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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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思想品德表现不好、学习不努力,违反校纪校规以及犯有其它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错误态度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从处分之日起一年内)有进步表现的,由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部鉴定、院领导批准,可按期解除,表现差给予开除学籍。

第二条思想品德不好,有意扰乱校园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一)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扰乱校园秩序者:犯有一般错误,经教育承认错误并改正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认错并愿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错误情节严重,经教育认错态度不好,并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性质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收容审查,拘役或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窃、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责令其如数退赔赃款、赃物,分别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作案价值在50 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 元以上200 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2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对有作案前科的价值在200 元以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价值200 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盗窃、诈骗者窝藏赃款、赃物、销赃者,价值在200 元以下者,给予警

告处分,200元以上500 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

处分

7.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条故意破坏公共财物,必须照原价赔偿,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严禁赌博、酗酒、打架、聚众闹事:

(一)对于任何形式赌博,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初次参与为一般成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两次参与或提供赌具、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情节严重坚持错误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酗酒,一经发现立即进行批评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酗酒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和公共秩序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三)严禁打架斗殴,违者给予纪律处分。1.凡行凶打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凡参与打架斗殴、动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或轻微伤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凡邀校外人员来校,恶语谩骂或威胁师生人身安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行凶打人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或轻微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重伤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4.凡持有凶器或持凶器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5.凡煽动、指使、策划他人打架、闹事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为打架斗殴推波助澜或充当联络人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目击他人违反校纪校规,掩盖事实真象,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加重一级处分。

以上各条中,凡造成对方经济或人身损害者,由肇事者承担赔偿及医疗营养费用等责任。

第五条两性交往失范,生活作风越轨者:

(一)因追求异性不顾影响,败坏校风,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与警告以上处分。

(二)男女生互串寝室,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异性施行性骚扰、违背他人意志干扰其学习生活,作风下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凡非法同居、非法发生性行为、留宿异性,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学习不努力,考试舞弊者:

(一)对旷课学生,进行以下处理:

1.少于10 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2.10 至20 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一周内累计三次不参加早操、晚自习者给予警告处分。

3.21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31 至40 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41至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考试舞弊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不予正常补考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协同舞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威胁、谩骂监考老师,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舞弊、三次无故旷考,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作开除学籍处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德育评定成绩不及格,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学生宿舍管理秩序

(一)不遵守作息时间,在宿舍区内起哄、打闹、燃放鞭炮、高声喧哗、点蜡烛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寝室内私接电源,使用电热器具的除没收物具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同意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不按时归寝、不假外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垃圾、乱倒脏水、不服从管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拨打急用电话聊天或谎报案情和其他骚扰电话,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对涂改、撕毁学校通知和通告,假冒学院有关部门名义乱行通知,造成

不良影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不尊敬师长,不讲文明礼貌、不维护学院形象、不遵守社会公德的

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条严禁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

一条严禁吸、贩毒、卖淫、嫖娼,违者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

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十三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第十四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中职学生

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8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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