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论文
信用证软条款及其风险防范探析论文信用证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对货物数量、品质、交付期限、运输方式和费用等方面进行灵活约定的条款。
与传统的信用证相比,软条款具有更加灵活的特点,可以适应不同的交易需求和市场变化。
然而,信用证软条款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在于可能给出口商带来利益损失。
软条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有时可以将退货、更改交货期限等权力交给进口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进口商滥用这些权力,可能导致出口商面临订单取消或价格调整等风险。
因此,出口商在签署信用证软条款时应谨慎考虑,并与进口商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自身利益不被损害。
其次,信用证软条款可能给进口商带来付款风险。
软条款通常允许进口商在交货之前根据实际需要更改货物数量或品质要求。
然而,如果进口商滥用这些权力,可能导致付款延迟或拒绝付款,给出口商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出口商需要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和条件,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
最后,信用证软条款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增加。
由于软条款对交货方式和时间等方面进行了灵活约定,这意味着出口商需要与物流公司、货运代理和承运人等多个环节进行沟通和协调。
如果这些环节出现问题或延误,可能导致交货延迟或货物损坏等风险。
因此,出口商需要加强对物流和运输过程的监控,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并采取适当的保险措施,以减少操作风险。
为了有效防范信用证软条款带来的风险,出口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出口商应在签署信用证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评估其信用状况和支付能力,避免与不良信用的进口商进行交易。
其次,出口商应在信用证中明确约定付款期限和条件,确保交易资金的及时到账,并要求进口商提供必要的担保措施,如银行保函或保证金等。
再次,出口商应与物流公司和货运代理等合作伙伴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加强监控,确保货物按时到达目的地,并及时采取保险措施,以规避操作风险。
总之,信用证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为双方提供了交易的灵活性,适应了市场变化和交易需求。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措施1. 信用证是什么?信用证,听起来挺高大上的,其实就是一种支付工具,常用于国际贸易。
简单来说,信用证是银行给买卖双方的一个保证:买家通过银行向卖家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卖家只要按照约定交货,银行就会付款。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时,有人给你撑腰,你敢放开手脚,哈哈!但,虽然听起来很不错,可这背后却藏着不少风险。
2. 信用证的风险2.1 风险一:买家违约首先,买家的违约是个大问题。
想象一下,你辛辛苦苦做了货,结果买家一声不吭,直接跑路了,简直让人心痛不已。
这种情况虽然银行会介入,但你心里的那份失落和焦虑可不是金钱能弥补的。
毕竟,信任建立得不易,轻轻松松就给推翻了,真是让人心累。
2.2 风险二:卖家不按约然后就是卖家不按约。
这情况同样让人抓狂。
你准备了货物,结果卖家一忙,搞错了规格、数量,甚至干脆给你送了个空箱子。
那时候你就像是掉进了一个黑洞,想要追究责任却发现自己根本无从下手。
哎,这就是为什么大家在做生意时,要认真审核每一个细节,不然可就得为一时的疏忽付出惨痛的代价。
2.3 风险三:银行信用风险还有一种风险,就是银行的信用风险。
虽然大多数银行都还算靠谱,但总有些小银行可能会出现问题。
万一哪天银行跑路了,你的货和钱就成了泡影,想想就让人毛骨悚然。
所以啊,在选择银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别选了个“小霸王”给自己添麻烦。
3. 如何防范这些风险?3.1 签订合同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得从签订合同开始。
在合同中,要把所有细节都写得清清楚楚,不留死角。
这就像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得有你名字,买卖合同上同样得清楚明确,谁的责任、义务,一目了然。
这样一来,如果出问题,至少能有个底儿,心里也踏实。
3.2 选择可信赖的伙伴再者,选择合作伙伴时可得谨慎点。
就像交朋友一样,别光看表面,得多花点时间了解对方。
可以通过多方渠道查查对方的背景,听听圈子里的人怎么说。
交朋友讲究的是“以诚相待”,做生意更是如此,大家都有了信任,合作才会顺利,生意也能做得风生水起。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结算的风险及防范信用证业务在促进国际贸易中起重大作用的同时,但是同样也会显现出一定的负面作用。
想必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信用证结算的风险是怎样的?信用证结算的风险防范是怎样的?可转让信用证与背对背信用证的区别是什么?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信用证结算的风险1、买方面临的风险UCP600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得信用证除了“银行第一性付款责任”外,具有另外两点特性,即“信用证的独立自足性”和“表面真实单据化业务”。
这就是说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即使基础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信用证的支付,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不能援引信用证之外的原因拒付货款,即只要审单后“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就应无条件支付(包括承兑)货款。
正是信用证这两点特性给欺诈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卖方可能没有按照买方的要求完成合同,甚至根本就没有去履行合同,但只要能向银行提供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卖方就能获得银行的付款,而银行据此原则免责。
这样,买方很可能遭遇货、款两空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买方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各项。
(1)货物品质无保证由于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概不负责,若卖方以次充好,以假冒真,或数量、质量均实质不符,只要卖方提供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照样可以得到货款。
(2)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即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根据信用证对结汇单据的要求伪造单据,如提单、保险单去银行结汇,或者预借、倒签提单或是出具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使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骗取买方货款。
这是最常见、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证欺诈方式,因为依据UCP600的规定,受益人只要提交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全套单据,就可以从银行获得无条件的支付。
(3)来自银行方面的风险按UCP600第七条规定“只要规定的单据提交给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构成相符交单,则开证行必须承付”。
开证行方面承担有审单的义务,但若开证行不认真审核议付行提交的单据,将导致来单的一些不符点未能被审出,进而损害到买方的利益。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而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在促进贸易往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
了解并防范这些风险对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和个人来说至关重要。
一、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其特点主要包括:1、银行信用:信用证是银行对出口商的付款承诺,而非进口商的直接信用。
2、独立性: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贸易合同的自足文件。
3、单据交易:银行只根据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付款,而不管货物的实际情况。
二、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风险(一)开证行风险开证行的信誉和实力直接影响到信用证的支付保障。
如果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不稳定、政治动荡,或者开证行本身经营不善、信誉不佳,可能导致无法按时付款或拒绝付款。
(二)信用证条款风险1、“软条款”风险:一些信用证中可能存在隐蔽的“软条款”,这些条款使得受益人在履行合同、提交单据时处于被动地位,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或压价的机会。
例如,要求受益人提交无法获得的单据、规定某些条件需由进口商确认等。
2、条款模糊不清:信用证中的某些条款表述不明确、不完整,容易引起理解上的分歧和争议,导致付款延误或拒付。
(三)单据风险1、单据不符: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如果与信用证的要求存在任何不符点,即使是细微的差异,都可能被银行拒付。
2、伪造单据:不法分子可能伪造或篡改信用证相关单据,以骗取货款。
(四)贸易欺诈风险1、进口商欺诈:进口商可能与开证行勾结,故意设置陷阱条款或提供虚假的信用证,骗取出口商的货物而不付款。
2、出口商欺诈:出口商可能提供虚假的货物或单据,以获取不当利益。
(五)汇率和利率风险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由于结算时间较长,汇率和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收付款的实际价值发生变化,给一方带来损失。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分解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摘要:信用证算中占主导地位的一种结算方式,因其操作简便、风险相对较小的特点,在全球国际贸易结算中使用最为广泛。
然而,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纯粹的单据交易"方式,使其在实际应用中经常为不法者所利用,从而使其对各当事人充满了变数,给贸易双方及银行带来了很大风险,其中附有软条款的信用证日益成为国际贸易运作实务中最为普遍的做法。
本文从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这三者的角度分别列出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如何解决的一系列措施。
关键词:L/C 风险防范结算单据Abstract:As a dominant way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ards are easy to deal with and have comparatively fewer risks, and are globally used in international trade settlement. However, advantage is often taken of "only receipt transaction "by lawbreakers in the practice, which brings potential problems and often causes more serious risks to the trade parties; therefore credit cards with additional soft conditions become popular in the oper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This article introduce some possible risks from the aspects of seller,buyer and bank.Then it states the ways to solve.Keywords: L/C risk prevenion settlement documents一、信用证结算方式流程概述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托收方式的基础上演变出来的一种比较完善的逆汇形式。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的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存在一些主要风险。
本文将分析信用证业务的主要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信用证存在欺诈风险。
一些不良商家可能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提供虚假文件或进行伪造等欺诈行为。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对信用证的申请人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其可靠性和信誉度。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的复核,确保所有文件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防止欺诈情况的发生。
其次,信用证存在付款风险。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买方在开立信用证后可能会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付款。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建议银行在开立信用证前要仔细审查买方的资信状况,并要求买方提供足够的抵押品或担保。
此外,银行还应及时催促买方履行付款义务,并保持与买方的良好沟通,确保款项的及时到账。
第三,信用证存在操作风险。
由于信用证流程复杂,涉及多个环节,操作中可能出现疏忽、错误等问题,导致付款延迟或文件无效。
为了减少这种风险,银行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其熟悉信用证操作流程,并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
此外,银行还应加强对信用证操作过程的监控和审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操作错误。
第四,信用证存在政治和法律风险。
国际贸易中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当国际关系出现变动或发生法律冲突时,可能对信用证产生一定影响。
为了应对这种风险,银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及时了解相关政治和法律变化,并在必要时与法律专业人士进行沟通,以确保信用证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最后,信用证存在货物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长途运输和不同国家之间的货物检验标准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完整性出现问题。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货物检验机制,确保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此外,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也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以减少相关争议的发生。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存在一些主要风险,包括欺诈风险、付款风险、操作风险、政治和法律风险以及货物风险。
浅析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与防范
浅析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与防范【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除了价格竞争之外,选择结算方式也成了一种重要竞争手段,但是无论哪种结算方式都有其潜在的风险。
为了预防欺行为产生,本文就当前国际经济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出现的欺诈风险,阐述信用证欺诈的概念、成因、种类,并提出防范措施。
以期防患未然,将进出口双方的利益损失降到最小。
【关键词】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风险防范1.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概述信用证(Letters of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立的,保证凭规定单据在一定时间内向受益人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传统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三种。
其中,汇款的结算方式属于一种商业信用,多用于劳务和资本往来。
而在货物贸易中,由于卖方承担的风险太大,很少被使用。
信用证结算方式用得最为普遍,因为它是一种银行信用,对贸易双方均有约束,双方承担对等风险。
长期以来,信用证(L/C)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都是采用信用证方式来结算的。
2.信用证业务在国际结算中存在的风险2.1信用证业务特点中存在的风险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是区别于其他付款方式的最大特点,也是买卖双方当事人采用信用证付款的重要原因。
如果信用证不独立于基础合同的话,开证申请人(买方)完全有可能声称货物有瑕疵或以其他莫须有的理由拒付货款,这样信用证仍要受制于买方的商业性用,这对于受益人(卖方)来说是十分有风险的。
2.2信用证软条款带来的风险2.2.1控制信用证生效软条款的风险这种软条款比较灵活,可以是装船条款,可以是商检条款,可以通知或经确认条款,也可以是等待进口许可证签发等条款,方法是阻止信用证生效,其实质是严格控制信用证交易。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实力不太雄厚的中间商,其中最容易迷惑受益人的条款就是由开证申请人检验货物样品合格后才通知信用证生效。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及防范信用证是国际贸易长期发展的产物,它是指开证行按照开证申请人即进口商的请求,保证对受益人即出口商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必须承兑和付款的书面文件。
其目的在于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为出口商安全收汇、进口商安全收货提供保障,所以在我国信用证的比例高达80%多。
但是信用证并不是十全十美的支付方式,它也存在一定的风险,本文试图探讨信用证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信用证风险的原因分析1.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单据而不管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若出口商资信不好,以劣货代替好货,但单据上却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就必须要付款,但进口商却遭受损失。
另外,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只审核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
根据这条规定,银行只负责审查单据是否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而不审查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和信用证的规定是否一致,因为银行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并不是货物交易的当事人,对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无法知道,也不具备相关的技能,所以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反映的货物,这样就给资信不好的出口商以行骗的机会。
此外,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对单据的真假不负责,如UCP500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
该条款说明对于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是否纯系伪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是否蓄意欺诈等,银行都没有义务予以审查。
在实际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会出现开证行按规定支付了货款,但进口商拿到提单后却提不到货,经调查后发现出口商所提交的商业发票、海运提单、保险单、装船通知等单据纯属伪造,事实上出口商根本就没有发货,而是以假单据来骗取货款。
2.信用证中软条款的存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是指置信用证的受益人于不利地位,使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可单方面地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付款责任的条款。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
其中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支付方式。
我们一般都认为,使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方式付款,出口方一经收到进口方国家所在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货款就像放进了保险箱。
殊不知在外贸业务实践中利用信用证方式进行诈骗的案例比比皆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也是危机四伏,处理不好同样会使出口商陷入钱、货两空的境地。
一、出口贸易信用证风险的主要类型1.使用伪造或变造的信用证带来的风险。
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给出口商,引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或进口商与已倒闭或濒临倒闭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立信用证等直接寄出口商,若出口商麻痹大意,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2.开证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出现问题,造成出口商收汇的风险。
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付款保证。
出口商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银行凭单取款,而无须先找进口商,开证行或保兑行是第一位付款人。
因此,如果开征银行或保兑银行的资信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收汇就没有保障。
3.单证不符的风险。
信用证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银行对卖方交来的单据必须“合理小心审核”,只要确定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保证付款或承兑。
如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确定联系进口人(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能否顺利进行,取决于进口人的态度。
如果这时该进口商品的市场行情看好,进口人就可能会同意银行付款赎单;如果行情跌落,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赎单。
这样,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无法通过信用方式取得货款,卖方的收款只能降为托收方式,在行情跌落的情况下卖方的收款常常遭到买方的拒绝,造成货款两空。
或者虽然货物不会被提取,但是,卖方要承受将货物另行处理或装运回来而造成的额外费用和降价损失。
4.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征申请人在开立信用证时,在没有事先征得出口方同意的前提下,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出口方不易办到或即使办到也会被开证行借故拒付,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随时会因开证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不付货款或少付货款的目的。
信用证的风险种类及其防范措施
信用证的风险种类及其防范措施信用证本身具有很多独特的性质,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
首先是信用证的“严格一致”原那么,详细说就是要受益人做到“ 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同时,开证行不用核对受益人提示单据的真伪,只要文字一致,那么就构成合格的单据提示,这种盲目的一致性给开证申请人带来了风险。
其次是信用证的“独立性”原那么。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xx修订本) 《UCP600》的规定,银行“须审核交单,并仅基于单据本身确定其是否在外表上构成相符交单”。
信用证在开证行、保兑行与信用证受益人之间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合同,其独立性表现在它完全不同于受益人与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之间的主合同。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是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根底贸易相别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1.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的风险合同、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应属在信用证支付中较易形成的风险。
受益方常遇的风险有以下几种:(1)买方成心给卖方设置障碍,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如装运方式与交货期限相互矛盾,或者设置一些陷阱,作为日后拒付的理由。
(2)因受益方需以信用证为依据来提交单据,某些买方蓄意要求不易获得的单据,使受益方根本无法履行,以此方式遮掩买方不愿履行合同,而将责任推给受益方。
(3)在国际贸易中,各国文化法律的差异是不可防止的,在设立信用证条款时极易遇与买方法律规定不符的风险。
如各国银行对D/P与D/A的认识有的时候会出现不一致。
防范措施: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了防止以上风险,受益方必须做好预防措施,以免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审证是受益方防止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因此要做到认真仔细,对内容检查,进展逻辑分析,不放过任何字误。
卖方应重点审查的事项有:信用证的金额与货币;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要求提供单据的种类和份数及填制方法;信用证中的特殊条款等。
信用证风险防控措施
信用证风险防控措施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扩大,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支付方式,在跨国贸易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伴随着信用证的广泛使用,相应的风险也随之而来。
为了有效防控信用证风险,各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风险并确保交易的安全性。
本文将探讨信用证风险的主要来源,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1. 交易方的信用风险交易方的信用风险是信用证交易中最为重要的风险之一。
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建议在选择交易方时进行严格的尽职调查,并参考信用报告和交易方以往的财务状况。
此外,还可以要求交易方提供担保或抵押以减少交易风险。
2. 信用证开证行风险信用证开证行的信用风险也是需要关注的重点。
在选择开证行时,应该优先考虑那些具有良好声誉和稳定财务状况的银行。
此外,还可以通过查看开证行的国际信誉评级来判断其信用风险水平。
3. 信用证的合规性风险信用证的合规性风险是指信用证文件与信用证规则要求不符的风险。
为了减少此类风险,建议交易双方在开具信用证之前,详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并确保所有文件和要求都符合国际贸易规则。
4. 物流运输风险在国际贸易中,物流运输环节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为了降低物流运输风险,建议采用可靠的物流公司,并购买适当的保险来保护货物免受损失。
此外,及时跟踪货物的运输情况,确保货物按时安全到达目的地。
5. 避免欺诈风险欺诈风险是信用证交易中的一大隐患。
为了避免受到欺诈行为的损害,建议交易双方要保持警惕,加强交流沟通,确保双方的意图和要求明确无误。
同时,还可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采用电子支付方式和在线交易进行支付,以减少欺诈的可能性。
6. 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除了外部风险,企业还应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措施。
这包括建立清晰的内部控制制度,对财务状况进行定期监控和评估,并加强内外部的风险培训。
此外,企业还可以选择与信用保险公司合作,购买信用保险来保障贸易风险。
7. 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信用证风险是全球范围内的共同问题,需要各方加强合作与信息共享。
银行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银行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最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你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①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②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③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④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⑤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⑥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⑦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⑧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⑨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信保建议】当收到信用证草稿的时候,要注意看信用证的有效期、出货日期是否在我们能安排的范围内,信用证中是否有要求一些由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文件,谨记:只有受益人自身能做的单据和文件,才是可控的。
要想更好地控制不符点,提前做好准备是关键。
二、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
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措施及注意事项
笔者这里给大家详细讲解一下关于信用证不可不知的风险和需要防范的具体措施又或者说是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信用证不符点风险:不符点是信用证支付中较为常见的风险。
“不符点”指买家开出信用证后,卖家没有按照信用证的要求提交单据,一旦卖方的单证跟L/C上有不相符合的地方,即便一个字母或一个标点符号与信用证不相符合,都记为一处不符点。
一旦存在不符点,信用证的银行信用就不复存在,进而转变成客户的商业信用。
因为单证不符,银行无需承担偿付责任,你能否收回款项,就全凭客户信用。
如果客户拒付,卖家将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这就是信用证不符点的风险所在。
信用证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两大类:(1)时间类不符点,包括信用证过期、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受益人交单过期等。
(2)单据内容类不符点,常见的有以下九种:①交单单据不齐,如缺少装船通知或快递单据、证明等;②提单没有"运费付讫"字样(一般来说,如果客户是做FOB的,出的又是船东提单,船公司是不允许提单上出现“FREIGHT PREPAID”字样的);③船证没有按信用证要求出具(船证一般由船公司出具,但大部分船公司都有自己的固定格式,不能完全按照信用证要求显示,因此产生不符);④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⑤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⑥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没有按要求背书;⑦货物短装或超装(一般信用证都会有百分之±5-10的数量上落差允许,可以在客户开证之前再做提醒);⑧单据没按要求签字盖章;⑨单据份数与信用证要求不一致(包括提单,这是可以提前与货代沟通的)。
【注意措施】当收到信用证草稿的时候,要注意看信用证的限期、出货日期是否在我们能安排的范围内,信用证中是否有要求一些由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或文件,谨记:只有受益人自身能做的单据和文件,才是可控的。
要想更好地控制不符点,提前做好准备是关键。
二、信用证软条款风险:软条款,是一种“陷阱条款”,简单的讲就是出口方(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需要第三方配合,即买方掌握了整个交易的主动权。
论文范文—信用证风险及防范
信用证风险及防范随着国际贸易规模和金额的迅速扩大,以及国际贸易产品种类、贸易方式的多样化趋势,国际贸易活动越来越复杂,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也造成了国际贸易中风险的剧增。
所以,在国际贸易中,选择高效率,低风险的支付方式成为一种趋势。
正因为如此,在当今贸易界中,信用证因其安全系数较高而成为外贸企业的“新宠”。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特点1、信用证的主要内容(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日期、有效期及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港、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2、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
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
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
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和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长期的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这种支付方式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就必然有一些不严谨之处,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
本文将详细介绍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信用证风险的类型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1]以下分别对各种信用证欺诈进行分类介绍。
信用证欺诈大致可分为六种:出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进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出口商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一) 来自进口商1、进口商不开证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
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预防措施
使用信用证的主要风险及预防措施信用证方式虽比较能为买卖双方所共同接受,但由于它所固有的独特的性质(特别是它的机械的"严格一致"原则,)常为不法商人行骗冒假所利用,客观上也存在一系列的风险,从出口贸易业务的角度分析,出口方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进口商不依合同开证买卖合同,其条款应与买卖合同严格一致。
但实际上由于多种原因,进口商不依照合同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因难,或者使出口商遭致额外的损失。
最常见的是:进口商不按期7f证或不开证(如在市场变化和外汇、进口管制严格的情形下);进口商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对其有利的附加条款(如单方面提高保险险别、金额、变换目的港、更改包装等),以达到企图变更合同的目的;进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等。
二.进口商故设障碍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增添一些难以履行的条件,或设置一些陷井。
如规定不确定,有字误以及条款内容相互矛盾的信用证。
信用证上存在字误,如受益人名称、地址、装运船、地址、有效期限等打错字,不要以为是小照疵,它们将直接影响要求提示的单据,有可能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此外,信用证中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又限定每批交货的期限,或既允许提示联运提单却又禁止转船,或者要求的保险的种类相互重叠等,这些无疑是相互矛盾的。
三.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伪造信用证,或窃取其他银行已印好的空白格式信用证,或与已倒闭或濒临破产的银行的职员恶意串通开出信用证等经寄出口商,若未察觉,出口商将导致货款两空的损失。
例如: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一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STANDARD CHARTERED BANKITD.BIRMINGHAM BRANCH.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信用证,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LMBVSTER BANKLTD.LONDON)。
浅析信用证风险与防范
一、信用证概述(一)信用证的概念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通常是指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有条件书面付款承诺。
UCP600第2条“定义”中对信用证所作的定义为:“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二)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对受益人做出的一项付款承诺,只要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即提交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全套单据,开证行就保证付款。
开证行不能以开证申请人不付款或拖延付款为由而对受益人拒绝付款或延期付款。
因此,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成为第一付款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典型的银行信用。
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银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2.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自足性文件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一项独立的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关系人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
UCP600第4条规定,信用证与可能作为其开立基础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因此,银行关于承付、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基于其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影响。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业务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业务。
UCP600第5条规定:“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非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
”所以,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严格相符”原则履行付款责任。
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真实性及伪造性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和/或特殊条件概不负责,但是单据之间以及单据与信用证之间的表面不一致将被视为单证不符。
信用证风险简说
6、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 致。
4、索汇路线不清,如受票人名称、寄单路线、偿付行名称地址 不清等。(参阅日本来证)
INSTRUCTIONS TO NEGOTIATING BANK:
THE NEGOTIATING BANK MUST AIRMAIL THE DRAFTS TO THE DRAWEE BANK TOGETHER WITH THEIR CERTIFICATE STATING THAT ALL DOCUMENTS HAVE BEEN FORWARDED BY REGISTERED AIRMAIL TO US IN TWO CONSECUTIVE LOTS.
6、转运,又称转船
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否则只要同一纸提单包括了海运全 程运输,银行将接受注明货物将转运的提单(既转船提单)。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对下列单据仍予以接受:
(1)对注明将发生转运者,只要提单上证实有关货物已由集装箱、 拖车及/或子母船运输,并且同一提单包括海运全程运输, 及/或
(2)含有承运人声明保留转运权利条款者。
1、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 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
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2、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 知方可生效
3、客检条款”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
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4、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 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信用证结算不只是受益人面临着一定风险,开证申请人也 会面临受益人不诚实的问题,开证申请人防范受益人欺诈的几 个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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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风险及防范措施的研究摘要:在国际贸易中,作为主要的国际结算方式之一的信用证巧妙地将进出口商的商业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较好地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信用危机,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顺利长期的发展,并且已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中。
这种支付方式被如此广泛、长久的应用,就必然有一些不严谨之处,一些不法分子钻空子,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产生严重干扰。
本文将详细介绍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的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一、信用证风险的类型关于“信用证欺诈”,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用列举的方式对信用证欺诈作了定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①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②受益人未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基本无价值③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④其他利用单据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1]以下分别对各种信用证欺诈进行分类介绍。
信用证欺诈大致可分为六种:出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进口商谋划的信用证欺诈、银行谋划的欺诈、出口商和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和出口商合谋的信用证欺诈以及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
(一) 来自进口商1、进口商不开证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的情况下,为规避市场风险,进口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故意不开证。
信用证能否开立不是银行说了算,而取决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没有开证申请人的请求,银行不会向受益人开出独立于销售合同之外的单据买卖合同。
2、进口商提供假信用证骗取出口货物所谓假信用证,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进口商故意伪造或冒用银行名义开立的信用证;二是进口商伙同资信不良银行开立的信用证。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假信用证,都是进口商诈骗行为的工具,如不能及时识破,将给出口商带来极大危害。
3、“软条款”信用证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非善意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该信用证运转时使受益人(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则有权随时单方面解除付款责任的信用证。
申请人设置这种软条款的目的在于将主动权单方面地掌握在手中,以此来诈取受益人的质量保证金之类的款项。
而出口商货款的收回完全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由于它是真证,不同于伪证,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诈骗甚至有些名正言顺、理直气壮。
再加上它形式变化多样,主要包括暂不生效条款、苛刻条款、相互矛盾条款等,如果出口商对其认识不够或是掉以轻心,很容易落入陷阱。
[2](二) 来自出口商来自出口商的风险即受益人欺诈,是指受益人以受益人名义进行伪造信用证、伪造单据.发假货等欺诈行为,来欺骗开证行.议付行,付款行和开证申请人,即买方,以诈骗到付款人的付款。
1、伪造单据伪造单据的信用证欺诈是信用证受益人在货物不存在或货物与信用证上规定不符的情况下,以伪造的单据诱使开证行因形式上的单证相符而无条件付款的信用证欺诈。
此类诈骗利用了信用证方式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特点,用伪造的方式欺诈开证行、通知行和开证申请人。
该欺诈是信用证诈骗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2、货物品质难以保证信用证支付是一种纯单据买卖,银行只关心单据的完整和表面的真伪,只要出口商提供了完整、准确的单据,且做到“单单一致,单证相符”银行就会对出口商付款。
因此,如果出口商信誉较差,用假货或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欺骗进口商,则使用信用证结算并不能保证进口商的收货安全。
(三) 来自开证行1、开证行审单不严造成损失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要在审单无误后代进口商先行向出口商付款,如果审单不严,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开证行就要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进口商的权益受限进口商申请开证时在开证行填写的格式化的开证申请书是银行事先拟就的,进口商没有修改的权利,并且申请书的内容以保护银行的权益为主,进口商的权益得不到完全保护,使进口商面临可能来自银行的风险,如申请书中的一些银行免则条款,会成为银行免除责任的保障,从而减少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因失误所承担的责任。
(四) 来自出口商与船东合谋的信用证欺诈这种欺诈和以下两种欺诈都称为混合欺诈或合谋欺诈,受害人为银行或开证人。
这种欺诈中因为有出口商和船东共同操作,增加了欺诈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方便程度,对被欺诈人的危害性和危险性更大。
其主要表现为:伪造单据欺诈;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欺诈;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
(五)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合谋的信用证欺诈这类诈骗表现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勾结,签发“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受益人,或者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经办人相勾结,以假合同诈取开证行信用证下款项的信用证欺诈。
因为有开证行的参与,其欺诈成功的可能性较大,对受益人的欺诈极大,其常表现为“软条款”信用证欺诈。
此外,信用证业务中任两个当事人联手,都有利用信用证的特性进行诈骗等风险。
例如,由于只要卖方发货单据相符,银行就应垫付货款,如果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开证行就有可能被骗;又如,进口商串通开证行,以“不符点”为由恶意拒付给出口商造成损失等。
二、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由于信用证本身存在一些风险,因而建立防范措施是相当的必要的。
其中最根本的是提高信用证业务下各当事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国际贸易惯例;同时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其交易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和采取适当的措施。
(一) 出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出口商在缮制或收集单据时必须十分谨慎,要严格审核信用证和合同,并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制作发票和从相关部门取得运输单据、保险单据、检验证书、海关发票、领事发票、产地证明书等,务必做到完整、准确、及时和整洁。
1、出口商在接到信用证后,应认真审核信用证的有关内容,严格审证,以及谨防“软条款”的出现。
当出口商对信用证中的有关条款难以满足时,应尽量与进口商接洽,促使开证行进行修改。
2、出口商应避免接受“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因为海运提单通常代表持有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如将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申请人则很可能以各种借口挑剔单据,拒付货款,或者干脆将货物提走。
5、慎重订立货物的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是约束买卖双方贸易行为的契约性文件,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有权要求索赔。
出口商为了防止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在订立信用证条款应慎重,尽量不接受“软条款”。
7、出口商可考虑尽量使用保兑信用证。
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卖方应坚持采用保兑信用证:进口商不能依出口商所确认的或指定的银行开具信用证;或开证银行与出口商所在地的任何银行无业务往来;或开证银行所在地的政治、经济不稳定;或因契约金额大,超出开证银行一般业务的支付能力等;或进出口商所处地理位置遥远,进出口商所在地的法律及有关规定有特殊之处,再加上商业习惯和作法不相同。
这样做对出口商来讲可保证安全收汇,因为保兑信用证明确表示保兑银行直接向受益人负责,即保兑银行系第一付款人。
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要求付款时,被开证银行拒绝后,保兑银行充当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保障了受益人的权益。
8、正确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为防止信用证欺诈,作为出口商应尽量使用CIF,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由于由出口商安排货物的 4运输,指定运输公司,买方与船方或货运代理勾结的可能性较小,有利于避免欺诈。
如果采用了FOB(离岸价)或CFR价格条件,则由进口商来办理货物保险,那么出口商掌握的货物权益将是不完整的。
出口商交货后,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因为出口商办理保险,万一买方不能信守合同,拒绝接受单据、拒绝付款,则运输途中的损失出口商可以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3]9、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保持高的警惕性。
应加强对外贸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审核努力提商其专业素质。
(二) 进口商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是信用证的最终付款人,其作为进口商面临的最大欺诈是付款后收到残、次货物甚至收不到货物,因此进口商应作如下防范。
进口商要慎重订立合同,对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做严格要求,让受益人不易伪造单据和信用证。
1、做好资信调查在现代商务活动中,商业风险无处不见,尤其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业务中,商业欺诈更是屡见不鲜。
这就要求从事国际商务活动的当事人要保持高度警惕,在做出重大商业决策前对商业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了解,以避免无谓的损失。
可以通过贸促会驻外机构、中国银行驻外办事处或外国合作银行、协作律师事务所和协作调查机构等渠道,对外商在当地注册情况、实际办公情况、通讯情况及银行信用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调查,并建立完备的供方档案,以供今后查询。
总之,进口商在交易前的谨慎行事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信用证欺诈的发生。
2、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进口商尽量使用F组贸易术语(如:FCA、FAS、F0B等)。
力争己方对船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的选择权,对于进口商来说,选择F组贸易术语能将租船订仓、货物保险的选择交易权控制在自己手中,一方面进口商可以选择自己熟悉的信誉良好的船公司送货,避免与“皮包公司”性质的船东打交道,同时要注意不租订老船、旧船,选用适宜于货物特性的船型,以便确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的安全。
另一方面进口商还可以派人到装货港口检查和核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杜绝卖方在货物方面的欺诈。
3、严谨签约交易合同,采用有利于己方的信用证方式为了防范那些“骗子公司”,我们在进出口业务中可采取签订严谨详细的合同来限制对方,如在合同中要订立品质条款、检验条款、索赔条款、信用证条款等。
进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要求对提单、保险单、商业发票、质检证书等提出明确而具体的要求,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提交不符合合同的单据而符合信用证的单据。
严格审查单据对于出口商来说尤为重要,不仅仅是在发现单证不符合时可以拒付,更重要的是在出口商恶意欺诈的情况下,以单据的不符点拒付货款,减少或避免损失的发生。
4、加列商品检验条款为了防止出口商不发货,少发货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现象发生,进口商可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条款来要求出口商提交出口商当地政府检验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报告,或进口商指定的在出口地经营的第三国公正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进口商在出口地自己指定的委托人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而有效防止出口商欺诈行为。
5、尽量采用远期支付方式即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开立远期付款或承兑汇票。
这样,即使欺诈情形暴露,卖方仍未能获得支付。
这不仅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取证以申请一项法院禁令,同时在很多情况下也会令欺诈者心虚而知难即退。
第二买方挑选交易对象时,须慎之又慎,尽量挑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声望与信誉的大公司做交易。
这是买方“把关”的第一步,实际上也应是最重要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