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厂自行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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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炼油分公司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行车管理,规范自行车停放地点、保持自行车整洁、方便生产需要,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厂区内使用的自行车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指挥中心负责自行车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指挥中心负责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及自行车需求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五条HSE中心负责自行车进出及厂内交通管理。
第六条设备中心负责自行车的维修管理,负责对南北厂区服务商的自行车管理。
第七条商务部负责自行车采购管理,报废自行车由商务部走废旧物资管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自行车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章自行车的使用及管理
第九条自行车要统一编制使用单位和序号,按号码登记发放给使用单位,所有自行车必须统一悬挂指挥中心制作标牌,对未悬挂标
牌自行车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且自行车一律不允许带后座架。第十条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准将自行车做特殊标记,如涂刷特殊颜色、涂掩编制钢号、标牌、刻意部位变形等任何非统一标记。
第十一条不准偷窃其他单位和个人用车,一经发现,对本人进行处罚,并对所在单位进行处罚。如发现使用未挂牌或来历不明自行车,
对使用单位及该车使用人进行处罚并没收自行车。
第十二条自行车厂内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严禁在厂区内飙车。
第十三条在厂区内严禁乱停乱放、停放须按规定地点停放,并保持按指定的停放方向停放,不得反向停放,停放时不得越线。
第十四条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自行车的管理,各运行部负责在本部门生产区域制定相应存放区域,并要求自行车在本部门生产区域
按规范存放,不得乱停乱放,外来单位进入相应生产区域按生
产区域规定的存放区域存放,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五条各使用部门和个人尽量减少在在恶劣天气状况使用自行车的频次,保证安全。
第十六条各使用部门和个人负责做好在有风特别是大风等恶劣状况下的自行车的存放工作。
第十七条行政部负责安排物业公司做好车棚的卫生清洁工作。
第十八条自行车人为损坏要按损坏程度进行赔偿,如因使用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可申请更换,同时将不能使用自行车上交。
第十九条严禁在厂区道路上骑车带人,一经发现进行制止并对该人和所在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行车要注意安全,行车人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行车人转弯时,须减速慢行,向后了望,并伸手示意,
不得突然猛拐。通过陡坡或车闸失灵时,行车人应下车推行。
下车前,应伸手作上下摆动示意,并不得防碍后面车辆行驶。
行车人在行驶中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打伞、持
物;不得扶肩并行、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
第二十一条严禁骑自行车出厂区和借用他人,如确实需要需向借用人说明自行车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外委单位自行车行车路线为维保点和维保装置,其它停车区域严禁停车。
第二十三条自行车维修由设备负责安排维修人员在厂前区自行车棚定点,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本规定下列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和第十二条者,扣罚本人所在单位500元并上
报至所在单位。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者,扣罚本人所在单位1000元并上报至所在单
位。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者,扣罚本人所在单位500元并上报至所在
单位。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十八条者,扣罚所在单位200
元,并上报至所在单位并上报至所在单位。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者,扣罚本人所在单位500元,并上报至所
在单位。
第二十四条运行部处罚规定在月底一并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扣罚,维保单位处罚规定在月底一并上报设备中心,由设备中
心报至商务部统一扣罚。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执行单位为公司值班人员、指挥中心调度、行政部和人力资源部,其他人员有义务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指挥中心、设备中心、HSE中心负责对自行车的使用、存放进行检查。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指挥中心。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