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

合集下载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与实证法学派

卢愿光前言:自然法学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至今仍深入人心,自然法学强调法的价值取向,强调法的平等、公平、正义、秩序、理性、自由等根本理念。

中国现阶段立法、司法、社会治理等方面应借鉴自然法学中有价值的理念,对中国逐步走向法治的过程将会产生深远意义。

一、自然法学的历史及主要内容:自然法是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流长的学说,从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到17至18世纪时,自然法学观念已成为一个完整的思想体系,并达到了一个高峰。

19世纪末20世纪初,自然法学得到了复兴。

虽有过兴衰起落,但始终都占据着重要地位。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自然法学的观念在西方法律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其一、关于法的本质方面。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自然法学派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二、自然法价值取向对中国社会的现实意义:(一)自然法学强调人的自由、平等自然权利,这种价值取向对改变中国传统的社会不平等旧观念,也有助于民众思想大解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案例1:告密者案1944年,一个德国士兵在奉命出差执行任务期间,回家短暂探亲。

有一天,他私下里向妻子发泄了对希特勒的不满,而根据当时的法律“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发表不忠于领袖的言论,违者死罪”。

他刚刚离开,他的妻子因为在他长期离家服兵役期间“已投向另一个男子的怀抱”,就把他的言论报告给了当地的纳粹党头目。

结果,她丈夫遭到了军事特别法庭的审讯,被判处死刑。

经过短时期的囚禁后,丈夫并未被处死,又被送到了前线。

妻子将其告发(假设动机未知),这样丈夫被判死罪。

在纳粹政权倒台后,那个妻子因设法使其丈夫遭到囚禁而被送上法庭。

“告密者案件”引出的困境——告密者没有违背当时的法律,不能得到法律的惩罚。

但是,如果要惩罚这些人的话,我们依据的似乎不是法律,而是依据法律之外的道德。

辩论一:妻子“告发”行为的性质正方观点:该行为的性质是利用国家机器谋害丈夫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可能出于邪恶的目的(例如妻子可能有第三者等等)。

反方观点:该行为只是守法行为,妻子只是在履行法律义务。

在这一辩论里,由于妻子的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因而若要裁定妻子行为非法,则必须要证明当时的法律亦是“非法”。

由此,产生了第二轮的辩论,辩论焦点则是当时的法律,即该纳粹法律的“合法性”,即“有效性”问题。

辩论二: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正方观点:该纳粹法律无效,因其严重侵犯个人的言论自由,因而是不道德的。

法律应该包含道德,不道德的法律不能被视作法律。

反方观点:该法当视为有效,尽管现在人们可以不接受改法律,然而该法律获得通过并且存在是事实,再不道德也是有效的。

本轮辩论中,反方的观点可以延伸为,该法律只要通过,在其被废除或修改以前,都应该视为有效。

而正方的观点则可以解读为,法律若违背了道德“不配”作为法律。

综合两方观点可以引出第三场辩论,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或者,法律“内容”的道德与否是否影响其作为法律的有效性。

辩论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正方观点:法律与道德相关,遵循道德是法律的一个条件,并且存在着超越时空的“普世价值”,任何法与之抵触就意味着其“天然”的“非法”。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制定法之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
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自然法学派是一种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法学理论体系,其主要观
点包括:
1. 自然法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自然法是一种普遍的、永恒的法律,是基于人类自然本性和理性的普世原则,超越了特定的历史、社
会和文化背景,是法律的最高标准。

2. 法律应该体现道德价值。

法律应该以道德价值为基础,这包
括尊重人权、平等、正义、自由、虔诚和爱等。

法律在形式上应该是
公正的,不受个人或集体的私利干扰。

3. 法律应该服务于公共利益。

法律应该优先考虑公共利益而不
是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应该基于公正、公平
和合理的原则。

4.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法律应该是可预测和稳定的,
不受政治或其他因素的影响。

法律的实施应该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指导,防止出现法律不确定性或任意性。

5. 法律应该是透明和负责任的。

法律应该是透明的,所有人都
应该知道法律的规则和标准。

法律也应该是负责任的,执行法律的人
和机构应该为自己的决定负责。

6.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

法律应该不断发展,以反映社会的变化
和进步。

同时,法律也应该保持与自然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

以上是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这些观点不仅影响着学术界的
法学研究,也对司法实践和法律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法学流派

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5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观点的比较古典自然法学和当时同样盛行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是密切相联的;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几乎都在不同程度上主张这两种理论。

他们一般都认为,人类在组成国家以前生活在自然状态中,受体现人的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以后根据理性要求,订立契约,成立国家。

对于人类在自然状态下如何生活,为什么要订立契约,契约的当事人是谁,契约内容如何,在成立国家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以及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他们又众说纷纭;特别是在政治上,他们虽然都以自然法学说为依据,却各自得出了十分不同的结论。

有的倾向君主专制(霍布斯),有的倾向君主立宪(洛克、孟德斯鸠),有的主张民主共和国(卢梭、杰弗逊和潘恩);有的倾向温和的改良(孟德斯鸠),有的主张以武力推翻暴政(卢梭)。

同时,从他们对个人和国家或实在法与自然法的关系的不同解释中,也可以看出两种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应服从自然法,国家不得侵犯自然法赋予个人的权利;另一种倾向则认为国家权力至上,实在法与自然法实质上是一致的。

在西方政治学和法学著作中,前一种倾向被通称为自由主义学说或个人主义学说;后一种倾向被通称为国家主义学说或绝对主义学说。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

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自然法学派,是一个重视自然法理的法学概念。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壮大,现如今已经成为现代法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出发,对这一法学思想的基本准则和发展脉络进行详细介绍。

起源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们的思考和探讨。

在古希腊,伟大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过自然法的思想,认为自然法是指宇宙和自然规律,同时也是普遍适用于人类社会生活的准则。

这样的哲学思想,充分展示了古代思想家对法律的理性思考和精神探索。

中世纪欧洲时期,自然法学派得到了持续的发展。

当时的欧洲,受到罗马法律的影响,偏重于实践和自然法的研究。

随着不断的发展和演进,自然法学派成为欧洲最重要的法学派别之一,而主要代表人物为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

高峰19世纪后期,自然法学派逐渐进入了高峰期。

当时的欧洲,受到进步思想、自由主义和实用主义等思潮的影响,自然法学派也与时代共同发展。

在德国,黑格尔和康德等哲学家在自然法方面有着很大的建树和贡献。

19世纪的英国,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在自然法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并向世界宣扬了他自己的思想。

自然法学派逐渐成为19世纪法学思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展现出了异军特响的风采。

衰落20世纪自然法学派开始走向衰落,在20世纪中期,自然法学派已经处于低谷。

20世纪初,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席卷欧洲,对自然法学派造成巨大冲击。

此外,法学研究开始趋向社会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逐渐削弱。

20世纪后期,虽然自然法学派逐渐被主流法学思想所淘汰,但却对现代法学思想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自然法学派倡导自由、正义、人道主义和人的尊严等普遍价值观,这些价值观在现代法学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广泛传承和推广。

自然法学派在欧洲中世纪时期,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和激烈的争论,成为了当时欧洲法学思想的主流。

法理自然法学

法理自然法学
简析自然法学派
罗倩 颜凡
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 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 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 自然法学派 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自然法学派 都对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了重要 的指引作用。 古代自然法学派 •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 罗, 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 17 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 古典自然法学派 上学”时代, 自然法的思想经过 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 化, 18 世纪中后期, 经验主义和 实证主义逐渐兴起, 自然法和自 新自然法学派 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
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
• “ 人类不平等起源论” ——自然赋予人类的 只有本身上的不平等,进到国家状态后, 就生出政治的不平等。因结成契约而不平 等 • “民约论”——与前一观点相反。各人把 全部权力交给于各人合意组成的国家, 又从 国家把权利全部取了回来, 使国家保护各人 的全部权利, 各人的权利一点也没有丧失。 因结成契约得到保障,从而平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 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 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 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 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恶法非法”“天赋人权”
评 价 标 准
事物的秩序 人的理性 和谐的秩序
古典自然法学派权的自然法学派——洛克
• 经验论的哲学家——“一切知识皆渊源于经验” • 人性论——“人性本善” • 社会契约说——人生而享有权利;国家的目的 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 • 政府论——美国独立宣言的蓝本。目的在于为 英国市民阶级建立民主革命的理论。中心在于 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可说是英国近 代自由主义的宪政的根本思想。

《古典自然法学派》课件

《古典自然法学派》课件

自然权利论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另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它认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 ,拥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由和平等,这些权利是天赋的、不可 剥夺的。政府和社会不应该限制这些权利,而是应该保护和促进它们。自然权利 论强调了个人自由和尊严的重要性,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尊重和平等对待。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 的崛起,促使人们思考如何构建一个 更加公正、合理的社会秩序。
理论基础
以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为基础,强调 人类理性在构建社会和政治制度中的 作用。
主要代表人物
01
02
03
格老秀斯
荷兰法学家,被认为是近 代西方国际法的奠基人, 强调自然法理论在构建国 际关系中的作用。
霍布斯
社会契约论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为现代国家与公民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强调公民权利与 国家义务的平衡。
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01
国际法理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念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推动了国际法
的形成和发展,为国际关系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基础。
02
国家主权观念
古典自然法学派强调国家主权观念,认为国家有权自主管理国内事务,
社会契约论认为,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是自由和平等的,但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人性的自私性,导致人们之间存在冲突和战争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部分自由和权利,组成一个国家来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和安全。社会 契约论强调了人民主权和政府权力的限制,认为政府应该为人民服务,而不是反过来。
自然权利论
权利观念的引入
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对中国法制现代化进 程中的权利观念产生了影响,推动了中国法律体系对个人权 利的保护和尊重。

古典自然法学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

第四章古典自然法学派第一节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一、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产生和发展1、简介:古典自然法学派是指以近代欧洲资产阶级大革命为背景,以启蒙思潮为思想基础,以启蒙思想家为学说骨干,重在强调法的应然价值,主张社会变革,具有鲜明的革命色彩的近代西方主导法学流派。

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和 B.de斯宾诺莎(1632~1677),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意大利的C.B.贝卡里亚,德国的S.von普芬多夫和C.von沃尔夫(1679~1754),法国的孟德斯鸠和J.-J.卢梭。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许多政治活动家,例如T.杰弗逊(1743~1826)、P.潘恩(1737~1809)、孔多塞(1743~1794)和M.-F.-M.-I.de罗伯斯庇尔等人,他们也都信仰古典自然法学。

2、古典自然法是世俗的自然法(与神学自然法学相对)、近代的自然法学(与古代相对)、革命的自然法学,它伴随着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政治革命而产生。

3、产生的标志:1625年格劳修斯《战争与和平法》1651年霍布斯《利维坦》4、发展的三阶段:第一阶段创立阶段(17世纪初到中期):格劳修斯、霍布斯,已经产生,尚不完善(人民主权、法律公意)、彻底(君主制)第二阶段传播发展阶段(17中至18中):斯宾诺莎、洛克、孟德斯鸠,理论发展完善第三阶段应用阶段(18末到19中):美国独立战争及部门法学二、特点和基本理论特点:1、以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以理性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标准2、强调个人权利,提出天赋人权3、对自然法做出详细论述4、将自然法思想与社会契约结合起来理论组成:1、“三个自然”的假设:自然状态、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状态法律权利实在法2、社会契约论3、人民主权说4、分权和制衡理论5、法律公意说众意三、贡献和局限贡献:1、实践上指导了资产阶级革命2、理论上起了三个作用局限:抽象人性论为其理论基础;研究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和理论假设(有学者称为“非历史的”方法)我认为,其优点与缺点不可分。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自然法学派的分类

自然法学派的分类

自然法学派的分类
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重要的一派,它以“自然”为基础,发展出自己的法律
观念并体现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

在这一流派的影响之下,我们特别要注意法律机制的演变,尤其是现代社会所应遵守的一些观念。

首先,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依赖于自然而言,而非人类固有的规矩和观念。

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法律必须客观和公正,不能让法律化那些不合乎情理的主张。

这就是“自然”的基本定义,即要求法律的实施是客观的,受自然的约束,而不管谁提出的主张都审慎实施而遵守法律。

此外,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客观的公正判断,也是遵循自然的方式来解决
社会的矛盾。

它强调,法律应该是神圣的,人们应遵循法律,尊重法律,也清楚明白法律中不同的条文和规定。

它还反对法律滥用,反对非法以及贿赂等让法律得不到全面、客观执行的行为。

在现代社会,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力也逐渐增强。

它对现代社会提供了一种重要
的思想,比如宣扬正义、捍卫公平以及尊重原则上的正当性等。

这些思想渗透社会,使法律的实施得以更加公正和健全,避免侵犯他人的权力和利益,形成友好的两个社会。

总之,自然法学派的出现,为现代社会的法律观念赋予了新的活力,也为人们
对于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提供了新的现代思想,使人们在遵守法律的同时,更加清楚地知晓法律的实施和发展过程,从而让社会发展更加和谐。

新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

新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

新自然法学派名词解释一、定义新自然法学派是20世纪以后兴起的一个法学流派,它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理念,但在某些方面有所发展和创新。

该学派强调对道德和价值的关注,认为法律应当反映人类的道德原则和价值观,尤其是在社会和政治制度方面。

二、核心理念1. 道德与法律的关联:新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法律应当以道德为基础,反映社会的正义和公平。

2. 自然法与实在法:该学派主张自然法是更高的法,是实在法的指导原则。

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而自然法则是人类社会的普遍道德原则。

3. 权利与义务:新自然法学派强调个人权利的重要性,认为个人权利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同时,该学派也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

三、代表人物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约翰·罗尔斯、约翰·菲尼斯、罗纳德·德沃金等。

这些学者在不同程度上都对自然法的理念进行了发展和完善,并提出了各自的理论体系。

四、主要贡献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贡献在于:1. 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继承和发展:新自然法学派不仅继承了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念,如强调法律的道德基础和正义原则,还在某些方面进行了创新和发展。

2. 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对现代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该学派提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法律与道德的关联等理念,已经成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3. 对全球法律思想的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不仅影响了西方国家的法律思想,也对全球范围内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

例如,该学派的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五、影响新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新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推动了法学研究的发展,使得学者们开始更加深入地探讨法律与道德、权利与义务等基本问题。

2. 促进法律制度的完善:新自然法学派的理论为各国完善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例如,该学派提出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理念,已经成为各国制定法律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1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是由英国著名的托马斯·洛克(Thomas Hobbes)和约翰·赫斯特(John Hart)领头的一派思想,它提出,法律的合法性来自于自然和违背自然的行为都是错误的。

自然法学派非常努力地来探讨如何用自然来确定什么行为是真正合法的,他们认为,自然法在自然界中有其普遍性和合法性,从而可以成为社会中的一项基本准则。

2 主要的观点
(1)自然的准则: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大自然的法律,即指大自然的一些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可以得到定义和量化,可以用来衡量人类的行为是否合乎道德。

(2)自然权力: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权力是指识别和尊重自然所规定的权利和责任,其形式有公民权利,政府权力,私有产权,社会关系等。

(3)自然特征:自然法学派指出,人类是以其特有的权利和义务而生的,而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通过众多的自然特征来确定的,包括出身,年龄,性别,财产,身份等。

3 结论
自然法学派批评认为,人类行为应根据自然界规律,遵守自然权力,并受到自然特征的限制,因此要以自然界给人们带来的秩序为准
则定义法律。

他们强调,要重视和尊重自然界给予人类的秩序,以及该秩序带来的自由,从而使它成为一种社会文明的指南。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

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是17世纪至18世纪期间兴起的一种法律思想流派,其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霍布斯、托马斯·里德、约翰·洛克和让-雅克·卢梭等。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古典自然法学派主张,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产物,是普遍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法律规范。

这些规范不是由政府或其他机构制定的,而是存在于自然法中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认为,自然法是人类最基本的法律规范,是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基础。

这个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例如,美国宪法就深受自然法学派的影响,其中的“人权”和“自由”等概念就是源自自然法学派的思想。

此外,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也对现代国际法体系的发展产生了影响,例如《联合国宪章》中的“平等权利”、“人民自决”等原则也是自然法学派思想的体现。

总的来说,西方近代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于现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强调自然法的普遍适用性、保障人类自由和平等的理念,成为了现代法律体系的基石。

自然法学派知识点

自然法学派知识点

自然法学派知识点一、自然法学派的定义与起源。

1. 定义。

- 自然法学派强调存在一种高于人定法(国家制定的法律)的自然法。

自然法被认为是一种基于人类理性、正义观念或者自然秩序而存在的法。

它是普遍的、永恒的,是评判人定法是否正义的标准。

2. 起源。

- 古希腊时期:自然法学思想就已萌芽。

例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自然正义的概念,他认为政治正义分为自然正义和约定正义,自然正义在任何地方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不依赖于人们的想法而存在。

- 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进一步发展了自然法思想。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不变的,适用于所有人,并且是国家法律制定的依据。

西塞罗的思想对后世自然法学派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其思想。

1. 格劳秀斯。

- 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 格劳秀斯认为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他把自然法从神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强调自然法基于人类的理性,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依然存在。

- 在国际关系方面,他主张国家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自然法,提出了一系列关于战争与和平、国家主权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 霍布斯。

- 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处于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人们的生命、财产等都处于极度不安全的状态。

- 自然法是人类理性发现的戒律或一般法则,它的目的是为了和平和自我保存。

霍布斯提出了多条自然法原则,如寻求和平、信守和平,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自己等。

他认为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通过社会契约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主权者(利维坦),从而建立国家。

3. 洛克。

-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对西方政治和法律制度影响深远。

-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自然法是理性的体现,它规定人们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 与霍布斯不同,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但存在一些不便之处,如缺乏公正的裁判者等。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

古代自然法学派古代自然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一派重要学派,其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主要代表人物、核心理论以及对法学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古代自然法学派的起源古代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时期,其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存在于自然之中,是一种超越人类意志的客观规律。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包括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

1. 苏格拉底(Socrates)苏格拉底是古代希腊的哲学家,他提出“认识自己”、“追求真理”的思想,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柏拉图(Plato)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他通过对话的形式,深入探讨了人类的本性和道德价值观,提出了“理念国家”的概念,对古代自然法学派的形成和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3. 亚里士多德(Aristotle)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对自然法学派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认为人类是社会性动物,法律是为了实现人类幸福和正义而存在的,提出了“幸福理性”和“正义平等”的理论。

三、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核心理论1. 法律的本质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源于自然,超越个体的主观意愿。

法律规定了人类的行为准则和社会秩序,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而存在的。

2. 自然法的原则古代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的原则,即符合理性和公正。

他们认为人类具有理性和良知,应当根据理性和良知来判断是否违反自然法的原则。

3. 法律的目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由和尊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公正。

他们主张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价值为基础,旨在维护人类的权利和利益。

四、古代自然法学派对法学发展的影响古代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他们强调了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使法律不再是君权神授的产物,而是超越人类的意志,具有普遍适用性。

其次,他们将法律与道德、正义联系在一起,强调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为后世法学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1. 古典自然法学派概述(1)古典自然法学派又称经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西方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也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和反天主教会的有力思想武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有: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英国的霍布斯、英国的约翰•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法国的卢梭。

(2)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出现标志着一种法律权利的世界观的确立,这种世界观是与中世纪神权政治的世界观相对立的。

这种世界观的核心内容是人权和法治。

古典自然法学派反对神权以促进人权,反对专制以促进自由,反对等级特权以促进法律人格平等。

这一学派在17、18世纪的发展,不仅直接鼓励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功,而且论证和推动了近代资产阶级民主和法治国家的建立和维护。

2.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核心观点(1)自然状态理论在进入文明社会之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下。

个人先于国家而存在。

霍布斯把自然状态描述为一种“战争状态”,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比较好的状态,人们普遍享有自然权利。

卢梭则认为自然状态时人类的黄金时代,在自然状态下,没有私有财产,没有法律、国家,没有奴役。

(2)天赋人权观念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普遍的自然权利。

这项权利是固有的,不可剥夺的。

格老秀斯强调私有财产权,霍布斯强调人的生命和安全,洛克提出了三种重要的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

(3)自然法理论在自然状态下,人没有状态和规律,但一般都遵循一定的规律,这就是自然规律。

本质上,自然法意味着人是理性的。

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思考和决定自己的行为。

(4)法治原则洛克是西方法治的鼻祖。

他认为政治统治必须以法律为基础。

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律的执行者应当遵循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代表人物(1)格劳秀斯(近代国家法的先驱)①代表作《战争与和平法》。

②自然法观念a.“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命令,是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

”b.自然法只是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的行为,指引着道义上公正的行为。

因此,自然法就是永恒的、普遍的和不可变易的。

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

• 3、义务本位
• 案例:“小悦悦”事件
自然法学派
-----
自然法学派
• 古代自然法
• 中世纪自然法 • 近代理性自然法 • 现代自然法
第一部分
古代自然法
《不列颠百科全书》:自然法指在人为制定的法律之外 所存在的一种永恒、普遍适用的法,也即人类所共同 维护的一套权利或正义。 两层含义:法是价值体系;高于实在法,是实在法的 终极根据和来源,分析评价之的规范。
• 神学家们对自然法做神学解释,上帝是世界本原,教徒们
也视戒律为绝对权威。
第二部分
神学自然法
• 一、古代自然法观念与基督教文化
• 二、早期基督教文化的神学自然法观念
• 三、中世纪鼎盛时期的神学自然法观念
• 四、中世纪末期神性自然法的衰落 • 五、中世纪自然法观念的特征
神学自然法
一、古代自然法观念与基督教文化
第一部分
古代自然法
• 时间:古希腊、古罗马,萌芽→最终形成 • ★萌芽:古希腊早期的荷马时代,当时倾向:“自然界中 内在这一种规范性秩序。”用神话形式表达 • 确立:古希腊自然哲学时期,赫拉克利特“逻各斯”的发 现 • 发展:人文哲学时期---智者派、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 士多德 • 普遍:斯多葛学派----突破了城邦的范围,普遍的意义。 • ★ 西塞罗把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观通俗化、系统化和理 论化,使之获得了最为完备的形态。 • 法学家更加接近社会生活,并从社会生活的自由和权利方 面来解释自然的理性和正义。
• 世界主义的思想· • 人人平等的思想·
神学自然法
二、早期基督教文化的神学自然法观念
• 《圣经》中的自然法观念·
• 教父学中的自然法观念
神学自然法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
自然法与普遍法是法律哲学领域的两个重要学派,这两个学派在
历史上有着深厚的渊源。

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最早由柏拉图和亚里士
多德等哲学家提出。

自然法学派的核心思想是认为法律是由自然法规
定的,即法律应该符合人类的理性和自然法则。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
与伦理的关系,认为合法的法律应该基于道德和正义,人们应该遵循
理性的道德规范来裁决争议和决定行为的合法性。

自然法学派的代表
人物还包括托马斯·阿奎纳斯和约翰·洛克等。

普遍法学派是在中世纪逐渐形成并发展起来的,它主要由基督教
思想家所倡导。

普遍法学派强调上帝法与人类法的关系,认为法律应
该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服从上帝的法律才是合法的。

普遍法学派的
代表人物包括托马斯·阿奎纳斯和约翰·菲奥罗波斯等。

自然法与普遍法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与区别。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
律应该基于人类理性和自然规律,追求人类的理性与道德的完美。


普遍法学派则认为法律应该以上帝的法律为准则,追求人类与上帝的
和谐。

尽管两派在法律的根源和基础上存在差异,但它们都认为正义、道德和自然法则是法律制定和实施的重要指导。

总的来说,自然法与普遍法都对法律哲学与伦理学的发展产生了
重要影响。

它们在不同历史时期提出的法律理论和思想,对后世的法
律制度和法治建设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自然法学派百科名片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恩、杰斐逊等。

目录定义1基本介绍地位1标准1实质价值1重视法律存在1代表者1独立主要观点1代表人物及观点格老秀斯1斯宾诺莎1霍布斯1洛克1普芬道夫展开编辑本段定义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指宇宙秩序本身中作为一切指定法制基础的关于正义的基本和终极的原则的集合。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又可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是适应当时社会发展需要的,并产生了各自的代表人物。

在西方,每次社会大变革时期,自然法学总是作为一面旗帜,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大方向。

例如,私有财产不可侵犯、法无明文不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权、权力分立等思想,都发端于自然法学的理念。

编辑本段基本介绍地位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重视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

标准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实质价值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重视法律存在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代表者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

一称自然法学派。

所以称“古典”自然法学派,是为了与其他时代(古代、中世纪或20世纪)的自然法学说相区别,并表示自然法学说在17、18世纪最为盛行。

萌发于古希腊哲学,其中智者学派将“自然”和“法”区分开来,认为“自然”是明智的,永恒的,而法则是专断的,仅出于权宜之计。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则断定能够发现永恒不变的标准,以作为评价成文法优劣的参照。

其中亚里士多德认为,有一种无论何处均具有同样权威、通过理性可以发现的自然法或者正义。

斯多噶学派引进了一种新的看法,并设想了均等的自然法,认为理性乃人所共有,自然状态则为理性控制的和谐状态,但已为自私所破坏,故而应当恢复自然状态,按照理性去生活,就是按照自然生活。

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思想即源于此。

中世纪教会法学者惯于使自然法与上帝法相一致,不过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罢了。

独立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

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

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编辑本段主要观点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编辑本段代表人物及观点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和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和洛克、德国的普芬多夫和沃尔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

格老秀斯格老秀斯格老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

他的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自然法的本质 1.自然法是一种道义原则。

格老秀斯指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2.自然法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

人的自然权利包括人的生命、躯体、自由、平等之类,自然法就是对这些权利的一种防护。

人们在自然权利遭到侵犯时进行自卫是合乎自然法规定的。

二、自然法的内容 1.格劳秀斯铜像他人之物,不得妄取; 2.误取他人之物,应该以原物和原物所生之收益归还物主; 3.有约必践; 4.有害必偿; 5.有罪必罚。

三、自然法的分类自然法有纯粹自然法和有限自然法两类,前者存在于原始状态中,后者则存在于文明社会中。

四、国际法理论在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格老秀斯认为,国际法是“支配国与国相互交际的法律”,是维护各个国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际社会的集体安全,正如“一国的法律,目的在于谋求一国的利益,所以国与国之间,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谋取的非任何国家的利益,而是各国共同的利益。

这种法,我们称之为国际法”。

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

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

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

在格老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

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此外,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

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斯宾诺莎斯宾诺莎首先是个大哲学家,在法哲学方面,他与霍布斯有着一致的进路,即人性→自然状态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国家与法的起源。

但他之所以属于民权主义自然法一派,是因为他认为:第一,在订立社会契约时,人们让渡的仅仅是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权利而非全部权利,在人们保留的权利中,最重要的是自由权(尤其是思想自由与言论自由)和重新缔约的权利;第二,在政府的目的方面,霍布斯认为首先是维护和平与安全,而斯宾诺莎提出自由乃是政府旨在实现的最高目标,一个好政府会赋予公民以言论自由,而且不会试图控制他们的意见和思想;第三,主权者受自然法限制,其权力范围有限。

霍布斯布斯的出发点是“自然人”的观念,自然人是一种自然物体,他完全服从自然律。

自然律原是中世纪的概念,指神圣的道德律。

随着自然科学的兴起,自然界失去了宗教的和伦理的属性,自然律也由道德律变为关于趋利避害的人的自然本能的规律。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完全按照自然律行事。

他总结出两条自然律: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

霍布斯进行论证的第一步,是提出“自然状态”学说。

他把自然状态解说为国家出现以前的人类社会发展时期。

在这种状态中,各人只顾满足个人的需要,凡是为了满足个人生存需要的东西,都可以占为已有。

这被称之为“自然权利”。

而“自然权利”的运用,势必使得自然状态成为一种“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或“人对人象狼一样“的状态。

他提出,这种人与人之间相互敌视的战争状态极其不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他指出,人们为了求得生存就必须改变这种状态。

于是霍布斯又提出了他的杜会契约论学说。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特点是:把“元首”排斥于订契约的范围以外。

他提出,统治者(“元首”)不属于订契约的一方,因此其行动自由,不受任何约束,享有绝对权力,臣民对之则要绝对服从,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有任何反抗的表示。

试图推翻和杀害“元首”是最大逆不道的罪行,是对社会契约的背叛。

这样一来,通过他的社会契约论就论证了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洛克在霍布斯等洛克人的影响下,洛克对自已的社会政治思想的阐述,同样以自然状态说和社会契约论为其出发点和理论形式。

但他的说法,与霍布斯有所不同。

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洛克则把它说成是“和平、自由、平等”和个人拥有自己财产的状态。

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天生地享有自由、平等和对财产的占有等“自然权利”,“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不存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洛克提出,在自然状态个,人人必须遵守“自然法”,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违法者应当受到审判和处罚。

人类为确保自己的生命、财产的安全和更好地解决相互之间的纠纷,只有相互协议,“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把它交给公众一致指定的人“来专门加以行使”,这即是公民社会的出现和国家的建立。

普芬道夫普芬普芬道夫道夫的自然法思想反映了当时德国的现状,一方面英国、荷兰等国已经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另一方面德国仍处于分裂之中,因此,普芬道夫的自然法思想吸收了格老秀斯、霍布斯的法学思想,成为具有过渡性质的自然法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