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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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规定(2020)

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规定(2020)

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规定(2020)各县(市、区)工信(科技、商务)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科经局、财政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建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和强化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现将《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2020年4月3日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规定一、总则(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三)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市有关部门对具有较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在行业中起示范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

(四)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泉州市财政局参加,共同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

市工信局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考核评价,组织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县级工信部门作为企业技术中心的县级管理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二、认定(五)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各县级管理部门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莆田市奖励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规定

莆田市奖励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规定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建立和完善我市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建立市级技术(研发)中心,争创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依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0号令)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规定如下:第一条: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是企业自身建立或联合建立的技术开发和研究机构,是企业自主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

第二条: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

企业要高度重视技术(研发)中心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按照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省经贸委、科技厅有关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执行,分别由市经贸委、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申报工作。

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由市经贸委牵头,市科技局配合;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市经贸委配合;市府办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及相关专家组成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小组,对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评估认定。

经认定后,由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授予“莆田市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称号。

第五条: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企业必须是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二)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完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

企业全年技术创新经费支出额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或企业年直接投入的研发经费超过100万元;(三)具有技术(研发)机构,并配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队伍,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5人。

第六条:凡获得认定的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市政府给予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奖励5万元(从市经贸委技改资金中列支2万元,从市科技局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2万元,市财政补助1万元)。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省级企业(qǐy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企业(qǐy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省级企业(qǐyè)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简称省技术创新资金)管理(guǎnlǐ),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资金管理机制,发挥政府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我省企业和产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和《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技术创新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级工商发展资金中的技术创新、企业(qǐyè)信息化、产学研联合开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资金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有关重点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经贸委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技术创新资金使用工作方案,会同(huìtóng)省财政厅发布年度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简称申报指南),受理省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提出项目资助计划,经审核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资金,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是省技术创新资金的监管部门,按预算管理要求对省技术创新资金资助项目进行复核,与省经贸委联合下达省技术创新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依法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jiāndū)检查、绩效评价。

第四条省技术创新资金重点(zhòngdiǎn)扶持以下项目:(一)企业(qǐyè)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面向我省重点产业集群、重点行业或区域,以开发、推广行业前瞻性、共性、关键性产品和技术,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基础设施,建设(jiànshè)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等为主要任务,以提升我省重点产业集群、重点行业或区域自主创新基础能力为目标,由省认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或重点骨干企业具体实施的创新研发或建设项目。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公布日期】2020.01.14•【字号】闽工信法规〔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0〕9号各设区市工信局、住建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建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省企业技术中心在提升企业竞争力中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部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部门对2017年颁布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闽经信技术〔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2020年1月14日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三章考核评价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鼓励政策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7.1.1执行)

厦门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7.1.1执行)

术带头人及创新团队建设情况、研发经费投入情况、研究开发和 试验基础条件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3.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工作开展情况。包括重大产品创 新、工艺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产学研合作、企业间合作、国际 化研发活动等。
4.企业技术中心取得的主要创新成果。形成的核心技术及 自主知识产权情况,重点介绍相关技术成果对企业核心产品研 发、核心竞争力提升的支撑作用,以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 7 月 30 日前, 将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市经信 局,市经信局将对企业报送的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属于国家级、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将由市经信局分别转报国家发改委、省经 信委。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 格:
第十四条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 被撤销市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两年内不得 再次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因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七)项所列原因被撤销企业 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级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每年公布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调整、撤 销和更名结果。
18 新产品销售收入
19 新产品销售利润
20 利润总额
21 纳税总额 22
获中国质量奖(含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数
获省政府质量奖数、省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以及 23 市质量奖、市优质品牌、市著名商标数数
单位 万元 万元 人 人 人 人 人 人月 项 项 个 个 个 万元 项 项 项
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三、企业技术创新战略和规划 1.企业制定未来3~5年技术创新发展战略情况,及该战 略对企业总体发展目标的支撑情况。 2.企业近期在技术创新方面拟实施的重点举措,包括创新 条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重点研发项目部署等。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复查工作现场核查和抽查企业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复查工作现场核查和抽查企业名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复查工作现场核查和抽查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闽建办科函〔2024〕28号•【施行日期】202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复查工作现场核查和抽查企业名单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24〕28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运行情况跟踪、复查和2024年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建科函〔2024〕43号)要求,建筑施工企业省企业技术中心复查工作现场核查和抽查企业名单公布如下:一、复查工作现场核查方法和抽查企业名单(一)现场核查方法由现场核查组对省企业技术中心进行现场核查,对各项数据指标进行逐项核实评分评价,重点核查研发试验室的建设与运行情况,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现场核查组审查专家从福建省土木建筑学会技术创新分会专家库中抽取,由2名行业技术专家和1名财经类专业专家组成。

(二)抽查企业名单经随机抽查,下列2家省企业技术中心将进行现场核查:福建森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福建省泰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二、现场核查时间现场核查时间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提前3天以上电话通知相关企业。

三、工作纪律要求(一)审查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审查意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审查任务。

(二)审查专家应保守被审查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审查结束后不得带走与审查有关的材料,对审查情况和审查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三)审查专家与审查项目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审查期间,被审查对象相关人员不得到专家审查工作地点探访询问。

(四)审查专家不得收取被审查对象的报酬和费用;被审查对象不得向审查组人员赠送任何礼品、纪念品和现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闽国资改革〔2023〕145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的实施意见闽国资改革〔2023〕145号各所出资企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现就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协同发展,更好服务全省发展大局,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实施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为契机,推动省属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与上下游各类企业加强对接合作,打造良好的产业生态和经济生态,形成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相互融合、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共同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福建篇章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化方向,尊重市场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市场化方式推动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对接合作。

坚持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决策程序,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聚焦主业,指导省属企业以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为核心与民营企业精准对接,实现产业协作和优势互补。

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加强可行性研究和尽职调查,成熟一个推进一个,对接合作务求实效。

二、重点任务(一)调整优化国有资本结构布局,支持省属企业与民营企业加强产业链供应链对接合作。

持续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全省发展战略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助力全省做强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石油化工等万亿元级支柱产业,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产业链支持。

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规定

泉州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暂行规定泉州市经济委员会(二○○六年九月二十七)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省经贸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企业技术中心的建立,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自主创新能力,在行业中起示范导向作用,是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二、泉州市经济委员会牵头,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科技局参加,共同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撤销和评价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

市经委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组织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三、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一)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

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二)从事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

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提升产品水平。

(四)开展人才吸收和培训。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入库培育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入库培育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入库培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4.03.07•【字号】闽工信函科技〔2024〕122号•【施行日期】202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入库培育的通知闽工信函科技〔2024〕122号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拟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一批自主创新成效明显的工业和信息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入库培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条件(一)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或企业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二)企业上一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600万元、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650万元(农产品加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不低于400万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不低于450万元)、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25人;(三)企业近两年内准备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入库管理(一)加强动态管理。

入库培育企业名单根据企业上一年度创新情况进行增补和调整。

2023年培育名单中已通过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出库并鼓励向更高级别创建。

纳入培育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优先推荐申报2024年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二)加强运行监测。

各级工信部门要主动深入企业开展服务,摸清入库企业运行情况,重点掌握企业创新体制机制建设、研发投入产出、行业技术带动作用等,了解企业研发的主打产品或新产品,以及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技术水平,指导、帮扶企业精准提升创新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三)加强培育提升。

针对不同行业和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加强诊断辅导,发挥制造业创新中心、行业技术开发基地等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作用,重点提升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工艺设计和改进能力、成果吸收和转化能力。

转)《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转)《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转)《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管理办法》修订背景《福建省企业技术中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

心认定管理办法》自2017年6月修订以来,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及创新能力提升,2017-2019年共新增省企业技术中心135家,其中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技术中心88家,数量逐年提升;建筑施工企业技术中心47家,有力推动建筑业企业的转型升级。

但是,管理办法运行两年多来,也发现一些不合理、不科学地方,与先进省市相比,还有一些指标需加以完善。

为进一步推进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根据相关部门、专家、企业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省工信厅会同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等单位对《管理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包括放宽基本条件、优化上报流程、加强认定管理、优化评价指标和调整发文单位等。

二、《管理办法》修订后主要内容新办法(闽工信法规〔2020〕9号)于2020年1月16日印发实施,主要内容如下:(一)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1.申报。

省工信厅分批次集中受理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原则上每年四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3月31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

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含省属企业)按属地原则向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考核评价指南》(闽工信科技〔2020〕10号)编制。

建筑施工企业向省住建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与评价标准》编制。

2.条件。

申请认定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企业在行业中具有较好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2)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动力机制和运行机制,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已建立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国资委,省直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福建省产业振兴和发展,促进“6.18”项目成果产业化,培育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做优做强企业,设立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简称“创投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投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对我省种子型、创新型、成长型的未上市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章创投资金的设立与来源第三条首期创投资金规模为6亿元,由省财政资金一次性投入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资集团)。

省投资集团负责创投资金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创投资金的来源:财政性专项资金;创投资金的投资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接受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入;境内外各类投资机构的参股投入等。

第三章创投资金的投资对象与运作方式第五条创投资金的投资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种子期、起步期、初创期的中小企业。

优先投资高新技术企业、重点产业升级企业、“6.18”项目对接成果转化的企业、拟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省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具有前瞻性、引领性的其它企业。

第六条省经贸委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依照第五条规定及时编制《福建省省级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创投资金投资的依据。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制度

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提高其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企业技术中心,科研机构,创新基地等科技创新机构。

第三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是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负责企业产品、技术的研发、创新。

第四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发展观,强化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积极服务企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包括技术中心主任、研发团队、技术人员等。

第六条技术中心主任对技术中心的管理、运营、研发等工作负有全面责任。

第七条技术中心应当设立严格的研发团队,团队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创新意识。

第八条技术中心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技术中心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科研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专业的研发技能。

第十条技术中心应当设立专门的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进度、成本、质量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原则第十一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科学决策原则,适时合理地进行项目选择、研发规划等。

第十二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技术创新原则,鼓励技术人员勇于探索、创新,提高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团队合作原则,鼓励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信息共享原则,加强内部信息交流,促进技术成果共享。

第十五条技术中心应当遵循科学管理原则,加强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评估制度,对技术人员进行定期评价。

第十七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对技术人员的工作成果进行认可和奖励。

第十八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九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成果进行专利保护等。

第二十条技术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对项目进度、成本、质量等进行管控。

第五章执行与监督第二十一条技术中心主任应当负责本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管理工作。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认定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认定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关于认定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7.12.25
•【字号】闽经贸技术[2007]910号
•【施行日期】2007.12.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关于认定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闽经贸技术〔2007〕910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有关企业:
根据企业申请,按照《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06〕313号),经综合考核评价,确认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等37家企业技术中心为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见附件)。

建立企业技术中心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措施。

所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要不断完善技术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附件:福建省第十一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信法规〔2021〕134号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各有关企业:现将《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1年12月24日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试点与认定第三章考评与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规范和加强福建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促进全省制造业创新能力提升,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条件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64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工信厅科〔2018〕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四五”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2021〕12号)和本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创新中心,是由有较强经济实力和研发能力、在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单位牵头,联合产业上下游企业、科研院所、高校、行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共同建立的新型创新载体;是面向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突出协同创新取向,以重点领域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供给、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为重点的创新平台。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遵循“唯一性、开放性、独立性、公开性、前瞻性、持续性”的原则,按照“一个中心一个方案”的工作思路,突出市场运作、实效评估。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版)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版)

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0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6年第34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企业技术中心是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

对创新能力强、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省工信厅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工信厅联合省住建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厦门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建筑施工领域省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

省工信厅牵头开展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考核评价工作。

省住建厅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职能负责省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第二章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第五条省工信厅分批次集中受理省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申请,原则上每年四次,受理截止日期为当年3月31日、6月30日、8月31日、10月31日。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各设区市不得再推荐其下属子公司申请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

但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推荐其申请母公司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的,各设区市在推荐其母公司申请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时,应在推荐意见中明确提出母公司获得“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同时,将其子公司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消的意见。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新标准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新标准
2

≥2
2得1.2分,每增1加0.4分,至2分
创新平台
18
10)企业有效使用的技术研发仪器设备及信息化投入原值
4
万元
≥300
300得2分,每增100加1分,至4分,其中仪器设备原值不少于150
11)技术中心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情况
2
定性
一般
一般得1.2,较好得1.6,好得2分
12)企业级信息化建设与运行,施工现场信息化应用情况
1

24)近五年获詹天佑奖、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
3

25)近五年部级以上科技类示范工程、省部级以上科技观摩工地
3

26)主编(有效期内)国家级标准、工法、图集;
3

27)近五年企业(含下属单位)获得“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数
1

创新激励得分合计
否决项
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出现否决项本表评价为不合格,直接取消认定资格
三级指标
权重
单位
基本要求
计分方法
达标情况
得分




创新经费
13
01)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支出额占年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
6
%
0.3
0.3得4分,每增0.05加1分,至6分
02)研发人员人均年研发经费(含培训、技术交流)支出
3

5
5得2分,每增1加0.5分,至3分
03)科技创新奖励投入及落实情况
4
定性

评价指标得分合计




加分
10
22)近五年获国家、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闽发改高技〔2021〕594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高技〔2021〕594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全面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良好发展环境,全面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加强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20年第34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下同)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省发改委根据全面建设创新型省份和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战略需求,以强化科技自立自强、优化产业结构、服务国家和我省重大战略任务及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研究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旨在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打造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新动能。

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福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进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判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治理方法》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治理方法》,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为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国民经济要紧产业中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市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并享受相应的优待政策,以鼓舞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福州市经委、福州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

福州市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判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时刻由福州市经委行文通知。

第五条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差不多条件:1、企业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0.5亿元)。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国民经济各要紧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制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体会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进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固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不低于30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进展人员数不低于2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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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0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产业集群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

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

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

省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省科技厅重点支持企业自主研发活动和科研计划。

第二章认定
第四条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1、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

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2、从事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

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3、开展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

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提升产品水平。

4、开展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

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5、从事产品、技术的服务。

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6、从事行业和产业集群的技术服务和辐射。

跟踪和研究行业和产业集群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条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2、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完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5%。

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队伍,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
员不少于30人。

5、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6、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7、企业上年度赢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第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附件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八条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贸委,并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第九条省经贸委根据申请企业行业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四)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二条因评价不合格被撤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评价
第十三条依据评价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初审。

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各设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
汇总初审后,于考核年度的5月底前报省经贸委。

第十五条核查及评价。

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十六条数据分析与反馈。

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初步评价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评价结果的确认。

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

第五章管理第二十一条企业上报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

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二十二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省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六章有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开发并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省经贸委每年通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专项,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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