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有:Ⅰ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Ⅱ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港口法Ⅲ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Ⅳ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A.Ⅰ~ⅣB.Ⅱ~ⅣC.Ⅰ~ⅢD.Ⅰ、Ⅱ、Ⅳ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应禁止的情况有:Ⅰ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Ⅱ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Ⅲ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Ⅳ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A.Ⅰ~ⅢB.Ⅱ~ⅣC.Ⅰ~ⅣD.Ⅰ、Ⅱ、Ⅳ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些是正确的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Ⅱ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接受交通管理VTS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Ⅲ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Ⅳ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批准A.Ⅰ~ⅣB.Ⅱ~ⅣC.Ⅰ~ⅢD.Ⅰ、Ⅱ、Ⅳ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项不正确A.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批准B.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C.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接受交通管理VTS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D.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向______提出申请;A.港口行政管理部门B.海事管理机构C.公安消防机构D.船舶检验部门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A.36小时B.24小时C.7天D.3天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______的船,可以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A.爆炸品B.放射性物品C.闪点28℃以上易燃液体D.有机过氧化物8、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Ⅰ爆炸品Ⅱ放射性物品Ⅲ有机过氧化物Ⅳ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9、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疏导交通,必要时可实行相应的交通管制;A.载运危险货物的B.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载运危险货物的C.操作能力受限制的D.国际航行的载运危险货物的10、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Ⅰ航行;Ⅱ停泊;Ⅲ修船;Ⅳ作业;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1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依法向下列哪个部门申请批准 A.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B.海事管理机构C.公安消防机构D.船舶检验部门1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_____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在港口水域外特定海域从事多航次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_____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A.36小时;7天 B.24小时;7天 C.36小时;3天 D.24小时;3天1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申请从事港口水域外海上危险货物单航次过驳作业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A.24小时B.36小时C.3天D.7天1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_____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A.我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B.船舶检验机构C.我国海事局D.中国船级社1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_____,应当经我国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Ⅰ船用集装箱;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Ⅲ船用中型货盘;Ⅳ船用可移动罐柜;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1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_____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A.船舶保险B.海事管理C.船舶检验D.船级1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______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海事局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Ⅰ船体Ⅱ构造Ⅲ设备、性能Ⅳ布置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18、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些正确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Ⅱ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Ⅲ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Ⅳ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19、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叙述哪些正确Ⅰ对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未清洁的船用载货空容器,应当作为盛装有危险货物的容器处理;Ⅱ对此类船用载货空容器,经采取足够措施消除了危险性后,可以当作一般容器处理;Ⅲ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参加相应的保险;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A.Ⅰ~ⅢB.Ⅰ~ⅣC.Ⅱ~ⅣD.Ⅰ、Ⅱ、Ⅳ20、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凭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由机构出具表明其业已办理符合国际公约规定的船舶保险的证明文件;A.船舶保险B.海事管理C.船舶检验D.船级2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作业活动期间,不得Ⅰ检修和使用雷达;Ⅱ检修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Ⅲ检修和使用卫星船站;Ⅳ进行明火作业;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2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作业活动期间,不得Ⅰ进行明火作业;Ⅱ进行拷铲及其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Ⅲ使用供应船进行加油作业;Ⅳ使用供应船进行加水作业;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2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A.48小时B.36小时C.24小时D.3天2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A.7天B.1个月C.3个月D.6个月2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办理进、出港口申报手续,申报内容应至少包括:Ⅰ船名Ⅱ预计进出港口的时间Ⅲ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名称、编号、类别、数量、特性、包装、装载位置Ⅳ安全适航、适装、适运、防污染证书或者文书;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2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于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性、感染性、污染危害性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Ⅰ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Ⅱ安全作业注意事项;Ⅲ人员防护;Ⅳ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2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于等危险品,船舶应当在申报时附具相应的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作业注意事项、人员防护、应急急救和泄漏处置措施等资料;Ⅰ易燃、易爆、易腐蚀;Ⅱ剧毒;Ⅲ放射性、感染性;Ⅳ污染危害性;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Ⅱ、Ⅳ28、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Ⅰ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Ⅱ申报显示船舶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Ⅲ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Ⅳ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29、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些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Ⅰ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Ⅱ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Ⅲ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Ⅳ交通部规定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30、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A.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B.申报显示船舶不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C.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D.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31、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A.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B.申报显示船舶不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C.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D.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32、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的船舶,在下列哪种情形下,海事管理机构不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A.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B.申报显示船舶不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C.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D.港口尚不具备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33、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有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的叙述正确的是:Ⅰ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Ⅱ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Ⅲ应当持有海事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Ⅳ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34、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下列有关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的叙述正确的是:Ⅰ应当事先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害性及安全预防措施,掌握安全载运的相关知识;Ⅱ应当持有公司颁发的相应的培训合格证;Ⅲ发生事故时,应遵循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行动;Ⅳ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35、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Ⅰ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Ⅱ经核实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Ⅲ擅自在非指定泊位或者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Ⅳ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36、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Ⅰ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Ⅱ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Ⅲ船员不符合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的适任资格的;Ⅳ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37、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海事机构发现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存在安全或者污染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机构可以采取等强制性措施;Ⅰ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Ⅱ禁止进港、离港Ⅲ责令驶往指定水域Ⅳ强制卸载,滞留船舶;A.Ⅰ~ⅣB.Ⅰ~ⅢC.Ⅱ~ⅣD.Ⅰ、Ⅲ、Ⅳ1-5ACCAA6-10CCABD11-15BBAAD16-20CAABB21-25AACBA26-30AADBC31-35DAADC36-37DA。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200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颁布时间 :2003-11-30 实施时间 :2004-01-01 效力属性 : 有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3年) (已于2003年11月21日经第15次部务办公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3年第10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第二章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8年第11号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年(卷),期】2018(0)28【摘要】《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8年7月31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7页(P39-45)【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危险货物;财产安全【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552.3【相关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号 [J],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J], 无;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0号[J], 无;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 [J], 无;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概述船舶运输是现代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问题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危险货物对人身、财产均具有危害,船舶运输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时的安全,航运业界逐渐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本文将对其进行详细解释。
二、监督管理机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以下部门组成:1.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2.海事局;3.航运公司。
其中,国务院海事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施监督;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检查和监管;航运公司负责具体的船舶运输业务。
三、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涉及以下方面:1. 安全管理体制航运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制,包括明确的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职责、安全培训等。
2. 船舶安全管理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装载、储存、搬运危险货物。
同时,船舶需要保证配备完善的消防器材和救生设备,以应对突发情况。
3. 货物管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之前,货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及存放条件必须得到严格的审核和批准,并按照要求进行标记和分类,以便在紧急情况下快速处理。
4. 告知义务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关责任人员需要将货物性质、数量、包装、存放等信息进行告知,告知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船员、码头工作人员、港口管理单位等。
四、监管要求海事局会定期对船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需及时处理,同时建立追责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在安全事故发生时,海事局要组织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并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五、总结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对于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在国家、部门、船舶公司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相信这一安全管理制度能够日臻完善。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5.30•【文号】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第1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5月2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黄镇东二00二年五月三十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滚装船舶(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滚装船舶”,是指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包括滚装客船和滚装货船。
(二)“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的滚装船舶。
(三)“滚装货船”,是指滚装客船以外的、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1人以下的其他滚装船舶。
(四)“装货处所”,是指滚装船舶内可供滚装方式装载货物的处所,以及通往该处所的围壁通道。
(五)“装车处所”,是指滚装船舶的有隔离舱壁的甲板以上或者甲板以下用作装载机动车、非机动车并可以让车辆进出的围蔽处所。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运输经营人第五条从事滚装船舶运输的经营人(以下简称“滚装船舶经营人”)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质。
第六条滚装客船经营人应当加强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并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认可,取得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第七条滚装船舶经营人应当综合考虑滚装船舶的技术状况、航区自然环境、航行时间和航线特点等因素,提出滚装船舶安全开航限制条件,申请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核准,并报船籍港、船舶服务航线的始发港和目的港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2023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引言】2023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控制风险,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的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危险货物的定义、级别划分、运输过程中的管理要求、责任和处罚等方面详细介绍2023年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危险货物的定义与级别划分】危险货物是指能够对人体健康、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损失或污染的物质或物质组合。
根据其对人体的威胁程度和影响范围,危险货物被划分为九个不同的级别,分别是:1. 爆炸物2.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3. 易燃液体4.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5.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6. 毒害物质7. 放射性物质8. 腐蚀品9. 其他危险物质【运输管理要求】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持有合法的运输许可证。
2. 船舶必须配备适当的危险货物防护设施,包括防火、防爆、防滑等装置,确保人员和货物的安全。
3. 船舶必须配备专职的危险货物管理人员,负责危险货物的装卸、储存、运输等工作,并具备相关的培训和资质证书。
4. 危险货物必须经过正确的包装、标记和分类,确保在运输过程中能够被准确识别,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安全管理。
5.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航线和运输时段必须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并得到批准,以确保航行安全。
6. 进出口危险货物必须经过海关的检验和备案手续,并配备合格的承运人。
【责任和处罚】1. 船舶拥有人必须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承担责任,包括船舶的装备、人员培训等方面,如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拥有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船舶运输危险货物的船长和船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如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3. 对于违规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和承运人,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行政措施,包括暂停运输许可证、罚款、吊销承运人资格等。
【结论】2023年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从危险货物的定义和级别划分,运输过程中的管理要求,责任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规范
船舶运输安全管理规范船舶运输作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在全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然而,由于其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船舶运输安全问题始终是备受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船舶运输的安全,制定并严格遵守一系列的安全管理规范至关重要。
一、船舶设备与维护船舶本身的设备状况直接关系到运输的安全性。
船舶的船体结构必须坚固,能够承受各种海况和货物的压力。
定期对船体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修复腐蚀、裂缝等问题,是确保船体完整性的关键。
船舶的动力系统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包括主机、辅机、推进系统等,都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在航行中能够稳定地提供动力。
导航和通信设备是船舶安全航行的“眼睛”和“耳朵”。
雷达、GPS 定位系统、卫星通信设备等必须时刻保持正常工作,并且操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其使用方法。
消防和救生设备更是重中之重。
灭火器材要充足且在有效期内,消防栓、消防泵等要随时能够启用。
救生艇、救生筏、救生衣等救生设备要数量足够、状况良好,并定期进行演练,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逃生。
二、船员素质与培训船员是船舶运输的直接操作者,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运输的安全。
船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包括航海知识、船舶操纵技能、货物装卸管理等。
船员的健康状况也不容忽视。
在出海前,要进行严格的身体检查,确保船员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海上的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持续的培训和教育是提高船员素质的重要途径。
定期组织船员参加安全培训课程,学习最新的法规、安全操作流程以及应急处理方法。
同时,通过模拟演练和实际案例分析,提高船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三、货物装卸与积载货物的装卸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在装货前,要对货物的性质、重量、包装等进行仔细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货物适合船舶运输。
货物的积载要合理,遵循重心低、稳定性好的原则。
不同种类的货物要分区存放,避免相互影响。
对于危险货物,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特殊的积载和隔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27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2018-07-31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文旨在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
船舶运输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危险货物的装卸与运输会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寻与救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处罚法》三、船舶航行证明1. 危险货物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航行证明。
2. 船舶航行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要申请延期。
3. 船舶航行证明的申请必须提交相应的危险货物处理计划和应急预案。
四、危险货物装卸作业1.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
2. 装卸作业现场必须设置警示标识牌,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遵守相关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4.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必须进行全程监控,并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五、船舶运输过程监管1.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要求配备特殊的货物运输设备。
2. 船舶必须持有有效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并按照证书要求进行管理和维护。
3. 船舶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
4.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国际公约和相关规定进行航行。
5. 船舶在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航线和航速进行航行,不得违章驾驶。
六、船舶事故应急处理1. 发生船舶事故后,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进行灭火、救援等应急处理工作。
2. 船舶事故后,必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根据要求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3. 船舶事故后,必须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后果的控制和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
七、违法行为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2. 对违反本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将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并可能吊销其危险货物运输资格。
八、监督管理1.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海事管理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行政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
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
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3篇)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维护海洋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和经营者。
三、安全责任船舶的所有人、船舶经营管理者和船员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四、危险货物分类危险货物按其性质分为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和腐蚀性物质等八大类。
五、危险货物的包装和标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的包装,并明确标识货物的危险性质和相关警示信息。
六、危险货物的运输1.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时,必须按照相应规定的装载顺序和方法,确保货物的安全性。
2.船舶在携带危险货物时,必须制定详细的运输计划,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七、应急预案和演练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经营管理者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八、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承运合同船舶经营管理者与危险货物托运人必须签订明确的承运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九、危险货物事故的处置船舶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货物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十、监督检查和惩罚措施相关部门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十一、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对已经存在的船舶和经营者,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规定要求。
以上即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
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
我们期待通过本规定的实施,提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促进海洋交通运输的健康发展。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是中国国家海事局制定并实施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可靠性。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和解读。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续)
《安全》2018年第10期法律法规66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续)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卸货完毕后,应当在具备洗舱条件的码头、专用锚地、洗舱站点等对货物处所进行清洗,洗舱水应当交付港口接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或者专业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前款规定的清洗:(一)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一致;(二)船舶拟装载的货物与卸载的货物相容,经拟装载货物的所有人同意;(三)已经实施海事管理机构确认的可替代清洗的通风程序。
卸货港口没有接收能力,船舶取得下一港口的接收洗舱水书面同意,可以在下一港口清洗,并及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事先确定航行计划和航线。
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的船舶由沿海进入内河水域的,应当向途经的第一个内河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航行计划和航线;始发地为内河港口的,船舶应当将航行计划和航线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实施监督检查。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禁止其进港、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措施。
第四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船舶立即纠正或者限期改正:(一)经核实申报或者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二)擅自在不具备作业条件的码头、泊位或者非指定水域装卸危险货物的;(三)船舶或者其设备不符合安全、防污染要求的;(四)危险货物的积载和隔离不符合规定的;(五)船舶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计划不符合规定的。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成为国际航运的一项重要活动。
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减少事故风险,各国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本文将就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探讨。
一、危险货物的定义和分类危险货物指那些在运输或者储存过程中可能对人体、财产或环境造成伤害、污染或危害的物质。
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危险货物通常分为九个主要类别,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传染性物质、腐蚀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危险品。
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相关规定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合规性,各国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和准则。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的申报和标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前,货主必须向船舶运输公司提供详细的货物信息,并按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进行标记。
标记应包括货物的类别、危险品标志、货物名称、危险品编号等信息,以便船舶和港口工作人员识别、处理和储存。
2. 船舶设备和装备为了满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要求,船舶必须配备相应的设备和装备。
例如,船舶应配备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的舱室、防火设施、通风设备、灭火器材等。
此外,船舶还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装备的正常运转和可靠性。
3. 船员培训和证书要求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船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获得相应的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船舶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货物的特性和处理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等。
船员持有的证书应在有效期内,并按照规定进行更新和续签。
4. 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事故和紧急情况。
因此,船舶和港口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应对预案,包括事故的报告和调查程序、应急撤离程序、危险品泄漏和污染控制等。
同时,应定期组织演习和培训,提高船员和港口工作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
5. 监督和执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应受到监督和执法的支持。
各国应设立相关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船舶和港口的安全管理情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
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
第八条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指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和监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指那些可引起船舶、人员或环境危害的物质,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等类型的物质。
为了确保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管理规定明确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船舶装载要求:规定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要求,包括货物分类、船舶装载的限制条件、货物的包装要求等。
这是为了确保危险货物在船舶上的安全性,防止货物泄漏或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2. 船舶安全设备:规定了船舶安全设备的要求,包括防火设备、防爆设备、泄漏处理设备等。
这是为了确保船舶在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过程中的安全性,保证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3. 货物运输文件:规定了货物运输文件的要求,包括装载计划、运输通知书、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等。
这是为了确保危险货物的运输过程能够有序进行,减少事故的发生。
4. 运输人员培训:规定了运输人员的培训要求,包括船员的安全意识培养、船舶装卸操作培训等。
这是为了确保运输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能够应对紧急情况。
5. 监督检查和处罚:规定了监督检查和处罚的程序和标准,包括对船舶进行例行检查、不合格船舶的处罚等。
这是为了确保管理规定的执行,提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性。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明确规定船舶装载要求和安全设备要求,能够确保危险货物在装载和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爆炸,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
同时,通过培训运输人员和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能够提高运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通过对违规船舶的处罚,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重要法规,其实施能够确保船舶装载、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性,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
上海海事局关于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规定(试行)上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监督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装卸、过驳、装箱、充罐、申报等作业活动的有关单位(下列简称作业单位)、船舶与人员与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检测、评估、培训等有关活动的单位(下列简称有关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与国上海海事局(下列简称主管机关)依法对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通常要求第四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结构、设备、器材、性能与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与技术规范的规定及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要求,取得并随船携带相应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应当按照船舶检验证书核定的要求积载污染危害性货物。
第五条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包装容器与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运输组件的材质、型式、规格、强度、种类与所使用的标志标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标准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者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要求,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在船上使用。
第六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过驳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七条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或者生产作业的码头、装卸站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与标准的安全与防治船舶污染能力,并经主管机关专项验收合格,予以备案、公布。
经主管机关备案、公布的码头、装卸站应按主管机关核定的码头靠泊等级、船舶吨位、作业种类、品种与作业限量从事船载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8.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1号《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7月20日经交通运输部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8年7月31日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六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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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客货船、客滚船和客渡船装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客,其他客船禁止装运危险货物,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危险品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
从事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或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八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并实施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制度,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污染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
第九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
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安全积载和隔离规定的危险货物。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对国内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船舶载运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国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
引领油轮、化学品船舶和液化气船舶的引航员,应当持有相应的安全知识特殊培训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按照本规定办理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申报程序。
按照本规定第四章办理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申报人员或者本规定第十八条从事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能力考核,并由聘用该人员的单位向从业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从业情况。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对上述人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累积记分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另行制定。
承运船舶的船长可以直接或者授权本船高级船员办理本船船载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第三章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第十二条拟交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其性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国际公约、规则的相关规定,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三条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使用的新型或者改进的包装类型,应当符合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该包装的性能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或文书等资料。
第十四条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货物运输组件等拟交付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当显示符合所装危险货物规定的标志、标记和标牌。
第十五条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和船用可移动罐柜,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船舶运输。
第十六条船用集装箱应当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所装载货物要求,集装箱载货后的总重量应当符合集装箱称重的有关规定。
拟装运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应当无损坏,箱内应当清洁、干燥、无污损。
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船载货物运输组件、集装箱,应当符合相关积载要求,并显示熏蒸警告标牌。
第十七条装入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撒漏或者渗漏,并按规定进行衬垫和加固,其积载、隔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外贸出口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拟装载有隔离要求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危险货物,进行拼装运输的,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并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在装箱完毕后,对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相关要求的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第十九条曾装运过危险货物的空包装或者船用载货空容器,未清洁,也未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性的,应当视作盛装危险货物的包装或者容器。
第四章申报和报告管理第二十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船舶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或者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三)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相关要求的证明材料。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发生过意外情况的,还应当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或者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内扼要说明所发生意外情况的原因、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和目前状况等有关情况,并于抵港后送交详细报告。
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办理定期申报手续。
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一)危险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或者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二)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三)按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四)货物中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提交抑制剂添加证明书或者稳定剂添加证明书;(五)载运危险性质不明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六)交付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包装、中型散装容器、可移动罐柜或多单元气体容器等的检验合格证明;2.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集装箱装箱证明书》;3.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放射性剂量证明;4.载运限量或可免除量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交限量或者可免除量危险货物证明。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二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受理本规定第二十条所述的申报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属于定期申报的,应当在7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原因。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有关申报信息通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或者固体散装危险货物离港前,船舶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列有所载危险货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编号、类别或者性质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清单、舱单或者详细配载图报海事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船舶从境外载运有害废料进口,国内收货单位应当事先向预定抵达港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送出口国政府准许其迁移以及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进口的书面材料,提供承运的单位、船名、船舶国籍和IMO 编号以及航行计划和预计抵达时间等情况。
船舶出口有害废弃物,托运人应当提交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出口,以及最终目的地国家政府准许其进口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五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以外的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前),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六条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危险货物以外的海运固体散装货物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以下货物信息,并报告海事管理机构:(一)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声明书;(二)易流态化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和货物水分含量证明;(三)载运未在《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中列出的货物,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货物运输条件鉴定材料;(四)按规定需要进出口国家的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载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批准文件;(五)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证书或文书。
易流态化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十一条办理有关手续,同时提交上述货物信息。
承运人应当对上述货物信息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船舶适装要求的,不得受载、承运。
第五章作业管理第二十七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对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集装箱进行重量验证。
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供重量验证信息。
载货集装箱重量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装船。
第二十八条载运危险货物和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在装货前,应当检查所承运货物的运输资料和适运状况,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不得装运,并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九条从事散装危险货物和海运固体散装货物作业的船舶和码头,应当遵守安全防污染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并严格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内容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
从事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泊位或装卸站,应当建立码头代表制度和装卸作业期间的巡视制度。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装卸货作业期间,禁止其他无关船舶并靠。
所使用的货物软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的要求,并定期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从事散装液化气体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建立作业前会商制度,作业前进行会商,并就货物操作、压载操作、应急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从事散装液化天然气装卸作业的船舶和码头、装卸站应当采取装货作业期间在船上设置岸方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和卸货作业期间在岸上设置船方应急切断装置控制点等措施,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停止货物输送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