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血管介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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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制度
为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遵守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严格掌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的适应症。诊疗方案符合诊疗常规,无禁忌症。
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医师,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有5年以上心血管内科临床诊疗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由科主任或2名以上具有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医师决定。
四、复杂、疑难的心血管疾病介入病例,必须在科主任的主持下进行术前讨论并记录。术后手术者(或第一助手)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介入手术记录。
五、实施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术前,应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征得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代理人同意后,在《介入诊疗同意书》上签名。
六、介入诊断、治疗报告随住院病历保存。
七、建立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登记制度,内容包括患者情况及介入性器材使用情况,记录在《心血管介入材料标签粘贴本》中,登记本保存在使用科室,期限15年以上,以备产品质量追溯。术后将用于手术患者的介入诊疗器材条形码(或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粘贴在住院病历的介入手术记录中。
八、建立健全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后随访制度,嘱患者定期到心血管内科专科门诊复诊。
九、加强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定期进行临床应用能力评价,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患者管理,患者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
十、建立介入室相关管理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对感染性废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一、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场所符合放射防护条件,急救设备等设施配备完善,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
十二、医院必须使用符合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证照齐全、合法、合格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严禁未经医院领导批准、医疗器械科审核擅自购进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
不得通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植入器材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器材。
十三、建立医疗器械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一旦出现不良反应(如植入、介入性产品断裂等),发生科室必须书面报医疗器械科、医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