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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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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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深圳市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法律依据]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以下简称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升设计质量,繁荣设计创作,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深圳市本地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招标阶段界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设计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区域界定]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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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第四条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涉及监督管理者和当事者。监督管理者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当事者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若设计领域招标代理机构被政府指定并被赋予相关职能的,本办法称其为政府服务平台。
[说明对象]
第五条本办法的以下章条主要以进入政府服务平台的招标投标设计项目为主要对象,其它设计项目的招标投标从此办法。
[招标流程]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基本流程:
(一)招标文件及公告的拟订、备案,(招标工作班子组建因关联性低一层级未被列入);
(二)招标文件和公告的发布,
(三)投标人报名,
(四)发放招标文件,
(五)组织招标答疑(若需备案,拟采取事后备案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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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
(七)设计方案开标
(八)评标委员会组建、备案(普通项目拟采取事后备案形式)
(九)设计方案评审
(十)评审结果公示
(十一)设计中标人的确定
(十二)最终结果备案
第二章招标
[招标条件]
第七条设计项目招标时,除符合相关要求外,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局的批复文件
(三)设计所需要资金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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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四)设计基础资料已收集完成。
[招标范围]
第八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设计项目,需进行设计招标投标
(一)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财政、国有资金控股投资的项目,应进行招标;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为特别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设计招标的其它情形。
(四)满足条件(一)资金额度,外企、民企、私企资金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鼓励进行招标
[招标平台、项目类型]
第九条需招标的设计项目,按以下平台分类进行招标
(一)进入政府服务平台进行招标的项目
1、政府财政投资、国有资金控股的项目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备注为特别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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