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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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 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程序自然法"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价值表"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问题一问题:请简要说明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派的主要观点和差异。

回答: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派是两个在法理学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派。

它们在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差异。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应该基于固有的、超越人类主观意愿的道德原则。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的道德标准,而这些标准应该由人类的理性所能得出。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追求正义和公平,并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和尊严。

代表性自然法学派的哲学家包括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等。

法律实证主义派则强调对法律的描述性研究,认为法律应该是根据实际存在的社会事实来制定和解释的。

法律实证主义派不关注法律应该是怎样的,而是关注法律实际上是怎样的。

他们认为法律是可以通过实证科学方法来研究的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的道德判断。

代表性的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包括美国的契诃夫学派和法国的社会学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派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源和法律意义的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根源在于道德,法律应该追求道德正义。

而法律实证主义派认为法律的根源在于社会事实,法律的意义应该根据社会实际情况来解释。

此外,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而法律实证主义派更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和法律与社会的联系。

综上所述,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派在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这些差异体现在法律的根源和意义的理解上,以及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和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看法上。

问题二问题:请简要描述利比拉尔法学派对于法律规则的理解。

回答:利比拉尔法学派是一个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保护的法学理论体系。

他们对于法律规则的理解主要包括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尊重和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

首先,利比拉尔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则应该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

正当程序原则强调法律制定和执行时应该遵循公正和合法的程序。

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

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

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理学也逐渐形成了几个不同的流派。

本文将介绍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并对其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一、自然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流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将法律视为一种理性的良心准则。

自然法学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具有客观性和永恒性,超越了人们的意志和权力。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普世的道德原则之上,以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古代的自然法学家如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等,强调法律与自然法的内在联系。

而近代的自然法学家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等,强调法律的理性性质,主张通过社会契约来确立法律秩序。

不同于传统的形而上学方法,近代自然法学采用了更加理性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二、实证法学流派实证法学流派强调法律的实际效力和社会背景,将法律视为一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现象。

实证法学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是社会规范的产物。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来制定和解释。

实证法学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特沃尔德、霍尔伯特·哈特等。

他们主张通过对实际法律现象的研究和描述,来揭示法律的规律和特征。

实证法学注重对法律社会学和法律史的研究,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

三、法律实用主义流派法律实用主义流派强调法律的实际应用和效果,将法律视为一种实用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应该根据其实际影响来制定和解释,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和利益。

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有欧内斯特·尼克兹伯格、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等。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利益来制定和解释,否则就会失去其合法性和效力。

法律实用主义注重对法律政策和法律效果的研究,强调法律的实践价值。

四、法律形式主义流派法律形式主义流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将法律视为一种抽象规则和程序准则。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法理自然法学

法理自然法学
简析自然法学派
罗倩 颜凡
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 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 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 自然法学派 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自然法学派 都对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了重要 的指引作用。 古代自然法学派 •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 罗, 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 17 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 古典自然法学派 上学”时代, 自然法的思想经过 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 化, 18 世纪中后期, 经验主义和 实证主义逐渐兴起, 自然法和自 新自然法学派 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
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
• “ 人类不平等起源论” ——自然赋予人类的 只有本身上的不平等,进到国家状态后, 就生出政治的不平等。因结成契约而不平 等 • “民约论”——与前一观点相反。各人把 全部权力交给于各人合意组成的国家, 又从 国家把权利全部取了回来, 使国家保护各人 的全部权利, 各人的权利一点也没有丧失。 因结成契约得到保障,从而平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 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 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 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 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恶法非法”“天赋人权”
评 价 标 准
事物的秩序 人的理性 和谐的秩序
古典自然法学派权的自然法学派——洛克
• 经验论的哲学家——“一切知识皆渊源于经验” • 人性论——“人性本善” • 社会契约说——人生而享有权利;国家的目的 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 • 政府论——美国独立宣言的蓝本。目的在于为 英国市民阶级建立民主革命的理论。中心在于 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可说是英国近 代自由主义的宪政的根本思想。

法理学1

法理学1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它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的法学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方法论基础,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是指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法学学派。

▲综合法学派:是二十世纪出现的,试图折中调和各种法学流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者统一的法学学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

法理学授课讲义:法的价值(自然法学派)

〔⾃然法学派〕第⼆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 法的价值指法对社会主体和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潜在的、可能的影响⼒; 1、⼈们对于法律问题的认识与审视,⼤致包括两个⽅⾯: (1)价值性认识⼈们必须从⾃⾝的需要出发,来衡量法律的存在与⼈的关系以及对⼈的价值和意义 (2)事实性认识对法律问题进⾏符合其本来⾯⽬的反映和描述 2、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也可以分为两类: (1)价值判断法律所拟定的原则、规则、制度等客观存在(客体),⼈们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们的需要,能否有更为理想的原则、规则、制度存在等⾓度来予以分析法律,从⽽涉及法律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2)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的客观分析与判断。

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这⼀问题,它并不主张或者说根本抵制从“应然”的⾓度追问法律应当怎样的问题。

3、代表事实判断的研究⽅法主要是三类: (1)规范分析⽅法强调研究法律规范本⾝存在的机制、蕴涵的意义、解决的问题等,这可以凯尔森的纯粹分析法学作为代表。

(2)社会实证⽅法认为对法律问题的研究应当将之置于社会存在的具体环境中,⽤社会需求、社会效果等标准来判断法律的正当性。

法社会学所采⽤的正是这种⽅法。

(3)历史实证⽅法认为只有历法律资料的挖掘,才能证成法律沿⾰的脉络。

历史法学派正是通过这种⽅法来研究现⾏法律的制定问题。

4、法学上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个⽅⾯: (1)判断的取向不同1法律的价值判断由于是作为主体的⼈所进⾏的相关判断,它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呈现出相关差异。

事实判断则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作为判断的取向的。

如果该种判断是正确的话,那么它的结论就是不以⼈的意志为转移的。

(2)判断的维度不同1法律上的价值判断,明显地带有个⼈的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法律上的事实判断,⽬的在于达到对现实法律的客观认识,应当尽可能地做到“情感中⽴”或“价值中⽴”。

法理学知识框架

法理学知识框架

法理学知识框架一、总体把握:法理学没有自己的法条,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应在总体把握的前提下,在掌握部门法知识的基础上,掌握其知识点。

具体可从以下几个角度把握法理学的整个体系。

二、与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关系:法理学的章节结构与三大法学流派对法的看法有关。

(受博登海默的影响)自然法学派:法与道德、正义之间的关系。

(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治)分析法学派: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之间的关系。

(法的概念;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权利;义务)社会法学派: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法的作用;法律文化;法律意识;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社会、建设和管理;法与全球化;法与文化)三、类型学的角度:不同知识点具有的共同特征。

法的本体:与法的概念有关的基本范畴(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治、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律规范;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意识)法的价值:人对法的何种需要以及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法的价值;法与人权)法的历史:法的产生、发展、现状(法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与现代化;法与全球化)法的运行:法在现实中的产生与运作(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法律监督)法与社会: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

(法律文化;法与经济;法与政治;法与社会、建设和管理;)四、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即国家性、阶级性、物质制约性,法理学的所有知识和体系都是围绕这些特点、并以这些特点为中心而展开。

这与我国的国家性质、意识形态有关。

法与国家的密不可分(背后是统治阶级)----可以推导出:1、外在方面:法的作用、价值、历史(产生、发展、现代化、全球化)是什么;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规范如道德、政治、宗教、科技、文化的关系是什么。

背后的理论学说(中文思想家的法律思想)2、内在方面:法的概念、要素、特征、渊源是什么;它怎么制定(立法),制定后如何实施(法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怎样通过推理、解释在实现自己的目标(法律解释、法律推理);违反后的责任是什么(法律责任;法律监督),它怎样把人与人之间联系起来(法律关系);五、举例:从“杀人者死”联想法理学体系1.“杀人者死”是法律吗?(法律的概念、特征)2.如果它是一条法律规范(联想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法律要素),3.(法律体系)4.由于法律规范体现社会关系,那么,它涉及哪些社会关系?(法律关系)5.违反该规范的后果是什么(法律责任)?6.(立法)?7.如何落实?(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法律监督)8.(法律文9.从古至今它的演变是什么?(法的历史发展;社会主义法的产生和发展;法与现代化;法与全球化)。

法理学著作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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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著作目录《法理学著作目录》一、导论法理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法理学的发展历程二、自然法学派1. 托马斯·阿奎纳斯的《神学大全》2. 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3. 罗伯特·菲尔默的《论政府》4. 乔治·亚伯拉罕的《法律之必然性》三、实证主义法学派1. 约翰·奥斯汀的《法律的本质》2. 正义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法之命运》3. 卡尔·斯滕伯格的《法律哲学导论》4. 基斯·乔尔金的《法律哲学与公正原则》四、法律实证主义法学派1. 孟德尔·曼德拉克的《法治的共同之基础》2. 约翰·哈特的《概念法的法定化》3. 乌尔里希·兴姆特的《法中的事件》4. 约瑟夫·拉波茨的《法的变迁》五、表象主义法学派1. 亚尔弗雷德·卡什的《表象法与情绪》2. 罗伯特·阿波登的《表象学法理学研究》3. 彼得·尼尔森的《法律表象与法治社会》4. 露茜·波西森的《法律的阿齐蒂德劳斯》六、解释学法学派1. 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内克的《法学方法论》2. 卡尔·爱德华·沙尔的《诠释学法律学》3. 赫尔穆特·约翰·冯·斯利克的《法学与文化社会学》4. 特辛·贝克尔的《理解法》七、批判性法学派1. 路德维希·费格特的《法律社会学的新方向》2. 米歇尔·费柏的《学说是为了修正》3. 卡尔·温茨基的《批判法学导论》4. 威廉·特温的《法学、政治与正义》八、后现代法学派1. 吉尔·卡罗的《法律的批判理论》2. 雅克·德里达的《法文学导论》3. 赞德·戈布勒的《法学的过闲扯》4. 尼古拉斯·罗斯巴德的《解构法学》九、法律实用主义法学派1. 布莱恩·桑德尔斯的《法学、实用性与公正性》2. 理查德·波茨的《实用主义与法学哲学》3. 威廉·尼尔的《法学的实证转向》4. 斯坦利·费什尔的《法学运动的规范基础》十、结语法理学著作的影响及其未来发展的前景以上所列著作是法理学研究中的重要文献代表,它们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法理学35页

自然法学派--法理学35页

二、自然法的历史变迁
(三)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
霍布斯的国家契约论是建立在他的人性观和自 然法基础上的。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人自私 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与人彼此离异、 敌对,又互相防范、争战不已。不过,由于人 人都有保存自己、企求安全的欲望,在理性的 驱使下,或者说,在自然法的支配下,人们为 了摆脱悲惨可怕的自然状态,甘愿放弃了原来 享有的自 然权利,彼此订立了一种社会契约, 于是建立了国家。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一、到底什么是自然法? 二、自然法的历史变迁 三、自然法为什么长久不衰? 四、自然法的历史地位
一、什么是自然法?
现代西方学者对自然法的涵义有不同的解释。 《不列颠百科全书》释义:自然法是哲学家和
法学家们常用的术语,但含义常常不是很精确 的。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 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 行为的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即 与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一定的制裁而强制 执行的那些法规对比而言。
法学家认为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不管 是万民法,还是市民法,都应反映自然 法的要求。
二、自然法的历史变迁
(一)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
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是符合自然的理性。 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永恒的适用性……即使是 元老院、公民会议的决定也不能摆脱它所设定 的义务。这个法,不管是在罗马或雅典,不管 是在现在或将来,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一切国 家和一切时代都只有不变的效力。”(【古罗 马】西塞罗:《国家篇》)
“最高的法律是万世存在的,发生于成文法未 制定、国家未成立之前。”
二、自然法的历史变迁
(二)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 神学主义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是奥古斯汀和托马 斯·阿奎那。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在职法硕法理学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

析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主要观点摘要:西方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产生于19世纪前后,它们相互影响,而又各自发展,每个学派都有重要的著作和代表人物,其观点鲜明,立场清晰。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公平、正义、理性,强调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服从公平、正义等根本理念。

分析法学派强调法学研究的对象为实在法,即对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实证研究,它把道德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也不顾及法律在具体应用中的千差万别,认为恶法和良法都是法。

社会法学派则强调法的社会性,从社会的角度阐述法的性质和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正文: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通过对法律规则、法律规范或者法律制度的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形成法律的一般概念、原理和体系。

分析法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方法,一直延续至今,对后世产生了很大影响。

而社会法学派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也是三大主流法学学派中产生最晚的学派。

本文试从三大主流法学学派的产生、著作、代表人物等方面简单阐述它们的主要观点。

一、自然法学派(一)学派的基本情况自然法学派是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它主要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复兴自然法学派)两个部分。

自然法学派的学说是法学世界观的理论体现,特别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是新兴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压迫、民族压迫和教会神学的法律思想。

(二)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古典自然法学派产生于17、18世纪,是在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比较

自然法学派与分析法学派的比较

一、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的基本分歧自然法学的理论首先肯定在人定法之上存在一种自然法,自然法指导人定法的制定,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不是好的法律,它主要关注的是法律“应当”是什么,即法律的“应然”问题。

尽管自然法学家对“自然法”的核心理念见解各有不同,但他们都强调正义或理性的道德原则是自然法的基础,而法就是由理性和正义感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概念中的体现,因此道德将是衡量法律的重要标准。

分析法学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相分离,认为法学仅仅是研究法“是”什么,而无须关注法“应当是”什么。

分析法学的哲学的基础是逻辑实证主义,其严格分开“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它只注重研究“确实存在”的东西,所以主张法理学的方法主要是分析,而不是评论或批判,法律的实现必须通过武力制裁。

其强调对法律概念的分析,依靠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律,否认法律和道德之内的必然联系。

自然法学把法看作是由理性和正义感引伸出来的道德原则在法律规则和观念中的体现,关注了法律的道德和理性内容,却忽视了对实证法律的研究。

自然法的倡导者认为仅凭理性的力量就能够发现一个理想的法律体系,就能设计出普通有效的法律体系的全部细节,这是毫无根据的。

但是自然法学忽视事实的做法,却使他们能够把注意力集中于发现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从而奠定了法律乃至西方文明的基础。

分析法学从实证角度出发,仅仅讨论“法律是什么”,而不涉及对法的价值判断的立场,分析法学的学者对法哲学的范围,法的概念的看法各有差别,但他们的思想一脉相承,认为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的联系,道德绝不是衡量法律好恶的标准。

不符合道德规范的法律法规,只要它是通过适当的方式颁布运用的,就应视为有效的法律。

虽然有的分析法学者也引进了法的“应当性”特征,但认为法的“应当性”与自然法的“应当性”存在“实际的法”和“应当的法”的严格分离。

因此有的学者称分析法学派为“归类的机器人”。

二、分析法学家和自然法学家的基本观点实证法学主张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否定两者的内在必然联系。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

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及其运用作用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从自然法学的产生开始强调和谐的秩序、人的理性以及平等原则,到古代自然法学派崇尚的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自然理性直至中世纪后的自然法学派完成了法学和神学的分离和着重于人的自然权利、个人志向和幸福。

关于理性的理论是自然法的核心,理性是人的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的是非标准从而论证出自然法绝对有效,不证自明而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比如宗教、社会以及国家制度。

自然法学派从理性衍生出的核心观点即自然权利生而有之,不可或缺,不容剥夺,而非政治权威、立法机关所赋予的,但必须被他们承认并宣告——平等、自由、财产、安全。

社会或其他个人都没有剥夺财产及个人自由的权利。

而核心观点的态度则体现在其他的理论构建中,第一个即社会契约观:人生而自由平等,但是它在自然状态下难以维护,唯有通过协议组成社会或国家,才能保障大家的自由平等,所以国家产生于社会契约,国家的根本目的和任务应当是保障每个缔约者、也就是公民的人身、财富、尊严的自然权利。

法律,则是基于协商而制定的契约——政府未经人民同意,不得强制行使权力,政府是为了人民的幸福而存在的。

进一步,也就是说,当政府损害公众利益的时候,对他进行革命也是正当的,因为人民始终保留着收回自己让渡出去的权利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随时可以收回国家法律的承认和服从。

第二个是分权制衡的理论:因为权利生而有之又要为保护权利而让渡一部分给国家,导致权力让渡之后必须得到正当的利用。

为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自由、平等的天赋人权,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大致不同理论主要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联盟权——战争与和平之类的与涉外相关的权利)第三个就是恶法非法,恶法非法的观点与实证法学派相对应。

自然法学派要求法律的制订必须符合某种正义性标准,否则不能成为法律。

因此不符合这种标准的法律就不是法律,自然法的法律是具有价值性和道德性的,对于法律有价值和道德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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