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理校人[2015]14号 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学理学院校院两级管理制度
农业大学理学院校院二级管理制度(试行)理学院2019 年09月目录理学院领导工作制度 (1)理学院教学管理试行办法 (3)理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试行办法 (7)理学院科研及社会服务管理试行办法 (10)理学院公共资源使用与管理试行办法 (13)理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试行办法 (15)理学院教职工考核和分配试行办法 (18)理学院经费使用与管理试行办法 (22)理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试行办法 (24)理学院学术规范管理试行办法 (25)理学院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试行办法 (27)附件1. 理学院教科研人员考核与分配细则 (28)附件2. 理学院实验技术人员考核与分配细则 (37)附件3. 理学院行政管理人员考核与分配细则 (42)附件4. 理学院基层教学组织及中层干部年度考核与奖励细则 (45)理学院领导工作制度一、理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与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党政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促进我院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农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等文件精神及《农业大学校院两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党政联席会议的组织。
原则上由院党委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院办公室(正、副)主任参加。
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参会人员由院党委书记或院长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
办公室(正、副)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存档工作。
第三条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定。
2、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费预算,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
3、党建工作、德育工作、学生培养及招生工作。
4、师资队伍建设,包括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人才引进、教师培养等。
5、人事安排与干部任免,人员的奖惩、教职工的各项福利津贴和奖金的发放标准与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简介及我校的工作步骤.doc
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工作简介及我校的工作步骤——在茂名学院岗位设置管理动员会上的发言人事处处长 xxx各位领导、老师们:下午好。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酝酿了很多年,现在真的要实施了,而且必须在今年年内完成。
今天我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工作改革的背景、政策依据、学校现状和工作步骤等四个方面向领导和同志们作简要汇报。
一、改革的背景长期以来,由于岗位管理制度没有建立起来,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沿用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存在着人事管理方式行政化、用人机制不灵活、实际上的身份终身制、效率不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完善等问题。
党的十七大对事业单位改革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在改革中,管理体制的创新是关键,用人机制的转换是重点,要把聘用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把岗位管理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促进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
建立岗位管理制度是实施人员聘用的制度基础,是打破身份管理的关键步骤,是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重要条件,是搞活用人制度的核心内容。
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迫切要求我们加快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建立岗位管理制度。
作为人事制度改革的中心工作——岗位设置管理,广东省是从2008年下半年启动的,9月27日召开的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实施《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广东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依据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同工同酬,实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从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的转变,增强广东省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
同时,该文件还对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控制和类别设置、特设岗位设置、岗位等级设置、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设置的审核以及岗位聘用等作出了明确规范。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是根据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的相关条款: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制度,提高外聘教师的选拔标准和工作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范围包括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高级工艺师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
第三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方式分为招聘和邀请两种,其中招聘方式需要通过公开招聘的形式进行,邀请方式需要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四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需符合以下条件: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背景;具备相应的职称和资质;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所任教学任务。
第五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学校相关政策执行,享受与正式教师基本相同的待遇。
第七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应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认真履行教学任务,维护学校声誉,不得从事与教学工作无关的任何行为。
第八条: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细则由学校相关部门制定,并向全体师生发布。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逾期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是2023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补充。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为深化学校(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需要对学校临聘人员做好相应的管理!下面就随爱汇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篇1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为准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编聘用、按需设岗、按岗取酬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目标:建立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聘用制度。
一是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新机制,二是建立与聘用制度相匹配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三是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激发职业学校发展活力。
二、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范围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三、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内容(一)规范编制管理,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和定岗定员单位认真执行市编办核定的机构编制数。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依编定岗、按需设岗、精简效能、依法管理”的原则,结合本校的业务工作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有人员结构比例等客观指标,采取“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办法,科学合理设置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充分发挥人员效益。
(二)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
在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坚持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教师,建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限期取得教师资格,期满仍未获得的应调整出教师队伍。
2.实施公开招聘制度,择优用人。
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15〕131号)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常见
同工同酬问题
• 劳动法 • 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中多次提到同工同酬。 从相同岗位、相同时间、相同业绩变为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鲁人社发[2015]5号文件
加班费问题
案例:2009年市仲裁委受理了张某诉某烟草公司加班费争议,其索要两年的加班费数额 任经理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后因其与分管领导发生矛盾,公司将其调整到门卫岗 工作24小时休息24小时,但每月工资仍为5000元。公司本想治一治张某,让他自己提 真去作门卫了,一干就是两年多。正好2008年以后仲裁不收费了,就来打官私要加班 所称完全属实,确实存在加班情况。最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张某加班费13万多元。
• 学校未提交其他证据。
• 裁决理由:双方签订的聘任合同真实有效。王某教学量达到每周9课时,符合学校规定 课时量。且根据学校规定,王某虽未能开设两门以上课程,但只能引出“年终考核不 后果,并不能因此引出提前解除聘任合同的后果。学校对其答辩中所称的王某存在工 保障工作不到位、有迟到早退等情况,但王某不认可,学校
200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组部、原人事部、解放军总 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将五类争议划入 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一是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 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是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 同发生的争议。三是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 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是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 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是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 常见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
第四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
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
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
第八条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下列事项:(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三)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四)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2013年度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成都理工大学等)评审通过人员名册
免考原因或降 级原因
职称 外语 A 级 免试
免考原因或 降级原因
教师 答辩 资格 情况 证 通过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1 四川省教育厅 陈兴 3 四川省教育厅 冯俊 5 四川省教育厅 胡潇 6 四川省教育厅 吉峰 8 四川省教育厅 廖军 10 四川省教育厅 刘瑞
男 1980-11 成都理工大学 男 1979-12 成都理工大学 女 1976-06 成都理工大学 男 1980-06 成都理工大学 男 1971-01 成都理工大学 男 1979-04 成都理工大学
免考原因或 降级原因
教师 答辩 资格 情况 证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46 四川省教育厅 雷鸣鸣 男 1978-12 成都体育学院 47 四川省教育厅 李军 48 四川省教育厅 刘鎏 男 1969-04 成都体育学院 男 1982-02 成都体育学院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讲师
申报学科
职称计 算机 A 级 A 级 A 级 A 级 A 级 A 级 A 级 A 级 A 级 A 级 免试 免试 A 级 A 级 A 级 免试 A 级 免试 A 级 A 级 A 级 A 级 A 级
免考原因或降 级原因
职称 外语 免试 免试 A 级 免试 免试 A 级 免试 免试 A 级 A 级
免考原因或 降级原因
大学本科毕业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研究生毕业
体育教育训练学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49 四川省教育厅 刘永峰 男 1977-07 成都体育学院 50 四川省教育厅 邱凌云 男 1965-02 成都体育学院 51 四川省教育厅 孙超 男 1980-06 成都体育学院 52 四川省教育厅 王洪珅 男 1978-08 成都体育学院 53 四川省教育厅 陈建杉 男 1972-06 成都中医药大学 54 四川省教育厅 高林林 女 1977-04 成都中医药大学 55 四川省教育厅 郭静 57 四川省教育厅 黄巍 58 四川省教育厅 康华 59 四川省教育厅 李楠 60 四川省教育厅 刘峰 62 四川省教育厅 罗梅 63 四川省教育厅 孙涛 64 四川省教育厅 陶铮 66 四川省教育厅 文怡 女 1978-06 成都中医药大学 女 1974-11 成都中医药大学 女 1978-05 成都中医药大学 女 1981-07 成都中医药大学 男 1980-12 成都中医药大学 女 1974-01 成都中医药大学 男 1980-05 成都中医药大学 男 1979-04 成都中医药大学 女 1978-11 成都中医药大学 56 四川省教育厅 胡慧玲 女 1978-12 成都中医药大学
编外聘用人员自查报告
编外聘用人员自查报告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自查报告篇1:编外人员自查报告东方市第六小学关于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自查情况的报告根据东方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实名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东编〔2021〕10号)和有关文件精神,我校组织实施了机构和人员编制核查自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一)批准机构和实际设置情况1.批准机构情况(历史现状):我校创办于1995年9月1日,隶属于东方市教育局,机构级别为股级,本单位属全额事业单位。
2.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二)核定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1.核定编制情况:根据东方市编制委员会《关于东方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分配方案的批复》(东编〔2021〕14号)的文件规定,我单位事业编制123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23名、差额拨款事业编制0名、经费自理事业编制0名。
2.实有人员情况:目前实有在编在岗人员80人(其中工勤人员4人),其中:全额拨款80人、差额拨款0人、经费自理0人。
(三)领导职数核定和实际配备情况-1动手续材料等2件;(5)市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盖章确认的工资明细表1件;(6)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交花名册1件;(7)干部职工劳动合同书、聘用合同书和社保手续材料共0件;(8)编外聘用人员花名册1件;(9)编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11件、公益性岗位人员流动申请表1件;(10)核查信息生成表公示1次相片22张。
3.公示期间,共收到举报和反映材料2件,已办结并对核查信息进行变更修改2件,未办结0件。
4.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张榜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意见。
三、核查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一)存在的主要问题1.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机构的情况:无。
2.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机构设置形式的情况:无。
3.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无。
4.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机构名称的情况:无。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对符合结构调整要求的报告事宜,及时予以受理与核定,并办理有关手续。
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核定后,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调整方案。
调整方案应当包括调整编制的理由和依据、编制数额及人员编制结构比例。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撤销:(一)依照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二)主管部门决定撤销的;(三)职责任务消失的;(四)性质改变的;(五)因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一)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三)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四)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四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统一领导全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日常工作,并接受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批管理。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9.02.16•【字号】徐政人发[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徐州市委组织部、徐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人发〔2009〕28号)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局,徐州经济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组织(人事)处:现将《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09年2月16日徐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国家、省及我市关于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为依据,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坚持将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与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相结合,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与促进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转换相结合,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2009年在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中基本建立岗位设置管理制度。
成都理工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成都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成都理工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附注规定,规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标准、审批程序等事宜。
第三条学士学位按照学生修读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四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1. 在成都理工大学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修学期满,成绩合格,获得毕业证书;2. 专业核心课程平均学分绩75分或所有修读课程的平均学分绩70分;3.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75或良好及以上;4. 重修学分不高于所修专业毕业最低学分的25%;5. 外国语言能力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成绩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6. 修学期间未曾因学术违规问题受过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五条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如满足本细则第四条各款规定,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六条因不满足第四条第2至第5款之一的规定而不能授位者,如在某方面确有突出的学术成就,或毕业后参军,或去边疆、边远或国家确认的贫困地区或艰苦行业工作者,持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破格性质的特殊授位。
特殊授位的申请条件与程序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审批程序:1.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由学校教务处代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学士学位审核授予工作由教务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或特别授权执行。
2. 符合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由学院学位委员会预审,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按专业集中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3. 本细则第六条涉及的特殊授位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逐一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逐一批准。
第八条成都理工大学独立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参照本细则执行,授予资格由校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负责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副主任批准。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
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布部门】成都市人事局【发布日期】2006.03.27【实施日期】2006.03.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人事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成都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专项经费(以下分别简称引智专项经费、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的管理,有效发挥其对引智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根据《国家外专局关于印发〈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外专发[2001]7号)、《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33号)和《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实施意见》(成委发[2003]39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引智专项经费由国家外专局和市财政局划拨,留学人员专项经费由国家人事部和市财政局划拨。
市财政局每年以国家外专局、国家人事部划拨经费为基数,按不低于1:2的比例划拨我市引智和留学人员专项经费。
第三条国家外专局划拨的引智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获国家外专局资助的引智项目,国家人事部划拨的留学人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获国家人事部资助的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
第四条市财政局划拨的引智和留学人员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项目:(一)经市外专局申报,获国家外专局、国家人事部资助,仍需要市外专家局资助的引智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二)经市外专局申报,未获国家外专局、国家人事部资助,符合市外专局资助方向的引智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三)其他符合市外专局资助方向的引智和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四)引智管理部门网站维护、国内外专家接待、项目评审、会务及差旅等费用。
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理校人【2013】16号)
1成理校人…2013‟16号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推进师德师风建设,经学校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对《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成理校人…2011‟31号)进行修订。
现将《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成理校人…2011‟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成都理工大学2013年6月17 日主题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通知成都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3年6月17日印发(共印22份)成都理工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岗位设臵管理与聘用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我校人才队伍质量和教学科研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评审组织章程》、《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四川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全面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及工作表现、业务水平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其师德表现和任现职期间的工作业绩。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应遵照学校岗位设臵管理与聘用的相关要求,从学科专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出发,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综合考核,择优晋升。
第二章评审机构与构成第四条学校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指导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主要负责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总体工作部署、重大问题的决策、有关争议与举报等问题的处理等。
第五条学校设立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职改办,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以及其它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校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审定本评委会专业技术职2务评审方案、评审(评议或推荐)本评委会权限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职务、协调和处理评审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成理校人[2015]14号 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理校人〔2015〕14号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30日经学校第七十九次校务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理工大学2015年7月23日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与管理,促进学校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成都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成理校发〔2014〕91号)、《成都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理校人〔201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核编定岗、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合约管理”的原则,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事业编制外聘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分为学校聘用和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单位(部门)聘用两种类型。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事业编制外人员的聘用实行总计划数控制及岗位核定的原则。
相关单位(部门)因事业编制空缺或工作需要有聘用需求的,应优先聘用校内待岗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事业编外人员的单位(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制订本单位(部门)事业编制外人员拟聘计划,并填写《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本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人事处汇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聘用工作。
第五条经学校批准后的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计划数实行总额控制,动态管理,原则上只减不增。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川人社发[2011]27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试行意见(川人社发〔2011〕2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部门、省直属事业单位:为建立规范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成长环境,加强事业单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8〕1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岗竞聘管理岗位提出如下意见:一、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原则(一)工作需要。
(二)优化管理人员结构。
(三)相应管理岗位有空缺。
(四)竞聘上岗、按岗聘用。
二、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一)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身体健康,有一定管理能力,能胜任管理岗位工作。
(三)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乡镇事业单位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县属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四)在本事业单位所聘岗位工作不少于三年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符合行业对管理岗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转岗竞聘管理岗位的等级确定(一)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岗位1.聘用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以上、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两年以上、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三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五级管理岗位。
2.聘用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三年以上、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四年以上的,可以竞聘六级管理岗位。
3.聘用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一年以上、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两年以上的,可以竞聘七级管理岗位。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川委发[2003]24号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正文:----------------------------------------------------------------------------------------------------------------------------------------------------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若干意见(川委发[2003]24号)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政治局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我省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人才开发新理念,确立人才工作新思路1、树立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新理念。
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推进人才资本优先积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新战略,是立足四川省情、最大限度地开发人才资源、推动跨越式发展的新途径,是深化改革、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外人才竞争挑战的新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第一资本”、“人才资本投资是效益最好的投资”和开发人才、经营人才、服务人才的新理念。
2、确立以市场为基础配置和转化人才资源的新思路。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市场取向,加快人才流动,促进人才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推动人才资源通过市场配置和转化;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和人才两个主体的能动作用,建立人才资本产权制度,支持人才两个主体的能动作用,建立人才资本产权制度,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双重激励作用,注重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造性成果和实际成效,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造性人才通过创新创业先富起来;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调动和发挥用人主体、人才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体制和机制创新,破除制约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壁垒,调整人才资源结构,加强人才能力建设,不拘一格使用人才。
成都理工大学物业服务外包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成都理工大学物业服务外包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后勤服务运行机制,规范学校后勤物业服务外包工作管理,确保学校后勤服务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根据《成都理工大学总务运行管理作。
第七条物业外包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总务处负责,具体负责物业服务项目外包可行性评估,确定服务内容和标准,合同签订,工作安排指导及协调,监督考核及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工作领导小组抽调各部代表组成临时抽查小组,不定期对物业外包工作进行抽查。
第三章契约管理第九条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双方约定以《成都理工大学大学新教学楼、新图书馆物业服务外包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合同相关条款,合同签订由总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条合同文本要明确服务外包内容、服务标准、费用支付、合同期限及监督管理等内容,细化双方责权,确保学校利益。
物业服务费用,按季度支付;合同期限不超过2年,按合同期限考核。
生员工的意见。
第五章考核要求及内容第十三条承包方需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外包合同,严格遵照《成都理工大学新教学楼和新图书馆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标准》的规定,实行规范、优质服务,确保服务正常、有序,不出现死角。
第十四条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领导小组的各项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承包方应严格遵规守纪,避免安全事故和失窃事故,严禁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一)日常检查考核。
对承包方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服务质量未达标,将及时予以记录、取证,认定后按照相关标准记入此项考核汇总分值。
分。
40%+(一)日常检查考核计分每月汇总通报一次。
对外包物业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对发现的未达标的情况按照《成都理工大学新教学楼和新图书馆范围内物业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扣分。
日常检查扣分按照1分100元的标准扣减承包方季度预付款额度。
日常检查考核得分=100-日常所扣分数总和。
(二)服务质量整改考核计分以《物业外包服务质量整改通知单》为依据,以完成整改的情况是否达到验收合格标准为考核内容。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2024理工大学外聘教师聘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管理,激发教学科研活力,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规定适用于2024年起聘用大学教师的学生。
第三条聘用条件:外聘教师应具备相应学历、职称和具有一定的教学、科研等工作经验。
同时,应满足理工大学对各类教学岗位聘任条件的要求。
第四条聘用程序:外聘教师聘用程序分为提名、审批、签约三个阶段。
具体流程如下:
1. 提名:由相应学院或研究机构提出外聘教师的提名申请,包括提名人的资格审查和简历核实。
2. 审批:学校成立外聘教师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核提名申请,评估外聘教师的学术能力和教学水平。
审批通过后,委员会将提名结果向学校领导汇报。
3. 签约:学校与外聘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工作条件和待遇。
第五条聘期管理:外聘教师的聘期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根据工作需要和教学计划进行调整。
聘期到期后,学校可根据外聘教师的表现和工作需求进行续聘或终止聘用。
第六条待遇待遇:外聘教师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责任和权益:外聘教师享有与正式教师相同的权益和待遇,应承担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等职责。
第八条工作监督:学校将对外聘教师的教学、科研等工作进行监督,定期进行绩效考核。
第九条本暂行规定由理工大学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
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为来蓉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签证证件及停留居留便利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成人社办发[2015]101号【发布部门】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日期】2015.05.15【实施日期】2015.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成都市委组织部、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公安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商务委员会、成都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为来蓉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签证证件及停留居留便利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101号)各区(市)县委组织部,政府科技局、公安(分)局、人社局、商务局、投促委、外事侨务办,成都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管委会科技局、公安分局、人劳局、经发局、投服局、外侨办,成都天府新区党工委组织部,管委会办公室、人力资源局、投服局、科宣局、经发局、公安分局:为更好地服务我市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国办发〔2002〕32号)、《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办公厅(室)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签证及居留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341号)等相关规定,现就为来蓉外籍高层次人才提供签证证件及停留居留便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供签证证件及停留居留便利的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或中国籍回国高层次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可为其提供签证证件及停留居留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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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理校人〔2015〕14号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30日经学校第七十九次校务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理工大学2015年7月23日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与管理,促进学校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成都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成理校发〔2014〕91号)、《成都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理校人〔201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核编定岗、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合约管理”的原则,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事业编制外聘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分为学校聘用和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单位(部门)聘用两种类型。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事业编制外人员的聘用实行总计划数控制及岗位核定的原则。
相关单位(部门)因事业编制空缺或工作需要有聘用需求的,应优先聘用校内待岗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事业编外人员的单位(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制订本单位(部门)事业编制外人员拟聘计划,并填写《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本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人事处汇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聘用工作。
第五条经学校批准后的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计划数实行总额控制,动态管理,原则上只减不增。
若相关单位(部门)因工作职能或工作任务调减,学校则相应调整该单位(部门)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计划数;若相关单位(部门)确因工作职能和工作任务增加,需要新增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计划数,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凡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等特点的工作,可采取劳务派遣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予以确定,招投标方案需报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对物业管理、绿化等可计件的工作,可根据工作任务量采用“劳务外包”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包商,并报学校批准后签订承包合同。
第七条相关单位(部门)应在学校批准的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计划数及相应的岗位设置范围内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岗工作,严禁无聘用计划或超聘用计划聘用和使用事业编制外人员。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招聘和使用事业编制外人员引发劳动纠纷,或给学校造成声誉损害、财产损失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三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八条聘用的基本条件:(一)一般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须年满18周岁,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0周岁,身心健康;(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三)符合拟聘岗位的相关要求;(四)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有效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一)有违法、失信记录者;(二)曾因违纪、违规被单位辞退者;(三)体检不合格者;(四)存在不适合拟聘岗位与要求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聘用的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须提供如下材料进行资格审查:(一)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二)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报告;(三)与所从事工作岗位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和学历证明;对于有特殊要求的技术工作,必须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四)待业人员应出具有效的失业、待业证明或村、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个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待业(无业)证明材料;(五)单位内退(下岗)人员应提供相关证明;(六)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七)本人参加社保证明及缴费明细(参保当地社保局盖鲜章);(八)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九)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十)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一)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二)组织考核,提出拟聘意见,填写《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审批表》(附件2);(三)汇总整理拟聘人员聘用材料,报学校审批;(四)组织拟聘人员体检;(五)组织体检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六)通知受聘人员到岗工作。
第十二条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教职工直系血亲和姻亲原则上不得受聘在该教职工所在的单位(部门)。
第四章劳动合同第十三条在遵循合法、公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学校与受聘人员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和受聘者进行签订,经学校盖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等三个类型。
第十五条首次聘用的劳动合同签订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合同期限为1~3年,试用期的约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连续第二次聘用的劳动合同签订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则上合同期限为3~6年;连续第三次聘用的劳动合同可签订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由聘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确因工作需要聘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明确告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符合聘用条件并通过聘用程序的,与其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七条事业编制外人员的聘用、续聘、解聘等手续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办理,聘用单位(部门)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由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聘用管理第十八条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管理。
人事处为学校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督促相关单位(部门)事业编制外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工作;各聘用单位(部门)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须健全事业编制外人员的选聘、考勤、考核、奖惩等制度,负责本单位(部门)事业编制外人员的选聘、教育、管理、考勤、考核、奖惩等具体工作。
第十九条各聘用单位(部门)要适时组织受聘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本单位(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性地开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安全规范等教育,不断提高受聘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各聘用单位(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受聘人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违规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第二十一条聘用考核(一)聘用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人员工作酬金兑现及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重要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续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重要依据。
(二)月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连续三个月月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视为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应进行相应的工作调整。
(三)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通知受聘者并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四)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聘期考核合格者,根据聘用双方实际情况,可续订劳动合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通知受聘者并不再与其签订续聘合同。
(五)月度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由各聘用单位(部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根据受聘人员在岗工作实际情况据实考核。
月度考核由各聘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确定受聘人员考核等级。
年度考核结果由各聘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填写《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3)和《成都理工大学编制外劳动用工聘用人员年度考核汇总表》(附件4),于考核当年年末前报人事处备案。
聘期考核由各聘用单位(部门)组织实施,并填写《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聘期考核登记表》(附件5)和《成都理工大学编制外聘用人员聘期考核汇总表》(附件6),于聘期结束前30日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工作酬金、社会保险及福利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的工作酬金(一)受聘人员的工作酬金标准由各聘用单位(部门)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并结合社会同业人员收入和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拟订,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所有受聘人员的工作酬金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其经费从学校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项目中支付。
(二)受聘人员的工作酬金由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组成。
(三)基本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等实际情况确定,并按照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进行动态调整,于每月末发放当月基本工资。
(四)奖励工资由月度考核奖励工资和年度考核奖励工资两部分构成。
月度考核奖励工资和年度考核奖励工资实行总额控制,月度考核奖励工资总额由学校统一划拨给各聘用单位(部门)考核发放;年度考核奖励工资总额经学校于年末对聘用单位(部门)进行考核后,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统一核拨给聘用单位(部门)考核发放。
月度考核奖励工资和年度考核奖励工资标准由各聘用单位(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1.各聘用单位(部门)对所聘人员实行月度考核,月度考核结果与月度考核奖励工资挂钩,月度考核奖励工资于次月末发放。
2.各聘用单位(部门)对所聘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直接与年度考核奖励工资挂钩,其年度考核奖励工资于考核次月末发放。
第二十三条学校授权聘用事业编制外人员的单位(部门)对聘用人员的工作酬金标准由聘用单位(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工作酬金标准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因临时性工作需要,受聘人员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非受聘岗位相关工作,需事前报人事处备案,其工作酬金按相应标准由工作组织方提出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方可从其学校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项目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有关规定在聘期内为符合条件的受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单位缴存部分按学校聘用和学校授权单位(部门)聘用分别由人事处和授权单位(部门)核算,从学校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项目中支付;个人缴存部分从受聘人员工作酬金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部门)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已退休人员,按规定不再参加社会保险,应加强管理,可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所需经费从学校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项目中支付。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工作酬金标准,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等均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受聘人员不再享受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