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范关于交货检验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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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行政法规及标准规关于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检验试件的留置、养护及试验和结构实体检验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摘录):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预拌混凝土》(GB/T 14902-2003)

第10.1.2条:预拌混凝土质量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需方承担。

第10.1.5条:进行预拌混凝土取样及试验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资格。

第10.3.1条: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

第10.3.2条: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完成。

第10.3.3条:交货检验的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采取。

第10.3.4条: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第10.3.5条: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用于交货检验的试样应按GB50204规定执行。

第10.3.6条: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检验试样的取样频率应与混凝土强度检验的取样频率一致。

第10.3.7条: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进行抗渗检验的试样,用于出厂及交货检验的取样频率均应为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得少于1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GB 50666-2011,2011年07月29日发布,2012年08月01日实施)

第3.3.1条:承担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第3.3.5条: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进场时,应对其规格、型号、外观和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4等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第3.3.7条: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检测和试验计划,并应经监理(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监理(建设)单位应根据检测和试验计划制定见证计划。

第3.3.8条:施工中为各种检验目的所制作的试件应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试件均应及时进行唯一性标识;

2、混凝土试件的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数量、养护条件、试验龄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4、《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的规定;混凝土试件的制作要求、试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等的有关规定。

第8.5.9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应与实体结构部位养护条件相同,并应妥善保管。

第8.5.10条:施工现场应具备混凝土标准试件制作条件,并应设置标准试件养护室或养护箱。标准试件养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四、《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2011)

第6.6.15条:在混凝土浇筑同时,应制作供结构或构件出池、拆模、吊装、拉、放和强度合格评定用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抗冻、抗渗或其它性能试验用的试件。

五、《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4-2002)

第7.1.3条:结构构件拆模、出池、出厂、吊装、拉、放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时的混凝土强度,应根据同条件养护的标准尺寸试件的混凝土强度确定。

第7.4.1条:(强制性条文)结构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 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7.4.2条: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10.1.2条:结构实体检验的容应包括混凝土强度……

第10.1.3条:对混凝土强度的检验,应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的试件强度为依据。混凝土强度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养护和强度代表值应符合本规附录D的规定。

第D.0.1条: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2、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应采取相同的养护方法。

第D.0.2条:同条件养护试件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

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在标准养护条件下28d 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

第D.0.3条:同条件自然养护试件的等效养护龄期及相应的试件强度代表值,宜根据当地的气温和养护条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等效养护龄期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所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入;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2、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强度代表值应根据强度试验结果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确定后,乘折算系数取用;折算系数宜取为1.10,也可根据当地的试验统计结果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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