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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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鲁办发[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07]33号2007年12月6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7〕21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党的十七大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对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新要求。

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的主要途径,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努力建设文化强省的重要任务,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省人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在新起点上实现富民强省的新跨越,具有重要意义。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文化建设,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全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但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全省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充分认识文化发展面临的机遇和问题,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重点、有步骤地加快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使人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使社会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真正让人民群众共享文化发展的成果。

二、进一步明确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图书管理相关要求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图书管理相关要求

XX小学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图书管理相关要求依照《山东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学条件评估办法》相关要求,现将图书资料相关要求如下:评估要点:1、学校图书资料数量充足、分类比例合理;生均藏书量及教参资料、工具书和报刊各类达到《办学条件标准》要求;近三年每年图书更新数量不少于藏书标准的1%。

(生均藏书量:不少于27册;报刊种类:12个班以下的学校不少于36种;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类:不少于120种。

工具书、教学参考书:指与教育教学相关的辞典、手册、教育教学参考书籍等,不包括教材及其配套的教师用书和教辅资料。

本项材料应放置在教师阅览室内或教师阅览区附近。

)2、管理规范,防盗、防火、防潮等安全措施到位,并按课程要求使用,满足师生阅读需要。

图书室应配备书架、报刊架、出纳台、书柜、目录盒、文件夹、办公桌椅、灭火器、装订设备等,提倡使用计算机管理。

3、有条件的学校可增设电子阅览室,增加电子图书、影像视听资料的配备。

4、提倡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校园网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

为满足师生阅读需要,师生阅览室应该分设(规模较小小学的教师阅览室可与会议室合用)。

阅览室应配备阅览桌椅、报刊架,开架阅览的应配备书架。

教师阅览室应配备工具书、教学参考资料、报刊及适宜教师阅读的书籍。

学生阅览室应放置适宜学生阅读的书籍、报纸、刊物,且应与学生的年龄特点和阅读能力相适应。

座位数量:教师阅览室按全校教师人数的1/3设座,学生阅览室宜按全校学生人数的1/20设座,原则上按最大班学生数设座。

相关要求:1、图书室、阅览室有相应的制度、组织、管理规则、使用记录、借还记录。

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建立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管理、使用、维护、报废、开放等制度,建立规范的使用、借用、损坏与维修、报废等记录。

完善图书借阅和阅览记录,并定期进行统计。

以上材料为近三年:14-15学年,15-16学年,16-17学年。

2、帐目齐全:提倡实行计算机管理,按规定要求给购入图书编录登记流水号,进行分类编目,建立图书总账和个别登记账以及注销登记。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98年修正)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98年修正)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9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4.3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施行日期】1991.01.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修正)(1991年1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图书报刊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图书(含图片、画册、挂历、年历、台历等)、报刊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及出租)业务的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体(以下简称发行单位和个人)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邮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

未设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新闻出版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应持《新闻出版检查证》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新闻出版检查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四条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后,报所属县级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

省直部门和中央、外省市驻鲁单位经营批发业务,直接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发证手续。

山东省普通初中、小学、高中图书资料配备标准

山东省普通初中、小学、高中图书资料配备标准
Q.生物科学
R.医药、卫生
S.农业科学
T.工业技术
U.交通运输
V.航空、航天
X.环境科学、安全科学
第五大类
Z.综合性图书
10%
部类
分类比例
五大部类
22个基本部类
第一大类
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1%
第二大类
B.哲学、宗教
2%
第三大类
C.社会科学总论
61%
D.政治法律
E.军事
F.经济
G.文化、科学、教育、体育
H.语言、文字
I.文学
J.艺术
K.历史、地理
第四大类
N.自然科学总论
26%
O.数学科学和化学
P.天文学、地球科学
综合性图书10山东省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配备标准表31普通小学图书阅览室藏书标准标准生均藏书册30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20工具书教学参考书种160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120报刊杂志种类种80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60分类比例五大部类22个基本部类第一大类a
山东省普通初级中学图书资料配备标准
普通初级中学图书室(馆)藏书标准
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120种
报刊杂志种类(种)
80
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60种
音像资料、电子图书
适 当 配 备
说明:藏书中每种书籍复本不超过5册。
普通小学藏书分类比例表
部类
分类比例
五大部类
22个基本部类
第一大类
A.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1%
第二大类
B.哲学、宗教
1.5%
第三大类
C.社会科学总论
63.5%
D.政治法律

中共济南市委、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

中共济南市委、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文号:济发(2008)7号发文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中共济南市委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建设文化强省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化建设的奋斗目标和指导原则(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具有“深厚文化底蕴、美丽城市景观、浓厚创意氛围”文化强市的总体目标,不断繁荣文化事业,积极发展文化产业,努力推动全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全面提升济南文化软实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为“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文化支撑。

(二)奋斗目标今后五年,基本建成与省会城市、区域中心城市、历史文化名城相适应的文化名城、美丽泉城、创意新城,城市文化软实力明显增强,文化活力全面凸现,文化创新力、影响力和竞争力全面提升。

现代文化名城魅力彰显。

历史文化名城整体风貌得到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得到深度发掘,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城市文脉得到有效传承,城市文化特色更加鲜明;整合省市力量,建设一批特色鲜明、功能完备的标志性文化设施,发展一批新兴创意产业,城市现代创意氛围更加浓厚;创作生产一批具有泉城地域风格的文艺精品,争创一批体现文明程度、展现城市活力的城市荣誉,城市文化知名度和美誉度进一步提升。

形成较为完善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基本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普遍均等、覆盖城乡的四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完成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建设,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明显提升,社会文化活动丰富多彩,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打造区域文化产业中心。

培育一批新兴文化产业主体,形成一批优势文化产业,建设一批文化产业基地,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鲁政办发〔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5日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山东省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挂山东省版权局牌子,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公共服务,大力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

2.加强著作权保护管理和国际应对,加大反侵权盗版工作力度。

3.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宣传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负责起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全省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组织推进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欠发达地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建设和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鲁政发[1997]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鲁政发[1997]7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的通知(鲁政发[1997]70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国发[1996]37号)和《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及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为加大各级财政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投入,拓宽宣传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筹资机制和多渠道投入体制,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特作如下通知: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1997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金库。

具体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省级建立专项资金。

市地以下(含市地)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原则上返还同级宣传文化主管部门。

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二、继续实行财税优惠政策(一)“九五”期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和《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所得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7号)中规定的出版物、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的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办法;省财政继续按宣传文化企业上年上缴所得税的实际入库数列支出预算,建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继续在预算中安排部分专项经费,纳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59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59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59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21•【字号】鲁政办发[2001]91号•【施行日期】200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59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办发[2001]9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59号)已翻印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望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文化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是整个“十五”期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是改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要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意义,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部署和协调工作,确保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标本兼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根据国办发[2001]59号文件精神,省政府确定在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工作中着重抓好以下工作:大力整顿音像制品经营场所,建立正版音像制品的销售主渠道;严厉查处非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整顿印刷企业和出版物、计算机软件市场,开展“扫黄”“打非”斗争,打击侵权盗版、制贩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歌舞娱乐服务场所的监管;打击盗卖和走私文物。

要认真抓好大案要案的查处,加大曝光力度,营造强大的舆论攻势;同时,要追根溯源,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实现标本兼治。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2.30•【文号】财综[2011]127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我们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此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二、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4年10月16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2014年10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国发〔2013〕39号)以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中有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废止《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等8件省政府规章。

二、修改《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附件1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一、《山东省城市雕塑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发〔1985〕41号)二、《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鲁政发〔1988〕184号)三、《山东省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办法》(鲁政发〔1989〕10号)四、《山东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1989〕鲁渔管字第5号)五、《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管理试行办法》(鲁政发〔1989〕138号)六、《山东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号)七、《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59号)八、《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鲁政发〔1994〕141号)附件2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一、《山东省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号)删去第十二条。

出版物经营规章制度

出版物经营规章制度

出版物经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物经营行为,促进出版物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出版物经营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出版物经营包括出版物的发行、销售、租赁等活动。

第四条出版物经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保障文化产品的质量,维护出版物市场秩序。

第五条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市场监督,提高商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六条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七条出版物经营活动应当尊重著作权和版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章出版物发行规定第八条出版物发行者应当有出版物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质相符。

第九条出版物发行者应当向有出版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配合出版物的发行工作。

第十条出版物发行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出版物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出版物发行者应当保障出版物的质量,确保内容合法,不得涉及违法内容。

第十二条出版物发行者应当制定出版物发行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出版物发行工作。

第十三条出版物发行者应当定期进行出版物销售情况的统计和分析,及时调整发行计划。

第三章出版物销售规定第十四条出版物销售者应当有出版物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质相符。

第十五条出版物销售者应当保障出版物的质量,确保内容合法,不得涉及违法内容。

第十六条出版物销售者应当向有出版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采购出版物,保障出版物来源合法。

第十七条出版物销售者应当制定出版物销售计划,按照计划进行出版物销售工作。

第十八条出版物销售者应当积极开展出版物推广活动,提高出版物的知名度和销售额。

第十九条出版物销售者应当定期对出版物销售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调整销售计划。

第四章出版物租赁规定第二十条出版物租赁者应当有出版物经营资质,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质相符。

第二十一条出版物租赁者应当向有出版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租赁出版物,保障出版物来源合法。

扫黄打非有关法律法规

扫黄打非有关法律法规

“扫黄打非”不断发展深入
• “扫黄打非”内容不断充实, “扫黄打非” 打盗版,强调高举保护知识产权旗帜 • “扫黄打非”领域不断扩展,由传统的纸 介质的出版物领域,发展到互联网、手机 媒体等新媒体领域。
六中全会指出
• 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完善文化市场管 理,坚决扫除毒害人们心灵的腐朽文化垃 圾,切实营造确保国家文化安全的市场秩 序。
(三)行政执法依据适用的主要方法
• • • • • • 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新法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5、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 6、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1、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
•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重视实体依 据的适用,同样不能忽视程序依据的适用。 • 程序依据与实体依据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违反 程序法也是一种违法,而且是极为严重的违法, 程序违法往往导致实体上执法的无效。 • 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关键是转变观念,进 一步提高对程序依据重要性的认识。
版权保护基本原则
• ①自动保护原则。作品,不论是否发表, 依法享有著作权。 • ②先授权,后使用原则。版权保护的基本 原则 • ③限制原则。包括法定许可、合理使用、 保护期等。
(二)程序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9月1日发 布,2009年4月修改) •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 施行 •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2012年1月1日施行)
“扫黄打非”概念
• “扫黄”指扫除黄色出版物,清理黄色书刊、 黄色音像制品、黄色电子出版物,就是指 扫除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危害人们身心 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 • “打非”是指打击非法出版活动,即打击 和清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的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 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其 他非法出版物。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

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1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施行日期】1992.05.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1992年5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下列组织不在登记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组织;(二)国家财政拨款建立的基金会及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三)参加人员和活动范围均限于单位内部的组织。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社会团体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管理机关与职责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其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二)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受理社会团体的复议案件;(四)开展有关社会团体工作的咨询服务;(五)建立并管理社会团体档案;(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其业务并具有资格审查能力的部门。

业务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主要业务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一)负责对所属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进行审查;(二)处理所属被注销、撤销登记、取缔和命令解散的社会团体的善后事宜;(三)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所属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山东省报刊图书出版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3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报刊、图书出版管理,促进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出版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从事图书(含年历、台历、图片等,下同)、报纸、期刊的出版、印刷和发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报刊、图书的出版、印刷和发行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出版物的生产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新闻出版检查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自觉接受检查。

《新闻出版检查证》由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

第二章出版管理第四条创办报纸、期刊,建立出版社,由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报新闻出版署审批。

经批准后,在省新闻出版局登记备案,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五条创办报纸、期刊和建立出版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办报办刊办社宗旨、编辑方针和出版范围;(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三)有专职主编(或总编辑、社长)和适应工作需要的编辑、出版、经营管理人员;(四)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

第六条报刊、图书禁止刊载下列内容:(一)抵毁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二)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三)传播反革命言论的;(四)宣传淫秽、凶杀、封建迷信和教唆他人犯罪的;(五)歪曲历史真相,损害国家尊严的;(六)破坏民族团结的;(七)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推进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推进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推进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关于推进实体书店发展的实施意见实体书店是城乡重要的文化设施和文明载体,是巩固传播先进文化的重要阵地,在促进城乡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市场繁荣、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推动全民阅读、提高国民素质、促进我省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协调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实体书店发展的指导意见》(新广出发〔2016〕46号),进一步促进全省实体书店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样性文化需求,推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山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实体书店发展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实体书店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促进作用,加强政府引导,不断提升实体书店作为文化设施和先进文化传播阵地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丰富产品和服务供给,有效拉动文化消费,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性文化需求,为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

推动实体书店经营模式创新和转型升级,以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以创新增强经营能力,着力解决制约实体书店发展的关键问题。

发挥市场作用。

遵循产业发展规律,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趋势,积极培育壮大多元市场主体,鼓励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充分调动发展实体书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加强政府引导。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营造竞争有序、公平参与的市场环境。

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团体是当代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的社会团体都带有官方性质。

下文是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山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发挥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下列组织不在登记范围:(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青联、侨联、台联、工商联等组织;(二)国家财政拨款建立的基金会及各种专项基金管理组织;(三)参加人员和活动范围均限于单位内部的组织。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社会团体依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章管理机关与职责第六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其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工作;(二)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和管理;(三)受理社会团体的复议案件;(四)开展有关社会团体工作的咨询服务;(五)建立并管理社会团体档案;(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主管其业务并具有资格审查能力的部门。

业务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的,主要业务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

其职责是:(一)负责对所属社会团体申请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进行审查;(二)处理所属被注销、撤销登记、取缔和命令解散的社会团体的善后事宜;(三)负责所属社会团体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对所属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组建原则第八条组建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二)有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业务上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的负责人;(三)会员不少于30人;(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或财产;(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或联络地址;(六)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七)每年至少能组织一次集体性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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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1.01.05
【实施日期】1991.01.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
【失效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山东省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1991年1月5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繁荣图书报刊市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图书(含图片、画册、挂历、年历、台历等)、报刊发行(包括批发、零售及出租)业务的全民、集体单位和个体(以下简称发行单位和个人)
等,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文化、邮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和检查。

未设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新闻出版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图书报刊市场的管理工作。

新闻出版管理人员应持《新闻出版检查证》对图书报刊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新闻出版检查证》由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第四条经营图书报刊发行业务,须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经营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主管部门或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同意后,报所属县级主管图书报刊市场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

(二)经营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须经市(地)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

省直部门和中央、外省市驻鲁单位经营批发业务,直接到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发证手续。

(三)发行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图书报刊零售许可证》或《图书报刊批发许可证》后,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发行单位和个人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歇业、转业时,须按开业的审批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五条开办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图书报刊经营业务的管理人员;
(二)有健全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及库房设施;
(四)具有与登记的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第六条开办图书报刊零售业务的个体书店(摊),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人员系有所在地常驻户口的待业人员、退休职工;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有规定数额以上的资金;
(四)国家规定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开办图书报刊批发业务的单位,除具备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
(二)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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