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方式案例分析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
• 3)在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应尽可能仔细填 制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据进口 商的资信情况和能力来确定是否接受信托 收据的方式放货。
12
• 4)办理 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 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 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 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则至少会造成出 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 费用。
24
• (4)这样既能安全收回货款;又符合双方合 同条款 。
25
案例4: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期
• 思考:1、交单期、LC的有效期有怎样的规 定?
• 2、案中交单期应在何时?
26
析1
•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2条规定 • (2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及
议付货款责任的最迟的期限,也是约束信 用证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期限 。
案例5: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或 T/T结算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思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33
• (1)本案例中,卖方能否接受买方的要求, 采用部分信用证、部分T叮的结算方式,关 键是要搞清楚买方这样做的动机 。
34
• (2)许多进出口业务中,买方为了节省银行 费用,或者减少开出信用证所需的保证金, 往往提出采取部分货款金额用信用证结算, 其余部分货款用托收方式或T/T方式来结 算的要求。
• 请问这样做对卖方是否有风险?
40
• 由于T/T那部分金额没有任何单据可以证 明和显示这部分金额的存在,那么如果该 外商到时候真的不支付T汀结算的那部分货 款的话,出口商还真没有什么特别有用的 招数来控制局面。
• 对出口商来说可能最好的结局就是把货物 转卖或退运回国了。
41
Leabharlann Baidu
案6:
• 1、案中开证行是否有权向责任人追索? • 2、UCP600对审单有什么要求,审单中应
30
• (6)所以,我国甲公司应在装运日期后21天 以内向银行提交单据,即我国甲公司交单 议付的最迟期限不得晚于7月 25日 。
• 我国甲公司实际到 7月 26日才交单,违反 了装运日期后 21天提交单据的规定,银行 有权拒付 。
31
• 另外,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第 XX条规定 。。。
32
5
析1
• 1、D/P远期往往与实物期货交货结合使用, 进口商可凭卖方或托收行的信托收据在代 收行获得融资。
– 两种情况风险责任人不同
• 卖方授信 • 托收行授信
6
• 2、D/P远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
– ①见票后X\天付款; – ②装运后\X天付款; – ③出票后X\天付款
7
• 3、采用D/P远期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 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 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 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 据。
注意哪些问题?
42
• 一、按国际惯例,开证行付款后即无向受 益人追索的权利。
43
• UCP600第14条要求合理小心地审单,但一 般认为是按照正常的做法,在正常的时间 内审单,符合行业习惯即可。
• 银行审单应不违反“合理性”、“公平 性”、“善意性”。
• 银行只从表面上审核单据 • 不审核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单据 • “非单据条款”不予理会 • 审单时间规定
16
• 8)要注意 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 作 D/A,最好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 彼。
17
案例3: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分批装运 的理解
• 思考:1、A公司对LC的理解是否有误解? • 2、A公司怎样可尽量避免损失?
18
• (1)A公司对LC条款的误解
– 误解为2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是原信用证规定 的,100公吨是后增加部分,另再装运这100公 吨也不分批装运就是信用证的要求,因为合同 也是如此规定的。
49
• 1、保兑行已经同意要求开证行允许对不符 单据付款,且开证行已授权保兑行对不符 单据付款,这意味着保兑行同意将其保兑 自动延展至开证行准许不符单据付款之时。
• 故B行拒付理由不充足。
50
• 2、当受益人交来不符单据时,保兑行必须 通知受益人直接联系申请人,请求申请人 授权开证行接受提交的不符单据,并通知B 行代为付款,从而免除B行作为保兑行的责 任。
44
• 本案中属于审单工作重大失误。不仅出口 商和议付行未发现错误,开证行也未审查 出来从而使其遭受重大损失.
• 审单方面应谨慎从事,严格按照UCP600及 合同条款审核,否则将给自己、客户带来不 必要的麻烦。
45
案7:
• 1、“单证相符”在案中应如何理解? • 2、你认为此案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支付方式案析
1
案1:承兑支付方式
• 1、DA和DP的区别。 • 2、案中把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注明为乙公司
是否合适?为什么? • 3、甲公司应吸取怎样的教训?
2
• 记名提单的使用,不能背书转让,不能流通,国 际上只有对价值很高或有特殊用途的货物才采用 “记名提单”。
• 案中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表明只能 由该公司提货,即使有别的客户也提不了货;
51
46
案8
• 根据案例你认为可吸取的经验、教训有哪 些
47
• 1)注意保持LC条款和单据的严格一致,以 免给开证人和开证行可乘之机。
• 2)签约前,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 3)随机应变,抓住正本提单,跟踪追索,
收回货款。
48
案9
• 1、B行理由是否充分? • 2、怎样可免除B行作为保兑行的责任?
27
• (3)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是无效的,不能使 用;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 到期日提交单据的,银行有权拒付 。
28
• (4)受益人的交单要受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 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 。
29
• (5)在本案中,信用证的到期日是7月31日 。 但因该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一提单, 且未规定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
• 3)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出口、制单,避 免拖延付款或拒付;
• 4)对托收方式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 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 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
4
案2:D/P远期支付方式
• 思考1、 D/P远期可否提前放单?如可以的 话,是怎样的情况?
• 2、 选择D/P远期成交,出口商应注意哪些 问题?
• 托运人也是乙公司则要求船公司退运给甲公司都 不可能,同时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托 运人应为出口商或其贸易代理,不能是任何第三 方,更不能是进口商。
3
• 1)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成交金额不 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 2)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成交,由出 口商输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
35
• (3)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在信用证的条 款中根据业务和结算的实际需要加上一些 内容来保证信用证以外货款的收回。如:
36
– 比如在信用证加托收的结算方式下在买卖合同 中订明托收项下的单据不包括物权凭证,所有 的物权凭证都放在信用证项下 。
– 然后在信用证的条款里注明:All the documents can’t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 until the amount under the collection has already been paid.
8
• 4、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 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 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 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所以往往要求 代收行给予融通。
– ①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惜单据,取 得货权。相当于做D/A 。
– ②代收行与进口商关系密切,在进口商作出某 种承诺后从代收行取得单据。
9
析2
• 1)做 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 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 客户的资信,D/P方式是建立在进口商信 用基础上的,总的来说艺种方式对出口商 不利,风险较大并且随时都存在,不宜多 用。
10
• 2)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尽 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悉国际惯例, 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 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不佳造成的风险。
37
• (4)采用信用证加T/T的方式时,与信用证 加托收的处理方法差不多 。
38
• (5)本案例中,首先要弄清楚对方一再坚持 的理由真是为了节省银行费用,减少开出 信用证所需的保证金,那么,结算方面不 应存在大问题。
39
• (6)但是,如果买方另有其他方面的原因而 一再坚持,卖方就要进行认真的考虑了。 在本案例中,经过出口商的进一步联系, 发现该外商之所以要采取部分信用证、部 分电汇的结算方式,既不是为了节省银行 费用,也不是银行保证金不够,真实目的 是为了部分地逃避进口关税 。
13
• 5)为避免货物运回的运费或再处理货物的 损失,可让进口商将相关款项作为预付定 金付出,如有可能预付款项中可以包括出 口商的利润。
14
• 6)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 CIF价格条款, 以防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 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
15
• 7)货物发运后,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以 便风险发生后及时应对,掌握主动,尽快 采取措施补救。
22
• (2)在未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时,交单仍然 可以安全收回货款,因为在交单时仍有权 表示不接受该修改,可以按未修改前的200 公吨的原信用证条款安全办理收汇。
23
• (3)然后再向买方提出解释,因信用证修改 通知书到达之前,我200公吨货物已经开始 进行装运,故无法接受该修改,请重新修 改信用证:增装10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
19
• (2)真实的理解为:
– 装3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
20
析2
• A公司最主要的错误是,既然已决定按原计 划只装运 200公吨,又矛盾地采取接受信用 证的增装修改,并正式发出接受信用证修 改的通知 。
21
• (1)对A公司来说,有权表示接受修改或不接 受修改
– (UCP500)第 9条d款第l项规定:“……未 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的同意, 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 3)在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应尽可能仔细填 制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据进口 商的资信情况和能力来确定是否接受信托 收据的方式放货。
12
• 4)办理 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 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 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 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则至少会造成出 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 费用。
24
• (4)这样既能安全收回货款;又符合双方合 同条款 。
25
案例4: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单期
• 思考:1、交单期、LC的有效期有怎样的规 定?
• 2、案中交单期应在何时?
26
析1
•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42条规定 • (2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付款、承兑及
议付货款责任的最迟的期限,也是约束信 用证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期限 。
案例5: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或 T/T结算引起的贸易纠纷案
• 思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33
• (1)本案例中,卖方能否接受买方的要求, 采用部分信用证、部分T叮的结算方式,关 键是要搞清楚买方这样做的动机 。
34
• (2)许多进出口业务中,买方为了节省银行 费用,或者减少开出信用证所需的保证金, 往往提出采取部分货款金额用信用证结算, 其余部分货款用托收方式或T/T方式来结 算的要求。
• 请问这样做对卖方是否有风险?
40
• 由于T/T那部分金额没有任何单据可以证 明和显示这部分金额的存在,那么如果该 外商到时候真的不支付T汀结算的那部分货 款的话,出口商还真没有什么特别有用的 招数来控制局面。
• 对出口商来说可能最好的结局就是把货物 转卖或退运回国了。
41
Leabharlann Baidu
案6:
• 1、案中开证行是否有权向责任人追索? • 2、UCP600对审单有什么要求,审单中应
30
• (6)所以,我国甲公司应在装运日期后21天 以内向银行提交单据,即我国甲公司交单 议付的最迟期限不得晚于7月 25日 。
• 我国甲公司实际到 7月 26日才交单,违反 了装运日期后 21天提交单据的规定,银行 有权拒付 。
31
• 另外,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第 XX条规定 。。。
32
5
析1
• 1、D/P远期往往与实物期货交货结合使用, 进口商可凭卖方或托收行的信托收据在代 收行获得融资。
– 两种情况风险责任人不同
• 卖方授信 • 托收行授信
6
• 2、D/P远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
– ①见票后X\天付款; – ②装运后\X天付款; – ③出票后X\天付款
7
• 3、采用D/P远期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 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 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 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 据。
注意哪些问题?
42
• 一、按国际惯例,开证行付款后即无向受 益人追索的权利。
43
• UCP600第14条要求合理小心地审单,但一 般认为是按照正常的做法,在正常的时间 内审单,符合行业习惯即可。
• 银行审单应不违反“合理性”、“公平 性”、“善意性”。
• 银行只从表面上审核单据 • 不审核信用证中没有规定的单据 • “非单据条款”不予理会 • 审单时间规定
16
• 8)要注意 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 作 D/A,最好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 彼。
17
案例3: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分批装运 的理解
• 思考:1、A公司对LC的理解是否有误解? • 2、A公司怎样可尽量避免损失?
18
• (1)A公司对LC条款的误解
– 误解为2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是原信用证规定 的,100公吨是后增加部分,另再装运这100公 吨也不分批装运就是信用证的要求,因为合同 也是如此规定的。
49
• 1、保兑行已经同意要求开证行允许对不符 单据付款,且开证行已授权保兑行对不符 单据付款,这意味着保兑行同意将其保兑 自动延展至开证行准许不符单据付款之时。
• 故B行拒付理由不充足。
50
• 2、当受益人交来不符单据时,保兑行必须 通知受益人直接联系申请人,请求申请人 授权开证行接受提交的不符单据,并通知B 行代为付款,从而免除B行作为保兑行的责 任。
44
• 本案中属于审单工作重大失误。不仅出口 商和议付行未发现错误,开证行也未审查 出来从而使其遭受重大损失.
• 审单方面应谨慎从事,严格按照UCP600及 合同条款审核,否则将给自己、客户带来不 必要的麻烦。
45
案7:
• 1、“单证相符”在案中应如何理解? • 2、你认为此案的纠纷应如何解决?
支付方式案析
1
案1:承兑支付方式
• 1、DA和DP的区别。 • 2、案中把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注明为乙公司
是否合适?为什么? • 3、甲公司应吸取怎样的教训?
2
• 记名提单的使用,不能背书转让,不能流通,国 际上只有对价值很高或有特殊用途的货物才采用 “记名提单”。
• 案中托运人和收货人均注明为乙公司,表明只能 由该公司提货,即使有别的客户也提不了货;
51
46
案8
• 根据案例你认为可吸取的经验、教训有哪 些
47
• 1)注意保持LC条款和单据的严格一致,以 免给开证人和开证行可乘之机。
• 2)签约前,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 • 3)随机应变,抓住正本提单,跟踪追索,
收回货款。
48
案9
• 1、B行理由是否充分? • 2、怎样可免除B行作为保兑行的责任?
27
• (3)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是无效的,不能使 用;信用证的受益人若晚于信用证规定的 到期日提交单据的,银行有权拒付 。
28
• (4)受益人的交单要受信用证的到期日与交 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 。
29
• (5)在本案中,信用证的到期日是7月31日 。 但因该信用证要求提交运输单据一提单, 且未规定装运日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 。
• 3)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出口、制单,避 免拖延付款或拒付;
• 4)对托收方式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定 期检查,及时催收清理,发现问题应迅速 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
4
案2:D/P远期支付方式
• 思考1、 D/P远期可否提前放单?如可以的 话,是怎样的情况?
• 2、 选择D/P远期成交,出口商应注意哪些 问题?
• 托运人也是乙公司则要求船公司退运给甲公司都 不可能,同时意味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因此托 运人应为出口商或其贸易代理,不能是任何第三 方,更不能是进口商。
3
• 1)调查和考虑进口商的资信,成交金额不 宜超过其信用额度;
• 2)出口合同应争取按CIF或CIP成交,由出 口商输货运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
35
• (3)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在信用证的条 款中根据业务和结算的实际需要加上一些 内容来保证信用证以外货款的收回。如:
36
– 比如在信用证加托收的结算方式下在买卖合同 中订明托收项下的单据不包括物权凭证,所有 的物权凭证都放在信用证项下 。
– 然后在信用证的条款里注明:All the documents can’t be released to the applicant until the amount under the collection has already been paid.
8
• 4、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 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 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 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所以往往要求 代收行给予融通。
– ①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惜单据,取 得货权。相当于做D/A 。
– ②代收行与进口商关系密切,在进口商作出某 种承诺后从代收行取得单据。
9
析2
• 1)做 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 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 客户的资信,D/P方式是建立在进口商信 用基础上的,总的来说艺种方式对出口商 不利,风险较大并且随时都存在,不宜多 用。
10
• 2)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尽 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悉国际惯例, 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 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不佳造成的风险。
37
• (4)采用信用证加T/T的方式时,与信用证 加托收的处理方法差不多 。
38
• (5)本案例中,首先要弄清楚对方一再坚持 的理由真是为了节省银行费用,减少开出 信用证所需的保证金,那么,结算方面不 应存在大问题。
39
• (6)但是,如果买方另有其他方面的原因而 一再坚持,卖方就要进行认真的考虑了。 在本案例中,经过出口商的进一步联系, 发现该外商之所以要采取部分信用证、部 分电汇的结算方式,既不是为了节省银行 费用,也不是银行保证金不够,真实目的 是为了部分地逃避进口关税 。
13
• 5)为避免货物运回的运费或再处理货物的 损失,可让进口商将相关款项作为预付定 金付出,如有可能预付款项中可以包括出 口商的利润。
14
• 6)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 CIF价格条款, 以防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 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
15
• 7)货物发运后,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以 便风险发生后及时应对,掌握主动,尽快 采取措施补救。
22
• (2)在未做出接受修改的通知时,交单仍然 可以安全收回货款,因为在交单时仍有权 表示不接受该修改,可以按未修改前的200 公吨的原信用证条款安全办理收汇。
23
• (3)然后再向买方提出解释,因信用证修改 通知书到达之前,我200公吨货物已经开始 进行装运,故无法接受该修改,请重新修 改信用证:增装100公吨,允许分批装运
19
• (2)真实的理解为:
– 装300公吨不许分批装运
20
析2
• A公司最主要的错误是,既然已决定按原计 划只装运 200公吨,又矛盾地采取接受信用 证的增装修改,并正式发出接受信用证修 改的通知 。
21
• (1)对A公司来说,有权表示接受修改或不接 受修改
– (UCP500)第 9条d款第l项规定:“……未 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的同意, 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