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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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等有关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仅承保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除外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内买卖合同:

(一)买方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标的物限于货物以及相关劳务;

(三)合同中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了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商品移交方式和运输方式等内容;

(四)价款是以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托收承付、支票等银行结算方式支付,并且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

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销售商品并提供如安装、调试等相关劳务,在按买卖合同约定将商品交付买方、并且买方接受商品后,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货款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买方破产;

“破产”指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或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二)买方的债权人已接收买方的全部资产。

(三)买方超过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四个月仍未支付或未付清货款。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注意事项

下列注意事项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这是一个短期国内信用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含有部分专属本合同的特定条款与要求,这些条款与要求与被保险人可能已经购买的其它保险合同是完全不一致的。

请认真阅读本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

本保险合同的抬头与标题中的说明仅供参考与阅读方便,并不存在任何合约性的意义。

第二条保险合同

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保险人,向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明细表与其他任何注明与保险合同共同使用的批单或者特别约定、及所有信用额度批单构成。本保险合同的效力高于双方先前就本合同或者合同有关要紧事项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者表述。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三条承保的缺失

本保险的目的是,假如下列任何一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款造成被保险人的缺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予以赔偿:

(一)买方无清偿能力

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无清偿能力”包含下列情形:

1、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者裁定;或者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

2、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

3、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或者

4、根据法院裁决,为保护买方债权人的通常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或者其他安排;或者

5、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了一项有效决议;或者

6、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者其他监督人或者管理人接管;或者

7、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应付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者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全球融资保单)条款-中文版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安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全球融资保单)条款-中文版
4. 保单管理
4.01 营业额的申报 4.02 保险费的计算 4.03 保险费的缴付 4.04 抵销权
5. 其它规定
5.01 您的投保单以及告知义务 5.02 保单货币 5.03 查验您的文件 5.04 保密 5.05 保险期间 5.06 违约 5.07 通讯
5/16
5.08 法律、仲裁和语言 6/16
c. 下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的战争:美国、俄罗斯、法国、中国和英国;或
d. 供应商与买方之间分销、特许经销权或类似安排终止,并且您在供应商或出口保理 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您之前已知晓该终止,除非我们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该终止; 或
e. 失去出口或进口许可,或其他类似法规阻止合同的履行或欠款的支付;或
r. 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税费,除非我们另行同意。
s. 如果一份保理协议根据您的国家、供应商的国家或者买方的国家规范保理活动的法律 被认为是无效以及无执行力的,任何有关该保理协议的损失。
t. 如果进口保理商已经代表您从买方收到了付款,进口保理商的无清偿能力。本款使 用的无清偿能力一词定义见 1.01 款。
力和执行力的保理协议;或 - 任何由你和位于您本国以外的保理公
司签订的相互保理协议,该相互保理 协议遵守并采纳了国际保理商组织 ( “ IFG ” ) 或 国 际 保 理 商 联 合 会 (“FCI”)规则的标准条款、条件和 其他规定或者该相互保理协议虽非如 此但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力。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附加超赔 特别超赔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附加超赔 特别超赔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附加超赔/特别超赔条款

A - 超赔/特别超赔保单范围

本章约定了如何将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纳入到主保单中。

我们是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超赔/特别超赔保险人,向您,即被保险人,签发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以约定当被保险人的主保单项下的主限额缺失或者不足时,保险人提供追加限额所依据的条款和条件。当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追加限额时,被保险人已同意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将适用于保险人可能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任何追加限额。

主保单的全部条款和条件(包括主限额通知书中所包含的任何特别条件)同样适用于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必要时可修改这些条款和条件以使其与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明文条款保持一致。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主限额或追加限额的金额大小,根据主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已不属于承保范围的,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项下也不承保,尤其是当买方已处于违约状态时。

加粗的词语和短语具有特别含义,其定义将在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E章中具体描述。

B - 超赔/特别超赔保单的管理

B.1 –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本章约定了被保险人在管理其买方授信时需要采取的措施,以使其已投保的应收账款在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项下仍获得承保。

如果被保险人持有某一买方的追加限额,则对于该买方被保险人应按照主保单的条款和条件,告知所有逾期应收账款及其它增加风险的因素,申请理赔及发起追收行动。若被保险人持有超赔限额,告知义务应在主保单项下履行。若被保险人享有的是特别超赔限额,告知义务应在本超赔/特别超赔保单项下履行。

B.2 –保险费的计算和支付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的费率(2013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的费率(2013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费率表(2013版)

一、基准费率

二、调整系数

三、保险费计算

保险费=可承保营业额(赊销额)×基准费率×调整系数1×调整系数2×调整系数3×调整系数4

投保时,按照保险期间内预计赊销额计收预付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后,根据保险期间内实际赊销额计收实际保险费。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付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保险单载明的最低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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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贸易信用保险附加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贸易信用保险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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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附加条款

(规范类条款)

寄售库存货物的承保

本保险对寄售库存所产生欠款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被已承保的买方合法提取后生效,而被保险人必须在该提取日后30天内开具相关发票或付款通知书,且符合本保单条款的其他规定。

Cover for Consignment Stock

Insurance cover for debts from the buyers who are included in the insurance shall be provided as from the time when the goods are lawfully taken from the Insured’s consignment stock provided that the accounts receivable arising in the connection are invoiced within 30 days at the latest of the goods being taken and the further requirements stated in GCI are fulfilled.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附加险条款 (2013版)(英文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附加险条款 (2013版)(英文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Short-Term Domestic Trade Credit Insurance Terms &

Conditions

Additional Clauses(Version 2013)

1. QUERIED INVOICES ENDORSEMENT (URE 215000002)

Paragraph 1 Application of Endorsement

Paragraph 2 Interpretation of Endorsement

2. THRESHOLD ENDORSEMENT (URE 202035003)

Paragraph 1Losses Payable

Paragraph 2Definitions

Paragraph 3Qualifying Costs and Expenses

Paragraph 4Interpretation of Endorsement

3. MAXIMUM AGGREGATE CREDIT LIMIT AMOUNT (URE 233001001)

Paragraph 1 Application of Endorsement

Paragraph 2 Conditions of Maximum Aggregate Credit Limit Amount

Paragraph 3 Definitions

Paragraph 4 Interpretation of the endorsement

4. PREMIUM IN ADV ANCE WITH RECONCILIATION AND MINIMUM PREMIUM(UVR60301700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C款)附加条款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C款)附加条款

2)
保单规定的共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责任由管理被保险人代表共同被保险人行使, 不得有 任何例外或保留。 共同被保险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在保单授予管理被保险人的权利以 外享有更多的权利。 被保险人发送给保险人的托收请求书应由该欠款的所有权人签名。 托收请求书应与逾期 欠款通知一并发送给保险人。对《托收协议》条款的理解应以上述规定为前提。 3) 保险人可以向特别条款第 2 款指定各方的任何一方签发核准的信用限额, 限额通知上的 编号代表不同的被保险人。 核准的信用限额上的保单编号是为了便于管理, 这里所说的 限额是指保单下的核准的信用限额。 当保险人向某一买方签发多个核准的信用限额时, 保险人根据保单就某一特定被保险人 承担的赔付责任不得超过该被保险人的核准的信用限额。 需要明确的是,当任何一个被保险人的买方处于违约状态时,除外条款第1.02 (t)款的 规定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 6. 没有自身限额的共同被保险人 1) 特别条款第 2 款指定为被保险人的各方为保单的共同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上述各 方的统称。 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 被保险人的权利和责任是连带性的不可分割的, 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也是连带性的不可分割的。 2) 被指定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同意由特别条款指定的管理被保险人作为他们的代理人, 处理与保单有关的事务, 并充分授权管理被保险人代表他们与保险人接洽。 保单规定的 共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60418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20060418
最高延长期
B.最高延长期是从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一天算起,止于下列二者之一的到期日:
a)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高延长期的天数或
b)
c)在比前者期限短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给予或同意的付款延长期。保险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改变最高延长期。
d)
最高延长期过后的免责
C.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如果最高延长期到期后买方仍有欠款,保险人将不再承担被保险人在最高延长期到期日过后仍向该买方发送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发票而造成的损失。
d)
e)被保险人与国家机构、全国性或地方性政府部门与机关、学术机构、组织以及任何不能宣布破产的实体所签订的合同;
f)
g)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
h)
保险责任的开始
B.信用风险应出自于保险明细上保险期限内开始承保的那些合同。当货物被发送给买方,或当为提供的服务所开立的发票被提交给买方时,保险责任即开始。为已发送的货物或已提供服务而开的发票必须在保险明细上规定的发票开立期内开出。此发票开立期从货物发送之日或服务合同签订之日算起。
损失计算
B.保险人计算损失金额时,损失金额为买方账款减去 (i)被保险人或买方有权用付款、抵消、反索赔、扣减或其他方式在定损日已接受,已贷记,而买方已支付,已借记买方账户的金额,以及 (ii) 被保险人节省的任何费用。赔偿金额将包括截至到付款到期日产生的利息。
损失确定日期

阳光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阳光保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第七章 付款到期日的延长 第十四条 付款到期日的延长
7
如果需要,被保险人可以在贸易合同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后再给买方延长一定时间的 赊销期,或者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付款到期日,前提是被保险人给予或同意的延长期不 能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高延长期。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如果买方未能在被保 险人首次给予或同意的这段延长期内付清全部欠款,被保险人则不能再次给予或同意延 长买方的付款期限。在与买方的贸易合同中被保险人不能同意任何付款到期日可被延长 的条款。


注意事项 保险合同 承保的损失 责任免除 承保的合同 保险责任的开始 货物发送 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额度 遵守信用额度规定 保险人取消或降低信用额度 申报 风险保费 信用额度审核费 付款到期日的延长 最高延长期 最高延长期过后的免责 汇票等 投保单和如实告知 减少损失和获取追偿额 索赔申请/赔付时间 损失计算 损失确定日期 保险人的最大责任限额
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将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时,可视为货物被发送。
第五章 信用额度的批复与取消保险 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买方必须获得一个信用额度。一旦发生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超过 该信用额度乘以保险单明细表中的约定承保比例以上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额度 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人给买方批复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由保险人审核决定,并可
废料带来的电离、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危险性或污染性物质影响而直接或 间接导致的、促成的或引发的任何损失。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本保险单指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其中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书》、《申报单》及其它相关单证。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但寄售除外:

(一)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二)信用期限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且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发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二)买方拖欠。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除非本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除买方外,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以及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前被保险人依照贸易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遭受的损失;

(四)因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2013版) (英文)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2013版) (英文)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Short-Term Domestic Trade Credit Insurance Terms & Conditions

English

Version 2013

Catalogue

Contents Page Article 1 Notice 3 Article 2 The Policy 3 Article 3 Losses Covered 3 Article 4 Exclusions 4 Article 5 Contracts Covered 5 Article 6 Commencement of Cover 6 Article 7 Despatch 6 Article 8 Credit Limits 6 Article 9 Compliance with Credit Limit 6 Article 10 Withdrawal by Us 6 Article 11 Declarations 7 Article 12 Risk Premium 7 Article 13 Credit Limit Charges 7 Article 14 Credit beyond the Due Date 7 Article 15 Maximum Extension Period 7 Article 16 No Liability beyond Maximum Extension Period 8 Article 17 Bills of Exchange etc. 8 Article 18 The Proposal and Disclosure of Facts 8 Article 19 Minimising Loss and Obtaining Recoveries 9

大地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条款

大地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条款

大地保险国内贸易信用险条款

鉴于投保人愿意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特此订立保险合同如下: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1.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条款、费率表和其他有关文件。

2. 保险费的缴纳及保险期限的确定,应按照本合同及其他有关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与投保人签订了国内贸易合同并已支付货款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国内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货物。

第四条保险责任

保险人承担下列损失赔偿责任:

1. 因债务人不能或不愿履行贸易合同义务而造成被保险人的直接损失;

2. 被保险人因贸易合同违约或欺诈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和费用;

3. 被保险人因追讨欠款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

第五条除外责任

对于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战争、暴乱、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失;

3.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导致的损失;

4.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六条赔偿处理

1. 当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并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及时报告或提供必要的索赔文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 在赔偿过程中,被保险人应积极配合保险人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如果被保险人未能配合调查核实工作,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3. 赔偿金额应根据贸易合同约定的金额、实际损失金额、追讨欠款费用等因素确定。如果实际损失金额高于贸易合同约定的金额,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贸易合同约定的金额。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B条款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B条款

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B条款)

保险条款的内容

1. 承保范围3

1.01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3

1.02 除外责任3

2. 风险管理5

设定和修改信用限额5

2.01 注意和谨慎义务5

2.02 限额申请5

2.03 自定信用限额项下的承保责任6

2.04 承保责任的修改和撤销6

到期日后的应收款项7

2.05 被保险人的信用管理义务7

2.06 到期日的延长7

2.07 逾期欠款及保险事故通知7

3. 赔偿款项9

3.01 承保损失的计算9

3.02 赔偿款项的计算9

3.03 赔偿款项的支付9

3.04 追偿款10

3.05 最高责任限额11

3.06 赔偿款项的转让11

3.07风险分担11

3.08 诉讼时效11

4. 保单管理12

4.01 营业额的申报12

4.02 保险费的计算12

4.03 保险费的缴付12

4.04 抵销权12

5. 其他规定13

5.01 被保险人的投保单及告知义务13

5.02 保单货币13

5.03 查验被保险人的文件13

5.04 保密14

5.05 保险期间14

5.06 违约14

5.07 通讯15

5.08 法律、仲裁和语言15定义16核准的信用限额16买方16

凭单付现16逾期欠款确定日16发送16自定信用限额16争议17自负额17外国公共买方17无清偿能力17承保欠款17承保损失17承保比例17最长延长期限17最长付款期限18保单18投保单18长期拖欠18提供18公共买方18追偿款18特别条款18违约状态19营业额19等待期19

1. 承保范围

1.01被保险人所获得的保障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储备

目录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 (1)

1.1 定义 (1)

1.2 适用范围 (1)

1.3 基本法律关系 (1)

1.4 内贸险的功能 (1)

二、内贸险产生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2)

2.1 内贸险产生的背景 (2)

2.2 内贸险发展现状 (3)

三、操作流程——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 (5)

(一)风险评估 (5)

(二)投保 (5)

(三)保单鉴定 (5)

(四)交纳保费 (5)

(五)销售申报 (5)

(六)损失报告 (5)

(七)索赔/赔款 (6)

四、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 (6)

4.1概念 (6)

4.2 操作模式 (7)

4.3 业务流程: (7)

4.4 内贸险项下融资业务契约关系分析 (8)

五、附件 (9)

附件一:《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

附件二:《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 (9)

附件三: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 (9)

附件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 (9)

附件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索赔单证明细表》 (9)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

1.1 定义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以下简称“内贸险”)也称短期国内贸信用保险、应收账款保险,是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因下游买家拖欠、破产、丧失偿付能力等原因发生的应收账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风险补偿机制。目前内贸险投保期限为一年,凡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均可为其信用期限在1年以内的对国内客户的放账销售投保,保险范围包括客户未付款造成的损失(含长期拖欠及丧失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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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

本保险单指本《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单》,其中包括《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批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委托代理协议书》、《申报单》及其它相关单证。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贸易,但寄售除外:

(一)贸易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二)信用期限不超过本保险单约定的最长信用期限。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贸易合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且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发票开票期限内开具发票,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履行本保险单各项约定的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险单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二)买方拖欠。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三条 除非本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通常可由其它财产保险承保的损失;

(二)除买方外,包括被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其他方的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违约、欺诈或其它违法行为引起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负面信息以及本条款第二条项下约定的风险已经发生,或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前被保险人依照贸易合同或相关法律的规定有权拒绝履行或中止履行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仍继续向买方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所遭受的损失;

(四)因被保险人或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或批准书,致使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五)因国家及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其它规范性文件以及发布的命令、决定等导致贸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造成的损失;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七)被保险人与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之间贸易项下发生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利息、罚息和违约金;

(九)本保险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损失。

第四章 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保险单责任限额包括最高赔偿限额和信用限额。

第五条 最高赔偿限额是指保险人对本保险单年度有效期内产生的保险责任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累计最高金额。该最高赔偿限额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

第六条 信用限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与适保范围内特定买方的贸易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具体赔偿额应按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计算。

(一)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买方信用限额。

(二)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保险人将批复结果以《信用限额审批单》形式通知。

(三)批复的信用限额对其生效日后的相应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有效。该限额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除特别注明外均可循环使用。

(四)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保险人有权调整或撤销信用限额,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五)信用限额如有调整,则同一买方的原信用限额自动失效,保险责任余额自动归于调整后的信用限额内。

(六)自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之日起,该买方的信用限额自动被撤销。

(七)保险人对信用限额的调整或撤销适用于调整或撤销生效日之后的货物交付或服务提供,不影响此前保险人已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五章 申 报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申报方法,以保险人规定的格式申报适保范围内的全部贸易。

第八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未按本保险单规定申报的贸易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人按《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方式计算并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相关贸易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书面催交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保险人仍未足额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并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本保险单自该通知送达被保险人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已交纳的所有保险费不予退还。该解除不影响解除日前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单规定应承担的保险责任。

第七章 索 赔

第十条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单条款第二条项下风险发生时,应按以下时限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一)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风险发生之日起10日内;

(二)买方拖欠情况下最迟应不超过最长信用期限截止日后的10日内。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险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导致案情无法查明、损失扩大或其它影响保险人利益的情形,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收回的任何欠款和其它权益,应在收到欠款和其它权益后10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90日内向保险人索赔,并提交《索赔申请书》及《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等能够证明损失发生的文件。超过上述期限,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直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保险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对拖欠案件,保险人应在120日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对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案件,在保险人收到法院确认被保险人破产债权书面文件及证明破产债权成立的所有文件或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在30日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在符合保险单最高赔偿限额约定的前提下,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照核定损失金额与信用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该赔付基数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发票金额。保险人赔付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单约定赔偿比例的乘积。

保险人应在做出赔付决定后30日内支付赔款,但支付赔款的前提是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签署的《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

第十四条 对有付款担保或存在纠纷的情况,保险人定损核赔的原则是:

(一)对有付款担保的贸易合同,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在担保人按担保协议付款以前,或在被保险人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可执行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二)若存在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认可,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诉讼,在获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可执行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不予定损核赔;

(三)上述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本保险单项下责任时,该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对保险责任已确定,但赔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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