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国内特定合同贸易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贸易融资及风险管理
特定合同保险贸易融资及风险管理摘要:特定合同保险属于短期信用保险,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专为支持中国出口企业而设,承保企业某一特定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
本文主要阐述如何实现基于特定合同保险的贸易融资和风险管理。
关键词:国际贸易;特定合同保险;贸易融资;风险管理1国际贸易现状和贸易融资我国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商品贸易的数量及范围迅速扩大。
2011年商品贸易总额达到36420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其中商品贸易出口额突破18986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一位。
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自从2008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以来,我国商品贸易出口面临传统出口市场需求萎缩、贸易利润下降、商品交易收汇风险加大等不利局面。
过去几年中,我国出口企业订单减少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外需下降,究其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进口商实际需求的下降,即由于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经济陷入困境,使其生产和消费市场萎缩,导致总需求萎缩和我国出口企业订单下降;另一种则是融资问题导致的有效需求下降,即境外银行由于流动性紧张和“去杠杆化”的需要,缩减了对其客户的授信额度,同时融资成本更高、标准更严、条件更苛刻,导致进口商难以负担,只能中断贸易。
如原本采用银行信用证结算方式的贸易,因进口商银行缩减了其授信额度,要求改为赊销(O/A)或远期付款交单(D/P)结算方式,在这种结算方式下出口商需占押资金并承担进口商的信用风险,直接导致我国出口企业有单不愿接、不敢接的情况发生。
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
从广义上来讲,包括出口信贷在内的各种为贸易提供的融资均属于贸易融资,而狭义的、传统意义上的贸易融资指银行依托办理汇款、托收、信用证、保函等各种贸易结算业务,为客户提供的表内资金融通和表外信用融通,其中表内资金融通包括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应收账款购买、保理、福费廷、出口商业发票贴现、进口押汇、各类代付等,表外信用融通包括开立信用证、提货担保和各种保函等。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赔偿时的计算方式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是两种不同的保险形式,它们在保险赔偿时的计算方式也有所不同。
本文将分别介绍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定义、特点以及在赔偿时的计算方式。
一、信用保险信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人为保险对象的,以保险人因被保险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履行合同而遭受经济损失为责任范围,以保险人所承担的支付额度为保险金额的一种商业保险。
信用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信用保险的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免赔额、赔偿方式等。
1. 信用保险的特点(1)对保险人而言,信用保险是一种担保;(2)对被保险人而言,信用保险是一种保障;(3)信用保险的保险金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方发生拖欠或违约的情况进行赔偿;(4)信用保险的赔偿金额通常与被保险方的违约情况相关。
2. 信用保险的赔偿方式信用保险的赔偿方式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被保险方的实际违约情况决定。
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时会对被保险方的实际违约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2)根据被保险方的实际违约金额进行比例赔偿;(3)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二、保证保险保证保险是一种在被保险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保险人对受益人进行赔偿的保险形式。
保证保险通常包括以下内容:保证保险的对象、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免赔额、赔偿方式等。
1. 保证保险的特点(1)对保险人而言,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2)对受益人而言,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障;(3)保证保险的保险金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情况进行赔偿;(4)保证保险的赔偿金额通常与受益人的实际损失相关。
2. 保证保险的赔偿方式保证保险的赔偿方式通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受益人的实际损失情况决定。
保险公司在进行赔偿时会对受益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具体的赔偿计算方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2)根据受益人的实际损失金额进行全额赔偿;(3)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近年来,我国国际贸易规模不断扩大,企业之间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
然而,随之而来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也在增加。
在这种背景下,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金融工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行探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作用和重要性。
一、什么是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是指通过保险公司对国内贸易中的信用风险进行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
它主要针对企业在国内贸易活动中的应收账款风险,以确保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后能够按时收到应收账款。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作用1. 降低企业信用风险在国内贸易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可能面临买方无力支付货款的风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通过向企业提供保险保障,有效降低了企业的信用风险,使其能够更加安全地进行交易。
2. 促进贸易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存在,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融资方式。
企业可以将应收账款作为抵押,从而获得融资的支持,进一步促进贸易的发展。
3. 维护经济稳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以保护企业免受买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的风险,避免企业因此而陷入经济困境。
这有助于维护经济的稳定,促进国内贸易的有序进行。
三、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类型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通常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单一买方保险和整体保险。
1. 单一买方保险单一买方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对某个具体买方的信用保障。
当企业与某个买方达成交易时,可以购买该买方的信用保险,以保证在交易完成后能够按时收到货款。
2. 整体保险整体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对多个买方的信用保障。
企业可以将其所有买方的信用风险一并纳入整体保险,以降低企业整体贸易风险。
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申请条件1. 符合保险公司的要求不同保险公司对企业的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企业需要满足保险公司的相关条件方可申请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2. 与购买方建立交易合作关系企业必须与购买方建立正式的交易合作关系,并具备相应的交易合同和付款条件。
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申请流程1. 选择信用保险公司企业首先需要选择一家信用保险公司,并了解其信用保险产品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特定合同短期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依法订立的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务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负有回购义务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下列第(一)项合同中的债权人及第(二)至(四)项合同中的回购义务相对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一)委托贷款合同;(二)附有回购条款的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三)附有回购条款的资管计划收益权转让协议;(四)其他附有回购条款的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合同(投保人在投保时已向保险人报备)履行债务本息偿还义务或回购价款支付义务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四条下列原因导致投保人未履行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或暴动;(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四)非投保人原因导致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下列情形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合同的;(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四)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担保人就合同的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的。
第六条下列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间接损失;(二)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第八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并且不得超过合同所列明的贷款本息或回购价款(以下合称“债务”)金额。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实行绝对免赔,绝对免赔率为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DOC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一、前言二、合同概述本合同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旨在对投保人的出口交易进行信用保险保障,确保投保人在外贸活动中能够获得信用支持和风险保障。
2.1 合同名称本合同的正式名称为“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
2.2 合同类型本合同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适用于投保人的出口交易,对应合同的风险保障期限为短期。
2.3 合同版本本合同的版本号为20版,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市场需求进行了优化和更新。
三、合同条款3.1 保险责任本部分详细说明了中信保对投保人在出口交易中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出口商买方风险、出口商政府风险、投资风险等不同风险的保障措施。
3.2 免责条款本部分规定了中信保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例如投保人故意虚报风险、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
3.3 保险费及赔款本部分规定了投保人需支付的保险费用计算方式、缴费方式和赔款处理方式,确保保险手续的顺利进行。
3.4 争议解决本部分说明了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如何协商解决,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3.5 其他条款本部分包括了一些其他重要条款,如合同变更、合同解除、通知方式等内容,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更加详细的指导。
四、合同生效与终止4.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可依据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
4.2 合同终止4.2.1 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本合同终止,中信保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2.2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3 合同解释与变更合同解释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确认。
五、附则本合同相关事宜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和处理。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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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争议和付款担保
❖ 当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贸易分歧,只有当此贸易分歧在被 保险人认同下得到解决时,保险人才进行定损
❖ 如果担保或保证是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 那么此条件中列明的当事国法庭必须已做出担保人或保证 人应支付的最终判决,否则保险人将不会调查损失
6.提供信息,公开事实
❖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保险人要求的所有信息以便 保险人能够确定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 义务
商业风险——买方延期付款
❖ 是指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在(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等待期 内未能付款
❖ 在中国,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通常是指在 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买方仍未付款
❖ 损失发生日是指在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后的6个月期满后 (除非在保单明细表中规定了一个延长的等待期)
最高承保比例
商业风险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
CCIC
一、 什么是信用保险 二、 除外责任 三、 保险责任 四、申报和保费
五、 信用额度 六、减少损失和获取追偿额 七、索赔 八、再保安排
什么是信用保险
❖保险合同的三方关系
保险人
被保险人
销售合同
承保每一买方 的应收账款
买方
❖ 信用保险承保哪些内容?
承保
买方行为
-无法或不支付货款 - 拒绝接受货物
10.保险人的最大责任限额
保险人支付的赔款不能超出信用额度中承保的比例或保险的 最大责任限额—两者取较低者
保险人的最大责任限额可以有以下两种规定: ❖ 明确保险人承担最大责任的数额,或 ❖ 保险年度内所支付保费总额的若干倍(扣除任何应缴税款)
保险人支付两者中的较高者
❖ 赔付责任的分配 在计算最大责任限额时,所有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应计算到 其相应的保险年度中。
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的国际通行做法
政府设定特别的机构或部门 政府成立全资公司 政府成立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政府无股份的私营公司,但政府参与保险 决策机制 进出口银行
进出口信用保险在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 具体实施
中国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进出口银行
谢谢
黄天琦 王康 黄俊杰 廖才军 王有佳
信用保险
基本简介
信用保险(Credit Insurance)是指权利人向 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是 一项企业用于风险管理的保险产品。其主要功 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 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 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主要分为两类, 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信用保险。
功能作用
1.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2.有利于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稳定发 展,正常运行 3 有利于促进出口创汇 4. 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信用 保险 分类
赊销信用保 险 国内信用保 险 贷款信用保 险 个人信用保 险
信用保险
责任开始时间
出运保险 合同保险 短期保险
期限
出口信用保 险
寝室号-421
内容来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官网
五、定损核赔 我们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会根据调查审理结果,结合被保险人 对贸易合同义务和保险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综合判定保险责任,核定 赔付金额。 六、权益转让 被保险人在收到我公司的《赔付通知书》后,应签回《赔付通知书/回 执》;同时,还需签署《出口信用保险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及 《Export Credit Insurance Payment Receipt and Subrogation Form》,将 已获赔偿部分的权益转让或移交我公司。当我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签署的 上述文件后,即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七、赔后追偿 我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依法取得向债务人及相关责任方追偿欠 款及其他违约损害赔偿的权利。我公司首先通过自行或委托渠道与债务 人等进行协商。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我公司综合分析仲裁或海外诉讼 的可行性后,与被保险人商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追偿欠款。 如果追回欠款或发生追偿费用,我公司将根据保单和《委托代理协议》 的约定与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进行分摊。
平安保险险种
(4)投资分红
1. 2. 3. 4. 5. 6. 平安聚富步步高投资连接保险 ·平安富贵人生两全保险 (分红型) 平安聚富年年投资连结保险 ·平安智盈人生终身寿险(万 能型) 平安财富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 ( )· (万能型,A,20 平安智富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20 ·平安鸿盛终身 寿险(分红型) 平安鸿利终身保险(分红型)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 平安鸿鑫终身寿险(分红型) ·平安世纪同祥终身寿险(分 红型)
二、平安产险险种
车险、财产险、意外险
(1)车险
交强险 机动车辆商业险
1.交强险
2.机动车辆商业险
(2)财产险
企业财产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 工程保险 责任保险 信用和保证保险
1.企业财产险的险种
2.家庭财产保险
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4.运输工具保险
5.国内工程保险
意外医疗类
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日额医疗保险 (2008) ) 附加无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平安健康险的险种
1. 2. 3. 4. 医疗费用保险 疾病给付保险 残疾收入补偿保险 生育保险
健康保险的分类
1. 按保障范围分类:医疗费用保险和伤残收 入保险。 2. 按承保对象分为:个人和团体。 3. 按实施形式分为:自愿和强制。 4. 按照给付方式分为:定额,津贴和费用补 偿。
领取方式
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通常有定额、定时或一次性趸领 三种方式。趸领是在约定领取时间,把所有的养老金一次 性全部提走的方式。定额领取的方式和社保养老金相同, 即在单位时间确定领取额度,直至将保险金全部领取完毕。 社保养老金是以月为单位时间,而商业养老保险多以年为 单位,如平安人寿的长青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等,都采取按 年给付的方式。定时,自然就是约定一个领取时间,根据 养老保险金的总量确定领取的额度,例如确定要15年领取 完毕养老金,那么保险公司将根据养老金总额,确定每年 可以领取的具体额度。有些养老年金保险合同中有约定的 时间,有些可以自由选择领取的方式,中间亦可以更改。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第一章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二)由于买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三)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四)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五)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六)因买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罚金;(七)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买方根本违反商务合同或预期违反商务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买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平安特种商业险条款2020
平安特种商业险条款2020
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特种车损失保险、特种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特种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特种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特种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用于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轮式或履带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冷藏车、集装箱拖头以及约定的其他机动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C款)附加条款
2. 特定行业之除外不保 1) 兹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除第 1.02 款规定的情形外, 因向以下行业的买方 销售而产生的欠款不在本保单的承保范围内: 银行、保险公司(简称“除外不保的买方”) 据此,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申报营业额时,可以将被保险人对上述除外不保的买方 的销售额自申报额中予以扣减。 2) 即使保险人针对被保险人为除外不保的买方所提出的信用限额申请签发了核准的信用 限额,上述规定仍然适用。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提出的信用限额申请应视为被保险 人发生的失误, 任何保险人签发的核准的信用限额并不代表任何改变、 放弃或超越本附 加条款的规定。若有与本附加条款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附加条款的规定为准。
9. 追加保险费 1) 就本条而言:
5
a) “期间”是指特别条款规定的保险期间。 b) “保险费”是指保单规定的某一期间的保险费金额。 c) “已赔付损失”是指保单规定的相应期间的赔偿总金额 (计算损失当日已收回的追 偿款已考虑在内)。 d) “赔付率”是指以已赔付损失金额占保险费的百分比。 2) 就每一期间而言, 如果赔付率高于以下标准, 被保险人应在保单规定的相应期间的保险 费的基础上按以下比例追加保险费: 赔付率 等于或高于 ___% 等于或高于 ___% 赔付率的计算应以追加保费前的保险费作为依据。 被保险人支付了某期间的追加保险费后, 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在保单规定的该期间的 损失支付赔偿款项;此后,如果赔付率仍有增加,则被保险人应按上表规定进一步追加 保险费,届时保险人会重新计算追加保险费,并就被保险人应补交的金额向被保险人出 具发票。 3) 被保险人应按发票载明的付款条件向保险人支付追加保险费; 未支付追加保险费的, 应 视为未按保单规定支付保险费。 4) 计算保单规定的最高责任限额和未来保险期间的最低保险费时, 不得将按本条规定支付 的追加保险费考虑在内。 10. 接受发票方与合同方 兹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一致同意, 被保险人接受买方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被保险 人根据买方的指示出具发票,并/或向买方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母公司发送货物或提供服 务,且从合同和法律意义上,上述货物或服务应由买方付款,并且该交易符合保单规定的其 他条款和条件,则该交易属于保单规定的承保范围之内。 被保险人因买方未及时付款而发出逾期欠款通知, 应同时向保险人提供证据, 以证明被保险 人与买方之间的合同责任。 本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的买方在法律上应承 担的责任为限;保险人支付了赔偿款项后,即取得与上述责任相对应的代位求偿权。 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进一步同意, 就本保单而言, 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的前提条件是买方的 子公司、关联公司或母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并且买方也同时发生了保险事故。 就本附加条款而言,“子公司”、“关联公司”或“母公司”是指: 买方通过参与经营、管理或参股方式而对其享有重大控制权的企业;或 买方的母公司通过参与经营、管理或参股方式而对其享有重大控制权的企业;或 通过其他参与经营、管理或参股方式而对买方享有重大控制权的企业;或
平安国内贸易短期信用险产品介绍-风控客户
p 对国内市场的理赔追偿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迄今为止,平安累计受 理索赔案超过100笔,通过有效的追偿工作,70%以上的案件成功避 免了损失。
p 与中、外资多家银行就贸易融资建立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及良好的合作 关系,为客户的贸易融资提供便利。
平安的产品优势
p 最长信用期限条款 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对买家的判断,自主决定在此期限内延长信用期 限或提出索赔申报。该架构能在保障被保险人索赔时效的基础上,又 给予被保险人维护好客户关系的自由度
1,350
600
2,250 300
1,950*
650 2,250 950
1,300
1,000 2,250 1,950
300
650
2,900 1,950
950
* Maximum outstanding amount 最高债务余额
保费
p 保费根据被保险的赊销营业额计算, 预估的年放账营业额是计算 最低保费的基数。
p 全面追偿服务 一旦发生索赔,只要在等待期内,保险人协助收回的任何款项都是先 还给被保险人,冲减损失金额,然后按照债款余额(即净损失)理 赔,即使被保险人超出信用额度交易也是如此。 这样能最大程度地利 用保险的催收工作,降低损失。
p 保单管理简便 被保险人只需每季度末申报营业总额,无需申报买家明细营业额。
信用保险的通常洽商程序
客户填写投保单及买家明细表
保险人拟定费率及核定信用额度
签定保险合同 客户提交所有买家的资料,保险人逐一批复 信用额度 客户可随时为新的买家申请信用额度或变更 原有买家的信用额度
保单的管理
• 保单管理简单易行
Ø 每季度末申报营业额 Ø 年末汇总申报 Ø 提供网上保单管理系统 Ø 保单一年一签,如果没有事先告知,将在到期后自动续转
新版短期贸易信用险保单样本包含必加附加条款及主条款
承保比例 Insured Percentage
最长付款期限
Maximum Terms of Payment
付款条件说明
Terms of Payment Description
最长展延期限
Maximum Extension Period
------------------------ 结束END -------------------------
第一章 总则 本保险单(即保险合同,下同)由投保单、明细表、保险条款、批单、附件、限额审批单组成。凡涉 及本保险单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接纳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签发明细表后本保险单即告成立。 本保险单由保险人向明细表第 1 部分所列明的被保险人签发。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投保人(即为被保险人,下同)已向保险人提交书面投保单、申请投保贸易信用保险,保险
业务归属机构: 业务员/经办: 录单员: 核保员: 上年度保单号码:
宝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Taiping General Insurance Co., Ltd. Shenzhen Branch
---------------(签章)------------
珠
基
泓
4
保单号:-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14 版)
保费计算方法
泓 Premium Calculation Method
保险费率 Rate for Calculation of Premium
预计保费总额 Total Estimated Premium
保费-交易营业额申报 (批单 3) Premium - Turnover Declaring (Endorsement 3)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本保险单指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其中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书》、《申报单》及其它相关单证。
第一章 适保范围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但寄售除外:(一)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二)信用期限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且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发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二)买方拖欠。
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三条 除非本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二)除买方外,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以及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前被保险人依照贸易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遭受的损失;(四)因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八)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九)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损失。
第四章 责任限额第四条 本保险单责任限额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险附加险费率(2013版) 保险条款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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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自动中止特别约定
RECORD OF UNDERSTAN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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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的附加条款
CONSULTATION ENDO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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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赔款接受人约定
NOMINATION OF LOSS PAYEE VAR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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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买方最初损失部分条款
EACH & EVERY FIRST LOSS ENDO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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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基准线附加条款
DATUM LINE ENDORSEMENT TO COMMERCIAL RISKS POLI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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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基准线附加条款
DATUM LINE ENDORS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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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信用额度的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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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额度总值的最高额
MAXIMUM AGGREGATE CREDIT LIMIT 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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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保费的调整及最低保费
PREMIUM IN ADVANCE WITH RECONCILIATION AND MINIMUM PREM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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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卓信用信息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提供信用额度评估咨询服务
ATRADIUS SHANGHAI AS CREDIT LIMIT SERVICE PROVIDER VAR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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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信用额度收费规定
SINGLE CREDIT LIMIT CHARGES VAR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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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增值税的承保
INCLUSION OF V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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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一买方申报
DECLARATION PER INDIVIDUAL BUYER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国内贸易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国内贸易贷款信用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名词具有特定含义,见本条款“释义”部分。
第二章保险对象第三条本保险适用于承保国内贸易贷款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对所有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且无争议的贸易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款,在被保险人签订该合同之后,若买方未按照该合同的规定还款,由此给被保险人带来的债款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照贸易贷款合同放款之时。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放款需满足如下条件:(一)放款须用于:按照保险单中列明的销售合同的规定,就卖方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为买方支付对应价款;(二)放款需在保险单规定的最长放款期内发生,相应款项需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拨付。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合同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与其关联企业或个人消费者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或(二)被保险人为卖方与卖方关联企业间,卖方与个人消费者间签订的销售合同提供融资而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
第六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一)超过信用额度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遵守与信用额度相关的附属规定所导致的损失。
(三)在保险人拒绝或取消买方的信用额度后,被保险人依然放款所产生的债款遭受的损失。
(四)因在下列情况下签订贸易贷款合同或在下列情况下放款所导致的损失:1.被保险人已经或应该向保险人发出有关买方负面信息或未还款通知(在该买方尚未清偿债款的情况下)的;2.被保险人在签订贸易贷款合同前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已丧失清偿能力的。
(五)因贸易贷款合同或为销售合同融资所做放款与保险单中规定的条件不符而导致的损失。
(六)因被保险人未遵守贸易贷款合同项下任何条款所导致的损失。
(七)违反贸易贷款合同条款放款、或所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导致的损失。
贸易信用保险服务实施方案
贸易信用保险服务实施方案贸易信用保险服务实施方案一、贸易信用保险服务背景与目标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面临着诸多贸易风险。
市场波动、买家信用状况不稳定、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因素,都可能导致企业在贸易活动中遭受损失。
贸易信用保险服务应运而生,其旨在为企业提供一种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帮助企业降低因买家拖欠货款、破产等信用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保障企业贸易活动的稳健进行。
本实施方案的主要目标包括:一是提高企业对贸易信用保险的认知度和接受度,使更多企业了解并能够运用这一工具来管理贸易风险;二是建立完善的贸易信用保险服务体系,涵盖保险产品设计、承保、理赔、风险评估等各个环节,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和专业性;三是通过与保险公司、金融机构等合作,为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贸易信用保险解决方案,满足不同企业规模、行业、贸易模式的需求;四是借助贸易信用保险服务,促进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稳定增长,优化贸易结构,推动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
二、贸易信用保险服务具体内容(一)保险产品设计与优化1. 基础贸易信用保险产品- 针对一般贸易场景,设计标准的贸易信用保险产品。
该产品主要承保企业在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后,因买家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而遭受的损失。
保险责任涵盖买家破产、拖欠货款达到一定期限(如 90 天以上)等常见信用风险事件。
- 设定合理的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方式。
保险金额根据企业的历史贸易数据、应收账款规模、买家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费率则考虑行业风险、买家信用评级、保险期限等因素进行厘定,确保保险产品既具有吸引力,又能保证保险公司的风险可控。
2. 专项贸易信用保险产品- 对于特定行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贸易等,开发专项贸易信用保险产品。
高新技术产业面临着技术更新快、市场竞争激烈等特点,其贸易信用保险产品可在风险评估中重点关注技术研发进度、产品市场前景等因素,为企业在技术合作、产品销售等环节提供信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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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国内特定合同贸易信用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部分名词具有特定含义,见本条款“释义”部分。
第二章保险对象第三条本保险所承保的特定合同仅限于国内贸易合同。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保险事故,对于仅且直接由于该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的损失,并且该损失在等待期结束时依然存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十二条《索赔资料、赔款支付及追偿款处理》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买方不履行由于买方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特定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导致被保险人不可能履行该特定合同项下的义务,或导致被保险人从商业角度履行该义务是不实际的。
(二)买方不付款买方未支付或拒绝支付特定合同项下到期应付的债款,包括特定合同终止后根据该特定合同应当由买方支付的任何债款。
第四章责任免除第五条责任免除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明示约定或默示约定免去买方付款义务导致的损失;(二)被保险人和买方发生争议,除非被保险人依据特定合同证明该合同项下的债款依法可得到执行,或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后被保险人解决了该争议;(三)中国、法国、英国、俄罗斯联邦和美国中任何两国或多国之间的战争导致的损失(包括战争爆发前或爆发后,无论是否宣战)。
(四)直接或间接由于下列原因导致或促发的损失:1.核燃料、核废物或核燃料燃烧后的废弃物的辐射性导致的辐射或污染。
2.任何核装置、核反应堆、核聚集物或核元素的辐射性、毒性、爆炸性或其他危险或污染特性。
(五)买方及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其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丧失清偿能力或财务困难导致的损失。
第五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六条如实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按保险单约定方式交付保险费。
(一)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保费到帐之前发生的应收帐款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若被保险人未及时支付全部或部分保费,在保险人书面催缴保费通知送达后15天内仍未全额缴清应付保费,则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被保险人缴清保费全额及相关利息、费用后,经保险人同意,保险责任可以复效。
保险人享有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权利。
(三)本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不能解除本保险合同,保费一旦支付,不予退还。
(四)由于被保险人不遵守本保险合同而导致本保险合同失效、中止或被解除,保险人不返还已收保费,同时被保险人必须立即支付所有应付保费。
第八条保证条款(一)特定合同的有效性被保险人保证:本保险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已与买方签署特定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并被正常履行。
所有为正常履行该特定合同所做的安排均符合合理的商业惯例。
(二)特定合同的变更被保险人保证: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对也不接受对已向保险人做出说明的特定合同的条款及条件进行实质性修改或变更。
第九条被保险人同意条款被保险人同意:(一)完全自行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的损失。
(二)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不与买方签订特定合同:1.买方在任何交易中对被保险人的逾期付款超过30天。
2.被保险人已获知任何经合理判断被认为可能会导致损失发生的情况。
(三)不在保险单规定的最长信用期限外提前、变更或重新规定买方付款义务的到期日。
(四)采取一切合理的、符合常规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包括转售或转存货物以及其它保险人要求采取的任何措施。
(五)协助保险人实施追偿。
(六)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的30日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买方逾期超过30天未付债款的明细报告,无论该款项是否纳入承保范围。
第十条任何时候,包括但不限于损失发生之后或保险期限届满后,非经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专业顾问及赔款受益人(以保密为出发点)之外的第三方披露本保险合同存在的事实。
第十一条保险人及其代表可以在任何时候审查和复制被保险人掌握的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任何记录。
当保险人提出要求时,被保险人应立即提供其所掌握的信息或采取有效合理措施获取第三方掌握的信息或记录。
第六章赔偿处理第十二条索赔资料、赔款支付及追偿款处理(一)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60天内根据保险责任支付赔款:1.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前已经提前至少30天向买方书面提出还款要求,并且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结束后180日内已向保险人提交了完整、符合保险人要求的损失证明。
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签署责任豁免声明,转让损失赔偿请求权并且提交所有证明其对买方享有权利的原始文件单据,包括所有定金或担保。
(二)保险人的赔款按以下方式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赔款=依据本保险合同确定的损失金额*承保比例-适用的免赔额(三)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获得的追偿款应首先用于偿付可赔付追偿费用,余额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各自承担损失的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谎报虚假保险事故、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为其他任何保险、保函或其它补偿方式赔偿限额之上的超赔保险。
未经保险人事前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中的被保险人自留部分为特定合同投保超赔或补充保险。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及其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转移或转让。
但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并出具批单后,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向指定的赔款受益人支付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款,但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应履行的义务不得改变。
第十七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为准。
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地址向投保人或由投保人指定的保险经纪人发送书面通知。
第十九条当最长信用期限届满时,如果买方有未付清的到期债款,被保险人应停止新的发货并停止履行特定合同项下的义务。
第二十条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及履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八章释义第二十一条一、买方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特定合同的个人或实体。
在信用证交易情况下,为信用证的开证行。
二、买方付款义务指买方与被保险人所签订的特定合同中规定的买方支付合同价款(不包括利息)的义务,或按照规定支付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的义务。
后一情形中,被保险人必须已提供信用证要求的所有单证,且这些单证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并被开证行接受。
三、最高赔偿限额指保险人在保险单中明确列明的、对本保险合同项下所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四、合同价款指销售合同或发票中列明的买方有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
该金额可以包括保险费、运费和其他由被保险人代买方支付的任何支持货物销售或与货物销售有关的费用。
五、信用额度指由保险人批准、并在保险单中约定的买方的信用金额。
六、免赔额指在保险单中约定的,保险人在计算应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赔款时应扣减的金额。
七、损失发生日指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事故发生的日期。
八、付款日指买方付款义务中规定的买方支付债款的日期。
九、丧失清偿能力:发生下列情形中任何一种时,则视为丧失清偿能力:(一)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二)通过法院裁判的强制执行,资产仍不足以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款。
(三)根据法院的判决,为其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和解或其他协议。
(四)应债券持有人或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指定了财产管理人。
十、被保险人指保险单中指定的个人或实体。
十一、承保比例指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比例。
十二、损失(一)被保险人由于特定合同项下发生欠款而提出索赔时,损失额是指在损失发生日特定合同项下应付的款额减去下述第2条中规定的减除额。
(二)减除额:1.与特定合同直接相关的折扣额。
2.保险人赔付前被保险人获得的任何减少其损失的款额,包括预付款(除非预付款已被买方索回),以及实现担保和转售被保险货物所获得的款额。
3.买方可以通过任何款项或其他方式冲抵的特定合同项下购买货价的金额。
4.被保险人因免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费用所节省的费用。
5.被保险人因特定合同而免付的地方税费。
(三)计算损失时,自所承保的特定合同发生损失之日或者买方对被保险人应付的其他未保险债务到期未被偿付之日起(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至保险人赔付特定合同保险金之日止期间所获得的所有债款,按付款日先后顺序冲减所有债务,不论买方或其他实体是否已指定该债款用来偿还的债务。
十三、债款(一)指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从买方处获得的或代买方收取的一切被保险合同项下或未被承保债务相关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本金、酬金或费用)。
(二)指被保险人有权取得的等同于被保险合同或未承保债务项下付款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转售已发运给买方的货物而获得的收益。
十四、追偿款指保险人支付赔款(不论该赔款用于支付本金或利息)后,被保险人、其代理人或保险人从买方处或以买方名义获得的有关被保险合同或未承保债务的一切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本金、酬金或费用),而不论该款项是否已被买方指定用途或该款项是否从其他个人或实体获得。
十五、可赔付追偿费用指:(一)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预防或减小损失而发生的特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