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09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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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14•【文号】国质检通[2007]209号•【施行日期】2007.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2007〕209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对进出口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总局与商务部、海关总署于4月30日印发联合公告(2007年第70号),将124种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列入《法检目录》。

为切实做好对公告所列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国家质检总局将于5月15日前将此次法检目录的调整程序发布在总局内网bbs.aqsiq中的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大通关(三电工程)项下的通知公告、软件下载栏目中。

请各局及时下载有关更新程序并转发本辖区内的各检验检疫机构。

二、各检验检疫机构须对公告所列产品分类进行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管:(一)对申报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报检时须注明用于人类食品加工或用于动物饲料加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单,并在证单中注明用途,同时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严格按照本文附件规定的检验检疫类别收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单项检测费和实验室费用。

(二)对申报仅用于工业用途,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的产品,企业须提交贸易合同及非用于人类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及原料产品用途的证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无误后,对检验检疫类别仅为R或S的,直接签发《出/入境货物通关单》,不再进行检验检疫,不收取检验检疫费;检验检疫类别非R或S的,按规定实施品质检验,收取相应费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4.10•【文号】国质检检[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质检检〔2009〕13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近年来,进口汽车贸易形势和产品技术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国家有关机动车辆的管理政策也在不断调整。

为加强对进口汽车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强国内消费者信心,积极服务于中央扩大内需、稳定外贸的部署,现就进口汽车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一、各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能力建设和人员素质培养,自觉遵守有关廉政规定,同时通过多种方式宣传进口汽车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

二、各局应在原有进出口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充分利用进口检验、入境验证、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国外政府部门的召回通报等多种渠道,收集进口汽车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在认真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快速应对,妥善处置,并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缺陷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缺陷进口汽车的相关通报可在质检总局网站进口汽车栏目http:///rdgz/jkqc/中查询),完善巩固进口汽车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

三、各局要充分利用CCC认证获证企业和认证机构在“中国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VIN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IN管理系统,检验检疫内网登陆地址http://vin.ciq:6888/vin/)所提供的产品参数信息(如车辆型号、生产工厂、车辆排放、油耗等),加大验证工作力度,切实有效加强对获证产品的产品一致性的监督。

尚无该系统的登陆用户和密码的直属局可向总局(检验监管司)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用户名、密码、使用人等信息,以便添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整的公告
【法规类别】质量管理监督机构与人员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01.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2013年第16号)
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HS编码联动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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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相关标准

危险品运输相关标准

危险品运输相关标准
⑦化学品只要满足《目录》中序号第2 828项闪点判定 标准即属于第2 828项危险化学品。为方便查阅,危险 化学品分类信息表中列举部分品名。其列举的涂料、油 漆产品以成膜物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漆 (涂料)”是指以酚醛树脂、改性酚醛树脂等为成膜物 的各种油漆涂料。各油漆涂料对应的成膜物详见国家标 准《涂料产品分类和命名》(GB/T 2705—2003)。 胶黏剂以黏料为基础确定。例如,条目“酚醛树脂类胶 黏剂”是指以酚醛树脂、间苯二酚甲醛树脂等为黏料的 各种胶黏剂。各胶黏剂对应的黏料详见国家标准《胶粘 剂分类》(GB/T 13553—1996)。 ⑧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是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判定危险 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试行)》中 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有针对性地指导企业 按照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危险品运输相关标准
⑨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进口企业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列 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 系列标准(GB 30000.2—2013~GB 30000.29—2013)及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 15258—2009)等国家标 准规范要求,科学准确地确定本企业化学品的危险性说明、警 示词、象形图和防范说明,编制或更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安全标签等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做好化学品危害告知和信息 传递工作。 ⑩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随着新 化学品的不断出现、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及人们对化学品物理等危险性认识的提高,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等10部门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 将会适时对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进行补充和完善。 7.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2009) 2010年5月1日实施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了危险货物 包装图示标志的分类图形、尺寸、颜色及使用方法等。该标准 适用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联合公告2010年第158号)2010 年第158 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1 年)》(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相关调整。

现公告如下:一、将部分纺织品、升降机、功率Wl 25w的吊扇和装有离心甩干机的非全自动洗衣机等91个商品编号的监管条件由A/B调整为A/。

二、将海关商品编号8211910000(刃面固定的餐刀)的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

三、将海关商品编号3101009020(经化学处理的森林凋落物<包括腐叶、腐根、树皮、树叶、树根等森林腐殖质>)、3101009090(经化学处理的其他动植物肥料)、7117110000(贱金属制袖扣、饰扣)、7117190000(其他贱金属制仿首饰)、7117900000(未列名材料制仿首饰)的监管条件由空白调整为A/B。

四、结合2011 年海关商品编号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对《法检目录》进行了对应调整。

五、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的进出境商品,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进出口经营者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六、本公告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2011 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2011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表。

对新海关“法检目录”的思考与完善建议

对新海关“法检目录”的思考与完善建议

对新海关 法检目录 的思考与完善建议王传斌*摘要: 法检目录 是原‘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通俗叫法,包括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㊁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㊁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商品与HS编码对照表㊁实施进出口食品检验的食品与HS编码对照表㊁部分需要实施卫生检疫的商品与HS编码对照表等法律功能㊂检验检疫职能划入海关以后,应取消 法检目录 ,颁布 法定商品检验目录 和 验证目录 ,并将法定商品检验㊁验证㊁动植物检疫㊁食品安全检验㊁卫生检疫的要求作为监管条件融入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新海关法定检验范围设定㊁风险管理㊁签发证单㊁海关特殊监管区监管㊁口岸与市场流通领域协作监管等改革㊂关键词:海关监管;检验检疫;法检目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 法检目录 )历来是检验检疫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是检验检疫机构行使法定职权的基础㊂检验检疫职能划入海关后,与货物贸易有关的监管㊁缉私㊁知识产权保护㊁贸易统计和商品检验㊁动植物检疫㊁卫生检疫㊁食品检验等职责全部叠加在一起, 法检目录 仍然是新海关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核心内容之一㊂ 法检目录 的改革完善成为新海关执法监管改革的重要内容,该目录的 存废去留 将对‘海关法“的修订工作,以及相关的立法㊁执法工作产生深远影响㊂新修订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已经将 制定㊁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的职能赋予海关总署㊂为确保该职能及时履行,有序推进监管模式改革,有必要对新海关新形势下*作者简介:王传斌,南京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处㊂041 022020 3 法检目录 这一基础性问题进行研究㊂一㊁ 法检目录 的概念与历史演进(一) 法检目录 的概念与法律涵义本文对 法检目录 加了引号,是想表明这个概念不准确,是习惯叫法,在法律和实务中分别具有不同的涵义㊂在法律意义上, 法检目录 是指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4月修订版)第四条①㊁‘进出口商检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修订版)第三条②及第四条③制定和发布的商品目录㊂在法律意义上, 法检目录 的涵义是 法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 ㊂在实践领域,不论是原检验检疫执法人员还是企业人员所称的 法检目录 一般是指原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根据检验检疫的法律㊁行政法规确立的法定检验检疫制度,每年联合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即法定检验检疫目录(简称 法检目录 )㊂该目录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和海关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和海关监管的主要执法依据,列入该目录的进出境商品海关必须凭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㊂为简便起见,本文的 法检目录 是指第二种涵义,即原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也就是检验检疫执法人员㊁企业所称的 法检目录 ㊂对于第一种含义,本文中称为 法定商检目录 ㊂(二)从 三表 到 法检目录法检目录 的产生㊁演进与检验检疫系统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是分不开的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㊁动植物检疫局㊁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 三检 合一)之前,原国家商检局根据当时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㊁‘食品卫生法“(该法规定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由商检机构负责,进口食品卫生监①②③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㊁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㊁保护环境㊁防止欺诈行为㊁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㊁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㊂海关总署应当依照商检法第四条规定,制定㊁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㊂对新海关 法检目录 的思考与完善建议督检验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负责,2009年‘食品卫生法“被‘食品安全法“替代)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该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除输往少数几个国家之外的出境贸易性动物产品的检疫由商检机构负责)的规定和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㊁调整并与海关联合公布‘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简称‘商检种类表“),作为实施法定检验和海关监管的主要依据㊂为便于企业通关和海关监管,原国家动植物检疫局㊁国家卫生检疫局分别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卫生法“确定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范围㊁进口食品检验范围,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与HS编码对照表“(简称‘动植检对照表“)㊁‘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与HS目录对照表“(简称‘进口食品对照表“)㊂1998年4月 三检 合一之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于1999年1月联合发布的1999年度商品目录(国检法联 1999 4号)仍然是‘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与HS目录对照表“‘进口卫生监督检验食品与HS目录对照表“ 三表 并列㊂根据 三检 合一后检验检疫监管的需要,2000年1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1年4月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即国家质检总局)将 三表 正式合并,形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自此诞生 法检目录 ㊂其后,又将‘认证认可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实施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目录㊁个别需要实施特殊卫生检疫并签发通关单的商品并入其中,形成检验检疫部门和海关联合监管的统一 法检目录 ,并与‘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简称‘HS编码表“)每年同步调整,延续至今㊂因此, 法检目录 是法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商品㊁法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商品㊁法定进出口食品检验商品㊁需签发通关单的法定卫生检疫商品㊁法定入境验证商品等与海关HS编码的对照目录,集多种功能于一体,既作为检验检疫㊁海关监管的依据,也方便进出口企业报关㊁报检时查阅使用㊂正式发布的最新一版 法检目录 是2018年1月31日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2018年)调整的公告“(2018年第21号)㊂(三) 法检目录 中 海关监管条件 和 检验检疫类别 代码的演变2001年以前的 法检目录 中海关监管条件分为 A (进境检验检疫)㊁ B (出境检验检疫);2002年增加 C (入境民用商品验证),2004年开始又将 C 取消,将其并入 A ;从2002年起,又增设 D (与海关联合监管,仅适用于 冲突钻石 监管)㊂设定 A B C D 类监管条件的进出境商品,海关均需要凭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㊂由于 法检目录 是商品检验㊁动植物检疫㊁食品检验㊁卫生检疫㊁入境验证范围041 022020 3的整合体,具体到每个商品监管内容有所不同,因此, 法检目录 内增设了 检验检疫类别 一栏,分别用不同的字母表示㊂目前,检验检疫类别共有 M 进口商品检验㊁ N 出口商品检验㊁ P 进境动植物检疫㊁ Q 出境动植物检疫㊁ R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㊁ S 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㊁ V 进境卫生检疫㊁ W 出境卫生检疫㊁ L 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等七类㊂其中, S 是为了和 R 对应,2000年 三表 合并时从 N 中单独分出的㊂按照现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 R ㊁ S 应该称作 进口食品检验 ㊁ 出口食品检验 ,不应再称作 卫生监督检验 ㊂二㊁ 法检目录 的法律功能(一) 法检目录 规定的来源从 法检目录 的演变历程不难发现,现行 法检目录 事实上是一个 五合一 的检验检疫监管商品目录,分别来源于不同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㊂具体如下: 1.必须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即法定商检目录㊂法律依据是前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具体是 法检目录 中标有 M 和 N 的商品㊂2.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即验证目录㊂法律依据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六条④‘进出口商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⑤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后制定㊁调整并公布㊂ 具体是 法检目录 中标有 L 的商品㊂3.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商品与H S编码对照表即法定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对照表㊂‘动植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只规定了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没有规定发布具体商品目录,此处的目录仅仅具备对照功能㊂具体是 法检目录 中标有 P 和 Q 的商品㊂4.实施进出口食品检验的食品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与H S编码对照表即法定进出口食品检验对照表㊂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一样,‘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也只规定了实施进出口食品检验的范围,没有具体商品目录㊂具体是 法检目录④⑤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㊂对新海关 法检目录 的思考与完善建议中标有 R 和 S 的商品㊂值得注意的是,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和2019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取消了出口食品检验内容,但‘海关总署职能配置㊁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㊁国务院办公厅,厅字﹝2018 61号)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的职责包括 依据多双边协议承担出口食品相关工作 ㊂因此, 法检目录 中如何保留 出口食品检验 S 的法律依据需要进一步研究㊂5.海关凭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放行的需要实施卫生检疫的商品与H S编码对照表即海关查验卫生检疫通关证明的商品对照表㊂‘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卫生检疫的范围较广,但海关只对生物制品㊁血液制品等少部分商品凭检验检疫通关证明验放㊂具体是 法检目录 中标有 V 和 W 的商品㊂(二) 法检目录 的法律定位综合以上论述, 法检目录 是原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根据检验检疫的法律㊁行政法规和‘立法法“规定,制定和发布的具有广泛约束力的文件,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规范性文件层级㊂其功能除了确定法定商品检验范围(公布法定商检目录)㊁实施进出口验证的商品范围(公布验证商品目录)之外,其余是提供法定检验检疫商品与海关HS编码表的对照功能,为海关及检验检疫依法监管㊁企业办理报关及报检手续提供参考依据㊂因此, 法检目录 的功能可以概括为 确定法定商检和入境验证商品范围,提供法定检验检疫商品与HS编码对照 ㊂(三) 法检目录 与法检范围的关系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 法检目录 与法检范围是不同的概念,既有联系又有区别㊂ 法检目录 来源于法检范围,是法检范围中进出口商品与HS编码对应关系的具体化㊂而法检范围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㊁‘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㊁‘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所有应当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出入境人员,进出口商品及其包装㊁铺垫物,进出境物品及其包装铺垫物㊁运输工具㊁集装箱等㊂ 法检目录 仅仅是其中的进出口商品部分,对目录内没有列入的部分(如:进出境木质包装㊁其他铺垫材料,不属于独立商品,而是商品的附属部分;进口成套设备,没有HS编码对应;进出境运输工具㊁集装箱等不属于商品等),仍然应当依法实施检验检疫㊂因此,在以往国家质检总局㊁海关总署联合发布 法检目录 时,配套文件都有 对未列入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但国家法律㊁法规㊁规章规定应当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的提示语,广大外经贸企业和出入境人员应当依法遵守,主动申报㊁接受和配合实施检验检疫㊂041 022020 3三㊁新海关 法检目录 的改进建议 未来展望法检目录 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逐渐转型深化㊁从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当中国步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从原有的 海关+检验检疫 模式进入新海关新职能模式后, 法检目录 和法检制度都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需要㊂如果法检制度仍然立足于 报检㊁检验㊁检疫㊁出证 的微观模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部门宏观管理的职能不相适应,与国际通行的风险管理㊁自动扣留制度尚有距离㊂除法检制度固有的不足之外,关检融合之后 法检目录 的发展也滞后于新海关履行检验检疫职能㊁全面通关一体化模式下的流程管理㊁ 放管服 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等需要㊂笔者认为,不论从近期还是远期看, 法检目录 改革都迫在眉睫,建议海关总署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法检目录及法检制度改革㊂(一)取消 法检目录 ,颁布 法定商检目录 和 验证目录根据前文所述, 法检目录 是随着 三检 合一而产生的㊂关检融合以后,检验检疫职能已经划入海关,虽然目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还保留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的叫法,但在当前语境下,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就是海关,而海关对全部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管,原来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应当不再保留㊂海关总署应当将该 法检目录 中涉及到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部分(即检验检疫类别为 M N )和实施验证的部分(即检验检疫类别为 L )独立出来,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㊁第十条规定,分别颁布‘必须实施进出口检验的商品目录“和‘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赋予海关总署的法定职责㊂事实上,2019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调整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公告2019年第220号)已经不再使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名称,而是改称 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致㊂笔者认为,‘必须实施进出口检验的商品目录“和‘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不需要按照商品HS编码表的分类,只需要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㊁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㊁保护环境㊁防止欺诈行为㊁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按照大类制定并公布,并保持目录的相对稳定性和科学性,不需要随着海关调整HS编码表逐年调整㊂制定‘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时还要明确三个问题:一是对 国家实施许可制度 的涵义进行界定,二是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与入境验证范围对新海关 法检目录 的思考与完善建议是否需要一致,三是仅实施入境验证还是出境㊁入境同时实施验证管理㊂当然,制订这两个目录的过程中,应依法征求商务部㊁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方面的意见㊂(二)将法定商品检验㊁验证㊁动植物检疫㊁食品安全检验㊁卫生检疫的要求作为监管条件融入海关‘商品综合分类表“根据征税和统计工作需要,海关总署每年需要调整和发布‘商品综合分类表“(HS 编码表)㊂为便于海关执法人员监管和企业贸易需要,应当将商品检验㊁验证㊁动植物检疫㊁食品安全检验㊁卫生检疫的法定要求作为监管条件融入‘商品综合分类表“之中,并赋予其监管条件代码,使需要实施法定检验㊁检疫㊁验证的所有商品与海关HS编码表一一对应,为企业和海关执法人员提供通关㊁监管的对照功能,并作为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参考依据㊂(三)深入推进新海关法检制度改革为加快推进 放管服 改革㊁持续提升国际营商环境,关检融合以来,海关总署积极推行以 全面通关一体化 为核心的海关监管模式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㊂在新的监管模式下,传统检验检疫制度也受到了挑战,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给一线执法人员带来了执法风险,主要体现在涉及检验检疫的企业行政许可㊁备案㊁查验㊁证书签发㊁事后监督检查等方面㊂海关总署应积极组织专家深入研究,在依法行政的基本框架内,修订相关工作制度,为下一步修订‘海关法“及一揽子修订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提供决策参考㊂从短期来看,在对海关法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进行大的修订之前,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法定商品检验范围与目录外商品抽查问题㊂严格按照安全㊁卫生㊁健康㊁环保㊁反欺诈要求设定法定商品检验范围,界定商品检验与食品安全检验㊁动植物质量安全检验的关系,运用执法稽查理念改进目录外商品抽查,并融入海关稽核查工作范围㊂①二是风险防控与布控查验问题㊂将国际上通行的 合格推定㊁风险管理㊁自动扣留 理念融入其中,明确审单放行㊁查验放行㊁实验室检测等各环节中企业与海关的权利义务,真正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包括 抽样㊁检验和检查;评估㊁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㊁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在内的合格评定程序落到实处㊂三是检验检疫证单签发问题㊂梳理现有检验检疫证单的种类㊁评语,明晰政府监管行为与企业商业行为的界线,明确哪些证书属于政府证明应当由海关出具㊁哪些是企业自我证明而由企业自备,积极改进证书评语,使检验检疫证单与海关的职权㊁责任一致,减少海关①王传斌:‘借鉴<产品质量法>理念推进商检制度改革“,国家质检总局 纪念‘产品质量法“施行20周年 征文(二等奖),2013年8月㊂041 022020 3执法风险㊂②四是口岸与国内监管衔接问题㊂进一步梳理海关与农业㊁卫生㊁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工作配合,优化出口产地监管㊁进口流通领域监管㊁进口不合格品召回㊁产品安全信息发布等方面的配合机制,既要防止监管漏洞,又要避免重复监管㊂五是海关特殊监管区检验检疫监管问题㊂按照国务院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转型升级的要求,研究新形势下海关特殊监管区 一线 进出境和 二线 进出区检验检疫监管要求,明确地方政府部门在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安全监管职责,修订保税区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简化通关环节,引领海关特殊监管区㊁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模式改革㊂③从长期来看,海关总署在修订‘海关法“时应一并考虑法定检验检疫制度问题,应当按照新海关的新职能重新设计‘海关法“的结构和内容,将法定检验检疫的职能㊁监管范围和监管程序融入海关法,同步修订‘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食品安全法“相关内容,从微观检验检疫向宏观质量与安全监管转变,将现有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式管理改为风险管理,授权海关总署会同农业㊁卫生㊁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国际上安全㊁卫生㊁健康㊁环保㊁反欺诈要求和动植物疫情㊁人类传染病疫情等,依照国际通行惯例,以宽出严进为原则,以风险管理为基础,引入检验检疫自动扣留制度,实施动态监管㊂同时,弱化口岸侵入式查验,强化事前监管与后续稽核查,与地方政府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确保海关与地方农业㊁卫生㊁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衔接㊁共同监管㊁优势互补,实施全链条监管,在确保安全㊁卫生㊁健康㊁环保㊁反欺诈的同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开放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㊂T h o u g h t s a n dS u g g e s t i o n s o n t h e I n s p e c t i o na n dQ u a r a n t i n eN o m e n c l a t u r e o fN e wC u s t o m sW a n g C h u a n b i nA b s t r a c t: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atalogue(IQN)is a popular name for the No-menclature of Import and Export Goods Subject to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y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including the catalogues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sub-ject to inspection,the catalogue of commodities subject license verification,the catalogue of com-modities subject to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HS codes,and the cata-②③王传斌:‘检验检疫证单的法律风险与改进思路“,‘中国检验检疫“2013年第11期,第39-40页㊂王传斌:‘从三起案例再论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2019年年会暨第十二届海关法论坛学术研讨会交流论文,2019年12月㊂对新海关 法检目录 的思考与完善建议logue of import and export food subject to inspection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HS codes,and the catalogue of some commodities subject to sanitary quarantine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HS codes. Afte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 was merged into the Customs,it is necessary to can-cel IQN,and publish the Catalogue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Subject to Mandatory In-spection and the Catalogue of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Subject to License Verification ,and incorporate the requirements,as control conditions,for mandatory inspection,verification,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food safety inspection and sanitary quarantine into the Customs Comprehensive Nomenclature.On the basis of the new nomenclature,it is advisable to deepen and press ahead the relevant reforms including defining the scope of mandatory inspection,risk management,issuance of certificates,supervision of special customs control area,and coordinated control of ports and market circulation,etc.K e y w o r d s:Customs Control;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Cata-logue(责任编辑赵世璐)。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芬兰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芬兰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芬兰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发文字号】国质检食函[2003]19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出台新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03.18
【实施日期】2003.03.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从芬兰进口
化妆品检验检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国质检食函[2003]19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卫生部、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禁止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和地区进口含有牛羊脑、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等原料(含提取物)成分的化妆品。

总局与芬兰有关部门就化妆品检验检疫及出证问题进行会谈并达成了
协议,商定由芬兰共和国埃斯波市商会对出口我国的化妆品出具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附件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海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24号)、《海关总署关于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署办发〔1995〕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82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是指单独或随同货物进出口,重复使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包装容器、固定托架、承载工具等。

第三条随同货物进出口且价格包含于货物之中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重复使用的,该包装物可随进出口货物一并申报,无需单独申报。

第四条前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无论源自境外或境内,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均应单独申报。

-1-第二章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的申报第五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进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包装货物进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下同)贸易方式作无舱单申报,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下同),征免栏填报“保金”或“保函”,关联报关单栏填报所装载货物的报关单号,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2004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填报;(二)单独进口用于包装货物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按照实际舱单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六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出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包装货物出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进口报关单号;(二)单独复运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七条源自境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装载货物或单独出口时,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保函”。

海关报关监管条件代码说明

海关报关监管条件代码说明
"y" 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由中国人民银行签发的准许进出境证件
"O" 自动进口许可证(新旧机电产品)
根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二○○一年第10号令《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和《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商务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S" 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列入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农药登记证明管理名录》的商品,进出口时,农业部签发进出口农药登记证明
"T" 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
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允许进出境的外币和人民币现钞签发的许可证件
"I" 精神药物进(出)口准许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对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制度。对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商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J" 金产品出口证或人总行进口批件
"a" 请审查预核签章
对列入《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持经有关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
"s" 适用ITA税率的商品用途认定证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4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4号第一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4号【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2-12-27 【生效日期】2002-12-27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134号根据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01年第49号)作了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部分予以公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O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部分(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商品编码排序)调整前拟调整为调整标记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监管条件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监管条件29224110 赖氨酸 29224110 赖氨酸 A/B M.P/Q A29224190 赖氨酸酯和赖氨酸盐包括赖氨酸酯的盐29224190 赖氨酸酯和赖氨酸盐包括赖氨酸酯的盐 A/B M.P/Q A29224210 谷氨酸 29224210 谷氨酸 A/B M.P/Q A29224220 谷氨酸钠29224220 谷氨酸钠A/B M.P/Q A 29224290 其他谷氨酸盐29224290 其他谷氨酸盐A/B M.P/Q A29224910 其他氨基酸 29224910 其他氨基酸 A/B M.P/Q A 29224999 其他氨基酸及其酯及它们的盐含有一种以上含氧基的除外29224999 其他氨基酸及其酯及它们的盐含有一种以上含氧基的除外 A/B M.P/Q A29304000 甲硫氨酸(蛋氨酸)29304000 甲硫氨酸(蛋氨酸)A/B M.P/Q A 29309010 双巯丙氨酸(胱氨酸) 29309010 双巯丙氨酸(胱氨酸)A/B M.P/Q A 38061010 松香(包括松香渣)A/B P/N.Q 38061010 松香(包括松香渣) /B /N R 71021000 未分级钻石 71021000 未分级钻石 A/B M/N A71022100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工业钻石71022100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工业钻石 A/B M/N A 71023100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非工业钻石71023100 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磨的非工业钻石 A/B M/N A84212990 其他液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B /N 84212990.10 肾脏透析设备 A/B M/N R 84212990.90 其他液体的过滤、净化机器及装置 /B /N R87082990 车身的未列名零部件 87082990.10 汽车天窗(包括含边框、启动马达的汽车天窗) C/ R87082990.90 车身的未列明零部件 R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12.10
•【文号】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8年第99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发布《2010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2008年第9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现发布《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见附件),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2009年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种,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总计83个8位HS编码(含154个10位HS编码)。

本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附件
2009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7.28•【文号】署厅发[2014]158号•【施行日期】2014.07.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的通知(2014年7月28日署厅发[2014]158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各直属检验检验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 19号)部署,进一步加强关检合作,深化海关通关监管和检验检疫改革创新,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和外贸稳定增长,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于7月17日签署《关于深化关检协作共同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详见附件)。

7月19日,汪洋副总理对此专门作出批示:“关检合作的深化,就是改革的深化,必将为外贸创造更好的环境。

”7月23日,王勇国务委员批示:“此项合作很好,应充分肯定,望不断增强和完善双方合作,互相支持,互相促进,共促外贸稳定增长。

”现将《合作备忘录》予以印发,并就有关贯彻落实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关检双方同为重要的口岸执法部门,长期以来坚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密切合作。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关检合作,既是总署,总局党组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重要举措,也是顺应广大进出口企业、人民群众呼声的必然要求,更是推进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自身改革发展的内在需要。

全国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要把思想真正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总署、总局党组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关检合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大局为重,以合作为重,密切协作配合,严密高效监管,共同把好国门,促进贸易便利,降低通关成本,实现便企利民。

中国化学品名录汇总

中国化学品名录汇总

中国现有化学品名录《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是为配合《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7号)实施而公布的“已在中国生产或者进口的现有化学物质名单”的更新版,其收录范围指自1992年1月1日至2003年10月15日期间,为了商业目的已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销售、使用或从国外进口的化学物质。

其收录的化学物质指任何有特定分子标识的有机物质或无机物质,包括:①整体或部分地由化学反应的结果产生的物质或者天然存在物质的任何化合物;②任何元素或非化合的原子团。

化学物质包括元素、化合物(含其中的添加剂及杂质)、副产物、反应中间体、聚合物,但不包括混合物、制品(剂)和物品,也不包括下列分属其他有关部门管理的物质:①农药(当作为农药生产、加工进口或销售时)②烟草及烟草制品③放射性物质④军工产品⑤食品、食品添加剂、医药和化妆品(当它们分别作为食品、食品添加剂、医药、化妆品、医药或化妆品生产、加工、进口或销售时)。

本名录数据库收录了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的名录收录和增补申报的全部化学物质,包括:1995年核心名录编制(1995年版核心名录);1996~1997年第一次增补申报(正式版《名录》);1999~2000年第二次增补申报(2000年版《名录》);2001~2002年第三次增补申报(2002年版《名录》);2003年第四次增补申报(2003年版《名录》);2003~2004年第五次增补申报(2004年版《名录》);2004~2005年由总局个案处理的补充收录(2005年版《名录》);2006~2007年8月底按总局12号文补充收录的全部物质信息(IECSC 2007版);2007~2008年12月底按总局12号文补充收录的全部物质信息及所有具有化学文摘号的物质结构式图片(IECSC 2008版);2008~2009年10月底按总局12号文补充收录的全部物质信息及所有具有化学文摘号的物质结构式图片(IECSC 2009版);2009~2010年10月底按总局12号文补充收录的全部物质信息及所有具有化学文摘号的物质结构式图片(IECSC 2010版)。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

附件南京海关关于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可重复使用包装物通关环节的管理,规范海关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24号)、《海关总署关于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的收取和管理办法》(署办发〔1995〕9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86署货字第82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是指单独或随同货物进出口,重复使用于进出口货物的包装容器、固定托架、承载工具等。

第三条随同货物进出口且价格包含于货物之中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不再复运出境或进境重复使用的,该包装物可随进出口货物一并申报,无需单独申报。

第四条前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无论源自境外或境内,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均应单独申报。

第二章可重复使用包装物的申报第五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进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包装货物进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下同)贸易方式作无舱单申报,报关单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代码299,下同),征免栏填报“保金”或“保函”,关联报关单栏填报所装载货物的报关单号,其他栏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公告2004年第34号)的有关规定填报;(二)单独进口用于包装货物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按照实际舱单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六条源自境外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出口时,按照下列规定申报:(一)包装货物出口的,单独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全免”,关联报关单栏填报原“暂时进出货物”进口报关单号;(二)单独复运出口的,以“暂时进出货物”贸易方式申报,其他栏目填报同上款。

第七条源自境内的可重复使用包装物装载货物或单独出口时,以“暂时进出货物”申报,征免性质栏填报“其他法定”,征免栏填报“保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法定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法定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法定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1•【文号】国质检检函[2005]1042号•【施行日期】2005.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3年1月11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1日)废止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做好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法定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31日国质检检函[2005]1042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针对纸尿布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进口中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为保护我国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商检法》和实施条例,总局会同海关总署和商务部联合下发了2005年第177号公告,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关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48030000、48182000、48183000、48184000、48185000、 48189000项下的进口纸尿布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实施法定检验。

为贯彻落实联合公告,现就做好进口检验监管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积极落实对进口纸尿布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实施法定检验是总局贯彻落实新《商检法》和实施条例,调整检验监管工作的一个重要的举措,是突出保护消费者安全的具体措施,各局要认真领会公告精神,高度重视,积极组织落实,保证把关效果。

二、执行检验标准的具体规定联合公告明确了实施法定检验的进口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的范围和判定标准,结合实际,各局在具体检验工作中要根据以下原则执行:(一)HS编码48182000、48183000、48184000、48185000、48189000项下进口产品的检验判定标准为国家强制标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2002)。

召回基本知识

召回基本知识

汽车召回基础知识一、什么是汽车召回召回,指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中涉及的名词解释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

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

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二、汽车召回是否就是“退货”?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汽车召回是指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选择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

因此,汽车召回不等于退货。

恰恰相反,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召回通过免费修理或零件更换的方式就能解决。

三、进行汽车召回的厂家的产品质量是不是很差?汽车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产品,涉及上万个零部件,而这些零部件又是由成百上千个配套厂生产的,而且汽车的使用环境千差万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1号――关于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1号――关于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1号――关于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1号•【施行日期】2013.07.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3年第101号)关于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根据我国专家对加拿大谷物油籽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结果及回顾性审查,在实地考察的基础上,经中加两国检验检疫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关于加拿大谷物油籽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议定书》。

即日起,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应符合《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

附件: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质检总局2013年7月25日附件进口加拿大谷物油籽植物检验检疫要求一、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关于加拿大谷物油籽输往中国植物检疫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非种用的谷物、油籽籽实,包括小麦、大麦、大豆,以下简称谷物油籽。

三、允许的产地加拿大全境。

四、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一)检疫性杂草:1. 蒺藜草属(非中国种)Cenchrus spp. (non-chinese species)2. 菟丝子属(非中国种)Cuscuta spp. (non-Chinese species)3. 提琴叶牵牛花Ipomoea pandurata (L.) G.F.W.Mey4. 小花假苍耳Iva axillaris Pursh5. 假苍耳Iva xanthiifolia Nutt.6. 欧洲山萝Knautia arvensis (L.) Coulter7. 野莴苣Lactuca pulchella (Pursh) DC8. 毒麦Lolium temulentum L.9. 北美刺龙葵Solanum carolinense L.10. 刺萼龙葵Solanum rostratum Dunal11. 假高梁Sorghum halepense (L.) Pers.12. 苍耳属(非中国种)Xanthium spp. (non-Chinese species)(二)小麦上检疫性有害生物:13.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14. 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Say)15. 大谷蠹Prostephanus truncatus (Horn)16.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三)谷物油籽上检疫性有害生物:17. 小麦矮腥黑穗病菌Tilletia controversa Kühn18. 黑森瘿蚊Mayetiola destructor (Say)19. 谷斑皮蠹Trogoderma granarium Everts20. 谷象Sitophilus granarius (Linnaeus)(四)大豆上检疫性有害生物:21. 大豆疫霉病菌Phytophthora megasperma Drechsl f.sp glycinea Kuan & Erwin22. 南芥菜花叶病毒Arabis mosaic virus23. 南方菜豆花叶病毒Southern bean mosaic virus24. 番茄黑环病毒Tomato ringspot virus五、装运前要求(一)产地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动[2013]109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动[2013]109号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动〔2013〕109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口岸非法携带、邮寄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现象有所抬头,上海、北京口岸连续截获多批携带进境的日本牛肉,单批最大重量达154公斤;深圳口岸截获携带进境的食人鲳活鱼;江苏、珠海口岸分别截获携带、邮寄进境的植物种子近千公斤。

非法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其来源、品种及卫生状况不明,不但成为外来有害生物远距离入侵传播的重要载体,也严重威胁了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农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为进一步强化进出境旅邮检查验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旅邮检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已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倡导建设美丽中国,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外来有害生物入侵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彰显了国门生物安全的重要性,更对进出境旅邮检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务必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心和使命感,加强组织领导,科学配置人力,加大经费投入,注重基础建设,结合口岸一线的实际情况,求真务实,善于创新,突出重点,细化措施,不断提升履职尽责能力,全面推进旅邮检工作的跨越式发展,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助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着力提升旅邮检执法把关效能各局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关于加强进出境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疫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动〔2012〕282号),应用X-光机和检疫犬等综合查验手段,积极开展风险分析和分类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航班旅客携带物和进境邮包的查验管控,有效提升执法把关效能,严防动植物疫病疫情和有害生物随旅客携带物、邮寄物非法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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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09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
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09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3.08.01
【实施日期】2013.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公告
(2013年第109号)
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

其中,1420
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详见附件1);8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需要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详见附件3),仍保留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中。

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打火机、玩具及童车产品、食品接触产品、汽车和稀土等工业品继续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继续实行性能和使用检验。

二、根据有关部门要求,将2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褐煤产品新增进口检验检疫监管(详见附件2),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3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 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制成品海关商品编码表
2. 调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境商品目录》的进口褐煤海关商品编码表
3. 仅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出口工业品海关商品编码表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
2013年8月1日
附件1
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制成品海关商品编码表
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海关监管条件调整后海关监管条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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