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运输一三个公约比较s解读
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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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单的三大国际公约的区别《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完全过失原则。
(“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没加任何修订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它不仅以是否认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集装箱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未规定集装箱问题。
当提单内载明运输工具内货物的包装或件数时,以集装箱或托盘所载货物的每一小件为单位;当提单内未载明货物具体件数时,则以一个集装箱或一个托盘作为一件货物进行赔偿。
货物的定义对货物定义的范围较窄,将活动物、甲板货都排除在外。
扩大了货物的定义。
不仅把活动物、甲板货列入货物范畴,而且包括了集装箱和托盘等包装运输工具。
适用范围适用于缔结国所签发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注意不适用于租船合同)(1)任何缔约国签发的提单(2)从缔约国港口起运(3)提单中列有首要条款(即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公约)不仅规定公约适用于两个不同缔约国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合同,而且下列情况还可适用:①装货港在缔约国内;②提单签发地在缔约国内;③卸货港在缔约国内;④提单或运输合同的其他单据指引使用公约的;⑤依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如该提单约束承运人和非承运人的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d0edde95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e3f2af8.png)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范本一、引言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是保障国际货物运输活动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运输各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就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包括国际公约、国际组织发布的法规以及各国的相关法律。
二、国际公约1. 货物运输国际公约1.1 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CIM)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是针对国际铁路运输而制定的公约。
其中规定了托运人、运输人和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1.2 国际货物运输海上公约(Hamburg Rules)国际货物运输海上公约是为了代替海牙规则而制定的,针对海上货物运输而制定的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责任、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海上货物损失和损坏的赔偿等事项。
2. 货运代理国际公约2.1 国际货物代理公约(FIATA)国际货物代理公约是国际货运代理业协会(FIATA)制定的公约,旨在规范货物代理行业的运作。
该公约规定了代理人的权益和义务,以及托运人和代理人之间的责任分配。
3.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3.1 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是旨在保护航空旅客和货物权益的国际公约,规定了航空运输责任、乘客人身伤害和货物损失的赔偿等内容。
三、国际组织发布的法规1. 国际海洋组织(IMO)发布的法规国际海洋组织负责制定和发布与国际海洋运输相关的法规。
其中包括关于船舶安全、海上环境保护、危险品运输等方面的法规和准则,以确保海洋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2. 国际贸易法院(ICC)发布的法规国际贸易法院发布的法规旨在规范国际贸易和货物运输活动。
其中包括国际贸易合同的规定、仲裁程序的规则等,以确保国际贸易的公正和合法进行。
四、各国相关法律1. 中国的相关法律中国的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这些法律旨在规范国际货物运输和贸易活动,在保护国内外经营者权益的同时,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2. 美国的相关法律美国的相关法律包括《美国联邦海运法》、《美国国际贸易法》等。
三大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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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责任制度”比较三大国际公约是指《国际货物运输提单公约》(Hague Rules)、《联合国国际运输合同公约》(Hamburg Rules)和《航空运输国际公约》(Montreal Convention),它们分别对国际货物运输和航空运输领域的承运人责任进行了规范。
与这三大国际公约相比,我国《海商法》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我国《海商法》对承运人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海商法》,承运人对货物的丢失、损坏以及延误等情况负有经济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包括负责货物的保管、装卸和运输等环节,同时还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如运输安全、避免运输延误等。
其次,我国《海商法》明确了承运人责任的限制。
根据《海商法》,承运人可以通过合理的条款对其责任进行限制,如将损失或延误的责任限制在一定金额内,或者利用FCL(整箱货物)和LCL(拼箱货物)等方式对货物进行分类处理。
这样一来,一方面可以提高承运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另一方面还可以鼓励货主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
再次,我国《海商法》规定了承运人与货主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法律的要求,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应当签订运输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同时,《海商法》还规定了运输合同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确保双方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我国《海商法》还对运输人的赔偿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运输人应当在货物丢失或损坏后按照货物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并承担因延误而造成的损失。
同时,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其已经采取了合理的防范措施并且无法避免的事故发生,将免于承担责任。
总的来说,与三大国际公约相比,《海商法》中的承运人责任制度在责任范围、责任限制、合同规定和赔偿义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将有助于保护货主的权益,规范承运人的行为,促进货物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际经济法学(3.3.7)--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经济法学(3.3.7)--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a79e958a8114431b90dd8bd.png)
学习指导: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一)国际航空运输条约在国际航空运输领域,业已形成了一套由国际航空运输条约所构成的国际统一法律制度。
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关系主要是由以下各国际条约所调整的: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年华沙公约》;1955年《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1955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以简称《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
上述三个国际条约在法律内容上是相互联系的,但在法律适用上却是各自独立的,中国已经分别于1958年和1975年成为《1929年华沙公约》和《1955年海牙议定书》的成员国,但尚非《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成员国。
最新的是1994年蒙特利尔公约。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与航空货运单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由承运人将合同项下货物由一国航空港运至另一国航空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等货方为此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根据《1929年华沙公约》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航空货运单是订立合同、接受货物和承运条件的证明。
航空货运单具有以下性质和作用: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据,具有证明航空运输合同已经订立的作用。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收据,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了航空货运单项下的货物。
航空货运单是运费账单,表明承运人为运输航空货运单项下的货物所应收的运费数额。
航空货运单是运费发票,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托运人所付的运费。
航空货运单是报送单证,是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所必备的文件。
航空货运单可以是保险证书。
在承运人负责办理货物保险或其接受了托运人的请求代后者办理此种保险的情况下,可将航空货运单作为其项下货物的运输保险证书。
这种航空货运单在实务中通常被称为“红色航空货运单”。
国际货物运输各规则对比
![国际货物运输各规则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82f383a0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a3.png)
国际货物运输各规则对比----85cc10e6-6ead-11ec-8bb4-7cb59b590d7d《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责任以“不完全过失责任”为基础,如海事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除。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用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
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还采用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目前对“海事过失”和“火灾过失”的豁免。
然而,其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除证明承运人无过错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由,免除承运人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人能够证明免责事由是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地使船舶适航并妥善管理货物。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支持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有所不同。
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依次增加。
《海牙规则》第4条规定,货主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件或每件100英镑或等值货币100英镑。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额提高到每件或每件1万金法郎或每公斤30金法郎,以丢失或损坏货物的毛重为准,以较高者为准。
同时,很明显,金法郎是一个含有66.5毫克黄金的单位,纯度为900%。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sdr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丢失或损坏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货物。
随着托盘、集装箱等成组化运输方式的发展,这种计量方式的弊端逐渐显现。
国际经济法·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
![国际经济法·三个国际海运公约的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2084405a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2c.png)
内容 承运人责任基础
不完全过失责义务
适航义务 管货义务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货物装上船起至货物卸完船止
承运人的免责
管船免责
管货不免责
火灾不免责,但货方应举证证明承运人有过错
无过错免责
赔偿责任限额
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除外
公约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提单对托运人而言,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 人可以出具与提单记载不同的证据。提单对善意的第三人 具有最终证明的效力,承运人提供的与提单相反的证据不 予认可。
维斯比规则
保函的效力 效力只及于托运人和承运人 如保函有欺诈意图,承运
人不得享受赔偿责任限制 迟延交货责任
赔偿责任限额为应付运费的 2、5 倍 不得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收货后 60 日
公约的适用范围
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不适用租船合同(适用在租船合同 海牙规则
下签发的提单)
1、提单是在缔约国签发 2、从缔约国的港口起运
维斯比规则
3、当事人选择
1、提单是在缔约国签发 2、当事人选择
汉堡规则
3、装货港或卸货港位于缔约国
不适用于租船合同(适用于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提单的证明力
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 则
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维斯 比规则、汉堡规
则
诉讼时效
1 年 灭失:自应交付之日起算 损坏:自交付之日 海牙规则
起算
1 年 可延长 对第三者的追偿,在期满后有 3 个月 维斯比规则
宽限期
2 年 索赔通知:损害:收货后 1 日、15 日
延迟: 汉堡规则
三个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比较
![三个国际公约主要内容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6eb7f9f352d380eb63946dba.png)
第6条,1)每包或每单 位835特别提款权或者 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 款权中高者为限。2)迟 延交付的限额2.5倍的 运费,但这一限额不得超 过运费总额以及前款规 定的货物火失或损坏的 责任限额。
19.保函的效 力
未规定
同左
第17条,2)对包括受让 人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均 属无效;3)对托运人有 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 是有意欺诈对包括受让 人在内的第三方;4)如 为有意欺诈,承运人不得 享有本公约规定的责任 限额的利益。
20.灭损通知
第3条,6)灭损的通知必 须在交付的当时或灭损不 明显的情况下3天之内向 承运人提出。如未提出, 视为承运人已按提单交货 的表面证据。
7.承运人的
免责
第4条,1)除非违反第3条(1)的规定,承运人或船 舶对因船舶不适航所引起 或造成的火失或损害,概 不负责。由请求人负责举 证。2)规定了17项可以免 责的原因。
同左
第5条,1)除非承运人 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 代理人已采取了一切所 能合理要求的措施,承运 人应对因货物火失或损 坏或迟延交付所造成的 损失负责,如果该事故是 在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 发生的。
25.冲突条款
第3条,运输契约中凡解 除或减轻承运人按本规则 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任何 条款均属无效。
同左
第23条,违反本公约的 条款无效。如有关货物索 赔人由于本条规定使某 项条款无效而遭受损失 时,承运人得以按公约赔 偿。
协议而将货物装载在舱 面,承运人失去责任限制 的权利。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52aa77f8bd63186bdebbcaf.png)
(4)承运人责任期间
①“钩至钩”责任期间 ②“舷至舷”责任期间
(5)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在任何情况下,对 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每件 或每单位超过100英镑或其等值的其他货 币的部分,都不负责;但托运人于装货 前已就该货物的性质和价值提出声明, 并已在提单注明的,不在此限。
4、订约承运人与非订约承运人之间有互为追
偿的权利。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五、《蒙特利尔公约》
(一)该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该公约的优先适用性 (三)承运人的责任及免责 1、责任的承担 2、责任的免除 (1)货物的固有缺陷、质量或瑕疵 (2)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
包装货物的,货物包装不良 (3)战争行为或者武装冲突 (4)公共当局实施的与货物人境、出境或
或部分运输时,其法律地位原则上与订约承运
人相同。
2、货主变更运输的指示只有向订约承运人提
出时才有效。其他指示,货主既可向订约承运
人,也可以向非订约承运人提出,都是有效的。
3、在索赔诉讼中,订约承运人与非订约承运
人既可以单独成为被告,也可以同时成为被告。
当订约承运人成为被告时,他可以要求非订约
承运人参加诉讼,反之亦然。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3、收货人修改合同的权利 ①在运输途中货物停留 ②延迟交付货物 ③货物在到站国交付给非运单指定的收货人 ④履行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要求的手续 ⑤货物在到站国家非运单指定的到站交付
4、收货人修改权的终止 ①当收货人已持有运单时 ②收货人已接受货物时 ③在货物到站后收货人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时 ④其指定人在货物到站后要求铁路交付运单和货物时
i)货物的重量、数量、体积或尺寸;
国际贸易运输中的规则对比
![国际贸易运输中的规则对比](https://img.taocdn.com/s3/m/50472b27dd36a32d737581fa.png)
国际贸易运输中的规则对比【摘要】:不论时代如何发展,国际货物贸易以及运输都是推动各国法律趋同化的主导因素。
1924年在荷兰海牙订立的《海牙规则》是第一个有关海上货物运输方式法律统一化的国际公约,目前成员国有70个。
以及1992年11月1日生效的《汉堡规则》和1977年6月23日生效的《维斯比规则》都为国际贸易运输的规范起到了不可小视的作用。
在此,通过案例分析导入,对《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这三者进行对比分析,更好的理解国际贸易运输中的规惯例。
关键词:国际贸易运输;责任义务;《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一.总体评述海牙规则全称为《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规定了承运人最低限度义务,免责事项,索赔和诉讼,责任限制和适用范围以及程序性等方面。
对于承运人免责事项,海牙规则第4条2款列举了11项免责事项。
对于索赔和诉讼时效,海牙规则规定了索赔通知为交货前或当时,货物灭失、损坏不明显为移交后3日内并以书面形式。
但双方进行联合检查者除外。
海牙规则规定了一年的诉讼时效,自货物交付或应当交付之日起一年内。
对于责任限制,海牙规则规定了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的最高赔偿额。
但托运人装货前就货物性质和价值另有声明并载入提单的则不在此限。
海牙规则是本世纪20年代的产物,曾奠定了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提单法律制度的基础框架。
同时,该规则也结束了承运人免责无限的不合理状况,给予货主以最低限度的保障。
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以及航运的发展,以及国际政治力量对比的变化,海牙规则有些规定显得有些过时,甚至不适应新的政治,经贸及航运发展的需要。
由此,修订此规则的呼声日益高涨,修改成为共识。
于是出台了《汉堡规则》.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
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举行由联合国主持的由78国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1b800382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e5.png)
《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是一个旨在规范国际货物运输的重要条约。
作为国际贸易的基础,货物运输涉及多个环节和各方的合作,因此需要一个统一的指导性文件来确保运输过程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简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背景、内容和影响。
一、背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国际贸易呈现出爆炸性增长的趋势。
货物运输作为支撑贸易的重要环节,其规范化技术的发展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和安全性,各国普遍意识到需要制定一项国际性的公约来统一货物运输的标准。
二、内容《国际货物运输公约》旨在建立一个可靠、高效的国际货物运输体系,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1. 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公约》对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权责、运输期限、运费和保险等方面的条款。
通过规范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2. 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选择公约规定了各种运输方式的具体条件和限制,如海运、空运、陆运等。
同时,也对运输工具的选择和使用进行了规范,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高效。
3. 运输文件和信息的要求为了保证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公约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填写并交接相应的运输文件和信息。
这些文件和信息包括提单、舱单、运输保险单等,确保货物的追踪和跟踪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4. 运输责任和赔偿公约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确保合同当事人在损失发生时能够按照公约的规定进行争议解决和赔偿。
三、影响《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的出台对国际货物运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促进贸易便利化公约规范了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减少了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简化了贸易的程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国际贸易的便利化。
2. 提高运输安全性公约对货物运输的各种安全问题进行了规范,要求运输当事人必须遵守相应的标准和规范,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减少货物遭受损失或被破坏的风险。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概述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d25dd076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d3.png)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概述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国际货物运输成为了全球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顺利和公平,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来规范国际货物运输活动。
本文将概述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加深对该领域的理解。
一、国际运输公约国际运输公约是规范国际货物运输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海牙规则》(Hague Rules)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1.《海牙规则》《海牙规则》于1924年通过,被广泛应用于国际海运领域。
该公约规定了运输人(船舶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包括货物损坏、延误或丢失的赔偿责任等。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于1980年通过,适用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该公约明确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交货期限、付款条件、货物质量等,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保护货物免受运输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和意外损失的重要方式。
以下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
1.《国际货物保险条款(C)》《国际货物保险条款(C)》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条款,多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采用该条款。
它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保险金额、免赔额、保险费率等。
2.《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不同国家制定了各自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以规范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这些法律法规通常包括对被保险人信息的要求、保险索赔的程序等内容,确保货物运输保险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三、国际货物运输安全法规为了保障国际货物运输的安全,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法规。
以下是国际货物运输安全领域的主要法律法规。
1.国际海上运输安全公约(SOLAS)国际海上运输安全公约是确保海上船舶运输安全的核心法律依据。
公约规定了船舶的安全要求,包括船舶建造标准、装备要求、船员培训、船舶检验等,以防止事故和灾难的发生。
提单运输的三大公约比较
![提单运输的三大公约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b4f9aa41cf84b9d528ea7aee.png)
钩至钩
钩至钩
收到交
承运人的免责
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
包括“航行过失”免责在内的17项免责
取消了“航行过失”免责,采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
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
(1)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
(2)毛重每公斤30金法郎以高者为准
(1)每件或每单位835特别提款权
(2)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高者为准
索赔时效
(1)提货时发现,当时
(2)损坏不明显,3日内
(3)联合检查,无需提交
(1)提货时发现,次日
(2)损坏不明显,15日内
(3)联合检查,无需提交
诉讼时效
1年
1年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 Nhomakorabea偿诉讼,还有3个月的宽限期
2年
双方协商可以延长对第三者的追偿诉讼,还有90日的宽限期
《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与《汉堡规则》主要区别:
区别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
全称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关于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
《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国际公约》
通过时间
1924年
1968年
1978年
生效时间
1931年
1977年
1992年
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
适航义务、管货义务
承运人对由于货物的灭失、损坏以及延迟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国际经济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一)三个公约比较s解读
![国际经济法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一)三个公约比较s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baeab2327375a417866f8ffe.png)
周超 2009年10月
提纲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Hague Rules –海牙维斯比规则 Hague-Visby Rules –汉堡规则 Hamburg Rules
1.《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承运人的第二项义务是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 操作、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承运 的货物。
Immunities:
Neither the carrier nor the ship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loss or damage arising or resulting from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 该公约共有 16 条规定, 《海牙规则》于1931 年6月2日生效。中国未加入该公约。《海牙规 则》是目前在国际航运业影响最大的一个公约 。
3.《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 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1992年11月1日生效,中国没有加入。
1.承运人最低责任
Hague Rules第3条第1款规定:
(g) arrest or restraint of princes, rulers or people, or seizure under legal process; (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
运输标准版的国际运输和相关国际公约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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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标准版的国际运输和相关国际公约解析运输是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而国际运输则需要依据一系列的标准和公约来确保运输的安全、高效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对运输标准版的国际运输和相关国际公约进行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于实际运输中。
一、国际运输标准版的概述国际运输标准版,简称INCOTERMS(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套标准化的规则,用于界定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分担。
INCOTERMS规定了运输的各个环节,如货物交付地点、运输费用负担、运输方式等,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致的语言和规则。
二、国际运输公约的作用和重要性1. 航空运输公约航空运输公约指的是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则和标准,主要由国际民航组织(ICAO)颁布。
航空运输公约的作用是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高效,确保航空公司、旅客和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权益。
2. 海洋运输公约海洋运输公约主要由国际海洋组织(IMO)颁布,包括《国际海洋运输货物提单公约》(Hamburg Rules)、《国际海洋集装箱运输公约》(CSC)等。
海洋运输公约的作用是规范海洋运输的各个环节,保障货物的安全和运输的可追溯性。
3. 铁路运输公约铁路运输公约主要由国际铁路联盟(UIC)颁布,其中最著名的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规》(COTIF)和《国际铁路运输危险品公约》(RID)。
铁路运输公约的作用是规定铁路货物运输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货物的安全和准时交付。
4. 公路运输公约公路运输公约主要包括《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关于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公约》(CMR公约)等。
公路运输公约的作用是规定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各项规则和要求,保障货物的安全和运输的顺利进行。
三、国际运输标准版在实际运输中的应用1. 选择适合的INCOTERMS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卖方和买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INCOTERMS规则。
例如,若卖方希望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买方承担进口风险和费用,则可以选择EXW(离厂价)规则;若卖方承担全部费用和风险,并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则可选择DDP(目的地交付)规则。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知识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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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知识点总结3个公约的主要区别《斯维比规则》只是对《海牙规则》的部分修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海牙规则》过于强调承运人的问题,下面以《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做一比较。
A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的利益,实施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即有过失就负责,无过失免责,但同时又规定了多达17项的免责条款;《汉堡规则》对承运人采用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以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为基础,合理地维护了货方的利益。
B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不超过100英镑;《汉堡规则》规定为每件或每运输单位不超过835特别提款权记帐单位,或按重量每公斤2.5个记帐单位,都比前者要高。
C规则适用的货物的范围不同《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比较窄,将风险大的活动物,甲板货等都排除在外,而《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适用的范围。
D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不同《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仅限于海上运输这一段,即“钩至钩”或“舷至舷”;《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延长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即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内。
E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同《海牙规则》:一年《汉堡规则》;两年F对延迟交货的规定不同《海牙规则》:对延迟交货未做规定;《汉堡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若延迟交货则要负赔偿责任。
G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同《海牙规则》:只适用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汉堡规则》扩大了范围,规定: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被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总体而言,《汉堡规则》比较合理,公正的调整了船货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关系,增加并扩大了船方的责任与义务,修正了《海牙规则》中一些偏袒船方利益的条款。
因此,《汉堡规则》反映了历史发展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二) 班轮运输的特点1.“四固定”: 航线规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费率相对固定;2. “一负责”: 由船方负责装卸费。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运输一三个公约比较s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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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 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1992年11月1日生效,中国没有加入。
1.承运人最低责任
Hague Rules第3条第1款规定:
5.托运人责任
Art.3(5). The shipper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guaranteed to the carrier the accuracy at the time of shipment of the marks, number, quantity and weight, as furnished by him, and the shipper shall indemnity the carrier against all loss, damages and expenses arising or resulting from inaccuracies in such particulars. The right of the carrier to such indemnity shall in no way limit his responsibility and liability under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to any person other than the shipper. 保证义务 通知义务
(j) strikes or lock-outs or stoppage or restraint of labour from whatever cause, whether partial or general; (10) 罢工。
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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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国际货物运输是国与国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高效与便利,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这些公约在规范货物运输合同、责任分配、索赔机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主要介绍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国际公约,以及它们对国际货物运输的影响。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运输领域最重要的公约之一。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目的是统一各国对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规定。
CISG适用范围广泛,覆盖了包括合同成立、履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其与各国单独制定的法律相比,为国际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统一和便利的规则,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是规范国际公路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CMR公约于1956年通过,旨在解决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争议和问题。
该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责任、赔偿限额、运输货物的苛性要求等,确保了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CMR公约已经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批准和实施,对于促进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联合国国际航空运输公约》《联合国国际航空运输公约》(MC99公约)是规范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MC99公约于1999年通过,取代了1955年的《华沙公约》。
该公约明确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货物运输的赔偿限制以及对于航空公司的追责机制。
MC99公约的实施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完善和保障的法律框架,使得航空货物运输更加安全和可靠。
四、《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amburg规则)是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公约。
Hamburg规则于1978年通过,主要针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合同规定、货物损失和延误、运输人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公约在前人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为海上货物运输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
比较三大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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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公约内容:(对比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内容)海牙规则(Hague Rules)1924,1931《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威斯比规则(Visby Rules)1968,1977,《关于修订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议定书》1979,修订《海牙-威斯比规则》的议定书汉堡规则(Hamburg Ruels)1978,1992《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由于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船东的强大势力和航运技术条件的限制决定了《海牙规则》对承运人的要求不会十分严格,因此《海牙规则》对承运人责任基础采用了“不完全过失原则”。
《维斯比规则》对这点没加任何修订。
《汉堡规则》则将其改为了“推定的完全过失原则”。
所谓“过失原则”是指有过失即负责,无过失即不负责,一般国家的民法多采用这一原则为基础。
《海牙规则》总的规定也是要求承运人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但同时又规定“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契约”可以要求免责,即有过失也无须负责,因此,《海牙规则》被认为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原则。
《汉堡规则》的立场则严格得多,它不仅以是否存在过失来决定承运人是否负责,而且规定举证责任也要由承运人承担,即第五条规定的“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事故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所能合理要求的措施,否则承运人应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或延迟交货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这样承运人的责任大大加重了。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英镑或相当于100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10000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https://img.taocdn.com/s3/m/952e4dec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dd.png)
国际经济法中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合同背景与目的a. 甲方与乙方均为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独立法人,鉴于双方在国际货物运输领域的合作需求,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b. 本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c.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际货物运输的所有业务。
第二条货物运输方式与范围a. 甲方委托乙方以集装箱、散货、空运等方式进行国际货物运输。
b. 货物运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亚洲、欧洲、美洲、非洲等地区。
c.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准确地送达目的地。
第三条货物运输费用及支付方式a. 乙方应根据货物运输的实际成本,向甲方收取合理的运输费用。
b. 运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
c. 甲方应在货物发出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d. 货物送达目的地后,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供的运输发票及相关凭证后,支付剩余运输费用。
第四条货物保险a.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为货物办理保险,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费用。
b. 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等。
c. 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货物的实际价值。
d. 保险合同由乙方与保险公司签订,甲方作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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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munities:
Neither the carrier nor the ship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loss or damage arising or resulting from
3.《汉堡规则》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1978) 简称《汉堡规则》,(Hamburg Rules) 1992年11月1日生效,中国没有加入。
1.承运人最低责任
Hague Rules第3条第1款规定:
承运人在开航前与开航时必须谨慎处理,以便:使船舶 具有适航性;适当地配备船员、设备和船舶供应品;使 货舱、冷藏舱和冷气舱,该船其它运载货物的部位适宜 并能安全地收受、运送和保管货物。
2.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IV, the carrier shall properly and carefully load, handle, stow, carry, keep, care for and discharge the goods carried.
1. The carrier shall be bound, 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voyage, to exercise due diligence to (a) make the ship seaworthy; (b) properly man, equip and supply the ship; (c) make the holds, refrigerating and cool chambers, and all other parts of the ship in which goods are carried, fit and safe for their reception, carriage and preservation.
(g) arrest or restraint of princes, rulers or people, or seizure under legal process; (7)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
(h) quarantine restrictions; (8)检疫限制、扣押。
(i) act or omission of the shipper or owner of the goods, his agent or representative; (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 或不行为。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简称《海牙规则》,(Hague Rules) 该公约共有 16 条规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海牙规则》于1931 年6月2日生效。中国未加入该公约。《海牙规 则》是目前在国际航运业影响最大的一个公约 。
(j) strikes or lock-outs or stoppage or restraint of labour from whatever cause, whether partial or general; (10) 罢工。
(k) riots and civil commotions; (11) 暴动和骚乱。 (l) saving or attempting to save life or property at sea; (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 (m) wastage in bulk or weight or any other loss or damage arising from inherent defect, quality or vice of the goods; (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 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 害。 (n) insufficiency of packing; (14)包装不当。
2. 《维斯比规则》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 议定书》(Protocol to Amend 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of Law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简称《海牙-维斯比规则》(Hague-Visby Rules) 《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 的补充和修改。 1968年产生的《维斯比规则 》于1977年生效 ,中国没有参加该议定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
周超 2009年10月
提纲
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
–海牙规则 Hague Rules –海牙维斯比规则 Hague-Visby Rules –汉堡规则 Hamburg Rules
1.《海牙规则》
《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a) act, neglect, or default of the master, mariner, pilot or the servants of the carrier in the navigation or in the management of the ship; (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 过失。(航行过失免责) (b) fire, unless caused by the actual fault or privity of the carrier; (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 (c) perils, dangers and accidents of the sea or other navigable waters; (3)海难。 (d) act of God; (4)天灾。 (e) act of war; (5)战争。 (f) act of public enemies; (6)公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