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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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3.11•【文号】财基字[1999]37号•【施行日期】199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2日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2日)废止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1999年3月11日财政部财基字[1999]37号)为规范、指导财政部门审查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立项,由各类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或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二条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二、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四、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五、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决(结)算等。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查第四条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重点了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资料,对项目可行性提出意见。

第五条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取费标准、建设地区自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预算价格等资料,审查项目设计概算;审查项目设计概算是否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

第六条审查项目是否超规模、超标准或缺项漏项;审查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审查项目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第八条审查项目前期费用开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工程预算(招标标底)审查第九条要求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人工材料分析表、施工组织设计等资料。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

安徽省审计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结算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重点加强对本地区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再监督,不得介入工程价款的管理环节,不得以审计代替结算。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协审机构,或者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工程价款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实施准备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组长应由审计机关人员担任。

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审计机关应依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项目的规模、类型,结合中介机构的专业特长、综合能力等,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竞争性方式分配协审任务。

中介机构接受审计机关委托项目的,应确定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审计通知书等方式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工程价款结算资料应由建设单位送审,不得由施工单位直接或代为送审。

建设单位应出具报送审计的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承诺对工程价款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西昌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西昌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发展,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凉山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办法》(试行)(凉府办函〔2005〕176号)的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西昌市审计局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计划安排,通过局长办公会会议讨论,确定应审项目的聘用中介机构,并由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股负责组织审计工作。

第三条聘用中介机构确定后,由市审计局与聘用中介机构签订工程审计合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程序和步骤主要包括:(一)资料收集与交接;(二)初审;(三)对账与签证;(四)出具审核报告;(五)市审计局复核;(六)市审计局出具审计结果文书。

1第二章资料收集与交接第五条资料的收集与交接由市审计局负责组织。

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市审计局要求提前准备与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市审计局在指定地点召集相关人员当场清点、交接,并填制资料移交清单。

第六条原则上资料应一次性收齐,如工程项目类型特别复杂或规模特别庞大等特殊情况,经市审计局同意可以分阶段收集资料,但建设单位应在移交清单上注明未报送内容及预计报送时间。

第七条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应在移交后的5个工作日内及时完成资料完整性复核,发现遗漏应及时报告市审计局,由市审计局要求建设单位补报。

建设单位应在要求时间内及时补报资料,并填制移交清单和作出承诺。

第三章初审第八条资料收集完毕后,聘用中介机构应根据项目情况组成项目组,并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审计工作的总体组织和联络。

项目组的人员组成应符合项目的专业特点和工作量。

第九条聘用中介机构派出人员在初审阶段主要应完成以下工作:(一)审阅资料,熟悉情况;2(二)会同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对现场进行踏勘;(三)工程量的计算和初步核定;(四)价格和费用的初步核定;(五)计算出初步结果,编制初审报告并提交市审计局;(六)其他初审工作。

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目标、范围、程序

工程投资项目审计目标、范围、程序

问题思考
5.在开展工程造价审计时,您是否进行审计数 据统计,构建“大数据”(如单位造价、 单位用料、单位用工、工程造价的变化趋 势分析等)?
6.工程造价审计与竣工决算审计、投资绩效审 计有什么关系?
问题思考
7.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4〕48号)和《关于完善审计制 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推进落实, 审计要满足“高层次、全覆盖、全过程” 的要求,相对而言,审计资源不足,因此, 有学者说:审计机关应该将工程造价审计 任务交给社会审计组织,将重点放在工程 管理方面。您是否认同这一观点?
案例分析
二是工程建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 建设项目存在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补偿材 料价差及人工费,超标准支付招标代理费、 监理费和维护费等,以及部分配件及施工 设备长期闲置等,导致增加建设投资。一 些中小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管理 不够规范,未按规定进行招标,应公开招 标的合同采取邀请招标,以及项目被违规 转分包等。
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
第二十条 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 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
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
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
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拟实现的教学目标
理清开展工程投资审计的思路,掌握审计的技术与方法 理解开展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必需的执业能力
主要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 问题导向
案例分析
案例1:工程价款该依合同还是按审计报告支付?
【案情】 2013年1月,一建筑公司与某农业局签订一份

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工程建设项目跟踪审计业务操作规程

工程建设工程跟踪审计业务操作规程该规程适用于1000万元以下我厂自行负责跟踪审计的工程,要紧内容为清单及招标操纵价审核、招标文件审核、合同文件审核、隐蔽工程审核、变更及签证审核、工程结算审核及其他相关专项审核或评审。

一、跟踪审计工程安排工程跟踪审计安排应在厂执行预算报批时期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主管部门方案安排跟踪审计的工程,在工程执行预算报批或采购操纵价报审时填报签批?跟踪审计实施确认表?〔见附表1〕。

2、在工程执行预算审核时期或采购操纵价编审时期,审计处认为需要或适合安排跟踪审计的工程,同工程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后签署?跟踪审计实施确认表?。

3、招标文件审核完成后的实施时期,原那么上不再补充安排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实施确认全然流程图】二、清单及招标操纵价审核〔一〕全然流程及原那么操纵价审核依据工程投资额按以下方式报审操纵价预算50万元以下工程:编制→审核预算50万元以上工程〔无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不完整〕:清单:编制→审核控价:分不编制→审核预算50万元以上工程〔有完整设计图纸〕:清单:分不编制→审核控价:分不编制→审核讲明:“编制→审核〞即主管部门编制后报审计处审核。

“分不编制→审核〞即主管部门将实施内容及技术文件同时分不报编制单位和审核单位编制清单及操纵价,完成后由审核单位分析比照两份编制文件后出具最终的清单和操纵价审核报告。

〔二〕具体作业流程及相关要求1、操纵价审核具体作业流程:〔1〕预算50万元以下工程工程①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工程特征和需求编制具体的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与操纵价→②工程主管部门将编制的清单和操纵价以及编制依据资料报审计处→③审计处审核并出具清单和操纵价审核意见或审核报告。

〔2〕预算50万元以上工程〔无设计图纸〕①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工程特征和需求编制具体的技术要求及工程量清单→②工程主管部门将编制的清单以及编制依据资料报审计处→③审计处审核后会同主管部门共同确定工程量清单→④工程主管部门与审计处依据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同时分不编制操纵价→⑤编制完成后,工程主管部门将编制的操纵价报告报审计处,审计处比对两者差异及其缘故后出具正式操纵价审核意见或审核报告→⑥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确定最终公布的招标操纵价。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2011.10.18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鄂审法发〔2011〕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工程结算审计程序【范本模板】

工程结算审计程序【范本模板】

工程结算审核程序及所需结算资料一、竣工结算审计的具体程序是:(一)先由施工单位编制竣工结算书(包括设计变更及增加项目)。

(二)将施工单位已编制完整的结算书交本项工程的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由监理工程师写出审查意见,施工单位按审查后意见调整工程结算书,双方签章确认。

(三)由项目管理公司负责人对施工单位调整的结算书进行复核并予以签字确认。

(四)工程结算书及有关资料移交合同造价管理处,由合同造价管理处进行复核后报主管主任。

(五)经主管主任认同,由合同造价管理处送达已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查,由中介机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写出审查意见及造价调整书。

(六)将审核后的竣工结算资料配合计划财务处上报省财政评审中心审计,以此审计后的工程结算作为最终工程结算,并依此作为与施工单位清算工程款的依据。

二、审计工程结算必备的资料(一)竣工图纸;(二)编制完整的工程结算书;(三)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四)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复印件;(五)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六)设计变更(包括增减工程项目);(七)甲供材料设备出库单;(八)经认质认价小组签认的“主材价格表”;(九)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十)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图纸及答疑文件)三、审查时限(一)500万元以下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二)500万元-2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三)20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四)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五)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04•【文号】财办建〔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的通知财办建〔2018〕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高法院办公厅,高检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政部办公厅2018年1月4日附件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程序和行为,保证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为财政部、中央项目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和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行为规范和参考依据。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于中央部门(或单位)的项目,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非经营性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占项目资本比例超过50%的经营性项目。

第四条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项目决算)批复范围划分如下:(一)财政部直接批复的范围1.主管部门本级的投资额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按完成投资口径)以上的项目决算。

工程造价审计方案(完整版)

工程造价审计方案(完整版)

⼯程造价审计⽅案(完整版)***有限公司⼯程结算及竣⼯决算审计服务⽅案致:***有限公司⾸先,⾮常感谢能够给我们为贵中⼼提供服务的难得机会。

⼏年来,我公司对⼏百个基建项⽬进⾏了审计,积累了丰富的审计经验。

我公司拥有⼀批⾼素质、⾼效率、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程师和注册会计师队伍。

我们将在该项⽬的审计、咨询服务⼯作中秉承***“内审增值”的审计服务理念,严格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独⽴审计原则,正确评价贵中⼼基建项⽬的理情况,保证为委托单位提供真实可信的⼯程造价概、预、结算审核报告;并在项⽬全过程中,随时为贵中⼼提供基本建设造价与咨询⽅⾯的服务。

我们将⼒求在公正合理、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尽可能的为贵单位节约建设资⾦,竭⼒保证按照贵单位的要求和国家相关⽂件规定,保质按期地完成审计、咨询任务。

现根据贵单位对基建项⽬服务的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财政部对建设资⾦管理的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项⽬的实际情况,编制服务实施初步⼯作⽅案。

⼀、审计、咨询⽬的(⼀)合规性:通过对基本建设项⽬概(预)算、结算审核,规范建设⾏为,在⼯程造价的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业主和投资单位适时处理解决,避免出现重⼤的违规事件和现象,使项⽬顺利建成。

能经的起上级国家机关的审计、监督和考核,充分保障基建⾏为的合法、合规性,并充分维护国家和***有限公司正当的业主权益。

(⼆)经济性:通过对建设项⽬审核,规范⼯程建设成本控制⼯作,节约基建资⾦,提⾼投资效益;对重⼤异常现象及时提出,避免项⽬总体和各主要分项重⼤异常超概,确保建筑安装投资、设备投资等成本列⽀的合理性。

及时纠正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节约建设资⾦,提⾼国有建设资⾦的使⽤效益。

(三)提供技术⽀持:协助业主单位对基本建设资⾦进⾏管理和监督,审查和评价基本程序的合规合法性,出具咨询意见。

通过对基本建设项⽬审核,保证建设资⾦合理、合法使⽤,及时总结建设经验,协助业主健全规章制度,促进和加强项⽬建设管理为,为业主提供技术⽀持和管理咨询。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五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9月5日德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二)未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三)国家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使用政府性融资、国债资金和自有(自筹)资金等投资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未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进行评审;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结)算进行审核。

对经财政部门评审或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审计监督。

工程项目审计程序的具体流程

工程项目审计程序的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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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样本

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样本

竣工决算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审计行为, 提高审计质量, 明确审计责任, 防范审计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安徽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度, 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是指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其主要目标是经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 揭示项目建设过程中财务管理、工程项目管理、价款结算和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综合分析问题产生原因, 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 改进和规范建设项目管理,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 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 基金) 、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 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 三) 法律、法规、规章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时, 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参与项目建设的其它单位作为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单位。

第五条竣工决算审计主要以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 在不违反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下, 也能够作为参考依据。

第六条审计机关根据需要, 可采用由审计机关直接审计、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聘请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方式组织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负责。

第二章审计项目计划编制第七条为科学编制项目计划,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项目计划库。

工程结算审计流程

工程结算审计流程

工程结算审计流程工程结算审计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合同和相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查和核对,并对结算文件中所包含的费用、工程量等项目进行核算、统计和核对的活动。

工程结算审计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结算的准确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结算审计的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准备工作:工程结算审计应先对工程项目的结算文件进行归档和整理,包括合同、变更单、工程量清单、结算报告、发票等材料。

同时,要对审计所需的技术资料和相关法规进行收集和整理。

2. 审查工程合同:审计人员应仔细审查工程合同的签订过程、合同条款和条件,了解合同所涉及的范围、方案、工期、价款、质量要求等内容。

同时,要核对工程变更单及相关变更手续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3. 核对工程量清单:审计人员要根据工程量清单,对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对,包括工程量的计量、计算和核对。

同时,要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标准规范、定额和单价进行审核和比对。

4. 核算费用和价款:审计人员应对工程项目涉及的各项费用进行核算和统计,包括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的费用等。

同时,要核对工程项目的价款和支付情况,确保工程款项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5. 验收工程质量和工期:审计人员要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工期进行核查和比对,包括工程质量验收意见、竣工图纸等相关材料的审查和核实。

同时,要对工程项目的工期控制和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核对。

6. 编写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应根据工程结算审查的结果,撰写审计报告,报告中应包括审计的目的、范围、过程和结论等。

审计报告应客观、公正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结算情况,对于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7. 报送审计结果: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给相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决策和监管的依据。

根据需要,审计机构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对审计结果进行交底和解释,以帮助相关方理解和接受审计结果。

8. 跟踪整改:根据审计报告和相关要求,工程合同双方应及时整改和改进工程项目的结算问题和风险,并向审计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

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

常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修订)为规范审计人员对国家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实施过程、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常州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程所称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以及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全过程审计监督。

其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投资管理、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及建设资金筹集、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效益性,防止建设资金流失和舞弊行为发生,促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在规范建设程序、加强建设管理、节约建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以及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按其执行;没有统一操作规程的,参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国家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的;(二)财政预算投资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概算总投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实质上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

第四条实施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

同时,依照法定程序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拆迁、评估、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单位(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或者调查。

第五条国家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

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章程、决议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不违反现行法规的,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

湖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本规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程。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勘察、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任务。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审计机关内设投资审计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实施政府投资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对其他项目,可以在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需要,也可以适时分段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但不得将整个审计事项委托给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实施。

审计机关聘用社会中介机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实行选聘、使用、管理、考核分离制度。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由两名以上审计人员组成。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的实务操作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的实务操作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的实务操作一、审核程序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属于财政部门审查性质要体现财政审查的要求:审核实施与审核处理、审核报告三者紧密结合:委托方式具有特殊性。

具体程序分述如下:1.1审核委托1.1.1财政授权项目审核任务凡是政府投资或是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统一由财政部门安排审核任务,指定一家编制(或审核)单位实施,然后办理委托手续。

这是因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建设工程的财务主管单位,它代表政府行使财政财务监管的职能,是投资性质所决定的。

1.1.2接受业务委托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指定且具有审查资格的编制(或审核)单位,与之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商定审核费用。

1.2审核准备编制(或审核)单位接受业务委托后,即进入审核准备阶段,着手开展如下工作:成立审核小组,提出审核人员名单,确定主审人员;调查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项目管理、财务收支及帐务处理等,摸清被审核单位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探测工程建设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财务相关联事项;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核所需资料(可以列出清单交建设单位);分析情况,拟订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目标、实施的方法、步骤、人员分工、审核应掌握的重点问题,以及时间安排等;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具体实施时间、方法;1.3审核实施实施方式通常是就地实施,也可以送达审核。

就地实施方式下需要做好的工作:1.3.1取得审核资料,主要是①综合性资料;②会计资料(账册、凭证、报表);③书面情况介绍,可以结合听取口头介绍。

1.3.2踏勘工程项目竣工状况,了解完工工程实体、竣工验收的资产状态。

1.3.3综合性资料审查。

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批准总投资概算、招投标方式、施工、监理、开工、竣工及工程验收、设施试运行等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查明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合理,存在什么问题。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操作指南全套共56页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操作指南全套共56页

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监督行为,控制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指南。

第二条《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遵循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程序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当实施审计对象调查、审计计划编制、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5个程序。

第五条审计对象调查。

指在拟定审计计划之前,对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符合性调查。

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建成,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留尾工工程及费用合理;(二)项目各单项、单位工程通过了交工质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环保、水保验收等工作已基本完成;(三)施工、监理方等已按规定编制了完整、规范的竣工文件,竣工结算已由建设单位确认,且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基本完成;(四)建设单位已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或竣工决算审计,且审核(计)工作已基本结束或审核(计)报告已提交。

调查人员在认真调查审计对象后,填制《竣工决算审计对象调查表》,作为审计机关编制审计计划的依据。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将拟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七条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时,应组成审计组并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审计组进行审前调查时,应当了解建设项目的下列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的组织形式、经济形式、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情况;(二)建设项目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三)项目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四)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内容,投资批复及重大的变更和调整概算情况;(五)项目的建设实施情况,竣工资料的准备情况等;(六)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七)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完成情况;(八)其它需要了解的情况。

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

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操作规程为了提高本公司工程咨询服务水平,保证咨询成果文件的质量和效果,规范工程结算审核业务的操作程序, 明确咨询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咨询专业人员业务水平,特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使结算工作顺利进行,减少结算纠纷,维护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公司和工程咨询专业人员应以遵守职业道德为准则,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建设工程结算进行审核。

一、工程结算审核内容:(一)审核结算的递交程序和资料的完备性;1、审核结算资料的递交手续、程序的合法性,以及结算资料具有的法律效力;2、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相符性。

(二)审核与结算有关的各项内容;1、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及其补充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2、施工发承包合同范围以外调整的工程价款;3、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工程量及单价;4、发包人单独分包工程项目的界面划分和总包人的配合费用;5、工程变更、索赔、奖励及违约费用;6、取费、税金、政策性调整以及材料差价计算;7、实际施工工期与合同工期发生差异的原因和责任,以及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8、其它涉及工程造价的内容。

二、工程结算审核主要工作内容:1、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经济签证,审核工程结算;2、组织召开工程结算审核相关的会议;3、现场踏勘、计量复核;4、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5、编制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三、工程结算审核依据:1、工程结算审核委托合同和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文件。

2、建设期内影响合同价格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书;4、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5、与工程结算编制相关的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方法、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线管的会议纪要;6、招标文件、投标文件;7、工程施工图或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索赔与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8、工程材料及设备中标价、认价单;9、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10、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11、工程结算审查的其他专项规定;12、影响工程造价的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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