林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总体准入要求)
一、全省总体准入要求
管控领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全省总体准入要求
空间布局约束禁止新建、扩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现行)明确的淘汰类项目和引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现行)禁止准入类事项,引入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现状企业,应制定调整计划。

生态环境治理措施不符合现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资源能源消耗高、涉及大量排放区域超标污染物或持续发生生态环境投诉的现有企业,应制定整治计划。

在调整、整治过渡期内,应严格控制相关企业生产规模,禁止新增产生环境污染的产能和产品。

强化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

严格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和产能过剩、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和其他具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项目的审批和备案。

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在防止污染转移的基础上,应积极承接有利于延伸产业链、提高技术水平、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吸纳就业的产业,因地制宜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列入去产能的钢
铁企业退出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球团、焦炉、高炉等设备。

严格控制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黄磷等过剩行业新增产能,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重大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化工石化、有色冶炼、制浆造纸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以及涉及石化、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高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水平要求、满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前提下,应当在依法设立、基础设施齐全并具备有效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内布设。

进一步优化全省化工产业布局,提高化工行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引领化工园区从规范化发展到高质量发展,促进化工产业转型升级
污染物排放管控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逐步推进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

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项目涉及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VOCs)排放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推行秸秆全量化处置,持续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逐步
形成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

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扩容工程和提标改造。

超负荷、满负荷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及
时实施扩容,出水排入超标水域的污水处理厂要因地制宜提高出水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和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环境风险
防控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就地
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

加快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隔离防护等规范化建设,拆除、关闭保护区内排污口和违法建设项目,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管理措施,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和水源安全。

推动园区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建设节水型园区。

火电、钢铁、造纸、化工、粮食深加工等重点行业应推广实施节水改造和污水深度处理。

鼓励钢铁、火电、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

按照《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实施黑土地保护,加大黑土区水土流失治理力度,发展
资源利用保护性耕作,促进黑土地可持续发展。

要求
严格控制新增耗煤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对未实施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耗煤项
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新上燃煤发电项目并网前应当完成全部煤炭替代量。

各地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销售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
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二、重点流域总体准入要求
管控领域环境准入及管控要求
(一)松花江流域
空间布局约束严格控制松花江干流沿岸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纺织印染等项目建设。

辉发河、饮马河、伊通河等重点支流及查干湖、松花湖等重要湿地要实施生态修复,合理建设生态隔离带。

污染物排放管控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快实施雨污分流。

现有污水处理厂要适时进行扩容和建设再生水利用工程,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尾水净化工程。

加快推进乡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加快入江(河、湖、库)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严控入江、河、湖、库污染源。

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减量控害技术和统防统治,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量。

加大查干湖农田退水污染防治,推进生态护岸和湖滨生态隔离保护带建设,形成岸上、水面和水下“立体防护网”。

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逐步开展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环境风险
防控防范沿江环境风险,优化松花江干流和嫩江、辉发河、饮马河、伊通河等重点江河现有石油化工、制药、尾矿库等高风险行业空间布局,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风险防控。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管控,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管理措施,保证
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和安全。

资源利用
要求引导推动造纸、石油化工、玉米深加工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实施节水改造和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建设节水型企业。

统筹流域来水、水利工程与任务,因地置宜实施生态补水。

加强生态流量确定和管控,严格生态流量(水量)监管,切实保障辉发河、饮马河、伊通河等重点河流生态流量。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河湖水资源开发强度。

(二)辽河流域
空间布局
约束坚持做到“以水定产”,合理确定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

现有高耗水、高排水的项目需进入环保基础设施齐全并稳定运行的产业园区。

河流沿岸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纺织印染等项目建设。

提升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推进养殖产业有序转移,促进畜禽养殖布局调整优化。

在东辽河、西辽河、招苏台河、条子河两侧50米,其余河流两侧30米范围内要建设生态缓冲区。

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执行《辽河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改造,加快雨污分流。

现有污水处理厂要适时进行提标改造,满足辽河流域断面水质改善的需求,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尾水净化工程。

加快推进乡镇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等减量控害技术和统防统治,控制化肥和农药使用量。

加快入河(湖、库)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严控入河湖污染源。

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加快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开展规模化养殖场标准化建设。

环境风险
防控防范沿河环境风险,规范沿河化工园区布局,强化现有重点行业环境隐患排查,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管控,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管理措施,保证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和安全。

资源利用
要求按照流域生态水量保障实施方案,统筹流域来水和中部城市引松供水工程等水利工程供水能力和任务,科学调控杨木水库、二龙山水库、下三台水库水量,保障东辽河流域生态基流。

引导推动造纸、石油化工、玉米深加工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实施节水改造和污水深度处理回用,建设节水型企业。

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超采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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