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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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
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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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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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湘水办〔2017〕11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水办〔2017〕11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厅直各单位:《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湖南省水利厅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利厅2017年11月29日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招标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事权划分规定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行政监督和标后监督管理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建管[2002]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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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02]587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现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理的招标投标括动。
第三条项目符合《规定》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进行监理招标。
国家和水利部对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项目监理招标一般不宜分标。
如若分标,各监理标的监理合同估算价应当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项目监理分标的,应当利于管理和竞争,利于保证监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相对独立性,避免相互交叉和干扰,造成监理责任不清。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内容包括:(一)监督检查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前提交备案的项目招标报告进行监理招标;(二)可派员监督项目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查处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三)接受招标人依法备案的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第六条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项目监理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项目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项目监理招标的招标人是该项目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办理项目监理招标事宜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第十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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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本文是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找到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优秀3篇),欢迎参考。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pdf 篇一第四十四条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载明的地点。
第四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人员至少由主持人、监标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组成,上述人员对开标负责。
第四十六条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主持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开始开标;(二)宣布开标人员名单;(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四)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五)依开标顺序,先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再启封投标文件;(六)宣布投标要素,并作记录,同时由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七)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八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评标专家的选择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
根据工程特殊专业技术需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可以指定部分评标专家,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1/3.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中央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地方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也可从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但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中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第五十条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勘察(测)、设计专家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水利勘察(测)、设计工作或相关的技术经济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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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提出资格审查报告,经参审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在一个项目中,招标人应当以相同条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者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
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可按以下标准控制:(一)合同估算价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五;(二)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至10000万元人民币之间,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六;(三)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超过合同估算价的千分之七,但最低不得少于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投标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必须具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资质(资格)。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招标人。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或进行更正和补充,但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也可附加提出“替代方案”,且应当在其封面上注明“替代方案”字样,供招标人选用,但不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应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联合体资质(资格)等级。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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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原则,保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方合法权益,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
第三条在水利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代招标人组织实施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机构。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招标人发布招标信息的公告,包括项目简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条件等。
(二)招标说明:详细说明招标人要求的技术规格、施工条件、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期限等信息。
(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价格清单等投标人须提供的文件。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保招标内容全面、准确,招标条件合理、公正。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准备和递交时间、评标标准等。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投标人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
(二)投标人的相关经验、技术能力、人员组成等。
(三)投标人的信誉状况、历史业绩等。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结果,并接受相关投诉和申诉。
第四章投标文件评审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一)技术方案评审:评审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价格评审:评审投标人的价格清单是否合理、合法。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分,确保评审结果公正、准确。
第五章中标结果公示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一)中标公告:公示中标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项目名称、中标金额、合同期限等。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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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包括招标单位、投标人、监督管理等相关方。
第二章项目招标
第三条
招标单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项目招标,招标公告应当及时发布,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要求、招标条件、投标截止时间等。
第四条
招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确保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真实、完整、有效。
第三章评标及中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工作,依据技术、价格等因素综合评定中标人。
第七条
中标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工程建设的内容、要求、时间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九条
投标人对招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颁布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各相关方应当严格遵守,确保项
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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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全省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要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事权划分规定批准组建或确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水利厅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使用了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除本条前款以外的由市级筹资、或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或者由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审批初设的主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应急水源、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其他水利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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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标底第五章投标第六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七章罚则第⼋章附则(1995年4⽉21⽇⽔利部⽔建〔1995〕130号颁发根据1998年2⽉9⽇⽔利部《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利⼯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加强对⽔利⼯程建设项⽬施⼯招标投标⼯作的管理,维护⽔利建设市场循序,保护国家和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达到控制建设⼯期、确保⼯程质量、降低⼯程造价和提⾼投资效益的⽬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利⼯程建设项⽬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及其他投资⽅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围垦等⼤中型⽔利⼯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以及配套和附属⼯程。
地⽅⼩型⼯程管理,可由省(⾃治区、直辖市)⽔⾏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利⼯程施⼯招标投标,是招标⽅和投标⽅法⼈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平等、有偿、讲求信⽤的原则。
第四条凡具备本规定第⼗⼀条条件的项⽬法⼈(或代表项⽬法⼈对建设项⽬进⾏管理的建设单位)可作为招标单位组织建设项⽬的招标⼯作。
凡持有《施⼯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具备有关专业资质要求的⽔利⽔电施⼯企业,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相适应的⽔利⼯程施⼯投标。
⾮⽔利⽔电⾏业的施⼯企业参加投标,其资质应符合“⽔利⽔电施⼯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参加有特殊⽔⼯要求建设项⽬的投标,还应取得⽔利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发的针对对该建设项⽬的投标许可证。
第⼆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全国⽔利⼯程建设项⽬招标投标⼯作由⽔利部统⼀归⼝进⾏⾏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国家有关建设项⽬招标投标的⽅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利建设项⽬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2、指导、检查各流域机构,各省(⾃治区、直辖市)⽔利建设项⽬施⼯招标投标⼯作实施;3、总结、交流全国⽔利建设项⽬招标投标的经验,为基层提供服务;4、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作中出现的重⼤问题;5、监督重要⽔利建设项⽬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对有损国家利益、严重违反⽔利建设项⽬施⼯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为的处理意见。
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
![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2ede403770bf78a642954c7.png)
湖南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坚持招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省纪委《关于印发〈湖南省防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腐败创新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纪发〔2010〕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是指对报名的投标人随机确定标段,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随机确定3家入围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对入围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办法。
第三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四水治理和洞庭湖区堤防建设、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等项目,原则上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进行开标评标。
第四条省和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类型、项目多少等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开展集中招标。
同一县级行政区内上述同一类别、同一年度实施项目,原则上应安排在同一批次招标标。
对同一批招标的各个标段,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随机确定各投标人投标标段。
第五条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信息:项目概况、专业类别、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投标人资格条件、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备案要求、报名地点和起讫时间、投标人报名须提供的资料等信息。
第六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参与某类标段的投标.一般投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近2年被中国水利工程协会评为AAA级信用等级或近3年在水利工程建设领域获得“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的投标人,可增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同时获得上述奖项的,可以重复增加。
第七条投标报名截止后, 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则,采取摇号的方式,在有关行政纪律监督部门的监督下,随机确定所有参与报名的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标段。
当每个标段投标人不足3家时重新组织招标.摇号确定标段时,投标单位的法人代表应到场确认,特殊情况下,投标人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时,应委托投标人拟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为代理人参加,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投标.某类工程只有一个标段时,则不需进行摇号分配标段.第八条确定标段后,招标人应在当日发售含合理定价清单的招标文件,由投标人自愿购买,过日不予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招标人在摇号现场张榜公布)。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召开《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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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召开《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管理实施办法》听证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湖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7.08.15
【实施日期】2017.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召开《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听证会的通
知
为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定于2017年8月25日召开行政决策听证会,对《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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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2a34a49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bd.png)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一)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_____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招标方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招标组织形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四)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2、发布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001]
![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001]](https://img.taocdn.com/s3/m/41e152d2c8d376eeafaa3106.png)
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进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按照属地管理和权限管理原则确定,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程电子化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全省各地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水利工程(国家和我省鼓励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除外)要全部实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事权划分规定批准组建或确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省水利厅对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使用了中央或者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具体负责除本条前款以外的由市级筹资、或使用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且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由市级以上(含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或者由市级以上(含市级)部门审批初设的主要支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农村水电、水土保持、农村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应急水源、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其他水利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湖南省水利厅招标投标总结备案指南
![湖南省水利厅招标投标总结备案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a8784603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57.png)
湖南省水利厅招标投标总结备案指南第一篇:湖南省水利厅招标投标总结备案指南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办事指南(试行)一、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2年水利部令第14号)(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30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令修改)(六)《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第2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令修改)(七)《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27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第23号令修改)(八)《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暂行规定》(水建管…2006‟38号)(九)《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湘水办…2012‟29号)二、办理范围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立项和经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三、备案内容招标人是否按规定依法在指定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是否按照法定要求组成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是合法;确定的中标人是否合法。
四、应提交的材料五、办理程序和时限(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发放中标通知书前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材料,交省水利厅政务大厅建设管理窗口并登记,窗口受理人员在当日内转建设管理处承办;(二)建设管理处承办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核查有关资料。
承办人对备案材料不全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进行补齐补正;(三)承办人应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核查意见,报处长或分管副处长审定后,在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上加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章)”,交窗口返回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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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省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水利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水利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水利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调整。
第四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有关规定,进入统一规范的公共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中央项目、省管项目原则上进入省级公共交易市场,其他项目原则上进入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公共交易市场。
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地方,项目招标投标可进入上级人民政府组建的公共交易市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违法指定招标公告发布媒介,不得直接参与或非法干涉专家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技术手段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电子招标投标]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招标人应充分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实行网上投标报名、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招标答疑等,逐步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电子化。
第二章行政监督与职责第六条[省水利厅监督职责] 省水利厅是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四)对全省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根据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并管理湖南省水利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六)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记录公告;(七)直接负责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立项和经省水利厅审批初步设计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含3级堤防)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七条[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 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三)对有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并予以公告;(四)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五)协助省水利厅做好本行政区内省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第八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具体监管项目范围和职责由各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投资管理和审批权限规定制定。
第九条[行政监督内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监督招标投标交易场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招标、投标、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定标等活动。
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作出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四)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接受有效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公开专栏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予以公开。
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作为投标资格审查和评标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事项核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时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只审批、核准立项的,由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不需要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由招标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任何单位不得越权、违规核准招标事项。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省水利厅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可以不招标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但需经省水利厅批准:(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二)应急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项目;(三)项目中经批准使用农民投工、投劳施工的部分(不包括该部分中勘察设计、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六)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七)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八)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九)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勘察设计(或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必需的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3、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4、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货物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3、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4、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标段划分] 招标人应当按照便于组织施工和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划分标段。
对同一项目法人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鼓励进行打捆招标。
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项目法人可以分年度或批次进行打捆和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六条[总承包招标] 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监理除外)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其招标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并统一由总承包发包的招标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招标及备案手续。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十七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符合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具有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能力、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九条[招标代理选择] 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应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查。
使用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可直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用随机抽取或竞争性比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招标人应在负责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采用竞争性比选或招标的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代理准入条件]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资质;(二)有熟悉和掌握水利工程建设政策法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4名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3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乙级和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应有不少于3名水利水电专业注册执业人员(包括2名中级及以上职称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和1名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
(三)按照水利部和我省有关规定在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在守信级(BBB)以上。
第二十一条[招标代理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有关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的规定,不按照代理合同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招标人可依法终止招标代理合同,负责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查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并公告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