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能否赋予综合授信合同等类似“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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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相关问题阐述(债权文书等强制执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要点是:借款人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借贷双方放弃诉权,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因涉及公证费问题,实践中,出借人(债权人)与借款人(债务人)就借款事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债权文书时,出借人(债权人)会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借款人(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征信状况、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借款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措施、增信措施的保证程度等各方面,决定是否向公证处申请赋予相关债权文书强制执行力。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对于出借人(债权人)的作用及于: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经催告仍未按期还款的;当借款人(债务人)违反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声明和保证和各项义务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出借人(债权人)主张债权实现的;当借款人(债务人)逾期未还款或失去还款能力,出借人(债权人)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人义务的。

出借人(债权人)可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经过7日的债务确认及催告后出具《执行证书》,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与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相比,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在出借人(债务人)因上述原因需强制实现债权时,可以减少时间成本和相关费用支出。

具体可以通过以下流程图1和表2的内容进行对比。

流程图1表2:费用对比表但需要注意的是:表2所示公证费为公证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的收费标准,如出借人(债权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需按照债权标准的1.5‰另行收费。

另外,据了解,目前某些地区的公证处出具《执行证书》的案例很少,某些地区的部分法院尚未受理过公证的执行证书,部分法院尚未认可公证的执行证书,在某些地区《执行证书》可能存在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

无论是提起诉讼、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协议)还是出借人(债权人)执《执行证书》直接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都是事后实现债权的强制或补救行为,对于出借人(债权人)而言,事前的风险控制也至关重要,这就要求出借人(债权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重视尽职调查,重视对借款人(债务人)主体的分析,重点关注借款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重视担保措施(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等)及其他增信措施的落实,重视对担保主体担保能力的调查,重点关注抵押人抵押物的价值、抵押率、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可正常登记(过户)等。

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

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

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探析银行为了保障贷款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就其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同时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贷款未能按期归还时,贷款银行可依据这些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抵押物,以实现贷款债权。

但在司法实践中,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的强制执行公证效力是完全不同的,而且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存在着诸多无法操作的实际问题。

本文就结合实际案例对此进行探析。

案例简介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后认为,原贷款合同中对债权范围做了约定,即债权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费用,但并没有明确约定律师费及金额,所以,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法院不予直接受理执行,需要经过审判程序。

于是,银行就以贷款合同纠纷诉讼再次申请立案。

但案件经审判法官审查后,认为贷款中对债权范围约定明确,律师费应当属于银行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追索发生的费用,并抵押担保合同中对抵押偿还的债权范围中也明确表述了律师费一项,所以,应当直接予以立案执行而不用经过审理程序。

后经执行庭和审判庭研究确定,最终该案件直接予以立案执行。

法律分析一、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有关强制执行公证的法律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附9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附9个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附9个典型案例)编者按:围绕财产保全与强制执行领域的疑难复杂的实务问题,结合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解读,我们已完成 百余篇系列文章及书稿。

同时,不少读者朋友反映,对保全与执行领域杂乱复杂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和争议问题,仍缺乏系统的掌握。

为此,我们开启了本系列文章的写作,将通过对相关核心、重要、关键的规定和条文进行系统梳理,并辅以相应争议问题典型判例及裁判观点,力求用通俗易懂的文字,帮助读者朋友掌握真正有用的实务“干货”。

裁判要旨: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却未涉及主债务的,债权人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在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介绍:一、根德公司与华夏银行、阳光新天地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港信公司和豪第投资公司为该贷款借款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嗣后,所有当事人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借款人根德公司和担保人自愿放弃诉权,当出现债务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岛市中公证处依法为该借款协议及补充协议出具公证书。

二、因债务到期未履行,阳光新天地公司、华夏银行就该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山东高院予以立案执行。

被执行人根德公司、港信公司、豪第投资公司向山东高院提出异议,请求不予执行。

山东高院未予支持,裁定驳回根德公司、港信公司、豪第投资公司的执行异议。

三、保证人港信公司、豪第投资公司不服山东高院执行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山东高院的执行裁定。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保证人港信公司、豪第投资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山东高院的执行裁定。

裁判要点及思路:关于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监督应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两方面进行审查。

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问题研究

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问题研究

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问题研究作者:薛立欣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6期摘要公证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种组成部分,其所具有的强制执行效力是重要的支撑部分之一,在借款合同中的应用非常突出,论文将以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为出发点,其中的公证问题研究已经成为了热门课题,相关研究值得深入,而论文将做简要的论述,其中观点存在的不足之处,有待指出。

关键词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作者简介:薛立欣,吉林省蛟河市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78-02一、引言强制执行力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文书时,另一方有权力向辖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人民法院在受到申请后应当予以执行,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和发展,借款在私人或企业中非常常见,而借款合同的执行需要相关的法律加以保障。

民诉法和公证法确定了公证机关依法被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一项职能,不但可以敦促债务人按时、按合同完成规定的内容,而且还可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正性。

当前的市场关系中存在着大量的借款协议与合同,存在着大小不同的矛盾纠纷,而要如何减少其中的纠纷,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研究和完善借款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方面的研究具有积极的意义,也能确保以完善的机制来促进法律的公正公平,维护市场和社会的秩序。

二、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的作用1.规范借贷行为:当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合同时,公证机构将对合同中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审查,并指导当事人完善合同,使之更加合理合法,从而规范借贷行为,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2.强化证据效力:由于在市场或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关系比较复杂,在订立借条、借据或借款协议时,虽然可以作为证据,但是这些合同文件并不规范和完整,缺乏完全明确的法律效力,造成在执行中存在纠纷,尤其是在借贷金额、利息、担保责任等方面容易造成问题。

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切实可行

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切实可行

赋予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切实可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切实可行近年来,在公证界对于担保合同(以下所指均不包括最高额担保)是否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争论一直存在,而且未得出结论。

作为一个执业公证员,现就该问题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供大家参考,敬请同行指正。

首先,强制执行的根本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对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做出的如下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公证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但是在《诉讼法》、《公证法》中,均对债权文书没有做出进一步明确和定义,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称《联合通知》)中,才对债权文书作了以下范围列举: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并且确定了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一)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三)各种、欠单;(四)还款(物)协议;(五)以给付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由此看来,似乎对债权文书已经作了详细定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没有障碍。

但是,现实生活中的债权文书,以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为例,几乎全部都设置担保,只是形式不一,有的在合同中有担保条款,有的另行签署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就表面上理解,不包含在债权文书中,如果担保合同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可能出现以下状况: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签署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担保事项。

办理债权文书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发现债务人没有可供执行资产,于是执行中止。

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与法律效果

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与法律效果

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与法律效果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规定各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程序来追求履行或索赔。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

一、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1. 起诉程序当一方认为对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程序包括起诉状的提交、法院受理、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起诉过程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2. 判决与裁定经过审理后,法院将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是指法院对合同纠纷的最终裁决,而裁定则是指法院对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临时措施。

判决和裁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法院的决定履行义务。

3. 执行程序如果被告方不履行判决或裁定,原告可以申请执行。

执行程序包括申请执行、执行裁定的送达、财产查控等环节。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被告方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强制执行。

二、合同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1. 强制履行合同的强制执行最终目的是促使被告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被告方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合同。

如果被告方仍然拒绝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强制执行款项、财产查封等,以实现原告方的合法权益。

2. 经济赔偿除了强制履行,合同的强制执行还可以导致被告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被告方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可以判决被告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赔偿金的数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法院的裁量进行确定。

3. 信用记录合同的强制执行还会对被告方的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一旦被判决为违约方,被告方的信用记录将受到损害,可能会对其未来的信用借贷、担保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合同的强制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信用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结论合同的强制执行程序和法律效果是保障合同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起诉、判决与裁定以及执行程序,法院可以迫使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合同的强制执行及法律效果解读

合同的强制执行及法律效果解读

合同的强制执行及法律效果解读一、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执行合同。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合同的强制执行及法律效果。

二、合同强制执行的条件1.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当事人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合同的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请求强制执行。

4.强制执行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三、合同强制执行的方式1.履行合同。

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是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履行方式可以是由违约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2.赔偿损失。

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4.定金责任。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四、合同强制执行的法律效果1.履行合同。

强制执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得到实现,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赔偿损失。

通过强制执行合同,使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护了守约方的利益。

3.支付违约金。

强制执行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使违约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惩罚了违约行为,保护了守约方的权益。

4.定金责任。

强制执行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使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结语合同的强制执行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重要手段。

当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应当依法寻求强制执行,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法效力性与强制性问题

合同法效力性与强制性问题

合同法效力性与强制性问题《合同法》第五十二太重规定,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的合同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中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这就说明了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违反管理性规定不一定能使合同无效。

根据两者的概念,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对于这两者概念的区分不能简单的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否则就会造成很多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这样就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因此,对区分两者应该从客观目的解释。

在司法解释二中强调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合同有效。

效力性规范是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而管理性规范强调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是并不否定其在私法上的效力。

在实践中认定合同有效性问题时应该要重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也指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就是说,如果该合同行为发生并不会绝对的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且当事人在事后对合同进行补正,站在合同自由原则和鼓励交易上,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公证文书能否强制执行

公证文书能否强制执行

参考资料:公证效力
公证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公证作为一种证明制度,其证明结果的 直接表现是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因此,公证的效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公证书是公证效力 的物质载体和具体的表现形式,具有普遍的证明效力。 公证书在法律上具有能够直接证明公证确认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是真实的,合 法的效力。
方法/步骤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六)符合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方法/步骤
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 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 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在2008.12.22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 自2019年7月2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 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8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员会第174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强制执行公证
相关法规: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 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 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合同是法律规定下的一种约定关系,主要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和利益。

但是,由于一些不可抗拒的因素或者双方的不当行为,合同的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这时就需要制定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合同的效力。

本文将探讨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强制性规定的概念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各种合同条款实行强制规定的一种制度。

这种规定是法定的、必然的,不受合同各方的意志所影响。

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1. 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由于在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造成弱势方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较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强制性规定可以起到保护弱势方的权益的作用。

例如,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2.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强制性规定还可以保障市场公平和竞争。

制定强制性规定是为了减少市场失灵而采取的措施,可以促进市场公正竞争,使市场更加透明、公开,防止产生垄断、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禁止限定交易对方、抬高价格、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加强效率和交易可靠性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合同法律效力的规定,保证合同的安全可靠,确保交易自由和快速进行。

例如,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文件内容需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违反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被认为不符合投标要求。

4.减少争议和法律纠纷强制性规定可以减少由于合同缺陷所引发的争议和法律纠纷,提高合同效力和履行力。

例如,《合同法》规定,当使用通用条款时,条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给对方当事人带来不合理的利益损失或基于不公平原则的经济限制。

三、强制性规定的种类1.法律强制性规定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指国家法律对合同中的某些内容进行必须性的规范,违反规定的合同条款无论如何都是无效的。

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使用格式合同的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无论是否写明其中内容,都应当被视为无效条款。

试论效力性强制规范

试论效力性强制规范

试论效力性强制规范作者:赵忆楠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35期《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随后又通过司法解释将该条文中的“强制性规定”限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但对如何定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及如何在实践中运用,一直存在不同的声音。

本文着重阐述了为以更加审慎的姿态对待国家公权力对私法自治的介入,将强制性规定进一步细分的和方式。

并试图探讨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适用问题,结合个案利益衡量,提出通过一些适用的方法不轻易的否定合同效力,避免影响市场交易。

一、试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又进一步将合同法中所述“强制性规定”,限缩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但是对于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具体界定标准以及适用规则仍然存在争议。

该项规定即以国家公权力介入了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司法领域,以违法性为由否定了当事人合意的法律效力。

这关乎维护私法自由原则与维护法的秩序之间的价值平衡,关乎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因此在使用中需要格外谨慎。

从理论上来说,效力性强制规定是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当时所期待的私法效果会受到不利影响。

而管理性强制规定则指,违反该规定后,当事人预期的私法效力不会被影响,但不排除当事人可能会受到行政法或是刑法上的惩罚。

但是这种区分十分抽象,现有法律在赋予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使得这种区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有发生。

虽然也有相关指导意见提出“在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 在司法实践中,承担着绝大部分此类案件的是基层法院如何征求意见,存在着程序和实际上的操作困难。

而请示上级法院的路径同样面临很大的问题。

首先,上级法院同样面臨没有可依据的法律这一难题而很难作出准确的答复;第二,此类请示的频繁适用会削弱二审终审制的实质意义,影响司法的独立。

最高院银行综合授信(合同)之外贷款担保有效

最高院银行综合授信(合同)之外贷款担保有效

最高院银行综合授信合同之外贷款担保有效引言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借款方为了能够获得更高金额的贷款,常常需要提供担保措施来增加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信用度。

其中,最高院银行综合授信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本文将探讨最高院银行综合授信合同中的外贷款担保,旨在强调其有效性以及对借款方和银行的意义。

什么是最高院银行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院银行综合授信合同,是指商业银行与借款方签署的一种综合性合同,在该合同中,银行同意为借款方提供一定数量的信贷额度,并根据借款方的实际资金需求,为其提供适当的担保服务。

最高院银行综合授信合同能够为借款方提供一定的灵活性,使其能够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借款额度,从而更好地支持借款方的经营发展。

外贷款担保的有效性在最高院银行综合授信合同中,外贷款担保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外贷款担保是指借款方为了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而提供给银行的额外担保措施。

外贷款担保的有效性对于借款方和银行来说都非常重要。

对借款方的意义1.提高借款额度:通过外贷款担保,借款方能够获得更高额度的贷款,从而满足其更大规模的资金需求。

这对于借款方的经营发展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2.降低利率和费用:外贷款担保能够增加借款方的信用度,使得银行在考虑贷款利率和费用时更为倾向于提供优惠条件。

借款方可以通过提供外贷款担保,获得更低的利率和费用,从而减轻负担。

3.提升信誉度:外贷款担保作为一种额外的担保措施,可以向金融机构表明借款方具备较高的还款能力和信誉度。

这对于借款方未来的融资活动和业务合作关系具有积极影响。

对银行的意义1.提高贷款安全性:外贷款担保能够为商业银行增加贷款的安全性。

在借款方无法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通过外贷款担保来弥补损失。

2.降低风险:外贷款担保能够降低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当借款方提供外贷款担保时,银行可以获得额外的担保资产,从而在借款方风险增加时有更多的选择。

3.优化资产负债表:外贷款担保可以使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更加平衡和健康。

合同的效力与执行能力

合同的效力与执行能力

合同的效力与执行能力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合同的效力和执行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效力和执行能力,以及影响其有效性的因素。

一、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和约束力。

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 合法的对象:合同必须涉及合法的对象,即不违反法律或公共道德的事项。

例如,一份合同不能要求违法行为或违背道德规范。

2. 合法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必须自愿且真实地表示其意愿。

双方必须明确表达同意,并且没有任何欺诈、威胁或错误。

3. 合法的目的:合同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即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能违反法律规定。

例如,一份合同不能要求违反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只有当合同满足以上要件时,它才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合同的执行能力合同的执行能力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执行能力受以下因素的影响:1. 能力和资格:当事人必须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能力和资格。

例如,一名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没有能力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2. 经济实力: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所需的支付义务,合同的执行能力将受到影响。

3.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或无法避免的外部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或政府行为等。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可能会影响合同的执行能力。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考虑以上因素,并确保合同的执行能力。

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如要求违约方支付赔偿金或解除合同。

三、影响合同效力和执行能力的因素除了合同本身的要件和当事人的能力之外,还有其他因素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和执行能力。

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合同的明确性: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模糊和不清晰的条款。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歧义或不明确,可能会导致争议和执行困难。

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

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款在生活中,合同就像一份“盟约”,双方约定了什么,基本上就得守信。

想象一下,你跟朋友约好周末去爬山,结果临时他说:“算了,我不去了。

”这心情,那绝对不是滋味。

可要是合同上写明了,一旦违约就得承担责任,那可就没那么简单了。

今天咱们聊聊合同公证这事儿。

有人会问,这公证到底是什么鬼?其实就是把你的合同拿去“认证”,让专业的公证员来确认,嘿,这是真的!这样的话,万一有人翻脸不认账,公证的合同可就成了你最有力的武器。

说到公证,咱们得说说它的作用。

就像是给你的合同上了一把“锁”,你一旦按下去,别人就难以撼动。

公证之后,如果有人违约,哎呀,光是有个公证书在手,就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想象一下,那时候你就像是一位掌握“魔法”的巫师,轻轻一挥手,债务人就得乖乖地按照合同执行。

这种强制执行的效力就像是把你的合同变成了一张“通行证”,不管是谁,法律都站在你这边。

这可是个大好处,尤其是在一些经济活动频繁的地方,大家都希望能减少风险。

这种公证合同就像是为你的经济活动上了一层保险。

比如你跟人家借钱,借条很简单,万一人家耍赖,那可就难了。

不过要是有了公证,那就不一样。

即使对方打算赖账,也得想想,公证的效果可是能把他逼到墙角。

小心翼翼的,才不敢轻易翻脸。

公证可不是随便就能办的。

你得有合法的理由,合同内容得明确,条件得合理。

公证员可不是吃素的,他们可是经过专业训练的,知道什么东西好,什么东西坏。

别以为随便写个合同就能公证,还是得符合规定。

这也算是对双方的一种保护,防止有人在合同上打歪主意。

再说说公证的流程,想象一下,首先你得带着合同去公证处,心里可能有点紧张,毕竟这是关乎自己权益的大事。

公证员看过合同,确认内容没问题后,就会进行公证。

这时候你可以感受到一种“仪式感”,好像在进行一场正式的“交接仪式”。

公证书就会交到你手上,感觉就像是拿到了一张护身符,心里也踏实了不少。

如果你觉得公证费用高,那就真是多虑了。

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

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

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一、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双方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条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

经双方合约条款明确约定、签字、盖章等一系列法定形式后,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的法律效力使其成为双方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合同的完整和正常履行。

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利用合同的法律效力主张自己的权益。

双方应努力履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二、合同的强制执行合同的强制执行是指在发生合同纠纷时,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强制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合同的强制执行是维护合同权益,保障合同履行的一种法律手段。

在合同纠纷中,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合同。

法院会依法组织审理,调查事实,对争议的合同内容进行解释,判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合同内容明确、合法、有法律效力,法院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迫使违约方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强制执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裁定支付货款、返还合同标的物、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或履行特定行为等。

执行过程中,对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强制执行。

三、法律条款1. 合同的约定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

2. 争议解决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如仲裁、诉讼等。

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并约定合法管辖法院。

3. 免责条款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明确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免除。

4. 违约责任明确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保证合同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5. 期限约定对于履行时间、付款时间等事项应明确,确保双方权益得以及时得到保障。

6. 合同解除在发生无法解决的争议或其他情况下,双方可以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明确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四、合同的履行与维护为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应加强以下措施:1. 保留合同证据及时保存有关合同的书面文件、通讯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以备在发生纠纷时提供。

授信额度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授信额度协议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业务日益繁荣,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时,往往采用授信额度协议的形式。

授信额度协议是指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金融机构按照约定的条件为客户提供一定额度融资的协议。

本文旨在探讨授信额度协议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及争议。

二、授信额度协议的法律性质1. 授信额度协议属于民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授信额度协议是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属于民事合同。

2. 授信额度协议具有独立性授信额度协议是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就融资额度达成的独立协议,其内容不依附于其他合同。

在司法实践中,授信额度协议的效力不应受到其他合同的影响。

三、授信额度协议的法律效力1. 授信额度协议的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授信额度协议的成立应满足上述条件。

2. 授信额度协议的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授信额度协议的生效应满足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4)合同内容明确、具体。

3. 授信额度协议的履行授信额度协议的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授信额度协议的履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公平原则;(3)全面履行原则。

4. 授信额度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赋予担保(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分析

关于赋予担保(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分析

关于赋予担保(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分析
宋小春
【期刊名称】《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12)003
【摘要】在实践中,对于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存在正反两方面的看法,公证处也经常面临这样的问题。

通过一起《"三农"个人借
款反担保合同》案例,分析了能否赋予担保(反担保)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可行性。

【总页数】4页(P12-15)
【作者】宋小春
【作者单位】衢州市信安公证处,浙江衢州31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1
【相关文献】
1.反担保合同中的若干问题分析——滨海县天诚担保有限公司与孙健、张正亮保证合同纠纷案 [J], 梁娟;朱文峰
2.试论反担保合同公证的必要性 [J], 陈严
3.浅析涉外经济合同的履行担保与反担保 [J], 朱军华;姜亚兰;
4.船舶抵押合同作为反担保合同时其主合同的认定 [J], 肖骏
5.关于借款担保主从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思考 [J], 张泽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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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合同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合同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执行力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它是商业交易和个人合作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本文将探讨合同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执行力,以及其对各方的权益保护和商业稳定的重要性。

一、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双方约定的法律依据和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订立的,一旦达成协议并签署合同,双方都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力:合同是双方之间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权益,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

2. 保护权益:合同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自己的权益,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3. 合同解释: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的载体,对合同的解释和理解具有重要意义。

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时,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和判决。

二、合同的执行力合同的执行力是指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得到有效履行的能力。

合同的执行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制执行:当一方违约或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并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合同。

这种强制执行的措施可以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

2. 效力保障:合同的执行力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能够得到充分履行。

一旦合同达成并生效,双方都应按照约定执行,确保合同的效力。

3. 违约责任: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设定有助于维护合同的执行力,促使各方履行合同义务。

三、合同的重要性和意义合同作为商业交易和个人合作的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1. 维护商业秩序:合同规定了商业交易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商业秩序和市场稳定。

合同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执行力保障了商业合作的可靠性和可预期性。

2. 保护当事人权益:合同约定了各方的权益,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蓝翔
【期刊名称】《贵州农村金融》
【年(卷),期】2007(000)003
【摘要】为了保障贷款安全,一些银行通常会要求借款人和担保人就其与银行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在贷款未能按期归还时援引有关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的规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笔者认为,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抵押合同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总页数】2页(P37-38)
【作者】蓝翔
【作者单位】农行贵州省分行营业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浅析公证处在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时应注意的问题 [J], 吴瑄
2.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 [J], 孙波;门庆姝
3.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现状调研分析——以厦门法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决审查情况为例 [J],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课题组
4.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现状调研分析——以厦门法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决审查情况为例 [J],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课题组;郭福全(主持人);林凯(课题组成员);蔡美苹(课题组成员);张水波(课题组成员);叶劲雄(课题组成员);赖华平(课题组成
员);陈鸣(课题组成员);;;;;;;;
5.对债权文书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之初探 [J], 黄永明;童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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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能否赋予综合授信合同等类似“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强
制执行效力
石城公证处俞秀珑能否赋予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所谓“金额不确定”等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目前在我行业内部还有不同声音。

一部分公证人员认为: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合同所谓涉及标的金额的不确定性,不符合“《公证程序规则(2006)》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第二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内容无疑义。

”的审查要求。

另一部分公证人员认为虽然在签订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时,其金额可能是不确定的,但是到债权人要求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时,往往已经有明确的债务的标的。

所以可以赋予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类似合同强制执行效力。

对此,笔者想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就本文而言,讨论的是出借人为银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为公司法人或者自然人之情形。

实践中,当某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合同文本时,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已经可以得到一笔自出借人某银行放出的贷款,而仅仅意味着借款人、抵押人已经与该银行达成合意,在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的期限内,在不超过授信额度且满足其他出借人条件的情况下,借款人可以向银行随时申请贷款,并由抵押人为此笔贷
款承担保证责任。

这往往意味着借款人要实际取得某笔贷款还需要和银行签订具体的业务合同,比如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理合同、银行承兑汇票合同。

,在具体业务合同中还需要约定,具体此笔贷款的金额、期限、利息、违约条款等具体条款。

而该具体业务合同必须属于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确定的贷款类型。

在众多银行竞争的业态下,哪个银行放款速度快,利息低、放款方式机动灵活就会更容易赢得客户。

所以,越来越多的银行开始选择和客户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比较机动灵活的贷款合同文本,以缩短客户在实际用款需求时,能够较快的放款。

但同时,银行基于信贷安全、风险控制的考量,也向我们公证行业提出了能否赋予《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所谓标的金额不确定合同以强制执行效力的申请诉求。

要确认能否为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所谓“标的金额不确定”作为债权文书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一、何为综合授信、何为最高额抵押所谓综合授信,就是银行根据借款人的资信及经济状况,通过评估其包括抵押额度、质押额度和信用额度,授予其一定期限内的贷款额度。

在授信期限及额度内,借款人可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情况,随用随借,不必每次都办理繁琐的贷款审批手续,而且可以尽可能地减少利息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
保法》第五十九条,该担保法所称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担保法第六十条,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二、是否确有不能满足“《公证程序规则(2006)》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第二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内容无疑义。

”规定之情形。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2006)》第三十九条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上所述,银行与客户间签订的《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所谓标的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实际上已经完成了以下几个点的确认:1、明确债权人为出借人即为银行、抵押权人亦为银行;明确债务人为借款人、保证人为抵押人。

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无歧义。

其合同的主要内容即为给付货币,还款付息。

2、可以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类似合同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
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3、在发生实际借款请求时,双方签订的具体业务合同本质为《综合授信额度借款合同》合同项目下的补充合同,属于该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一部分,在具体业务合同中毫无异议的确认了贷款的金额、期限、利息、违约责任等合同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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