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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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闵行区先进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闵行区先进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闵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闵府办发[2009]118号【发布部门】80903B002【发布日期】2010.01.10【实施日期】2010.0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闵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工作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9]11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总工会、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闵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工作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日关于评选2007-2009年度闵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的工作意见为了进一步树立典型,培育先进,动员、组织和激励全区广大职工学习模范事迹,弘扬劳模精神,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积极投身于奉献世博、建功世博的实践中,全区将组织开展评选2007-2009年度闵行区先进生产(工作)者、先进集体。

现就做好评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范围和名额2007年以来,本区国有、集体、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股份制等各种所有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个体工商业者,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在本区从业的来沪务工人员等广大劳动者和建设者,以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班组、科室、项目组、分厂、车间等相应的行政建制的集体和团队。

全区拟评选先进生产(工作)者400名,先进集体120个。

(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二)二、推荐条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热爱党、热爱祖国,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积极参与实现“四个确保”,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闵行区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迎世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并在2007-2009年度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推动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节约型社会,推动全体人民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2、围绕贯彻落实上海实现“四个确保”、“四个中心”目标和全面推进《上海职工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在完成市、区重大工程和重点实事工程、重点科技项目攻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以及立功竞赛等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3、围绕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在积极推进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注重人才培养,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4、围绕发展现代服务业,在服务外包、商贸物流、专业服务、文化创意和信息等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5、围绕实施科教兴区,在教育、文化艺术、医疗卫生、体育事业,以及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发明创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和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产品质量、降本增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创建学习型企事业单位中作出突出贡献的;6、围绕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倡导积极健康向上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弘扬闵行精神,构筑诚信体系,清正廉洁,为民做好事、办实事,积极开展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7、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文明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8、在保卫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国家尊严、推动社会安全和稳定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9、在其他方面作出成绩和贡献的。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闵府办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闵府办发〔2024〕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公司,有关单位:区卫健委制订的《闵行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1月8日闵行区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为加快建设公共卫生体系,推动健康闵行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公共卫生社会治理水平,根据《上海市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闵行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方案》《关于全面加强闵行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建设方案》,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平急结合;需求导向,惠民利民”基本原则,全面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卫生健康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提升能力,深化内涵”为主线,加快推进我区公共卫生体系在基础设施、核心能力、学科人才、工作机制等方面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进一步健全与现代化主城区相适应的公共卫生体系,全面强化公共卫生应急、服务、协同、保障等关键能力,构建权责明晰、齐抓共管、多元参与的公共卫生社会治理大格局,提升公共卫生治理能力水平、公众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强化“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市民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调动部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积极性,构建多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常态长效机制,完善体系运行机制,进一步营造“大卫生”“大健康”的社会治理氛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闵行区关于开展2008年村庄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闵行区关于开展2008年村庄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闵行区关于开展2008年村庄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7.26•【字号】闵府办发[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闵行区关于开展2008年村庄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5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的《闵行区关于开展2008年村庄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ОО八年七月二十六日闵行区关于开展2008年村庄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关于开展本市农村自然村落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农委[2007]92号)、《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农村自然村落综合整治项目指导要点》、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2008]2号)和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农村村庄改造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农委[2008]135号)的有关精神,按照区政府提出的在三年内基本完成我区村庄改造工作的要求,在总结2007年自然村落综合整治试点的基础上,现就2008年村庄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和积极贯彻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统筹城乡发展,贯彻“产业富村、科技兴村、生态建村、人才强村、民主治村”的理念,力争用三年时间将我区村庄建设成为“经济发展、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协调、社会稳定、文明进步”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基本原则(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结合闵行区农业发展规划,系统规划我区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和改造方案,做到村庄改造与区域整体规划相结合,产业发展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结合,管理理念与现代产业经营理念相结合,全面提高闵行区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水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经委拟订的《闵行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一年二月十一日闵行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精神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及市商务委《关于做好本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部署工作的通知》(沪商秩序[2010]731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成立闵行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区建设交通委、区农委、区国资委、区监察局、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文广影视局、区机管局、区工商分局、区质量技监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区文化执法大队、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以及莘庄海关、闵行开发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委,负责专项行动的组织推进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相应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落实本部门、本辖区内的专项行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8.08•【字号】闵府办发[2013]60号•【施行日期】2013.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3]6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建设交通委拟订的《闵行区农村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8月8日闵行区农村桥梁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农村桥梁的养护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农村桥梁安全完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经闵府抄[2011]42号文批准同意纳入区建设交通委行业管理的825座农村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和职责区建设交通委是本区农村桥梁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区公路署是本区农村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监管单位,负责农村桥梁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是本辖区内农村桥梁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落实农村桥梁安全责任制,确保桥梁安全受控。

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必须明确农村桥梁的管理机构作为本辖区内农村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农村桥梁的养护、维修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养护资金按照农村桥梁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作为管养主体,全额承担养护管理经费。

第五条养护作业单位各桥梁管理机构应当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养护单位承担桥梁养护作业。

第六条养护专职技术人员配备各桥梁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桥梁养护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养护技术工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发文字号】闵府办发[2013]54号【发布部门】80903B002【发布日期】2013.07.09【实施日期】2013.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13]54号)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区政府法制办和区档案局拟订的《闵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7月9日闵行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实施办法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2013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根据市农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13]145号)的要求,为确保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本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办法:一、目的意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

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和农民财产权利的保障。

同时,有利于在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创新农业经营方式,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也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工作计划和基本原则(一)工作计划本区力争花3年时间,到2015年底完成确权登记工作。

2013年启动浦江镇光继村、华漕镇赵家村、马桥镇吴会村确权登记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启动梅陇镇、吴泾镇、颛桥镇各村登记工作,同时浦江镇、华漕镇、马桥镇完成50%村的登记工作;2015年浦江镇、华漕镇、马桥镇完成剩余50%村的登记工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推进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推进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推进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闵府办发〔2015〕89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推进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15〕8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爱卫办拟订的《闵行区推进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5年12月31日闵行区推进农村改厕项目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改厕工作的通知》(沪爱卫会〔2015〕8号)精神,以及全国爱卫会提出的“到2016年底,上海市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力争达到100%”的总体目标,本区将进一步落实农村改厕工作的全覆盖和长效管理,快速推进农村厕所规范化、综合化改造进程。

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为指导,围绕区委、区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综合治理的发展规划,结合农村生活垃圾全面治理、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以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健康水平为目的,全面推进农村改厕工作,促进区域社会事业与农村经济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任务根据全国、市、区农村改厕工作规划要求,确保至2016年末,全区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普及率达到100%。

全面完成三格化粪池的新建任务,坚决取缔旱厕、自建简厕现象,强化三格化粪池及公共厕所的长效管理,确保户户使用卫生户厕,切实提高农村粪便无害化处理水平。

三、实施范围和内容(一)实施范围在全区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全面实施农村改厕工作,对有意愿改厕的农户、村民集中活动场所等开展重点排摸和建设改造。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摸底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摸底调查工作实施方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摸底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摸底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各镇人民政府、新虹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规划土地局拟订的《闵行区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摸底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4年1月8日闵行区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摸底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及时顺利完成农村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摸底调查工作任务,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目的意义本次摸底调查旨在摸清全区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管理和使用的基本情况,通过对摸底调查结果的整理分析,为完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政策提供依据,同时为本市农村土地相关的各项经济和社会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本次摸底调查的开展,有利于加快推进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切实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

二、主要任务摸清全区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人员、审批、登记和使用状况(已征未拆的除外);对摸底调查结果进行整理分析,形成宅基地及其上房屋摸底调查分析报告;提出完善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登记的政策建议。

三、工作原则一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料。

摸底调查范围广、时间紧、情况复杂,为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调查按时完成,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料进行调查。

二是调查方法简便易行。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民收入情况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6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民收入情况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6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民收入情况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民收入情况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闵府办发[2008]6号)各镇人民政府,龙柏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统计局拟订的《闵行区农民收入情况抽样调查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闵行区农民收入情况抽样调查方案为全面掌握闵行区农业户籍家庭户收入构成情况、家庭人口的总量和结构等基本情况,特制定本调查方案。

一、调查标准时间年末资料的调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

年度资料的调查时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二、调查对象本次调查的对象是2007年底具有闵行区农业户籍的家庭户,调查以户为单位进行,按户籍所在地原则进行登记。

既包括居住在行政村范围内的农业户籍家庭户,也包括居住在行政村以外的城镇地域的农业户籍家庭户(家庭户指自然户,以全国第二次农业普查界定的家庭户为准)。

具体对象:农业户籍家庭户中的全部人口(包括户籍人口和居住人口)。

三、抽样方法和样本量本次调查,将根据2007年底具有闵行区农业户籍的家庭户,按照等距抽样的方法,抽取20%的样本进行调查。

各镇、龙柏街道、莘庄工业区的调查样本由区统计局统一抽取并下发。

四、调查项目(一)《闵行区农民收入情况调查表》1、按户填报的项目:户编号、本户户籍人口数、本户农业户籍人口数、家庭可支配总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2、按人填报的项目: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居住地、户籍地、工作地、个人可支配收入、全年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开展公房和动迁房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开展公房和动迁房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开展公房和动迁房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5.01•【字号】闵府办发[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开展公房和动迁房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2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拟订的《关于闵行区开展公房和动迁房物业管理共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五月一日关于闵行区开展公房和动迁房物业管理共建活动的实施意见(试行)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目前,老公房小区由于物业费标准低和物业费收缴率低的“双低”现象,导致各种矛盾较为集中,已成为影响社区和谐稳定的焦点、难点问题。

为有效化解旧小区物业管理难题,经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现决定在本区开展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制订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老公房和安置外区动迁户较多的小区开展物业管理共建活动,目的是使物业管理实现“四个提高”和“一个改变”,即提高旧小区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积极性,提高业委会依法自治水平,提高居民区党组织的核心领导能力,提高物业企业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有效改变旧小区因物业收费标准低和物业费收缴率低而导致的物业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难提高的状况。

二、工作目标和实施原则(一)工作目标在全区老公房小区和动迁房小区逐步开展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在符合条件且愿意参加物业管理共建活动的老小区中开展物业管理共建活动。

通过共建活动有效化解老小区的各种矛盾,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具体实现四个目标:一是小区信访总量有所下降;二是物业管理满意度有所提高;三是小区物业费收缴率明显提高;四是小区文明创建水平有所提高。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实施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实施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实施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闵府办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实施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5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民政局拟订的《闵行区实施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闵行区实施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化居民自治工作,建立健全居民区干部对居民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不断增强居民区干部为居民服务的责任心,更好地调动居民区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关于加强本市居委会自治能力建设的导则》(沪委办发[2009]33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增强居民民主自治意识,切实保障社区民主监督制度的落实,提高居民区干部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在公开、公正、民主平等的基础上,开展民主评议活动,进一步拓展居民参与社区民主管理的渠道,促进社区的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与组织形式1、组织领导。

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或镇党委、政府(含莘庄工业区)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居民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组织实施。

2、组织形式。

各居民区应把居民会议作为居民民主评议居民区干部的组织形式,由居民会议推选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一般为3至5人,居民区干部不得作为评议小组成员),由评议小组主持评议工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闵府[2011]66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闵府[2011]66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闵府[2011]66号)经研究,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一、对1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9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闵行区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附件1: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本区城镇无收入老年人实施救助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4]85号)二、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推进农村残疾人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4]87号)三、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10号)四、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5]91号)五、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本区青年职业见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7]53号)六、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考试录用试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07]73号)七、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对本区“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7]94号)八、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76号)九、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本区贯彻《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98号)十、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帮助特殊困难企业减轻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有关事项操作办法的通知(闵府办发[2009]67号)十一、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开展公房和动迁房物业管理共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0]24号)附件2:闵行区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关于转发<贯彻“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1996]79号)中的“区社会保险局”修改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区发改委拟订的《闵行区“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闵行区“十三五”规划主要指标责任分解表2.闵行区“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责任分解表3.上海市“十三五”规划涉及闵行区目标任务分工方案4.闵行生态宜居主城区主要指标责任分解表5.闵行区“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内容要求6.生态宜居主城区主要指标中期评估报告内容要求7.闵行区“十三五”区级专项规划责任分解表2018年3月29日闵行区“十三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是保障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

按照《上海市闵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闵行区“十三五”规划实施意见》(闵府办发〔2016〕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闵行区将组织开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

根据全市总体部署,结合闵行实际,制定中期评估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评估“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一方面要对“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跟踪评估,客观分析规划明确的各项目标任务、重大项目、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科学评价规划实施成效,总结提炼推进规划实施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国家、本市的新精神,结合国内外发展环境新变化,紧紧围绕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新矛盾,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的新要求,提出下一步改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和建议,把中期评估成果转化为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思路和有效举措,全力推进闵行生态宜居现代化主城区建设,为做好“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闵行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闵行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闵行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4•【字号】•【施行日期】2016.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进一步推进闵行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司法局制订的《关于进一步推进闵行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的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2016年3月2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闵行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重大部署,进一步深化基层社会治理,加强村(居)民主法治建设,根据《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司法〔2014〕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区法律服务进村(居)工作的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以“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为原则,加强基层建设,促进村(居)依法自治,不断拓展法律服务新渠道,不断创新社会治理新方法,为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居民需求为导向,以依法治理为目标,以制度创新为核心,采取公益性法律服务与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整合律师、法律援助、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提供“家门口的法律服务菜单”,为村(居)提高法治意识和法治水平提供支撑。

三、工作原则(一)需求为导向的原则。

围绕村(居)群众及基层组织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提供法律服务,提高村(居)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村(居)干部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村(居)自治、共治和法治的结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闵府办发〔2016〕54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闵府办发〔2016〕54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闵府办发〔2016〕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审计局制订的《闵行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6年7月9日闵行区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推动本区内部审计工作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市审计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闵行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适当性、有效性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镇(街道、工业区)、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区属国有企业(城镇集体)等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未设立董事会的,由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要落实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工作力量,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区审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区审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业务工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贯彻落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贯彻落实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贯彻落实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08•【字号】闵府办发〔2019〕30号•【施行日期】2019.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闵行区贯彻落实<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总体方案》的通知闵府办发〔2019〕3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闵行区贯彻落实<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总体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5月8日闵行区贯彻落实《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总体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分类监管,优化营商环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增强监管科学性、合理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上海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本区经济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分类监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精神,坚持“依法监管、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科学分类、动态管理”原则,探索在全区范围内推进分类监管,形成“1XN”创新改革举措,不断增强监管科学性、合理性,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即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X”即各单位推进工作方案;“N”即各单位分类监管事项清单和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包含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规定动作”,即针对市统一部署制定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各单位贯彻出台的配套细则;二是“自选动作”,即在市统一部署的领域之外,各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探索推进并出台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分类监管是行政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监管机关”),为履行本单位法定职责,对依法纳入监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监管对象”),以其分类监管信息为依据,评价和确定监管类别,实施差异化监督与管理的活动。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11•【字号】闵府办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6〕2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民政局制订的《闵行区关于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6年3月24日区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2016年4月11日闵行区关于促进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办发〔2014〕47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2号)的有关精神,结合闵行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闵行区社区工作者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善队伍结构(一)加强额度管理。

坚持按照《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闵府办发〔2015〕62号)中额度分配的具体要求,根据各街镇、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的实际工作需求,合理配备社区工作者额度。

各街镇根据人岗适配原则,在队伍总额度范围内,进行动态管理、统一调配,发挥各类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并于每年6月、12月将人员调整情况及下次招录额度需求上报区民政局。

届中进入的两委班子成员须通过选举程序后以选任的方式进入队伍。

(二)拓宽来源渠道。

扩大招录范围,从全市范围内吸纳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促进队伍竞争。

提高招录门槛,要求学历本科以上,具有相关专业水平人员优先,提升整体素质。

对于特殊岗位和专业的人员招录,实行定岗、定向的招录方式,进一步优化队伍结构。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9.10•【字号】闵府办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的通知闵府办发〔2015〕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拟订的《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已经7月31日区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5年9月10日闵行区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试行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社区工作者队伍管理办法(试行)》(沪委办发〔2014〕47号)、《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的实施意见》(沪委办发〔2015〕22号)和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建设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基发〔2015〕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体系指导意见(试行)》(沪人社综〔2015〕108号)等有关规定,推进闵行区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按照《闵行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加强基层建设的工作方案》(闵委办发〔2015〕6号)要求,制定本试行细则。

一、社区工作者的范围社区工作者定义为,在本区居民区和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以下简称“各街镇”)公共事务岗位直接从事社区服务和管理,由各街镇承担全部经费保障和统一管理使用的就业年龄段全日制工作人员。

社区工作者范围包括:1.居民区就业年龄段的全日制工作人员,包括居民区党组织成员(居民区党组织书记除外)(副书记以下,含主持工作)、居委会成员、未进“两委”班子的条线专职工作人员(协管员队伍除外);2.各街镇所属“中心”:①街镇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②社区文化活动中心、③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④社区党建服务中心、⑤社区综治中心、⑥经济管理中心、⑦农技中心的就业年龄段行政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窗口受理人员(含电话受理员);3.各街镇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包括镇管社区“两委一中心”行政事业编制外的就业年龄段工作人员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闵府办发[2008]63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闵府办发[2008]6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区审计局拟订的《闵行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闵行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开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办法>的通知》(沪审办[2008]10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本市和区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区审计机关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一)通过《闵行报》向社会公布;(二)通过“上海闵行”门户网站发布;(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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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民主评定村干部报酬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闵府办发[2009]101号
【发布部门】80903B002
【发布日期】2009.09.28
【实施日期】2009.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民主评定村干部报
酬指导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9]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民政局拟订的《闵行区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和民主评定村干部报酬的指导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闵行区村民民主评议村干部
和民主评定村干部报酬的指导意见
为深化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加强村务监督,建立健全村干部对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制度,完善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和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规定和《关于依法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意见》(闵委办[2007]27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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