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3.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0〕1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见本网站[网上下载]栏目1.天津市创业实训协议书2.天津市创业实训报名表3.天津市创业实训考核表4.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申报创业实训补贴审核表5.实训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6.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补贴审核表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天津市创业实训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高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全面推进我市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根据《天津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津政发〔2008〕85号)和《关于落实天津市2009-2012年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09〕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创业实训基地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训基地工作的推动和实训补贴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每年对实训基地进行一次评价考核。
区县劳动保障局具体负责实训基地申请和实训补贴申请的初审工作,并具体负责实训人员与实训基地的对接。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实训基地和实训人员的报名和上报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实训基地的用人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用人单位;(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三)承诺每年至少安排一期实训,每期一般为3至6个月,岗位数量不少于3个。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一、导言随着创业热潮的兴起,创业导师以其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成为创业者们最佳的导向和支持。
为了规范创业导师的管理,促进创业者的成长和创业生态的发展,制定本《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二、管理对象本办法所指的创业导师是指具备一定创业经验、投资经验以及创业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士。
创业导师可为个人创业者、创业团队或创业孵化器等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
三、导师的条件和要求1. 导师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行业道德,拥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2. 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创业者建立良好的互动和信任关系,引导并帮助创业者解决问题。
3. 导师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或违规活动,不泄露创业者机密信息。
4. 导师应积极参与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指导能力。
四、导师的管理机制1. 登记注册:创业导师需在相关机构进行注册登记,提供个人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其资质和信誉。
2. 绩效评估:对创业导师进行定期绩效评估,包括对其服务质量、创业者满意度以及创业项目发展情况进行评估。
3. 奖惩机制:根据导师的绩效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的导师给予奖励,提供更多支持和资源;对表现不佳的导师给予相应的处罚,甚至取消导师资格。
4. 培训支持:建立创业导师培训机制,定期开展培训活动,提供最新的创业政策、投融资等领域的专业知识。
五、创业导师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a) 参与创业项目选择、投资决策等环节,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和经验。
b) 获取创业者的商业机密信息,以促进双方的交流和合作。
c) 按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报酬。
2. 义务a) 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支持,帮助解决问题,促进创业项目的迅速发展。
b) 尊重创业者的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c)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从事与创业者利益相悖的行为。
六、创业导师的退出机制1. 导师主动退出:导师可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机构申请退出,并与创业者及时进行沟通,妥善解决过渡问题。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范本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提高创业指导服务质量,推动创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创业导师,是指具备丰富创业经验、专业知识和指导能力,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指导和服务的人员。
第三条创业导师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创业导师的选拔、培训、考核和激励,确保创业指导服务质量,助力创业者成功。
第四条各级政府部门、创业孵化载体、创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应根据本制度要求,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创业导师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业导师选拔与培训第五条选拔创业导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导师的创业经验、专业背景和指导能力。
第六条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热心创业指导事业;(二)具备5年以上创业经验,成功创办过企业或在行业内有较高声誉;(三)具备相关专业背景或职称,熟悉行业动态和市场规律;(四)具备较强的沟通和协调能力,善于指导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
第七条创业导师的培训内容包括:(一)创业政策法规和优惠政策;(二)创业指导方法和技巧;(三)企业管理和市场营销知识;(四)行业动态和市场趋势分析。
第八条定期组织创业导师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导师的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创业导师考核与激励第九条建立创业导师考核制度,对导师的指导效果、服务质量、学员满意度等进行定期评估。
第十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对考核优秀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导师,取消其创业导师资格,并及时调整补充新的导师。
第十二条建立创业导师激励机制,鼓励导师积极参与创业指导工作,对取得显著成果的导师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章创业导师服务与支持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部门、创业孵化载体、创业服务机构和企业,应为创业导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创业导师数据库,方便创业者查询和选择合适的导师。
第十五条组织创业导师参与各类创业活动,提高导师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创业导师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为建立和拥有一支高素质、高水准的创业导师队伍,树立导师良好形象,提高导师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部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公司从事创业导师服务的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导师以及外聘导师。
第三部分:岗位要求1、全职创业导师:(1)必须持有相应的学历证明,具备相关的创业指导经验;(2)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3)具备较强的学习能力和独立分析问题的能力。
2、兼职创业导师:(1)具备一定的创业经验,能够提供有效的指导服务;(2)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3)能够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导师任务。
3、外聘创业导师:(1)必须具备相关的创业指导经验;(2)能够根据公司需求提供专业的创业导师服务;(3)具备出色的人际交往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四部分:岗位义务1、全职创业导师:(1)根据公司的需求,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服务;(2)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质;(3)配合公司开展各项工作,如活动组织、项目评审等。
2、兼职创业导师:(1)根据公司安排,配合提供创业指导服务;(2)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创业指导水平;(3)按时按质完成导师任务。
3、外聘创业导师:(1)根据公司需求提供专业的创业指导服务;(2)能够积极响应公司的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创业导师水平;(3)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公司安排的创业导师任务。
第五部分:岗位权利1、全职创业导师:(1)有权根据自身的专业背景和经验,提出创业指导方案;(2)有权根据公司的发展需要,调整自身工作计划。
2、兼职创业导师:(1)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工作;(2)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工作时间。
3、外聘创业导师:(1)有权合理提出创业指导方案;(2)有权根据项目需要,调整工作计划。
第六部分:岗位考核1、全职创业导师:(1)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业绩进行评估;(2)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或者处罚。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创业导师管理办法一、导师选拔与评估标准为了确保创业导师能够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帮助创业者,导师的选拔和评估应当遵循以下标准:1. 导师资质:导师需具备丰富的创业经验和成功案例,有良好的创业素质和创新能力;2. 专业背景:导师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知识,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具体、专业的指导意见;3. 行业经验:导师需在创业领域具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了解市场趋势和行业动态;4. 沟通能力:导师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能够与创业者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5. 品德操守:导师应具备高尚的品德和道德操守,对创业者负责。
二、导师指导方法1. 制定计划:导师应与创业者制定明确的创业计划,并根据创业者的实际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2. 提供资源:导师应帮助创业者获取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为创业者提供发展保障;3. 知识传授:导师应向创业者传授创业知识和经验,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4. 持续跟进:导师应随时关注创业者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指导策略,确保创业方向正确;5. 激励激情:导师应通过鼓励和激励创业者,激发他们的创业激情和工作热情。
三、导师责任与义务1. 保持保密:导师应对创业者提供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2. 尊重创业者:导师应尊重创业者的决策和选择,不得强加个人意见;3. 守时守信:导师应遵守约定的时间和承诺,提供准确、有效的帮助;4. 提供建议:导师应据实提供指导建议,如实评估创业者的创业潜力和风险;5. 不得牟利:导师不得利用创业者的机会谋取个人利益,如收取高额导师费用或抽取股权。
四、导师与创业者之间的关系建立1. 甄选匹配:根据创业者的需求和导师的专业背景,建立合适的导师与创业者之间的配对关系;2. 约定合同:导师和创业者应签订导师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建立信任:导师应通过真诚的关心和耐心倾听,建立与创业者之间的信任关系;4. 定期交流:导师与创业者之间应定期进行交流和学习,分享经验和问题解决方案;5. 长期扶持:导师与创业者的合作不应只是短期援助,而是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助力创业者发展。
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12-04-0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整体规模上水平,推进“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根据《天津市创业导师工作指导意见》的精神,特制定天津市创业导师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市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建立科技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队伍,聚集成功企业家,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奉献精神,面向全市科技创业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创业导师工作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管理,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作为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二章创业导师工作制度第四条全市各孵化器都要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五条各孵化器均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
孵化转化载体应建立至少有20名创业导师队伍,国家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5名创业导师队伍,市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0名创业导师队伍,其他孵化器也应建立相应的创业导师队伍。
第三章创业导师(辅导员)的聘任第六条创业导师(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致力于帮助提高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3、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5、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5.15•【字号】津人社规字〔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2018年5月15日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扶持政策为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7〕28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相关政策措施如下:一、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一)鼓励企业吸纳1.对小微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小微企业”的具体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2.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吸纳本市生源和本市院校外地生源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
3.对各类企业吸纳经认定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以及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家庭中的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岗位补贴和3年社会保险补贴。
天津市“新型企业家培养工程”实施意见

公德 , 有 较 强 的事 业 心 和社 会 责 任 感 。
2 . 具 有 企 业 经 营管 理 经 验 的董 事 长 或 总经 理 。 3 . 一 般 应具 有本 科 以上学 历 或 副 高 以 上职 称 。 4 . 有 较 强 的 创新 意 识 和 经 营管 理 能 力 。 5 . 年 龄 一 般 不超 过 5 5周 岁 。 ( 二) 企业 条 件 1 . 主 营业 务 年 销售 收 入 在 1亿 元 以 上 , 或年均增长在 2 0 %
2 0 1 3年第 1期
T l ANJ I N SCI E NCE &T ECHN 0L OGY
政策法规
天津市“ 新型企 业家培养工程’ ’ 实施意见
《 天津市 “ 新型企业 家培养工程 ” 实施 意 见 》 已于 2 0 1 2年 经市 人 才 工作 领 导 小 组 领导 同志 同意 颁 布执 行 , 原文如下 : 为深入贯彻 落实 《 天 津 市 中长 期 人 才 发 展 规 划 ( 2 O l O 一 2 0 2 0 年) 》 , 培养 造 就 一 批 新 型 企业 家 , 推 动 我 市 高新 技术 企 业 和科 技 型 中小 企 业 做 大 做 强 , 现结合《 天 津 市 科 技 小 巨人 成 长 计划》 要求 , 提 出如 下 实 施 意见 。
师 予 以相 应 的 资助 补 贴 及 奖励 , 对该 创 业 导 师 申请 的科 研 项 目 同等 条 件 下 优 先考 虑 立 项 。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鼓 励各区县根据创业导师对本区县企业发展 鼓 励 各 孵 化 器 及 科 技 创 业 企 业 根 据 创 业 导 师
第十三条
协议 期 限 。
规范 化 轨 道 。
第十五条
市 科 委依 据 创 业 导 师辅 导 协 议 、 创 业 导 师 活 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1.16•【字号】津人社局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现将《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2019年1月16日关于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的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吸引聚集更多人才来津创新创业。
现就支持“海河英才”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政策措施:一、创业扶持对象符合“海河英才”行动计划人才引进条件,在津落户5年内自主创业的学历型人才。
二、鼓励参加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
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机构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培训后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按照成功创业人数再给予创业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补贴。
三、提供创业导师授业指导符合条件的可参加导师授业活动,按照最高1:3的比例,与创业导师签订不低于6个月的授业协议,通过传帮带,提高创业成功率。
协议履行完毕后,按照每人2000 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导师授业补贴;对半年内成功创业的,每成功创业一人再给予创业导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提供创业贷款支持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并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对已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贷款再扶持。
五、提供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对创办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国家规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15%),并与其签订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区〔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2021年11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定位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绩效评价内容与程序第六章监督与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认定与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国家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9〕117号),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的指导意见》(津政发〔2021〕9号),规范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与管理,提升大学科技园能力,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科技园是指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高校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融通发展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教委负责对天津市大学科技园进行管理和指导。
高校和所在区在天津市大学科技园建设中发挥“双主体”作用。
第二章功能定位第四条天津市大学科技园是本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融通创新的重要平台、构建双创生态的重要阵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载体,是高校成果转化“首站”、区域创新创业“核心孵化园”和新兴产业“策源地”。
科技创新导师管理办法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导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引导大学生积极参加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塑造优良学风,决定在全院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导师制。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预期目标大学生科技创新导师聘任制以提高学生科学研究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为目标,采取导师指导,学生参与导师具体研究课题和学生本人申请项目立项的方式进行,实行课题组研究形式和团队研究形式。
二、大学生科技创新导师的聘任条件1、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导师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关心学生成长成材,愿意为大学生参与课外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
2、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导师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实践能力。
3、大学生科技创新导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
3、大学生科技创新导师的职责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导师原则上应每人每年指导有科研兴趣的学生完成一项以上课外学术科技作品(含科技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实践项目等)并积极带领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大学生科技创新导师每学年开学初提出具体的指导计划和指导课题,向学生公布。
2、协助学院组织学生进行选题,确定人选,组建大学生科技创新小组。
3、指导学生制定严格的项目指导计划,确保学生科技活动的完成。
4、加强学生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定期开展项目咨询与辅导会,促进学生科研水平和动手能力的提高。
四、大学生科技创新导师的管理1、对聘任的大学生科技创新导师,学院将在教学、科研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2、大学生科技创新导师申报学生科技立项、大学生实验创新计划等学生相关的科技项目的指导具有绝对优先权;3、学院每年给大学生科技创新导师计算一定的工作量;4、定期评选和表彰优秀大学生课外科技创新导师,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2011年3月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文件学院各单位:经学院研究决定,决定聘请以下同志为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导师,名单如下:龙鹏飞易建勋廖年冬熊兵易建勋傅明汤强易佳望邵巧艳李平龙敏陈曦(大)任志祥黄敏何锫姜腊林胡双红曹敦单树民邓仰明熊兵史长琼刘一彬陈沅涛姜腊林郑斌李骥郑斌谌海军李峰罗可徐蔚鸿方碧波伍接朝彭珊陈曦(小)请以上同志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履行职责,促进我院学生科研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的提高。
天津开发区创业导师行动方案.doc

“天津开发区创业导师行动”方案“天津开发区创业导师行动”的宗旨在科技部“中国火炬创业导师行动”的指导下,结合开发区的实际特点,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天津开发区创业导师行动”。
该行动以天津泰达国际创业中心为龙头,服务于开发区的科企孵化器网络范围内(整个开发区内)在孵企业(成长型中小科技企业)和创业者的成长需求,凝聚一批有资源、有渠道、精于业务的人才,组建一支创业导师团队,以多对一、一对多,多对多、一对一的灵活方式,提供针对性的创业辅导,悉心培育成长型中小科技企业和创业企业家,使他们的创业成功率最大化,创业成本最小化,同时通过创业导师的资源和能力,带动创业投资进一步关注科技创业企业。
并使天津开发区和滨海新区的科技创新创业软环境实现显著提升。
“天津开发区创业导师行动”的原则是:1、“创业导师”的人选注重硬件,更注重软件。
2、“创业导师”的辅导注重共性,更注重个性。
3、“创业导师”的活动注重形式,更注重实效。
4、“创业导师”的效果注重扶助,更提倡共赢。
5、“创业导师”的实质注重帮教,更提倡分享。
“天津开发区创业导师行动”的工作目标1、2008年,做好筹备、宣传、动员工作;组建第一届创业导师团,正式聘任4名以上创业导师;4家以上的成长型中小科技企业参与活动;确定10家左右成长型中小科技企业作为后备辅导对象;2、2009年,组建第二届创业导师团,正式聘任10名以上创业导师;为10家以上成长型中小科技企业及其企业家提供辅导服务;通过辅导,使企业成长显著受益;在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中选拔培训3名创业辅导员。
“天津开发区创业导师行动”的体系设计“天津开发区创业导师行动”体系由创业导师团、创业导师行动推动小组、被辅导企业构成。
1、创业导师团:按照行业、特长、地域等不同特点,组成的创业导师基本团队组合,以及由他们发展而成的创业导师库。
2、创业导师行动推动小组:推动小组设在创业中心,负责创业导师行动的具体组织工作。
创业导师的管理制度

创业导师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创业导师的管理,提高导师服务质量,促进创业项目的成功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创业导师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创业导师,具体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条创业导师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以服务为本,以质量为核心,以创新为动力,为创业者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指导服务。
第二章创业导师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创业导师应具有以下条件和要求:(一)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创业经验;(二)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三)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操守,能够保护创业者的切身利益;(四)具有爱岗敬业的精神,能够积极主动地为创业者提供帮助和指导。
第五条创业导师应签订《创业导师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创业导师应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品质。
第三章创业导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创业导师的权利:(一)有权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经验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二)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服务品质;(三)有权获得公司给予的相应报酬和奖励。
第八条创业导师的义务:(一)必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二)必须保守创业者的商业秘密,严格保护创业者的切身利益;(三)必须按时履行服务协议,如实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咨询服务;(四)必须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不得擅自脱离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创业导师的管理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创业导师的管理机制,包括导师评选、管理、考核等各方面。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导师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表现,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并及时给予奖惩。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导师队伍的培训机制,不断提升导师的专业水平和服务品质。
第五章创业导师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二条公司应建立导师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对导师的服务质量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十三条公司应通过客户满意度调查、项目评审等方式,及时了解导师的服务情况和创业者的反馈意见。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20•【字号】津人社局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37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0日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导师管理,帮促更多大学生自主创业,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73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学生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是指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成功企业家以及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管理咨询行业的专家。
第三条市人力社保局建立创业导师库。
创业导师实行聘任制管理,聘期三年。
创业导师的遴选、评审及日常管理,由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
第四条创业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具有社会责任感;(二)关爱大学生成长,愿意成为大学生的良师益友;(三)能够帮助大学生掌握创业政策、树立创业意识、开拓创业思路、策划创业方案、拟定创业项目、建设创业团队、指导创业管理、分享创业经验、提供创业资源;(四)有丰富的创业辅导经验或成功的创业经历,具备某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平台,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五)身体健康,年龄在65周岁以下。
第五条创业导师主要职责包括:(一)签订授业指导协议;(二)提供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三)指导创业大学生制定创业计划;(四)提供开业指导服务;(五)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指导;(六)提供企业管理和企业运营等方面的咨询。
创业导师活动计划及活动说明

创业导师活动计划及活动说明一、天津开发区创业导师行动整体框架天津开发区创业导师行动是为创业企业引荐成功的科技创业企业家或创业团队、吸收和传播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知识产权代理人、技术交易经纪人、注册、认证、投资咨询等专家经验的一个平台,同时也是为专家们反哺社会、创造客户资源设立的平台。
其活动将在创业中心创业导师推动小组的整合下,为企业聚集最具竞争力的导师队伍,为客户提供量体裁制的咨询服务,促进创业导师和受辅导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相互合作,实现多赢的最佳结果。
二、辅导的方向辅导的方向将会逐步涉及:(见下表)知识产权·法务知识产权诉讼仲裁劳动工伤公司经济投资并购证券上市特许经营财税·金融税务筹划财务规划资本运作证券上市金融保险关务关税认证·实验测试司法鉴定企业认证标准认证产品认证技术认证质检商检注册·审批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软件登记转让许可药品登记行政审批中介·经纪技术中介资产转让股权转让咨询·顾问管理咨询技术咨询投资管理心理咨询设计创意公共关系人力资源建筑设计三、创业导师行动中各方的合作基础:1、创业导师行动平台是一个半开放式的合作及交流平台,创业导师推动小组将汇总分析辅导需求,以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的方式进行集中辅导和交流。
2、创业导师之间以及导师与受辅导企业之间的一对一合作是市场基础的:律师、会计师、中介、代理、注册、认证等各类咨询专家有大量的专业资源和客户资源,而客户的需求是多方面的,一个行业专家无论如何不能包揽全部服务,因此咨询专家之间需要彼此的相互合作。
这种合作能够极大拓展专家的业务范围,使之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服务,达到合作双方及客户的三方共赢。
当企业通过创业导师达成一对一合作时,推动小组将协调合作双方的关系并对合作全程跟踪与监督,督促合作双方的诚信,维护合作双方及客户的共同利益,使创业导师框架下的合作能够互惠互利及长久维持。
(完整版)天津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整体规模上水平,推进“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建立科技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队伍,聚集成功企业家,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奉献精神,面向全市科技创业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1/ 6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对全市创业导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创业导师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业导师工作制度第四条全市各孵化器都要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五条各孵化器均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
孵化转化一体化载体应建立至少有20名创业导师队伍,国家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5名创业导师队伍,市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0名创业导师队伍,其他孵化器也应建立相应的创业导师队伍。
第三章创业导师聘任第六条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致力于帮助提高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2/ 6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3、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5、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范文

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制度范文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制度一、导言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管理和指导创新创业导师的工作,促进创新创业教育和创新创业项目的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导师的职责和权益,明确导师的管理流程和工作要求,提升导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服务能力,推动创新创业导师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二、导师的定义和职责1. 导师是指在创新创业教育和项目指导中具备一定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人士,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支持和指导的专业人才。
2. 导师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启发和指导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能力培养;帮助学生进行市场调研、商业模式设计和风险评估等工作;协助学生解决创业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提供专业咨询和资源支持;组织创新创业活动和课程等。
三、导师管理流程1. 导师评选和选拔(1)评选标准:导师评选应考察导师的学术背景、创业经验、教学水平、服务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一定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风范。
(2)选拔程序:导师的选拔应通过申请、初审、面试、培训等程序进行。
初审应对导师的资格进行审核,面试应对导师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培训应对导师进行专业培训和提升。
2. 导师分配和指导(1)导师分配:导师应根据学生的创新创业领域和项目需求进行分配。
分配应考虑导师的专业背景、经验和兴趣,确保导师和学生之间有良好的合作和沟通基础。
(2)导师指导:导师应与学生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和时间表,定期开展创业指导和项目评估,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导师还应监督学生的项目进展和结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3. 导师考核和激励(1)考核内容:导师的考核应综合考察导师的工作态度、工作质量、教学效果、学生评价等方面的综合素质。
考核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课程教学评价、学生评价、导师工作报告等。
(2)考核方法:导师的考核应采用多种方法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问卷调查、面试评估、综合评审等。
关于印发《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人才〔2019〕1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天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2019年12月19日天津市“项目+团队”支持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牢固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加快营造有温度的营商环境,推动领军人才、优秀团队和高端项目整体加速落地,助推天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团队”是指在我市进行自主技术研发或创新成果转化,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产业发展前景良好,创新成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
本办法主要支持对象为新来津落地、并处于初创或启动阶段的“项目+团队”。
第三条围绕天津“一基地三区”发展定位,重点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领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聚焦新业态、新经济、新平台、新工艺,加快集聚一大批高端科技项目和领军人才团队。
第四条市人才办牵头组织协调“项目+团队”工作,市人社、发展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科技、教育、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科协等部门,以及各区人才办具体实施。
第五条根据天津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需要,借助“海河英才网”等渠道和媒体,定期面向全球集中发布天津急需的产业和项目名录,引导高端团队携带优质项目来天津合作发展。
第六条在海外发达国家和地区,布局一批海外人才工作站,聘请一批招才引智专员,通过揭榜招才、平台引才、机构猎才、合作聚才、以才荐才等多种方式,发现和储备一大批高水平项目和人才团队。
第七条实施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联动,借助世界智能大会、“华博会”、“津洽会”等载体,邀请海内外高端人才团队来津实地考察,推动项目、团队和平台的对接,“带土移植”转移转化科技项目和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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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铺天盖地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型科技创业企业为核心,进一步推动我市孵化器整体规模上水平,推进“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的孵育模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将依托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建立科技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创业导师”)队伍,聚集成功企业家,法律、专利、财务、金融界和创业投资领域及管理咨询的行业专家的智慧和奉献精神,面向全市科技创业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有创业意向的大学生,组织创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者提供导向性、专业性、实践性辅导服务,形成对创业者大手拉小手的辅导体系,悉心培育科技创业企业和创业家,以提高科技创业企业的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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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大学生创业的基本技能,并促进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机构与中小科技企业的全面对接与有机互动。
第三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对全市创业导师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区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创业导师的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四条全市各孵化器都要建立创业导师工作制度。
第五条各孵化器均应建立创业导师队伍。
孵化转化一体化载体应建立至少有20名创业导师队伍,国家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5名创业导师队伍,市级孵化器应建立至少有10名创业导师队伍,其他孵化器也应建立相应的创业导师队伍。
第三章创业导师聘任
第六条创业导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致力于帮助提高科技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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愿意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提供公益性服务;
2、志愿贡献时间、精力、智慧和经验,提携和帮助创业者,追求创业成功和合作商机;
3、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
4、有创业经验并已经获得成功,或有辅导创业者成功的经历;
5、有资金、人才、技术、市场、设施等资源,对适合进行投资的项目和企业,愿意率先投入,对所指导企业有合作意向。
第七条创业导师主要来源于以下几方面:
1、大企业集团的相关负责人或专家;
2、具有创业成功经验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3、孵化器毕业的成功企业负责人;
4、投融资机构和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专家;
5、具有企业管理经验的大学、科研院所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和管理型专家;
6、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的孵化器资深管理人员。
第八条各相关单位、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其他相关科技服务机构可参照上述条件推荐合适的专业人士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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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导师候选人,由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统一推荐。
第九条天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促进会负责受理创业导师推荐并进行初审,选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报市科委审核批准后,正式聘任为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颁发《天津市科技创业导师》聘书。
创业导师的聘期一般为两年。
第四章创业指导的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以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各区县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为服务载体,着眼科技创业的需求,借助创业导师的经验智慧,组织创业导师及相关专家通过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和指导、专家会诊等形式,服务于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业者和意向创业的大学生,倡导鼓励创业的社会氛围,探索大企业与小企业对接互动的双赢机制,推进创业导师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指定专职联络员负责落实创业导师工作。
联络员的职责是了解在孵企业的实际需求,根据需求从创业导师队伍中选择合适的创业导师,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落实创业导师对科技创业企业的指导,跟踪创业指导协议的签署和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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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负责创业导师活动台账的记录。
第十二条建立创业导师活动台账制度,即“从事的活动要留下痕迹”。
导师去企业辅导的情况,必须记录在“导师辅导记录手册”中,导师参与“一对多、多对多、多对一”等活动,要制订“活动组织方案”、要有“活动签名单”“活动工作记录”“活动照片”等资料。
通过建立台账制度,促进各个孵化器认真地开展导师的各项工作,同时,也使全市导师工作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轨道。
第十三条创业导师与被指导科技创业企业签订的创业指导协议,一般指导期为一年,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延续指导协议期限。
第五章考核与激励
第十四条全市各个孵化器创业导师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每季度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列入孵化器考核评价内容。
第十五条市科委依据创业导师辅导协议、创业导师活动台账、被指导企业的反馈情况等对创业导师的指导工作量及工作成效进行评估。
对于辅导工作认真且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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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成效显著的创业导师予以相应的资助补贴及奖励,对该创业导师申请的科研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立项。
第十六条鼓励各区县根据创业导师对本区县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十七条鼓励各孵化器及科技创业企业根据创业导师对自身孵化器及企业发展的实际贡献给予一定的指导津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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