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主体检查若干规定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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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主体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在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过程中的工作程序和质量责任,以确保工程实体质量。针对近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提出补充意见如下。
一、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一条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分部工程的各分项工程应验收合格。
2、相应的质量控制资料文件应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第二条主体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形式
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主体分部工程验收。
第三条为切实提高实体质量标准,主体分部验收时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落实以下工作:
1、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工程安全和功能检测资料核查,基本齐全,已出具主体结构质量评估报告。
2、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整改问题已落实,并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
3、沉降观测点设置完好,沉降观测资料齐全。
4、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按规定进行实测的资料齐全。
5、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的资料。
第四条监理、施工单位对结构实体实测的有关规定
1、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3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3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实测要求:按附表一所示位置进行检测,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一。
2、主要砼构件断面尺寸:实测该构件的中间部位并将检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对梁、柱,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少于3件;对墙,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少
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不少于3面;对电梯井,应全数检查。对设备基础,应全数检查。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二。
3、钢筋保护层厚度: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检验的部位,应由监理、施工等各方根据结构构件的重要性共同选定;对梁类、板类构件,每层抽取不少于3个构件;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三。
4、楼面标高;实测楼板的中心部位,并将实测部位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住宅建筑每户检查3处,其他建筑每100m2检查1处,同一楼层的不同板面标高应兼顾。将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四。
5、主要砼构件按要求进行回弹测强,并将测区位置及实测值在现场标识。实测要求:按楼层、结构缝或施工段划分检验批。在同一检验批内,抽查1个构件。实测数据如实填写于附表五。
6、监理、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设备,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检查记录表和检查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对检测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检测设备应定期鉴定。
第五条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实体抽测的有关规定
1、结构工程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结构实体抽测。结构实体抽测的基本内容为现浇楼板厚度、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等指标。如有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2、结构实体抽测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审核),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抽测方案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3、抽测比例。
楼板厚度:住宅工程不低于总户数的10%,非住宅工程不低于楼板总数的10%;有地下室的单位工程顶层、底层必测,中间层次应兼顾每个单元不同的楼层及公共部位。
混凝土构件强度:每10层中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梁、柱(墙板)分别抽测不少于3个构件;建筑单体面积小于1000m2的工程每栋抽测梁、柱(墙板)分别不少于3个构件。
钢筋保护层厚度:每10层抽测一层,不少于3个构件;当有悬挑构件时,抽取的构件中悬挑梁类、板类构件所占比例均不宜小于50%。
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检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6、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第七条分户验收的组织形式
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分户验收工作组组长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
第八条分户验收应依照《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的内容制定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方案。在实施前将审批通过的分户验收方案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第九条分户验收应逐户逐间对住宅工程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其中分户验收中查出的不合格项的处理措施,复查记录应记录详细。并且将分户验收逐户问题汇总表和公共部位问题汇总表和处理措施、处理结果(附表六)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条做好屋面蓄(淋)水、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外窗(墙)淋水等各项试验工作。施工、监理单位应在蓄(淋)水期间做好检查验收记录和视频影像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并上传至质监站监督系统。
屋面、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房间的蓄水,最高位置的蓄水高度不低于2CM,蓄水时间不低于24小时。
屋面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2小时,外窗(墙)淋水一个淋水层淋水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对外窗(墙)淋水层的检查,每个工作日不应超过5个淋水层。
第十一条在检查小组对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空间尺寸进行抽查,抽查总数为不低于总户数的10%。并且在实测前将抽查要求、抽查平面图报质监站备案。
第十二条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小组查阅分户验收资料,抽查一定的户数对分户验收结果进行复核,通过原位比对复查分户验收记录中的测量数据,对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的检查(重点检查楼板和墙面表观裂缝,屋面、外墙、外窗、卫生间渗漏等情况),蓄(淋)水视频影像资料的复查。复查户数不低于总户数的10%。
三、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
第十三条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1、分项工程全部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
4、夏热冬冷地区的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结果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