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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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人员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从业
行为,加强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运工程建
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公路水运建设监理信用评价办法》、《公路水运建设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公
路水运建设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
安全监督站(简称“市交委质监站”)实施监督的重点公路水运建
设项目,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是指在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管理、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以下岗位人员:(一)建设单位的项目主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分管领导、项目
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项目工
程师或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现场业主代表。
(二)施工单位项目部的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分管施工、
质量和安全)、技术负责人或总工和副总工、质检负责人及专职质检
工程师,安全负责人及专职安全员,现场专业工程师。
(三)监理现场机构的总监、副总监或总监代表、驻地高监、
驻地副高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试验检测工程师和试验检测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岗位人员的信用管理,包括岗位管理、从业行为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等。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简称“市交委”)负责我市重点公路水运建设项目主要岗位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市交委质监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确定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招标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各主要岗位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数量要求,并应满足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主要岗位人员的任职条件及管理职责,应满足本办法要求(附表1),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政策法规的有关规定。
监理、施工、工地试验室主要岗位人员变更,必须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且替换人员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任职要求。
第八条主要岗位人员必须取得《重庆市公路水运建设从业人员信息卡》(简称“从业信息卡”)方可上岗。
符合本办法免试条件(附表2)的主要岗位人员,可直接申请领取从业信息卡,其他人员应当通过岗位能力测试,取得从业信息卡。
不满足免试条件且未通过岗位能力测试的人员,不予发放从业
信息卡,不得在主要岗位担任相应的职务,并不得在该岗位职责和权限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记录和报告上签署。
第九条从业信息卡按岗位类别分为建设管理、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四类。岗位代码、测试科目、免试条件见附表2。
取得从业信息卡后调整岗位的,可不再重新办卡,但应满足相应岗位规定测试科目合格的要求。
第十条岗位能力测试工作由市交委质监站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半年组织1次,并可根据实际需求作相应调整。
拟担任主要岗位职务的人员,除必测科目外,可报名参加其他科目岗位能力测试。
第十一条在岗位能力测试中存在作弊行为的,当次所有科目测试成绩无效,1年内不得重新参加岗位能力测试。在申请办理从业信息卡或上岗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不予发放从业信息卡,已取得从业信息卡的应予注销,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办理从业信息卡。
第三章从业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从业行为管理包括对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管理。
主要岗位人员存在良好行为的(附表3),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在获奖当年或次年3月底前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市交委质监站,经核实后录入其个人信用评价记录中。
主要岗位人员存在不良行为,或承担的项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扣分标准(附表4)进行信用扣分,并录入其个人信用评价记录中。
第十三条对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的信用扣分,视其行为和
问题的严重或复杂程度,由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市交委质监站或专家委员会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一次信用扣分值≤3分,且不良行为事实明晰的,由监督检查人员取证,经监督组负责人审定后,向相关单位发送《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理通知单》(附表5),进行信用扣分。
(二)3分<一次信用扣分值<10分,且不良行为事实明晰的,由监督检查人员现场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市交委质监站审定后,向相关单位发送《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理通知单》,进行信用扣分。
(三)一次信用扣分值≥10分,或对不良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由市交委质监站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市交委组织专家审定后,向相关责任单位发送《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理通知单》,进行信用扣分。
从业人员或其所在单位对不良行为(问题)认定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问题)处理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交委质监站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对主要岗位人员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的认定,以下列资料作为采信依据。
(一)良好行为的采信依据以相关文件或获奖证书为准。
(二)不良行为的采信依据,包括以下文件和资料:
1.交通运输部或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的文件;
2.市交委或市交委质监站的文件;
3.项目法人通报批评、处理、处罚的文件;
4.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文件;
5.监督检查工作中,有检查方和受检方签字或盖章的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