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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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发展三阶段
自然法是指通过人类的理性思考和道德判断来确认法律的原则和规范。

自然法
学派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界中,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规范。

自然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古典自然法
古典自然法主要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的思想中,人们开始认识到法律应该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君权或民意的产物。

古典自然法强调理性和道德的重要性,认为人类有固有的道德本性,法律应当符合这种本性。

第二阶段:中世纪自然法
中世纪自然法在基督教的影响下得到了发展。

教会法和神学思想对自然法的发
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大学的兴起促进了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如托马斯·阿奎那等学
者提出了许多关于自然法的理论。

在这一阶段,人们开始将宗教信仰和自然法相结合,认为上帝赋予了人类道德的指导,并且法律应当建立在这种道德基础上。

第三阶段:现代自然法
现代自然法的兴起主要发生在启蒙时代。

启蒙运动鼓励人们自由思考和追求真理,自然法也融合了更多的理性和经验主义。

约翰·洛克、休谟等哲学家提出了关
于自然法的新观点,强调社会契约和个人权利的重要性。

现代自然法将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相统一,认为法律应当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

总的来说,自然法的发展经历了古典、中世纪和现代三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在
不同的历史背景和哲学思想下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对于理解法律的本质和道德意义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一、自然法发展回眸1.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

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

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

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

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

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

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

”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

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1.西塞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2.格老秀斯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3.斯宾诺莎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4.霍布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内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三、现在国内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人大教授吕世伦与张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民主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轨迹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轨迹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轨迹09343232 徐涛自然法学说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占有重要地位,几乎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全过程。

从古希腊、古罗马到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无不涉及自然法问题。

或者说,在近两千年的历史中,自然法学说是西方法学中一脉相承经久不衰的理论。

因此,认真研究这一理论,对分析、批判和借鉴资产阶级法学具有重大意义。

自然法学异源于古希腊哲学。

著名的自然哲学家赫拉克利特便提到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法是战争的产物,将法归结为永恒的产物。

(公元前六世纪)他甚至初步指出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但没有作进一步的论证。

但后来,诡辩学派代表人物普罗塔哥拉又对此作了阐述,认为法律起源于自然状态,是正义的表现。

苏格拉底在此基础上,正式把法律分成两种:一是制定法,一是不成文法。

并指出法是市民的行为准则。

不成文法是人类行为的准则,是神的立法,而人的立法必须服从神的立法。

他的学生柏拉图,尤其是他是徒孙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正式从法学的角度提出和论证了自然法的基本思想,但不系统。

率先把自然法系统化的是古罗马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西塞罗。

他的名作《法律篇》是系统阐述自然法理论的代表作。

他不仅给自然法下了定义,而且把它同理性、正义联系起来,并指出理性与正义均源于自然。

他认为,自然法永世长存,万古不变,是绝对正确的;而人定法(制定法)则有两种情况:凡符合自然法原则的人定法是正当的法律,否则就不是法律。

西塞罗把自然法理论推向其发展史上第一个高峰,而是古希腊思想家、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

但这一时期的自然法理论有明显的局限性:一是最后把自然法与神联系在一起;二是没有同社会实践结合起来。

尽管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他们对自然法极为重视,而仍然是“空中楼阁”,从而使他们的自然法理论只能成为一种文化遗产。

中世纪是整个法学的衰落时期,与其它社会科学一样,法学成为神学的“附庸”与“婢女”。

但神学家们没有忘记自然法这一概念,经过他们的精心设计,毫不掩饰地把自然法披上了神学的外衣,公开提出自然法从属于他们所讲的上帝创造的永恒法,大大降低了自然法的地位。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派,是一个重视自然法理的法学概念。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壮大,现如今已经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出发,对这一法学思想的基本准则和发展脉络进行详细介绍。

起源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思考和探讨。

在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过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自然法是指宇宙和自然规律,同时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

这样的哲学思想,充分展示了古代思想家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和精神探索。

中世纪欧洲时期,自然法学派得到了持续的发展。

当时的欧洲,受到罗马法律的影响,偏重于实践和自然法的研究。

随着不断的发展和演进,自然法学派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派别之一,而主要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高峰19世纪后期,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了高峰期。

当时的欧洲,受到进步思想、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思潮的影响,自然法学派也与时代共同发展。

在德国,黑格尔和康德等哲学家在自然法方面有着很大的建树和贡献。

19世纪的英国,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自然法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向世界宣扬了他自己的思想。

自然法学派逐渐成为19世纪法学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出了异军特响的风采。

衰落20世纪自然法学派开始走向衰落,在20世纪中期,自然法学派已经处于低谷。

20世纪初,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席卷欧洲,对自然法学派造成巨大冲击。

此外,法学研究开始趋向社会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逐渐削弱。

20世纪后期,虽然自然法学派逐渐被主流法学思想所淘汰,但却对现代法学思想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自然法学派倡导自由、正义、人道主义和人的尊严等普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现代法学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推广。

自然法学派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激烈的争论,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思想的主流。

法理自然法学

法理自然法学
简析自然法学派
罗倩 颜凡
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 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 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 自然法学派 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自然法学派 都对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了重要 的指引作用。 古代自然法学派 •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 罗, 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 17 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 古典自然法学派 上学”时代, 自然法的思想经过 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 化, 18 世纪中后期, 经验主义和 实证主义逐渐兴起, 自然法和自 新自然法学派 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
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
• “ 人类不平等起源论” ——自然赋予人类的 只有本身上的不平等,进到国家状态后, 就生出政治的不平等。因结成契约而不平 等 • “民约论”——与前一观点相反。各人把 全部权力交给于各人合意组成的国家, 又从 国家把权利全部取了回来, 使国家保护各人 的全部权利, 各人的权利一点也没有丧失。 因结成契约得到保障,从而平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 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 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 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 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恶法非法”“天赋人权”
评 价 标 准
事物的秩序 人的理性 和谐的秩序
古典自然法学派权的自然法学派——洛克
• 经验论的哲学家——“一切知识皆渊源于经验” • 人性论——“人性本善” • 社会契约说——人生而享有权利;国家的目的 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 • 政府论——美国独立宣言的蓝本。目的在于为 英国市民阶级建立民主革命的理论。中心在于 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可说是英国近 代自由主义的宪政的根本思想。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 、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惟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 年) 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 (Seneca,公元前4—公元65 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者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 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经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做“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照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评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珍贵渊源。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第一节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1、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 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2、古典自然法是世俗的自然法(与神学自然法学相对)、近代的自然法学(与古代相对)、革命的自然法学,它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政治革命而产生。

3、产生的标志:1625年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1651年霍布斯《利维坦》4、发展的三阶段:第一阶段创立阶段(17世纪初到中期):格劳修斯、霍布斯,已经产生,尚不完善(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彻底(君主制)第二阶段传播发展阶段(17中至18中):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理论发展完善第三阶段应用阶段(18末到19中):美国独立战争及部门法学二、特点和基本理论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标准2、强调个人权利,提出天赋人权3、对自然法做出详细论述4、将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理论组成:1、“三个自然”的假设: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状态法律权利实在法2、社会契约论3、人民主权说4、分权和制衡理论5、法律公意说众意三、贡献和局限贡献:1、实践上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2、理论上起了三个作用局限:抽象人性论为其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有学者称为“非历史的”方法)我认为,其优点与缺点不可分。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知识点

自然法学派知识点

自然法学派知识点一、自然法学派的定义与起源。

1. 定义。

- 自然法学派强调存在一种高于人定法(国家制定的法律)的自然法。

自然法被认为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正义观念或者自然秩序而存在的法。

它是普遍的、永恒的,是评判人定法是否正义的标准。

2. 起源。

- 古希腊时期:自然法学思想就已萌芽。

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他认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不依赖于人们的想法而存在。

- 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思想。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是国家法律制定的依据。

西塞罗的思想对后世自然法学派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1. 格劳秀斯。

- 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他把自然法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强调自然法基于人类的理性,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依然存在。

- 在国际关系方面,他主张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自然法,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战争与和平、国家主权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 霍布斯。

-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处于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们的生命、财产等都处于极度不安全的状态。

-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发现的戒律或一般法则,它的目的是为了和平和自我保存。

霍布斯提出了多条自然法原则,如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等。

他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主权者(利维坦),从而建立国家。

3. 洛克。

-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政治和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它规定人们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但存在一些不便之处,如缺乏公正的裁判者等。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派重要学派,其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主要代表人物、核心理论以及对法学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古代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超越人类意志的客观规律。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

1. 苏格拉底(Socrates)苏格拉底是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他提出“认识自己”、“追求真理”的思想,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柏拉图(Plato)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通过对话的形式,深入探讨了人类的本性和道德价值观,提出了“理念国家”的概念,对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法律是为了实现人类幸福和正义而存在的,提出了“幸福理性”和“正义平等”的理论。

三、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论1. 法律的本质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源于自然,超越个体的主观意愿。

法律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2. 自然法的原则古代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即符合理性和公正。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良知,应当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法的原则。

3. 法律的目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旨在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

四、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法学发展的影响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他们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使法律不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超越人类的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他们将法律与道德、正义联系在一起,强调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自然法学派的梳理

自然法学派的梳理

读书报告姓名:朱建芳学号:131920034 专业: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学主题: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脉络梳理一、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1、古代自然法时期,古希腊自然主义的自然法,以朴素直观的观点方法考虑法律现象。

亚里士多德,国家和法律属于大自然现象,人在自然面前无能为力,自然不可侵犯,主张“和自然相一致的生活”,自然主义。

2、中世纪自然法时期,罗马神学自然法,托马斯.阿奎那融合了奥古斯丁的神学法律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思想,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他的自然法是从神的意志出发以神意为归宿,神学主义。

3、近代法学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汲取古代和中世纪自然法学中的理性主义,排除朴素直观的自然主义和蒙昧的神学主义,理性主义。

4、现代自然法学时期,复兴自然法学。

两次世界大战,法学的研究离不开法律的价值学说,法律的基本价值正义、善与道德等。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产生和发展1、不是一个统一的派别,而是西方自然法学发展的一个阶段,17-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批判、反封建。

中世纪末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政治力量登上历史舞台,政治上的要日益猛烈,爆发一系列反封建斗争。

14-文艺复兴,16初-宗教改革,16中和17中-荷兰和英国的政治革命。

开始资产阶级力量不够强大,不敢直接冲击中世纪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基督教神学,所以打着宗教的旗号,由于政治上不能独立,支持君主建立民族国家,在法律思想方面研究的重点就是加强世俗的君主权力。

之后资产阶级无法容忍基督教神学作为自己的世界观,创立自己的理论。

新的理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以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人文思想来嫁接自然法学。

2、发展的三个阶段(1)创立阶段17初-17中,1625年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的标志,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基本理论产生但不完善,没有完全从神学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例如拥护封建君主制。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一、本文概述自然法思想,源远流长,作为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一项核心要素,它深深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法律实践与理论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演变历程,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初步萌芽,到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融合,再到近现代法治国家的理论构建,自然法思想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理论体系。

本文将通过梳理自然法思想的历史脉络,分析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主要特点和影响,以期更深入地理解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发展逻辑及其对现代法治建设的启示意义。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思想初见端倪。

斯多葛学派的哲学家们提出了“理性法”或“自然法”的概念,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的自然法则,这种法则是通过理性来认识的。

罗马法学家也开始将自然法观念引入法律实践,将自然法作为法律解释和适用的重要依据。

进入中世纪,基督教神学逐渐与自然法思想相融合,形成了独特的基督教自然法理论。

基督教神学家认为,上帝的意志是自然法的最高来源,人类应当通过理性和信仰来认识和遵循自然法。

这种融合不仅丰富了自然法思想的理论内涵,也为其在近现代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近现代时期,自然法思想在法治国家的构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启蒙思想家们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深受自然法思想的影响,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有效的、超越特定国家和民族的,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石。

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自然法思想为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撑和价值指导。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历史过程。

通过对自然法思想历史演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脉络和内在逻辑,同时也能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启示和借鉴。

二、古希腊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思想古希腊罗马时期是自然法思想的起源地,这一时期的哲学家和法学家们开始探索宇宙、人类社会的本质和规律,提出了自然法的概念。

在古希腊,斯多葛学派是自然法思想的主要代表。

他们认为,宇宙中存在一种普遍的理性,即自然法,它是宇宙的法则,也是人类行为的准则。

新自然法学派:法哲学基础与现代应用

新自然法学派:法哲学基础与现代应用
自然法学派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应用
与影响
新自然法学派对现代宪法制度的影响及其意义
新自然法学派对现代宪法制度的影响
• 强调宪法的伦理基础和价值取向,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 强调宪法的人道主义、权利本位和社会福利价值,推动社会公平正义 • 强调宪法的生态保护、文化交流和全球化价值,促进国际和平与发展
新自然法学派面临的批判
• 批判新自然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的价值取向和伦理基础,忽视法律的现实性和实证性 • 批判新自然法学派过于强调自然法的重要性,忽视法律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 • 批判新自然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全球化,忽视法律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新自然法学派对批判的回应及其辩护
新自然法学派对批判的回应
新自然法学派的前景
• 新自然法学派将继续发挥其理论优势和实践价值,为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方法 论指导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应对全球性挑战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推动世界法治进程和国际合作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与其他法学流派的交流互鉴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为人类社会的法治文 明做出贡献
新05自然法学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与
新自然法学派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前景
• 新自然法学派将继续发挥其理论优势和实践价值,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 方法论指导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其独特的作用,推动法治建设的国际化进程 • 新自然法学派将在中国法治建设与其他法学流派的交流互鉴中,不断丰富和发展,为人类 社会的法治文明做出贡献
• 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和方法论指导,推动法治建设的理论创新和实 践创新 • 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国际视野和全球思维,推动法治建设的国际化进程 • 为中国法治建设提供共同价值基础,促进法治建设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 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公元前384 年—公元前322 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著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著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 4 0年一公元前4 7 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可见,智者的这些批判现存法律制度,要求服从超越于既有法律制度之上的更高原则的思想,是后世自然法的宝贵渊源。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

论自然法学派及对我国依法治国的借鉴意义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理中的三大派别之一,在西方的法学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世界各国的法理学研究有很深远的影响。

本论文从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我国依法治国的发展和现状以及自然法学派对我国依法治国借鉴意义进行展开和论述。

标签:自然法学派;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一、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和基本观点(一)自然学派的历史发展自然法学派坚持法是整个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实在法必须符合普遍的正当行为原则才能称做法,正义是法的标准。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自然法学派又分为古代自然法学派、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这三个阶段。

1.古代自然法学派自然法作为一种概念和学说起源于斯多葛学派。

其主要成员认为“自然”即是万物的的秩序,也是人的一种理性,并且是一种和谐的秩序。

因为理性是适用于所有人并使其能够平等的、和谐的生活在一起的最高原则。

所以人们理性的去生活,就是自然、有秩序的地生活,。

同时,他们认为,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即使人们在财富地位,才智体魄存在千差万别,但是人也有维护其尊严的最起码的权利,正义要求法律认可人们的这些权利,并且要明确保护他们。

由此可见,平等、正义的思想是自然法一个重要的原则。

进入中世纪后,被宗教文化所渲染,自然法学派教会法学家和神学家认为,自然法来自于神的意志,是神对人类的要求和命令;是上帝意志意志的化身;是上帝的统治计划。

因为上帝是至善、正义的化身,所以自然法是永恒的。

2.古典自然法学派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自然法学派进入第二个时期即古典自然法学,自然法学的理念得到了很好的延续和发展。

这得益于资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和启蒙思想的推动,自然法学的思想和观点逐渐从从古代的自然规律、中世纪神的理性逐渐转移到关注人的本身,人本主义、公意、社会契约占据了主体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而且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的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性,批判是非善恶的根本标准。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

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西方自然法的发展与演变文献综述一、自然法发展回眸1.古希腊罗马时期自然法学说最早渊源于希腊哲学,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利特就提出了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区别,并就论证了自然法的存在。

这一时期取得主要成就的是西塞罗,说“正义是自然法的原理,一切法律都源于这个原理”。

由于古希腊的法律思想是以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为中,因此,他们对自然法的主张也对自然法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亚里士多德主张有自然法与成文法两种,成文法必须适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这些先哲们的学说,构成了自然法的雏形。

2.中世纪时期由于教会的控制,自然法成为上帝法律的代名词。

宗教法的编撰者格拉提安把自然法等同于上帝的启示。

而阿奎那则把自然法批上了一件神学的外衣,认为自然法是永恒法的一部分。

可以说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比较黑暗的时期,一切自然法的发展都是在宗教的意志下进行的。

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这是自然法发展一个黄金时期,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杰出的自然法思想家,可谓百家争鸣。

荷兰的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原则”,并提出了新的自然法基本涵义,认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

荷兰另一代表人物斯宾诺莎认为“万物依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

”英国自然法学家霍布斯从人性论出发,主张性恶论,洛克则相反,主张性善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前就存在着的规律,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

另一思想家卢梭的思想与其他思想家有很大的不同,他把人的自然情感至于理性之上,并且认为只有在社会中人们才能享受到他所应该享受的自然权利。

纵观自然法的产生与发展,在不同时代具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但是他们基本上是一脉相承的,大体上都是强调法的普遍性与法的永恒性。

他们都认为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基础,只是由于所处时代不同,因此对自然法的理解与结构存在差异。

二、主要自然法思想家观点简述1.西塞罗西塞罗认为自然法具有高于一切人类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他的理论为罗马共和国与帝国时期之间产生的万民法提供了基础.他以永恒的\普遍的自然法则为前提推导出了人类自然平等法律观.他的这个观点在法律思想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他的自然法理论和法律观为基础上,进一步推导出了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世界国家论.2.格老秀斯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重视应用的效果,他在认证总结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典自然法观点的基础上,自然法是人类的社会理性的体现的观点.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真正理性的命令,是一切行为善恶的标准,并且认为自然法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也要受其支配.格老秀斯的学说奠定了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基础.3.斯宾诺莎斯宾诺莎的思想是建立在自然法理论和人性论的基础上,他利用自然法理论来攻击教会,反对封建迷信.但他的主要成就是利用自然法来说明发的起源和目的.他认为万物因自然的一般法则而存在,并且为之所决定.一切事物按照自然法都有存在和发展的权利,他称之为自然权利.他的思想充满早期资产阶级思想家的民主与战斗精神,在当时具有重大进步意义.4.霍布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看法和理解,与其他自然法代表人物不同.他认为,自然的权利,赋予人们皆享有自由,可以使用一切力量保护自己的生存,自然法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生命的手段.霍布斯规定了详细的自然法内容,并将之进行精炼的概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三、现在国内外对自然法的发展历史的研究人大教授吕世伦与张学超在《西方自然法的几个基本问题中》对自然法的起源的历史原因、地理原因、经济原因以及社会原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接着对自然法的生命力进行了深刻的分析,揭示了自然法为何长盛不衰的原因,是由于西方古老的民主法治传统,是源于自然法本身对正义、道德的追求,是因为自然法本身蕴含的理性精神于人类的理性相符合。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自然法发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脉络(古代时期至中世纪)一、古代的自然法学当代自然法学的传统基础,主要是17、18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所宣扬的自然法的观念(被称为古典自然法),而古典自然法又来自于古代和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

古代的自然法,最初含义显然来自于古希腊人对大自然的理解,认为大自然是不可侵犯的,自然法就是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的法,是法律和正义的基础。

这是古希腊人对西方法律思想的杰出贡献,代表人物为前期的智者、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公元前384年—公元前322年)和后期的斯多葛主义者。

古罗马人的自然法观念从斯多葛主义发展而来,强调自然法就是正义,是人定法(万民法、市民法)之前发生的、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它是最根本的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人定法应以自然法为根据。

前期代表为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公元前43年)等古典罗马时期的着名法学家,后期为塞涅卡(Seneca,公元前4—公元65年)。

古希腊思想家的“自然法”概念,首先来自于智者学派对“自然”的分析。

几乎所有的早期哲学家都以“论自然”作为他们着作的标题,用自然事物或自然规律来解释人类所处的环境和社会生活,这里的“自然”意思是“永远象它自己”。

智者中的一派认为,人人皆为圆颅方趾,自然要求人人平等,人与人的差异只在于制度,是人为的法律造成这样的后果。

因此,现存的种族歧视、奴隶制及其法律均违反自然人性。

阿尔基达马(Alcidamas)断言的:“大神令人类全部自由,自然从来不曾强迫谁当奴隶。

”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约公元前540年—公元前470年)把法律看作“神的法则”,要求人类制定的法律服从神的法则。

还有些智者相对比较消极,认为人不应被法律引向歧途,只应顺应自己的本性冲动(自然)而行动,也就是不依人为的法律而行动,而是按更高的自然律行动。

各个法学派的发展史

各个法学派的发展史

各个法学派的发展史一、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史自然法学派是法学领域最早形成的学派之一,它主张法律应该以自然法为基础。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的哲学家们,如亚里士多德和斯多亚学派的成员。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符合客观的道德法则,超越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

在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提出了自然法学派的一种新形式。

他认为,人类的理性和智慧使得他们能够通过思考和推理来发现自然法。

这种法律应该是普遍适用的,不受特定国家或政府的限制。

到了近代,欧洲启蒙运动时期的法学家们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学派的理论。

他们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主张法律应该保护人们的自由和尊严。

例如,约翰·洛克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概念,并认为政府的合法性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同意之上。

二、实证法学派的发展史实证法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兴起的法学思潮,它主张法律应该以实证研究为基础。

实证法学派的发展受到科学方法的影响,法学家们开始运用统计数据和实证研究来分析法律现象。

在实证法学派的发展史上,卡尔·斯图尔特·米尔斯首先提出了法律的社会工程学理论。

他认为法律应该通过社会调节来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福祉。

另一位重要的实证法学派代表是奥古斯特·康特。

他强调法律应该以实际的社会事实为基础,而不仅仅是基于道德或理论的抽象观念。

在20世纪,美国法学家奥利弗·韦尔斯·霍姆斯通过实证研究提出了法律的实用主义理论。

他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的实际需求来制定和解释,而不是基于道德或理性的抽象原则。

三、法律实用主义学派的发展史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是20世纪30年代兴起的一种法学思潮,它主张法律应该以实用和效用为出发点。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的发展受到经济学和实证研究的影响,法学家们开始关注法律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是罗塞·普伦斯。

他提出了法律经济学理论,强调法律应该通过经济效益来评估和制定。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
自然法与普遍法是法律哲学领域的两个重要学派,这两个学派在
历史上有着深厚的渊源。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最早由柏拉图和亚里士
多德等哲学家提出。

自然法学派的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是由自然法规
定的,即法律应该符合人类的理性和自然法则。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
与伦理的关系,认为合法的法律应该基于道德和正义,人们应该遵循
理性的道德规范来裁决争议和决定行为的合法性。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
人物还包括托马斯·阿奎纳斯和约翰·洛克等。

普遍法学派是在中世纪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它主要由基督教
思想家所倡导。

普遍法学派强调上帝法与人类法的关系,认为法律应
该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服从上帝的法律才是合法的。

普遍法学派的
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阿奎纳斯和约翰·菲奥罗波斯等。

自然法与普遍法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区别。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
律应该基于人类理性和自然规律,追求人类的理性与道德的完美。


普遍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应该以上帝的法律为准则,追求人类与上帝的
和谐。

尽管两派在法律的根源和基础上存在差异,但它们都认为正义、道德和自然法则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指导。

总的来说,自然法与普遍法都对法律哲学与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
重要影响。

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提出的法律理论和思想,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和法治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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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
(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2)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自然法学。

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的根本特点, 包括法律在内的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都成为神学的附庸。

尽管如此, 古代的文明依然影响着许多中世纪的思想家, 教会法中仍有许多包含着自然法观念的教义。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化的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是“教父学”的奠基人奥古斯丁和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

前者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西塞罗的“自然正义”、“自然法”和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 形成一整套为神学服务的理论体系。

后者则利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 竭力调和理性与信仰、王权和教权、自然法与神权的矛盾, 对基督教和西方文化的发展有深远的影响。

(3)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古典自然法学。

这一时期是自然法学发展的鼎盛时期。

古典自然法学指的是17 至19 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所产生的一种世俗的自然法学, 它是在批判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基础上产生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和锐利武器。

作为世俗化的自然法, 它是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人文主义揉合自然法学, 摒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 用国家代替教会, 用人的理性代替神意, 从人的本性中探寻自然法的本质, 恢复了人的自然法。

其特点是以人的理性为出发点, 把自然法思想和社会契约论结合起来, 提出了自然法的一系列理论和学说, 使自然法从理论走向了运动和实践。

其代表人物是格老秀斯、霍布斯、孟德斯鸠、洛克、卢梭等。

法律理性论。

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原则,就在于认定除国家制定的实在法(行为法)之外,还存在一种凌驾于实在法之上的“超法律”的自然法。

他们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基础,是监督实在法的手段。

自然法学不同时期的代表人物,都把自然法与理性联系在一起,但归宿不同。

古希腊把理性归宿于自然,中世纪把理性、正义渊源于神,而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则归结于人类。

他们认为人类理性之中就有自然法,因此,凡是有理性的人类都要自然法的支配。

天赋人权论。

天赋人权论首先是格老秀斯提出来的,洛克把它加以系统化,潘恩等人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把它加以规范化;其主要内容有:1)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2)人权的基点是个人;3)人权是抽象的,超阶级的;4)人权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而财产权是核心。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又增加了新的内容。

社会契约论。

这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基础,霍布斯、洛克、卢梭都先后系统地论证了这个问题,尽管他们各自讲的理由不同,但结论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订立契约,建立国家,并让出一部分权利赋予国家,由国家来保护每个公民的人权。

他们的后继者又把社会契约论扩展到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

主权在民论。

这是“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引伸和发展。

按照卢梭的说法,由于人们把一部分权利转让给国家,并不是奉献给任何个人;他们放弃权利,因此,人民在国家中应该是自由的,国家的主权只能是属于人民,人民可以更换政府。

在此基础上,卢梭提出了“主
权在民”或“人民主权”的理论,他指出:“人民主权”应包括如下原则:(1)主权不可转让;(2)主权不可分割;(3)主权不可代表;(4)主权至高无上和不可侵犯。

法治论。

自然法学派主张建立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强调依法办事,强调权力制约,并把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政治体制。

(4)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现代自然法学。

自然法学对资产阶级革命无疑是“批判武器”和“革命工具”, 但这些理论对已登上政治舞台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却又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加上其自身所具有的某些弱点, 因而在19 世纪中叶沉寂下去。

从19 世纪末20 世纪初开始, 经过两次世界大战, 人们又关注起善与恶的根源, 重新探寻法律的终极关怀, 自然法又开始复兴。

现代自然法学吸收了其它一些法学流派的观点, 和传统的自然法学存在着较大差异。

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新自然法学派有两个支派或者说有两个发展方向,即世俗的与神学的,但他们都强调人权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如威玛政府的司法部长拉德勃鲁赫认为,法律必须有绝对的价值准则,否认人权的法律是“绝对错误的法律”。

他指出实证主义有利于法西斯政权对权力的滥用。

他这些法律观点,德国战后审判法西斯分子起了重大作用。

但拉德勃鲁赫毕竟是一个相对主义者,是一个典型的不可论者,这当然应予以否定。

马里旦是新自然法学神学派代表,提倡以基督教教义改造社会。

他们突出特点是强调人权,并专门写了一本《人权与自然法》的名著,认为应用人权制约国家的权力。

强调当代资本主义的价值观。

新自然法学派不是简单重复自然状态、自然法、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说教,而是保留旧的形式,赋予新内容,或者干脆放弃一切虚构,直接强调法律对道德的依赖性。

这方面的突出代表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和德沃金的权利说。

德沃金认为,个人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不仅是法律规定而且是不限法律规定而存在的。

新实证分析学派的影响。

新自然法学派开始重视法的形式因素,这方面的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富勒。

他提出了“程序法自然法”理论,认为,一个真正的法律制度包含着固有的道德性,即法的内在道德,亦称法制原则,是一种特殊的、扩大意义上的程序道德,包括:(1)法律的一般性;(2)公开性(3)非溯及既往;(4)法律的明确性;(5)避免法律中的矛盾;(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是事情;(7)法律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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