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转相关书籍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获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高院公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____日前公布《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拆迁补偿安置、房屋面积缩水、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风险承当、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详细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详细的规定。
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严重违背老实信誉原那么、损害买受人利益的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那么。
每日商报对局部重要内容作了摘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公告〔【摘要】:^p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开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获得商品房预售答应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许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背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方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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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民商事法律相比《消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其条文多为倡导性规范、限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消法》通过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以增进社会福利,把消费者定位为弱者,追求实质的公平,通过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经营者的强制义务以及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救济方式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进行强化。
(二)《消法》意义上的商品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从中可以看出,在理论是,在市场买卖关系中消费者若要通过《消法》获得保护,其购买的商品必须基于个人生活消费而购买的物品和接受的服务。
(三)《消法》第54条之解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中可以发现,适用这一条应满足一定的条件,目前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和大部分经济法学者都比较赞成的是四要件说第一,权力主体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第二,发生在个人生活消费领域:第三,经营者出于故意而实施了欺诈行为:第四,消费者因对方的欺诈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遭受到损失。
二《消法》第54条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存在的缺陷(一)我国商品房的特殊性我国长期以来实行房地一致原则,既地随房走,或称之为房随地走,即将土地与附属于其上的房屋视为一体,房屋随土地增值而增值。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由案由介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主体的争议:涉及到买方、卖方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权益关系,包括房地产开发商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或质量问题,买方未支付购房款等。
2. 合同内容的争议:当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明确约定房屋的面积、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具体内容,导致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3. 合同违约问题:买卖双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一方未按时支付购房款,另一方未按时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造成了合同违约的纠纷。
处理流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一般经过以下流程解决争议:1. 协商解决:当纠纷发生时,双方应首先进行协商,通过友好沟通协商解决纠纷。
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修改合同约定或进行赔偿协商,以达成一致。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双方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可由相关行政机构、仲裁机构或专业调解机构进行,协助双方寻找解决纠纷的方式。
3. 诉讼解决:如果经过协商和调解仍无法解决纠纷,买卖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将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证据,进行裁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以下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合同法范畴,相关争议可依据合同法进行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是权益保护的重要手段,可为纠纷解决提供有效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若纠纷发生在消费者和房地产开发商之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防范措施为避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发生,买方和卖方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 买方在购房前应详细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誉和行业经验,尽量选择有良好信誉的开发商进行购房合作。
2. 在签订合同前,买卖双方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中包含了双方的权益保障条款和承诺。
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适用“双倍赔偿制度”
消法》的调整 。 但是当等到其转手 出售 , 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 ,比如 , 经营者 向消 “ 水” 虚假 承诺等一系列在商品房买卖 《 缩 、 从而不受本 费者提供 了严重失 实的美化其 商品或者 中常见 的欺诈行为。 笔者拟以双倍赔偿的 便不是 消费者而成了经 营者, 构成要件为 出发点, 探讨该 问题 。
点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
其 次, 消费者购买或 者接 受服务不以 由经营者来证 明 自己不存在 主观上 的欺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某 诈故 意 , 举证责任应 由经营者承担 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盈利为 目的。 不是为了将其转让给他人而从 中 构成欺诈的行 为可 以表 现为作为与 第8 、 9 条 第 条把“ 惩罚性赔偿 原则 ” 引入 种服务 , 谋取利益 , 而是为了满足个人或者家人及 不作为 ,需要视 经营者所 承担的义务而 到 了商 品房买卖合 同纠纷的处 理中来。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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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卖 纷 适用 双 赔 度’ 房买 纠 是否 “ 倍 偿制 ’
口文 / 赵 燕
国际 那么 , 不应 就 我 国于 19 年颁布实施的 < 93 消费者 不 包括 政 府 机 关 。 目前 。 上 通 行 的做 由于经营者的过失造成 的,
但在我 国地方 当认 定经营者存在欺诈 , 因此也不应 当适 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 < 消法= 第 4 } ) 9条 法是把 消费者认定为个人。 大多认 为单位 用< 消法》 4 第 9条。 当然 。 不构成欺诈 并不 突破了传统民事责任的拘束, 率先确立 了 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 法中 , 这主要是我 国 等于不存在承担其 他法律责任的可能。 如 双倍赔偿制度( 即惩罚性赔偿 )但 由于传 也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 则另 当 统 民法体系对惩罚性赔偿制度 的排斥 , 加 传 统计划经济 向市场经济过 渡时期的产 果符合其他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随着时间的推移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的 别论 。事实上 , 在许多情况下消费者可能 之我 国现今的立法缺陷 , 导致实践操作中 物 。 应当逐渐地将单位排除在《 消法》 调 无法证 明经营者的故意是否存在 , 将证明 产生诸多疑惑。 尤其是在 现今社会发展的 完善 , 以便更好 的与 国际接轨 。 同 欺诈故意存在的责任置于消费者一方 。 可 背景下 , 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适用《 消法》 整范 围之外 。 所 规 定 的 双倍 赔偿 制 度 成为 争 议 的焦 时也更有利于保护作为个人 的消费者 。 能会 导致 消费者必然的败诉 。因此 , 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释义】本条说明了此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看到依据的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没有一部是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这说明此解释的制作者对部分行政机构制定的法规及规章的稳定性并不认同,为了保证此解释的合法性,作者只引用了相对来说级别比较高的法律。
另外,本人在此做一点常识性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规范性文件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几种,象建设部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是部门规章。
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这个司法解释不在此列,它是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由于目前的纠纷多是由人民法院审理,所以可能这个司法解释要比其他文件更为有效,所谓“县官不如现管”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释义】本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商品房”大概只有在中国才有,它的作为房屋的一种,是相对于“公房”和“二手房”来说;不仅如此,我们还给它赋予了新的内容,就是那些还没有完工不具备使用功能的房屋。
中国的土地制度大概是历史上最复杂的制度,中国的房屋制度可能是当代世界范围内最为复杂的制度,而中国的房屋预售制度则为至今为止人类历史上空前绝后最为复杂的制度,这项制度复杂到一个政府无法对它的运行规律进行有效的调整,无法将土地、房屋、预售纳入到一项有效的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的考虑,只能是出一个问题讨论一个问题,它无法使立法者参考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立法内容,无法对现有的市场行为进行预测;有了商品房、有了预售,中国的房地产诉讼就永远没有消亡;可以说“预售不废,国难不已”。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购房纠纷
案例:张三购房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在2015年购买了一套位于XX市中心的商品房,房屋交付时完成了所有的手续,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并取得了房屋的产权证。
然而在入住后不久,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墙面开裂、水管漏水等。
他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此问题,但开发商一直以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为由拒绝负责修缮。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符合约定,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责任。
根据《物权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购房人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于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的纠纷,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维修或换房的要求。
建议:张三可以先与开发商再次沟通,要求其承担修缮责任。
如果开发商仍然拒绝负责修缮,张三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函,要求其履行保修责任,并附上相关的证据材料,如照片、录像等。
如果开发商仍然不予理睬,张三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的修缮费用和经济损失。
案例:李四劳动纠纷事实经过:李四在一家企业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事项。
然而李四发现,公司连续几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且公司经常加班而未支付加班费。
李四多次与公司协商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但公司一直未予理睬。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雇主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加班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可以通过与雇主协商、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部门投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建议:李四可以先与公司再次沟通,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和加班费。
如果公司仍然拒绝支付,李四可以向公司书面发函,要求其履行支付义务,并附上相关的证据,如工资条、劳动合同等。
如果公司仍然不予理睬,李四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劳动法规定的救济途径,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或向劳动部门投诉。
法律案例题目(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乙名下的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过程中,甲发现乙名下的房产已经被卖给第三人丙。
甲遂以乙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欺诈为由,将乙和丙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并要求乙和丙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定金。
二、争议焦点1. 乙是否构成欺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 房屋所有权应归谁所有?3. 乙和丙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法院判决1. 乙构成欺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
3. 乙和丙应返还甲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定金,并赔偿甲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五、法律解析1. 乙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乙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隐瞒了房屋已被卖给第三人丙的事实,使甲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欺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 房屋所有权归甲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继承、赠与、遗赠、抵押、质权等原因取得物权的,自该物权取得时起发生效力。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无效,但甲已经支付了定金,且甲与乙之间存在房屋买卖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义务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继续履行合同。
因此,甲有权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房屋所有权应归甲所有。
3. 乙和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分析法律民事纠纷(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被告:某业主(以下简称“业主”)被告:某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1. 2010年,开发商与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业主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住宅,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同年,业主支付了首付款,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业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剩余房款。
3. 2011年,业主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4. 2012年,消费者协会介入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承诺在一个月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5. 2013年,业委会成立,业主当选为业委会委员。
6. 2014年,业主发现开发商在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遂向业委会反映。
7. 2015年,业委会与开发商就配套设施建设问题进行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8. 2016年,业主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并要求业委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房屋维修责任?2. 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三、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维修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分期付款协议》的约定,开发商在业主支付首付款后,有义务保证房屋质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开发商作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房屋维修责任。
2. 关于业主委员会是否应当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问题,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业主发现开发商在小区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依法向业委会反映,业委会有义务对此进行调查和处理。
因此,法院判决业委会支持业主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开发商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业主在购房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房屋的真实情况。
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然而,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日益凸显,导致了一系列纠纷和矛盾。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地产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的运用。
二、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套住宅出售给乙方,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剩余房款在房屋交付时一次性付清。
合同还约定,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甲方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乙方多次催促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方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屋。
三、争议焦点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乙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3. 如果解除合同,乙方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四、法律法规分析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乙方是否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方违约行为导致乙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如果解除合同,乙方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女,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张某在某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张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房屋建设进度严重滞后。
直到2013年6月,张某才拿到房屋钥匙。
在入住过程中,张某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漏水、地面不平整等。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经营者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裁定、调解书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维权过程1.协商解决张某在入住后,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
然而,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问题系施工过程中自然损耗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2.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张某向当地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
消费者协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开发商仍然拒绝承担责任。
3.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损失。
4.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了鉴定。
鉴定结果显示,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与开发商的施工质量有关。
5.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房屋质量问题责任,并赔偿张某的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提纲(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 案件发生时间:2021年5月2. 案件地点:某市3. 案件当事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购房者(以下简称乙方)4. 案件性质:违约纠纷二、案件事实1. 甲方于2020年10月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某市某小区的一套住宅出售给乙方,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100万元。
2. 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
但甲方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乙方无法入住。
3. 乙方多次与甲方协商,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4.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法律问题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2. 若甲方构成违约,乙方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4. 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甲方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乙方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2)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包括乙方因甲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如租房费用、物业费用等。
3. 违约金数额如何确定?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实际情况进行。
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则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当事人根据违约情况协商确定。
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4. 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双方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适用合同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篇一:合同之诉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内容摘要: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基于其与经营者订立的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合同之诉来维权,应当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合同法性质。
关键词:合同之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适用引子案例:A乘客坐B汽车运输公司的大客车,途中一行人横穿马路,大客车司机急刹车,A摔倒在车内,致伤。
A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①]选择合同之诉,起诉B公司(法院确定案由为: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A主张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江苏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要求B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
B公司认为原告援引法律不当,合同之诉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适用《合同法》,支付原告合同违约金。
一、问题的提出A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应排除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理由:《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A选择了合同之诉,则理所当然应适用《合同法》而不是适用其他法律,否则《合同法》的该条规定即失去意义。
另一种观点肯定说,认为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理由:1、《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没有排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如立法者认为排除适用应当阐明;2、《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关于合同的规定。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涉及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的规定,包含了调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消费者合同关系的规范,属“其他法律中关于合同的规定”,所以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论《消法》的适用范围
浅论《消法》的适用范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适用范围,《消法》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十四条分别规定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这些规定仅仅是原则性的,目前还没有相关的配套规定加以明确细化,以至于在《消法》的具体适用上存在诸多争议。
如“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医患关系是否属消费关系,对这几个当前疑难热点问题,学者观点不一,各地审判实践也是各不相同。
笔者试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并就《消法》的补充、完善提出一些浅见。
“知假买假”者算不算消费者,其索赔权是否受《消法》保护有些人购买商品后,发现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货,而且经营者在提供该商品时故意隐瞒了该商品的真实情况,于是,该购买者又大量购买该商品,然后诉至法院,要求经营者双倍赔偿。
对于此类案件,有的法院判该购买者获双倍赔偿,有的法院只判经营者退货,甚至同一个法院却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判决,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的索赔起诉,案情基本相同的两个案件,作出的却是一胜一败的判决。
在对待这类“知假买假”者的案件上,法律成了橡皮筋,随意地被拉长或缩短,案件处理结果用极其混乱来形容一点不为过。
因此,有必要对这问题作深入探讨,以形成统一的认识。
法院未支持“知假买假”者双倍赔偿请求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其明知该商品是假货仍然购买,目的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为了牟利,二是其一次性大量购买该商品或重复购买,而无证据证明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所购置,他们不是消费者,其索赔权不受《消法》保护。
笔者认为,“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理由如下:1、“知假买假”的“知假”难以界定。
首先购买者没有义务了解商品的真假,法院也没有必要审查其购买时是否知假。
在合法经营的商店购买商品,购买者只要了解该商品的用途和价格就行了,至于是真是假在所不问,这不属于消费者的义务范畴。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无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效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摘要格式条款,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可知,是指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从中我们可以推出格式条款的特征,即条款定型化、预先拟定、⽆协商⾃由。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是否为格式条款应当从以上三个特征来认定分析,其中⽆协商⾃由为格式条款最本质特征。
受制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政策信息、法律储备等诸多因素影响,各类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普遍存在开发商预设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存在导致弱势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往往处于不利境地。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可知,格式条款提供⽅即开发商负有三项法定义务,即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对于免责或限责条款采取合理的⽅式提⽰对⽅注意以及依对⽅的要求给予说明的义务。
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效⼒认定,虽然《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没有另⽂详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当事⼈违反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效。
”该条司法解释明确了合同中格式条款⽆效的法定情形,故亦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效的认定规则。
⼀、相关法律依据相关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条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为了重复使⽤⽽预先拟定,并在订⽴合同时未与对⽅协商的条款。
第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条和第五⼗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效。
商品房退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商品房已成为广大消费者购房的首选。
然而,在购房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消费者可能会遇到需要退房的情况。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退房行为,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解读商品房退房的法律规定,以帮助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商品房退房的定义商品房退房,是指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特定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的行为。
三、商品房退房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购房者可以以下条件要求退房:1. 开发商违约(1)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房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2)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3)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配套设施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2. 购房者自身原因(1)购房者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如家庭变故、工作调动等,经开发商同意,可以要求退房。
(2)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商品房退房程序1. 提出退房申请购房者应向开发商提出书面退房申请,并说明退房原因。
2. 开发商审核开发商收到退房申请后,应进行审核,确认购房者是否符合退房条件。
3. 解除合同若购房者符合退房条件,开发商应与购房者协商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
4. 办理手续购房者应配合开发商办理相关手续,如退还购房合同、解除抵押登记等。
五、商品房退房的法律责任1. 开发商的责任(1)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要求退房的,开发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退还购房款及利息。
(2)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房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购房者的责任(1)购房者因自身原因要求退房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购房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购房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商品房买卖中的适用问题一、问题概说随着我国房地产经济的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房地产这种特殊的商品在公民生活消费中的地位日渐重要。
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依然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房地产消费者权益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权利,故应当受到法律的优先保护。
但不无遗憾的是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缺少对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规范,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房屋是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商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众说纷纭,应当说这并非该法的本来面目,事实上,大陆法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最初领域恰恰是房地产消费者权益。
现代民法理论将传统不动产利益分解为不动产生存利益和财产利益,在房地产利益结构中,房地产经营者利益属于不动产利益中的资本利益(如经营者的投资利益)或所有利益(如经营者出租房屋的收益)。
房地产消费者利益则主要属于不动产生存利益,即房地产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住房基本需要的利益。
现代民法理论认为,当上述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首先保护不动产生存利益。
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
法律上赋予消费者多少权利,意味着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国家的保护。
现实经济生活中房地产消费者的权利被房地产经营者侵害的程度十分严重。
我国房地产消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房地产投机严重,造成房地产价格不合理,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此外,房屋质量低劣、售后维修得不到保证、不对消费者公开房屋价格构成或以虚假广告的房屋价格蒙骗消费者、强迫消费者交付各种不合理的费用、恶意违约、“一房二卖”、“先抵后卖”等欺诈行为时有发生,均应承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法律责任。
现今中国消费者政策,不仅是补救市场经济的消极面和救济受害消费者的保护政策,而且作为国家经济政策的一个重要环节,发挥其引导消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经济增长的重大作用。
法律位阶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以下简称购房者):张三,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以下简称开发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
案由: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出售位于某市某区的住宅一套,房屋面积为100平方米,总价款为80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原告发现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包括墙面开裂、地面不平、窗户密封不严等。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购房款80万元,并赔偿原告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二、法律位阶分析1. 民法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位阶为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范畴。
2.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本案中重要的司法解释。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商品房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约定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规定:“出卖人未按照约定交付商品房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本案中另一重要的法律依据。
根据该法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本案中,原告购买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被告提供的房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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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适用姚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李光曼南昌大学法律系 , 陶群南昌市政工程开发总公司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巨大进步和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直接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但是,在房地产市场繁荣的背后,存在着一个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即开发商在商品房开发、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大量存在违约、欺诈的现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屡屡发生。
因此,在购买房屋时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成为消费者决策时首先应当考虑的问题。
在我国目前有关房地产管理尚不规范、对购房者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有关法律的适用效果,就特别的令人关注。
尤其是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更是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对于该项法律能否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双倍赔偿,赞同说与反对说各执一词。
笔者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适用《消法》是将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的利益由一般民法保护上升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即予以特别保护,它既是消费者保护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1、房地产消费者权益是我国消费者权益的新热点,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应当将其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
历史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
我国目前正处于开始进入住房消费高速发展的时期,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在现代民法理论中,当不动产的生存利益与财产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房地产消费者享有的不动产生存利益应当首先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种优先保护原则与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原则是完全一致的,无论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本经济规律和法律保护公司根本利益的要求出发,还是从消费者保护运动目标本身所具有的发展性规律出发,都有必要将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范畴。
2、实行住房商品化改革后,房地产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房地产消费关系的市场属性明朗化,以往政府通过公房管理对居民房地产利益的行政保护趋于衰减,取而代之的是房地产经营者昂首阔步进入房地产市场。
在现有社会条件下,普通居民作为房地产消费者难与这些强有力的经营者相抗衡,这种力量对比对消费者显然不利。
对公民个人消费权益的优先保护体现了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发展趋势,是现代商品经济高度发展引发对公民基本生存权利予以特殊保护的客观要求,法律维护公平的宗旨要求在保护的取向上应对消费者有所倾斜。
3、将《消法》适用于房地产消费,是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我国房地产业目前的困境是一级市场与二、三级市场脱节,即生产领域与消费流通领域脱节,表现在一方面是商品房大量建造,另一方面是商品房销售不畅大量积压。
这种形势使房地产业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目标难以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努力受阻,造成整个房地产业和消费市场疲软。
造成这种问题的主要症结,除了国家对住宅建设的优惠被房地产投机利益抵消外,另一个原因是部分商品房质量低劣、售后服务差、物业管理水平低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突出,打击了消费者对房地产消费的信心。
因此,房地产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力的问题不解决,房地产市场就难以摆脱卖楼难的困境,房地产业也就不能健康发展。
《消法》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既是大势所趋势、人心所向,也是完善我国法制建设,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此,应是没有疑义的。
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尚无一例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终审判决出现,其主要原因有二个方面:1、认为《消法》第四十九条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买卖。
如前所述,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论目前尚无定论,最高法院也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使法院的审判工作缺乏相应的根据。
2、审判实践中,对售房者的欺诈行为与违约行为难以界定。
由于商品房购房合同中,对房屋面积、质量甚至办证手续等方面均有约定,但售房者在所售房屋中违反了其中的一部份或全部约定,法院是按照欺诈还是按照违约处理较难界定,这样势必造成法院采取一种较方便的方式——合同违约方式处理。
基于上述原因,绝大部分法院在处理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对售房者的行为均以违约行为看待,在适用法律时均适用《房地产管理法》和《合同法》。
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是一种合同关系,但消费者所诉请的是另一种法律关系即依据购房合同,因售房者的侵权给消费者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关系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笔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适用《消法》是毋庸置疑的。
目前要重点研究的是在立法和司法二方面如何规范《消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换言之,是如何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存在欺诈,以及在构成对消费者欺诈的情况下如何赔偿。
(一) 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的构成要件。
“欺诈行为”是《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关键概念,关系到消法能否适用的问题。
消法使用了“欺诈行为”的概念,但没有给“欺诈行为”下定义。
由于我国民法反欺诈制度存在着多层次的结构,有消费者合同、一般合同、合同外的民事行为三个不同的层次。
按照民法解释学,同一法律或者不同的法律使用同一概念时,原则上应作同一解释。
据此原则,在消法对“欺诈行为”没有定义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五十八条规定的“欺诈行为”进行解释。
该条也只规定了“欺诈”的法律效果,没有给“欺诈”下定义。
按照民法解释学,法律上有定义的,应当严格按照该定义解释,如果没有定义,则应当参考学说解释或者由最高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按照学说解释,“欺诈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虚假或歪曲的事实,或者故意隐匿事实真相,使表意人陷入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1、有欺诈的故意。
所谓故意,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因此,按照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欺诈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包括“重大过失”均不构成“欺诈行为”。
2、要有欺诈的事实。
当事人除了有欺诈的故意,还必须有欺诈的事实存在。
欺诈的事实通常有三种情形:一是捏造虚假事实;二是隐匿真实事实;三是歪曲真实事实。
如果按照法律或者合同行为人有告知的义务,行为人没有告知(即沉默) 也构成欺诈。
3、须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
所谓表意人陷于错误,不仅指表意人原本没有错误,因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于错误,也包括表意人已有错误,受欺诈人的欺诈而陷于更深的错误。
如果相对人未受欺诈的情况下陷于错误,则不构成欺诈。
4、须对方因陷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分为二种情况,一是无此错误,而根本不为意思表示;二是无此错误,则不以此条件为意思表示。
(二) 《消法》第四十九条的双倍赔偿制度是一种惩罚性赔偿制度,其目的与一般民事赔偿制度的目的不同。
一般民事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填平受损害的利益,使受害人受到侵害的利益回复到受到损害以前的状态,法律要求的是当事人的受损害的利益得到恢复或补偿,并不以制裁加害人为法律目的,实行的是损一赔一的原则。
而在消费者保护领域,实行的是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按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是实行惩罚性的双倍赔偿原则。
双倍赔偿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对不法行为予以惩处和制裁,防止其再度发生。
传统民法的损一赔一的制度,仅可以填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失,没有加重加害人的负担,不足以遏制侵权行为的再度发生,对危害社会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少数人起不到警戒作用,其最终的后果是动摇社会公众对市场安全的信心。
因此,那种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判决双倍赔偿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显失平衡的观点,不仅与法律的规定相悖,也与立法者追求的着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重经营者守法经营的义务,从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使市场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体现法律的正义与公平原则的目的不符,客观上也是对不法商家欺诈行为的纵容。
作为严重破坏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信用、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欺诈行为,应当实行双倍赔偿制度。
(三)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中构成欺诈的主要情形。
1、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
商品房特别是期房销售过程中,广告往往是引起消费者购买欲并作出购房决定的促成因素。
《广告法》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2、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的。
商品房开发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各项批准证书后才能开工建设销售,证照不全的建设项目因其不合法,通常不能为购房者办理权属证书,不仅直接导致购房者的购房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所有权) ,而且对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危害甚大。
依法开发、照章开发,是法律赋予开发商的义务。
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3、房屋面积缩水,短斤少两。
房屋面积减少,开发商将可能直接侵占消费者的财产(短少部份的资金)。
由于房屋建筑强调严格按图施工,因此,面积短少,只能是开发商故意所为(因政府规划改变除外) 。
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4、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
房屋建设和装修涉及的用材种类繁多,各种材料优劣及价格相差悬殊,工程施工中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情形屡见不鲜。
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
这种情形可以分别处理:如果材料低劣但不影响房屋的整体安全和使用的,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份(如使用劣质地板) ,可以判决双倍赔偿;如果使用的基本建材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房屋存在安全问题并难以修复的,应当判决按整套房屋的价格双倍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