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路电源和不并网自备电源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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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路电源和不并网自备电源客户

多路电源和不并网自备电源客户

管理办法

随着工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重要客户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多路电源(自备电源)客户日益增多,为了加强管理,保障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1、凡中断供电后,有下列后果之一的重要客户,可向供电部门申请双路电源: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的;

(2)中断供电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者;

(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要设备损坏,连续生产过程长期不能恢复者;

(4)中断供电在政治上造成重大影响者;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装设自备电源:

(1)凡重要客户的电力系统发生特殊情况而终止供电时,仍需用电者;

(2)供电线路检修或限电确需维持生产或用电者。

二、受理与许可制度

1、凡符合条件需要装设多路电源或自备发电客户,都应向客户中心或当地供电所办理书面申请手续,用电部门应予受理。

2、客户应根据供电部门批准的供电方案或认可书要求,向供电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2)电气主接线及有关参数;

(3)各电源回路间的连锁装置图;

(4)供电范围及厂区平面布置图;

(5)自备电源的额定容量等参数;

(6)调度通讯设施;

上述图纸、资料经供电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3、电气装置的投入运行前,应向供电部门报送以下竣工资料:

(1)工程竣工说明书;

(2)电气设备及保护的试验、整定报告;

(3)隐蔽工程的施工记录;

(4)运行操作的规章和制度;

(5)通讯设备及持证电工名单。

4、供电部门在接到竣工报告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双方应签订或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方可投运。

5、多路电源(自备电源)客户的验收、审批、日常检查范围按照业扩工作流程所规定的范围。

三、装置技术要求

1、多路电源(自备电源)客户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及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对一路常供,另一路作为备用的双路供电客户,如采用“先通后断”运行方式的,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建立调度关系,满足系统要求。

3、自备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必须正确装设切换装置和可靠连锁装置,确保在任何情况下,自备电源均无法向电网倒送电。

(1)自备电源与电网必须采用“先断后通”的切换方式。

(2)所有用电负荷应同步切换,一般可采用四极双投刀闸。较大容量的发电机组,电流较大确有困难的可用一组多极单刀闸控制自发电切换,另一组多极单投刀闸控制电网切换,但两组刀闸之间必须采用可靠的机械(或电气)连锁,保证一组刀闸都处于分闸位置时,另一组刀闸才能合上。

(3)自备电源和电网电源的零线与相线必须同步切换。

(4)自备电源客户必须具备低压配电柜,切换点必须装设在低压配电室的总柜处,不得装设在用电设备终端。

(5)具有两台以上自备发电机组时,也必须具备可靠的机械(或电气)连锁,“实行多并车,一点切换”的方式。

4、自备电源不得向厂区围墙外供电,确需供电的,需经当地供电部门批准后,必须采用电缆供电。

5、厂区内自备发电机和切换点之间的连线不得使用裸导体;厂区内的自备电源供电线路,与供电部门线路有交叉跨越时,不得使用裸导电体,施工前必须报供电部门批准。

6、自备电源的接地网独立设置,接地电阻应符合规程规定。

7、严禁使用移动式自备发电机;严禁以流动方式给由电网供电的客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四、运行管理

1、客户必须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电业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运行操作和规章制度。

2、客户必须配备经电力部门培训、考试合格的电工操作自备电源。

3、多路供电客户,凡操作调度许可设备必须根据调度命令进行,不得擅自操作。

4、经验收合格的客户,不得随意更换接线方式。拆除联锁装置或移位,确需变更,应按新装程序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5、客户拆除自备电源应向供电部门备案,同时修订供用电合同相关内容。

五、安全检查

1、经用电检查验收合格、认可的多路电源和有自备电源的客户,都应列入正常的用电检查范围,将装置情况记入用电检查档案,按规定周期到现场检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接自公用变的城镇低压动力客户,应从严控制装设自备发电机,确需装设的,装置技术必须达到“第四条”要求,城镇供电所应严格审批,日常监督、检查由城镇供电所进行。

3、接自农村综合变下的农村低压动力客户,应从严控制装设自备发电机。

确需装设的,装置技术必须达到“第四条”要求,各供电所应严格审批,日常监督、检查由各电工组进行。

4、农村综合变照明原则上不装设自备发电机。个别村确需装设自备发电机的,装置技术必须达到“第四条”要求,各供电所应严格审批,并不计自备发电向客户输送的电量电费,如发现个别行政村变相收取电费,各供电所应解除自备发电机。

5、各相关部门应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的客户自备发电机组情况,建立技术资料,督促、帮助客户做好保安措施。

六、违章处理

签订供用电合同后,未经供电部门同意,擅自发生下列行为的,除立即拆除接线外,还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500元的违约使用费。

1、自行引入备用电源;

2、擅自安装自备发电机组;

3、将自备电源转供其他客户;

4、不并网自发电并网运行;

5、部分负荷用电网电源,部分负荷用自备电源;

6、采用人为方法使联锁装置失效;

7、使用移动方式电机组,或以流动方式给其他已由电网供电的客户提供临时备用电源;

8、对调度许可设备未经许可而擅自操作;

9、擅自改变多路电源(自备电源)运行方式。

七、本办法适用于兴隆供电营业区内有多路电源和不并网自备电源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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