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有限公司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采购廉政风险,根据《市国资委出资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XXX有限责任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是指公司以市场化手段,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公开信息发布、公开招标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的行为。

招标限额以下的零星采购,按照公司《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服务平台,是指由XXX省和XXX市产权交易机构建设运营的第三方综合性电子服务平台。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资,是指公司科研、检测、经营、改造、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等商品。

第五条招标采购限额标准:

(一)科研类

单项品目50万元以上需公司招标采购委员会上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采购程序;

科研类单项品目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可视紧急程度、规模大小、难易复杂程度,通过招标采购委员会会议决定,遵循就近就快、择优选取的原则,采取直接委托、竞价或询比方式进行。

单项品目2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按照《XXX市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二)非科研类

单项品目次超10万元以上的或年预算累加金额30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公开招标采购,单项品目次10万元以下的,按照《XXX市非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应采尽采原则。公司符合招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凡是能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的,全部通过该平台规范操作开展采购活动,实现统一平台,统一采购、统一交易。

第七条公开透明原则。通过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实现采购信息统一发布和采购结果公开,采购环节全程留痕,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八条成本效益原则。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采购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权衡实际成本与预期效益,灵活选择采购方式,优质高效满足企业生产及经营管理需要。

第九条资源共享原则。公司建立供应商和承包商资源备选库,逐步建立起采购业务、供应商管理平台,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十条公司设立招标采购委员会,由公司经理担任主任,分管采购工作的副经理担任副主任,公司招标、财务、经营、技术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采购管理部门为公司采购活动的具体执行部门,招标采购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与采购业务有关的法规、政策和制度;

(二)负责建立公司采购组织体系;

(三)负责拟定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公开透明的采购工作体制机制;

(四)负责对接采购服务平台,监督指导公司的采购活动;

(五)监督检查公司在采购服务平台上的采购活动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职责分工。

(一)公司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汇总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建立采购目录、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编制拟采购技术标准,协调各相关部门实施本部门的采购活动;

(二)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申报生产物资计划、预算控制;

(三)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技术质量标准的审核;

(四)法务部门负责合同主要条款法律风险的审核;

(五)财务部门负责合同付款条款的审核。

第三章阳光平台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采购、询比采购、合作谈判、竞争谈判、竞争磋商、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综合评审、直接委托等方式。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需求自主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采购范围以内,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非直接委托方式和询比采购的,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阳光采购服务平台,采取自采、直采、委采、代采等方式实施采购。

(一)自采是指公司自行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全过程的行为;

(二)委采是指公司委托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全过程的行为;

(三)代采是指公司委托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全权代理组织完成采购;直采是指公司在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的直采商城或其他供应商直接采购。

第四章采购形式及适用条件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

(一)是指采购人自愿以采购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供应商投标,完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二)公开招标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采购需求明确;

2.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

3.采购时间允许;

4.采购成本合理。

(三)采购人可以采取委采、代采的方式进行招标。

(四)至投标截止时间、潜在供应商不足3家的、流标的,经招标采购委员会批准,该采购项目在供货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转入其他采购形式继续进行,若该采购项目在供货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经招标采购委员会批准可直接采购

第十五条竞价采购

(一)是指采购需求明确,采购人通过一次报价、多次竞价或评审 +报价的竞价方式,最终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竞价采购应符合以下条件:采购需求明确、规格型号统一、货源充足、价格稳定或价格形成机制明确的采购。

(三)竞价方式包括一次报价、多次竞价、评审+报价方式。

1.一次报价(反向一次报价/正向一次报价)。采购人对潜在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竞价采购公告的潜在供应商进入报价环节。潜在供应商通过阳光平台电子竞价系统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按照反向一次报价最低或正向一次报价最高、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标的流标的,经招标采购委员会批准,该采购项目在供货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进行第二次竞价招标,若该采购项目在供货时间不允许的情况下,经招标采购委员会批准可直接采购。

2.多次竞价。采购人对潜在供应商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竞价采购公告的潜在供应商进入报价环节。潜在供应商通过阳光平台电子竞价系统进行报价,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首次报价不能高于采购预算,下次报价须低于上次报价,每次有效报价的减价幅度应是报价阶梯的整数倍。按照报价最低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3.评审+报价方式。评审小组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对潜在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供应商可进入报价环节。采购人按照报价最低、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四)采取竞价方式采购时,如只有一家潜在供应商参与报价且其报价没有超过采购预算,且技术参数、方案、质量服务均能满足采购人需求,采购人即可将其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竞争谈判

(一)是指采购功能需求明确且具备一定竞争条件的前提下,采购人与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相关事宜进行谈判,并规定潜在供应商按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最终报价,最终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谈判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采用招标采购时间、程序,难以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