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用尽原则与课堂作业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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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6 6
投资争议解决与用尽当地救济
• 用尽当地救济是国际习惯规则 • 用尽当地救济要求用尽投资东道国的所有 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宪法程序 等 国际仲裁法院安巴蒂洛斯未用尽国内救济 案 • 滥用外交保护与卡尔沃主义
2018/10/6 7
投资争议解决与用尽当地救济
• 用尽当地救济是国际习惯规则 • 用尽当地救济要求用尽投资东道国的所有 程序,包括行政、民事、刑事、宪法程序 等 国际仲裁法院安巴蒂洛斯未用尽国内救济 案 • 滥用外交保护与卡尔沃主义
2018/10/6 1
从英伊石油公司案看特许协议性质
1933年4月29日,伊朗(当时为“波斯”)与英国的“英 伊石油公司”签订了一项特许权协议。协议授予英伊石油公司 在一个明确的特许区域内开采和加工石油的专属权利,有效期 是60年,即到1993年。协议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非因特 殊情况和经过仲裁法庭裁决,协议不能废除。1951年3月4日, 伊朗国会和参议院通过了石油工业国有化法律,因而取消了英 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英伊石油公司要求进行仲裁,但被伊朗 政府拒绝。英国政府于1951年5月16日向国际法院提出请求书, 请求国际法院声明伊朗政府有义务将伊朗与英伊石油公司的争 端提交仲裁解决,或请国际法院宣布伊朗实行国有化法律违反 国际法和违反伊朗根据1933年协议所承担的义务。1951年6月 22日,英国政府请求国际法院采取临时保全措施。伊朗提出反 对主张,否认国际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国际法院于1951年7 月5日以命令指示临时保全措施,并于1952年7月22日对国际 2018/10/6 2 法院的管辖问题作出判决。
特许协议 concession agreement
• 一个国家(政府)同外国投资者个人或法人约定 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 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公用 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 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 • 国际协议说、国内合同说(行政合同?民事合同? 政府采购?1964年颁布了《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 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 、混合协议 说、自体协议说
国际法院的处理
•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双方接受的情况下才可以成立。对临 时保全措施,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国际法院规约》第41条不 排除法院在没有决定管辖权之前有指示临时保全措施的权力, 但声明临时保全不是先行裁决。 • 伊朗(波斯)政府在1932年9月19日发表声明,接受国际常设法 院的强制管辖,该声明声称: “国际常设法院对于本声明作出 后发生之直接或间接与适用为波斯所接受之条约或公约有关的、 以及后来与批准本声明有关的倩势或事实方面的任何争端,有 管辖权。”英国政府认为,上述声明迄今仍然有效。根据《国 际法院规约》第36(5)条,伊朗有义务接受国际法院的管辖。 1933年4月29日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 议,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的特许权协 议,也是两国政府之间的条约。 • 国际法院驳回了英国的主张,国际法院认为,1933年伊朗政府 与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特许权协议虽然是在两国政府经过多次 谈判之后签订的,但协议本身只是“政府和外国法人之间的一 项特许权合同”,不是 1932年声明中所指的条约。 2018/10/6 3
2018/10/6 8
Baidu Nhomakorabea
一、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的含义 “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The rule of 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是公认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在国际法理论上, 很多学者都论述了这条规则,《奥本海国际法》认为:“国际 法庭将不受理一国代表本国人而提起的国际求偿,除非该外国 人已经用尽有关国家内可以利用的一切法律救济方法,这已是 一条公认的规则。” 在外交保护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指一个人(自然 人或法人)在外国如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必须利用当 地提供之一切救济方法,包括司法、行政和立法诸方面的救济 方法,直到用尽这一切方法之后其国籍国才可以为他行使外交 保护。
2018/10/6
4
国有化
• 国有化和征收 都是变私有为公有 国有化一般是大规模的行业行为,且一般 不改变资产和企业的原有用途,征收则可 以是个别的,渐进的,而且可能改变用途 • 国有化的合法标准:目的、无差别、补偿
2018/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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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双边投资条约中的规定
双边投资条约中通常规定国有化、征收的条件,并给与适 当补偿。 • 《中国和日本关于鼓励和保护相互投资协定》规定,“缔 约任何一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财产和收益,在缔约另一方 境内,只有为了公共利益,依照法律和法规,是非歧视性 的并给子补偿,方可被采取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效果 的措施。”“本条第一款所述的补偿,应使该国民和公司 处于未被采取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征收、国有化或其他类似 效果的措施时相同的财政状况。补偿不得迟延。补偿应能 有效地兑换和自由转移,兑换和转移时所使用的外汇兑换 率按确定补偿价款之日使用的有效兑换率。”“缔约任何 一方国民和公司当其投资财产和收益被采取征收、国有化 或其他类似效果的措施时,有权就这些措施和补偿的价款, 根据采取这些措施的缔约另一方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请求 或接受该缔约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审理,向有权限的 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英伊石油公司国有化争议案
1951年3月21日,伊朗宣布将国内的一切石油 公司收归国有,4月又通过制定实施法将英属英伊石 油公司的资产移交到伊朗国营石油公司手中,而英 伊石油公司与伊朗政府直接缔结的石油开采协议有 效期直至1993年,英伊两国并因此断交。1953年4 月,英伊石油公司要求国际法院确认日本某公司从 伊朗国营石油公司购进的原油的所有权,主张有二, 一是购进的原油系国有化法律实施前开采的,国有 化法令不适用;二是英伊石油公司的开采协议为伊 朗单方面废除,且不符合国际法上规定国有化必须 给与“充分、有效并及时”的补偿的要求,是无效 的。试评析此案并对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试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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