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断
2023年完整经济法笔记
例:甲厂使用与乙厂商品近似旳名称、包装装潢近,消费者经仔细辨别方可区别(混淆行为)
商业秘密旳特性
秘密性、保密性、实用性、经济性
商业秘密种类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注: 配方、大客户旳名单等
采用非法旳手段
直接非法获取 间接使用 违反约定
盗窃、利诱、胁迫、其他不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容许他人使用此前合法获得所有权人旳商业秘密 违反约定披露、容许他人使用, 如劳动者违反约定。
权、结社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个人信息权。
消费者权利
结社权: 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 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个人信息权: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消费者公布任何旳商业信息。
经营者义务
1、依法经营和诚集经营义务, 2、安全保障义务(人身安全), 3、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4、标明真实名称和标
判断原则
1.假如“入帐”, 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属于正常旳商业来往。
低价倾销行为 不合法旳有奖销 售
虚假宣传行为
2、假如“不入帐”, 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2、假如“不入帐”,即构成商业贿赂。(暗中) 低于成本价销售。 不属于低价倾销: 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不属于低价倾销:鲜活、积压、反季、有效期即将届满、转产、歇业、清偿债务 1.抽奖式有奖销售, 最高奖设计金额不得超过 5000 元(含物品价格)。 2、以超过 5000 元旳物旳使用权作为奖励: 构成。以物旳自身价格计算。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 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3、最高奖金 5000 元(含)以内,不构成不合法有奖销售。 是指经营者运用广告或其他措施, 对商品旳质量、制作成分、性能、有效期限、产地作引人误解旳虚假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案例
一、四川德先科技公司诉上海索广电子公司、索尼株式
会社垄断纠纷案(《反垄断法》实施前) 二、河北人人公司诉北京网讯科技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三、北京书生电子公司诉上海盛大网络和玄霆公司案 四、广东高院二审判决华为诉美国IDC垄断案 五、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奇虎诉腾讯垄断案 六、国家工商总局调查利乐、微软涉嫌垄断案 七、国家发改委查处高通公司垄断案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 位行为的规定》作出了一些细化规定。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和抗辩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市场份额不是唯一的因素, 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市场份额又是最重要和最直观的 因素。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根据市场份额作出 必要的法律推断。 《反垄断法》第 19 条第 1 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相关市场界定的基本制度
界定相关市场的方法不是唯一的。都要始终把握 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本属性,并以此作为对相关 市场界定中出现明显偏差时进行校正的依据。 在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不够清晰或不易确定时, 可以按照“假定垄断者测试”( SNNIP )的分析思路 来界定相关市场,即:假定垄断者提供的商品能持久 地(一般为 1 年)小幅(一般在 5%-10% )的涨价,而 发生需求者转向其他可替代的商品,垄断者无利可图, 则该替代商品与讼争商品就属于同一市场。
基本分析框架
基本步骤:
一、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而这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 二、在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情况下 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行为;
三、在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滥用行为的情况 下确定其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经济法简答题
1.试论经济法产生(de)社会根源包括社会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根源和思想理论根源(从这几点答题)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de)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de)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de)形成和发达.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内在矛盾(de)必然产生,是国家机器职能发展(de)必经阶段,同时,也是法对经济关系调整之历史发展(de)逻辑结果.经济法产生(de)一般基础和条件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在这个阶段,市场调节机制出现了缺陷,主要原因有三个:①市场本身存在市场障碍;②市场机制具有为理性,③市场调节具有被动性和滞后性.由此引发了不良后果:①垄断(de)形成破坏了价值规律;②公共、公用事业,公共设施无人投资,资源与环境破坏日益严重;③生产过剩造成企业亏损破产,直接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浪费资源,影响社会发展.在这样(de)情形下,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加以调节(de)职能,主要方式有:①对市场进行干预;②国家拥有可支配(de)资产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于国计民生和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但是民间投资不愿进入(de)行业,③国家对社会经济(de)引导调控,即宏观调控.运用国家之手,配合、辅助无形之手,国家之手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机制,也成为国家(de)一项职能.需要宪法和法律(de)授权.这样经济法应运而生.综上所述,经济法产生于一定时期(de)经济、政治和法律(de)需要.当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放弃消极不干预经济(de)做法转而对社会经济加以控制,并使这种调控在法治(de)基础上进行,形成一系列国家调控经济(de)法律、法规.同时法学家对这种现象(de)抽象总结形成了相应(de)经济法学说时,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就产生了.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de)同步演变规律(1)全国统一市场(de)形成,市场调节与民商法秩序在早期社会,生产力不发达,商品交换简单,谈不上市场.随着生产力(de)提高,商品市场扩大,各地方、各行业市场交融为一个大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经济内部借市场调节来维持大致协调(de)各种结构比例关系.这个阶段是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其显着特征是调节机制(de)一元化,即市场调节.市场调节发挥作用(de)前提和基础是充分和公平(de)自由竞争.在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国家一般不参与经济(de)调整,即当时国家一般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其他社会经济主体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财政税收等行政管理关系除外).虽然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需要为社会经济活动制定法律,以规范各主体(de)经济行为,调整其社会关系,维护公平(de)市场竞争秩序.但这种管理,国家只是制定法律,本身一般不参与其中,不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发生法律关系.这种机制由于市场调节本身有缺陷,就不再有效.市场(de)缺陷主要是由下列三种原因造成(de):一是市场障碍,即市场调节机制作用(de)障碍,它主要是指竞争秩序问题;二是市场机制(de)唯利性,有一些行业,尤其是关于国计民生(de)行业经营者不愿投资进入;三是市场调节(de)滞后和被动性,它是一种事后调节.市场调节再不能象从前那样充分和有效地发挥作用了.由此造成社会经济结构和运行上(de)严重后果,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措施.这时国家为了整体利益进入市场管理.国家介入社会经济是一种国家调节作用,它是针对市场(de)缺陷而采取(de)救济措施.国家调节(de)出现及其与市场调节并存,这是社会经济(de)调节机制二元化.它标志着市场经济进入了第二个发展阶段,称之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调节作为一种国家职能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否则会出现“政府失灵”(de)情况,另一方面,对于大型垄断企业,如果没有法律权威作为保障,政府(de)调节也很难进行.于是,这就需要立法确立国家调节(de)地位和内容.这样,经济法迅速发展起来,它确认国家对经济(de)干预和调节,并调整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其基本功能和任务是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以促进社会经济总体上(de)协调、稳定和发展.这样,由于市场(de)变化,调节机制随之改变,而新(de)调节机制——法律手段(de)出现,又维护了正常(de)市场秩序,三者同步(de)演变促进了社会(de)发展.3.试比较美国同德、日等国两类经济法发展模式(de)基本共同点和区别4.试述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de)背景和途径(de)特殊性5.试分析经济法(de)基本属性.为什么说“国家调节”是理解经济法各种基本属性(de)关键6.经济法(de)定义是什么它集中反映经济法(de)哪些本质属性经济法是认可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即经济法是调整发生在经济运行过程中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de)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de)经济规制关系(de)法律规范(de)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基本(de)含义.(1)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经济(de)干预或协调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对国民经济(de)干预或协调.干预或协调(de)主体是国家.国家调节(de)作用和目(de)是通过国家必要(de)职能活动,调整、影响社会经济(de)接哦故和运行,是指实现国家所预期(de)目标.国家调节是国家一直(de)体现,它既是一种调节机制,也是国家职能.国家(de)干预或协调,最终必须通过行政机关即政府(de)规制而得以实施(de).这是经济法(de)最基本属性.(2)经济法调整(de)仅仅是经济规制关系经济法所调整(de)不可能是所有(de)经济关系,它调整(de)仅仅是某一特定范围内经济关系,即政府在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de)一种经济规制关系,简称经济规制关系.(3)经济规制关系主要是在政府与企业、个人之间发生(de) 经济法所调整(de)经济规制关系发生在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法所调整(de)经济规制关系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之间构成了一种纵向(de)经济关系.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或协调经济运行之法.国家立法机构通过制定经济法(de)法律规范,授权政府在市场机制失灵时,对经济运行、对市场秩序、对企业和个人(de)经济行为进行适度(de)干预协调.同时,也制定了约束政府干预(de)过度或不当或甚至滥用(de)法律规范.既要调整市场主体(de)不当行为,又要规范政府(de)干预或协调行为,从而体现了经济法肩负(de)双重职能.(4)经济法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经济法具有根本不同于民法和行政法(de)显着特征.它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所谓社会公共性,突出地揭示了经济法一般特征(de)限定性条件,是指政府对经济运行(de)干预或协调,始终以社会经济规制者(de)身份,以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为目(de).社会公共性揭示了经济法以“社会本位”或“社会公共利益本位”作为存在(de)基础,从而划清了经济法与以个人为本位(de)民法和以政府为本位(de)行政法(de)界限.7.经济法(de)调整对象是什么它同民商法、行政法有哪些区别8.论述经济法价值(de)主要特点9.何为经济法理念经济法理念同经济法价值之间是什么关系10.如何理解经济法(de)权力在分配功能/11.经济法应有(de)基本原则是什么贯彻经济法基本原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2.简述经济法法律关系(de)构成要素13.简述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题(de)种类和职权14.简述被调节主题(de)种类及其权利义务15.经济法应当怎样规制国家经济调节权以防止权力滥用16.反垄断法所规制(de)垄断应如何界定17.简述反垄断法中界定相关市场(de)意义与方法18.简述垄断协议(de)含义和类型19.如何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反垄断法如何对待经营者集中行为21.如何认识行政性垄断行为22.试述我国(de)反垄断执法体制23.简述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承诺制度和宽恕制度24.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民事责任制度实施中(de)主要问题25.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de)条件有哪些26.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de)性质27.如何理解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de)一般条款28.市场混淆行为有哪些类型29.回扣与折扣、佣金(de)区别是什么30.商业秘密(de)构成要件有哪些如何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3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de)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有哪些32.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de)执法机构和法律责任制度如何33.如何理解消费者这一概念34.如何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e)经济法属性35.消费者享有哪些基本权利36.经营者对消费者应承担哪些义务37.什么是公益诉讼它和传统(de)民事诉讼有什么不同38.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如何确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de)主体39.什么叫惩罚性赔偿如何正确理解惩罚性赔偿(de)基本功能40.产品质量法适用于一切产品吗41.阐述产品责任(de)概念、构成要素、归责原则及其与产品质量责任(de)区别.42.什么是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二者有何区别4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de)对象有哪些44.什么是产品召回制度45.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基本内容。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
经济法几个案例分析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各方行为的法律体系。
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经济法对于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践中,经济法常常通过案例来解决具体问题,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借鉴和经验。
本文将通过几个经济法案例分析,探讨其背后蕴含的法律原则和价值。
案例一:巨额虚假广告诈骗案该案中,某公司为了推广一款产品,发布了大量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
结果导致众多消费者受骗,损失惨重。
经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构成虚假广告诈骗,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几个经济法的原则。
首先,广告宣传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不能误导消费者。
其次,虚假广告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对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破坏。
因此,法律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惩,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案例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在这个案例中,某公司占据市场的垄断地位,将价格定得过高,并且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这种行为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违反《反垄断法》。
这个案例揭示了经济法中反垄断原则的重要性。
市场竞争的基本原则是平等竞争,没有任何一个企业可以滥用自己的市场地位对其他企业进行不公平的限制。
反垄断法的制定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某企业窃取了另一家企业的商业机密,并未经授权使用。
原企业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此行为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个案例反映了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知识产权是创新的保护,是激励创造力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鼓励企业进行研发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结论以上几个案例分析展示了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深入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经济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鼓励创新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0年1期NO.01,2010140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解读□杨荣王哲博(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570228)摘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我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明文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仍然存在滥用行为主体界定不甚合理,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情况,必须加以规制与完善。
关键词:市场支配滥用强制交易搭售一、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我国法律规定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①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②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③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其中的特定市场也就是特定的相关市场,具体包括:产品市场、地区市场和时间市场。
其中前两个是最基本的,确定产品市场的基本原则是,只有相似的产品才属于相关的市场,是指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交叉可替代性。
确定地区市场范围的方法以企业的销售范围为主要依据。
时间市场是指某些产品有季节性、时尚性或过多为技术发展所左右,其相关市场只是暂时存在。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简而言之,就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正当地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并实质性地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①二、我国法律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了七种禁止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具体体现在:(一)、垄断价格,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支配地位将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超出竞争状态下的市场价格水平之上进行销售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的行为。
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依靠其特殊的市场地位,对商品的价格进行操控,严重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3Q问题分析
问题分析1、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几种?2、腾讯和奇虎各实施了哪些不道德的竞争行为?3、如果你是奇虎公司的代理律师,你认为腾讯公司的市场竞争行为属于那种情形?为什么?4、如果要支持你的诉讼请求,你认为应该提交哪些证据?5、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有哪些?本案中存在哪些参与解决纠纷的机构?它们分别是什么身份?答案1、反垄断法有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有哪几种?答:1)索要垄断价格行为;垄断价格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时间内以超高的价格销售产品或者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
2)掠夺性定价行为;掠夺性定价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以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本的价格)的手段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3)拒绝交易行为;拒绝交易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商品的行为。
4)限定交易行为(排他性交易);排他性交易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要求经营伙伴在特定的市场内不能与除其之外的其他竞争对手进行交易的行为。
5)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搭售行为又称捆绑销售行为,它是指在相关产品市场上拥有优势地位的企业强迫买方接受与其所出售的产品或服务无关的其他产品或服务的行为,或者要求交易双方签订接受上述条件的协议。
6)差别待遇行为;差别待遇行为是指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其提供的商品的价格或者其他条件给予明显区别对待的行为。
2、腾讯和奇虎各实施了哪些不道德的竞争行为?答:1)腾讯实施了以下不道德的竞争行为:①市场混淆行为。
2010年推出QQ医生3.2,界面及功能酷似360,而后腾讯将QQ医生升级至4.0版,改名为QQ电脑管家,涵盖了360安全卫士所有主流功能,用户体验与360极其类似,容易导致用户误认。
②掠夺性定价行为(倾销行为)。
宣布赠送诺顿防病毒软件半年试用期。
腾讯在一定市场和一定期限内牺牲短期利益,赠送诺顿防病毒软件半年试用期,以排挤奇虎360。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考试进入倒计时啦!你准备好了吗?下面,就和店铺一起来看一看中级会计师教材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律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考点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需考虑的因素;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1)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2)拒绝交易;(3)独家交易;(4)搭售;(5)差别待遇;(6)掠夺性定价。
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属于理由正当:①销售鲜活商品;②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③季节性降价;④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考点2】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1)固定价格。
(2)划分市场。
(3)联合抵制。
(4)不当技术联合。
2、纵向垄断协议(1)固定转售价格。
(2)限定转售最低价格。
3、垄断协议行为的豁免(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统一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考点3】经营者集中行为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经营者控制。
1、申报实体条件(1)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自考《经济法概论(法律类)》章节串讲【11-15】
【导语】⾼等教育⾃学考试,简称⾃学考试、⾃考,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是对⾃学者进⾏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等教育国家考试。
【第⼀篇:计划法律制度】⼀、计划与计划法概述: 1、计划概述: (1)计划概念:是国家进⾏调控的重要⼿段,是由⼀定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的关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预测以及⽬标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性措施。
(2)国家计划概念:由国家制定并负责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项⽬的未来的综合的⾏动部署⽅案。
(3)国家计划的特征:针对性、事前性、综合性、法定性 (4)国家计划的分类: 根据计划的期限,可分为长期计划(⼀般为⼗年计划)、中期计划(为五年计划)、短期计划(为年度计划) 根据计划实施的范围,可分为中央计划、地⽅计划、基层计划。
根据计划的保证⼿段和效⼒,可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
根据计划的经济、社会内容,可分为社会总产品计划、国民收计划、⼯业⽣产计划、农业⽣产计划、第三产业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交通运输和邮电计划等等。
(5)国家计划的作⽤:它是⼀种⾼层次的调控,具有三个⽅⾯的功能:预测引导功能、政策协调功能、宏观调控功能。
2、计划法概述: (1)计划法概念:是确认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计划管理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它们之间在制定和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计划法⽴法状况:⾄今始终缺乏⼀部由权⼒机关通过的综合统⼀的《计划法》 (3)计划法特征:计划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属性、计划法具有显著的政策性。
(4)计划法基本原则:遵循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原则 综合、平衡和协调原则 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三者利益原则 循序淅进原则 (5)计划法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部委规章。
另外,尽管计划法是⼀个纯粹的国内法,但任何国家所制定的本国计划,或者地⽅政府制定的地区计划,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本国签署或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际形势变化的影响。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的市场支配地位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反垄断法成为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
而其中一个核心概念就是市场支配地位。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反垄断法中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和意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企业或者一组企业通过其在市场上的能力或者地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影响市场的价格、供给、需求等因素,具有较高的市场议价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往往具备一定的优势地位和垄断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经济意义。
首先,市场支配地位会导致市场的竞争程度减弱,国内外企业难以进入市场,从而限制了市场的开放与自由,扼杀了市场创新和发展的活力。
其次,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可能导致价格垄断、限定竞争、掣肘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经营自由,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和平稳运行。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标准在反垄断执法中,判定一个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成为了至关重要的判断。
然而,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并非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综合考虑市场容量、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进出壁垒等多个因素。
1.市场容量市场容量是指某个市场的最大需求量或者最大销售量,是衡量一个市场规模的指标。
当一个企业占据了较大的市场容量时,其影响力和控制市场的能力也随之增强。
2.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指一个企业在某个市场中所占的销售额或者产量的比例。
一般来说,当一个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40%时,即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指市场中前若干家企业市场份额的和,反映了市场的竞争程度。
当市场中的企业集中度较高时,表明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低,一个企业更容易获得市场支配地位。
4.进出壁垒进出壁垒是指企业进入或者退出市场所面临的障碍或者成本。
当市场中存在较高的进出壁垒,导致新进入者难以进入市场,现有企业则更容易保持其市场支配地位。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行为一旦企业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是违法行为。
智慧树答案经济法知到课后答案章节测试2022年
第一章1.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都是经济法。
()答案:错2.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答案:对3.公平是法的重要价值。
()答案:对4.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重效率轻公平的问题。
()答案:对5.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
()答案:对第二章1.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公司、公司高管人员以及公司的债权人均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答案:错2.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且该一人公司不得作为投资者投资设立一人公司。
()答案:对3.2017年8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5月,丙与丁达成协议,将其在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甲、乙均不同意。
下列解决方案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是()答案:如果甲、乙均不愿购买,丙无权将股权转让给丁4.甲、乙、丙于2016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
2018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答案: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5.关于公司名称、章程、住所、经营范围等的陈述,以下说法正确的是()答案:甲公司在A市工商局登记设立,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B市,则甲公司的住所地在B市6.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 )。
答案: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7.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种类有()答案: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有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才有效()。
答案: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9.公司资本三原则是指()。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一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概念。
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市场控制地位,是反垄断法中的重要概念。
它描述的是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市场上所达到或具有的某种状态,该状态反映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在相关的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上拥有决定产品产量、价格和销售等方面的控制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受道德谴责,也不必然被反垄断法禁止或制裁。
只有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时,反垄断法才会挥动达摩克利斯之剑,扮演市场竞争秩序守护神的角色。
2.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和方法。
(1)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因素。
我国反垄断法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据此可知,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首先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
如何判断经营者是否具备这种能力,是反垄断法必须解决的问题。
从世界范围看,在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第18条总结并借鉴世界范围内相关立法经验,指出:“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这一规定,较好地反映了世界各国以及国际组织反垄断法有关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的共性。
为了方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我国反垄断法第19条设计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
该制度由相互关联的三项内容构成:首先是一般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经济法】第十一章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 垄 断 法
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竞争协议 经营者集中
横向垄断协议
纵向垄断协议
行政性垄断
指定或限定经营 地区封锁
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
一、垄断的定义和危害
1、垄断的定义
垄断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垄断 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控制或对 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的限制、妨碍公平竞 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垄断的形式:独占垄断,寡占垄断和滥用 政府行政权力实施的垄断等妨碍市场竞争 机制的一切行为。
第四节
对企业合并的法律控制
一、企业合并(经营者集中)的定义和类型
(《反垄断法》第20条)
资产转移型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 企业,通过取得财产或股份,合并成为一个 企业; 经营控制型合并:一个企业能够对另一个企 业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所有法律方式在内的合 并。
二、对企业合并的法律规制
1、关于企业合并控制的标准 实质减少竞争标准 市场支配力标准 综合标准 合并控制标准的效率化趋势
第六节
反垄断法的实施及相关制度
(1)以协调为主的政策性部门
国务院下设反垄断委员会:制定 政策、发布市场总体竞争状况的 评估报告、发布反垄断指南、协 调重大案件等工作。 (2)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
一、主管机关 行政执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权 调查权 裁决权 处罚权 起诉权 规则制定权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 的限制竞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豁免,下列情 形哪些属于法定情形?( ) A、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 B、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 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 C、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 竞争力; D、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 公共利益; E、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生产 明显过剩. (<反垄断法>第15条)
全国高等教育之经济法自学考试之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
经济法: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则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
经济法的规制性: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经济法的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基本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的本原性贵规则。
调制法定原则:指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只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行政法规来加以规定。
调制适当原则:其基本要求是调制行为必须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和规则的需要与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体现了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它与调制法定原则密切相关,包括调制适度和规制适度两个方面。
调制绩效原则:指经济法的调整要追求调制的效果或称绩效,兼顾效率与公平,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力,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体。
权义结构 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经济法责任:或称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实施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本法责任:经济法主体违反了经济法规范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属地主义:属地原则的核心是地域,强调凡是在法律效力所及地域上的一切主体,无论其身份归属,都要适用该法。
公益诉讼:根据法律的授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针对侵犯公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宏观调控法:调制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部门经济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市场规制法4-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相关市场的界定
(一)界定相关市场的要素 1. 竞争发生的时期 2. 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 3. 存在竞争关系的商品或服务所处的地域范围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1. 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的前提 2. 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的案件无需界定相关市场 3. 情节简单明了的案件也无需界定相关市场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惩罚性责任 1. 行政罚款 2. 刑事罚金与自然人的监禁 3. 民事惩罚性赔偿 (四)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 1. 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 3.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10%的罚款 4. 经私人诉讼,赔偿民事损失
四、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一)推定的方法
1.市场绩效:根据企业在市场上的获利程度判断是 否具有支配地位
2.市场行为:根据企业的定价或决策是否受到竞争 者的限制来判断 3.市场结构:将相关市场的份额作为推定依据 ①一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②两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③三个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 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 欧盟委员会和欧盟法院均认为这是一种事实上 的排他行为。因为对零售商而言,为出售其他 冰激凌另行购置冷藏柜是不经济的
• Van Den Bergh Food公司在冰激凌供货市场 上高达40%的市场份额使得欧盟委员会进一步 认定其行为可以大范围封锁市场
(五)搭售
• 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 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四)辅助标准 1、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2、财力和技术条件 • 财力包括自由资金,也包括融资能力 • 技术条件主要是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 3、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 多个供货商依赖某一零售商,其他零售商不具备 4、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 法律障碍、技术障碍、网络或基础设施障碍 • 资金要求、规模经济、消费者偏好
经济法——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
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05 公共管理学论文题目: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摘要: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相关市场上某个经营者或者若干个经营者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或强势,且经营者可以凭借这种优势或强势控制市场的一种状态。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破坏了竞争,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们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结合具体国情明确市场滥用行为的界定标准,针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对其加以规制,从而维护有效、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适用范围界定滥用行为危害限制引言随着中国加入WTO,更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或者建立合营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这对中国企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机遇是中国企业在竞争中可以磨练壮大,挑战是那些掌握着资金优势的大跨国公司如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在中国市场非常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它们的市场势力。
我国公用企业因其自然垄断的特性,也往往易滥用其支配地位。
虽然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通过的反垄断法对有关概念,如市场支配地位作了明确界定,对进一步研究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及标准,以及法律对其规制等问题进一步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名词解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名词解释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抑制竞争或影响正常市场供求关系的行为行为。
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通过利用自身所拥有的市场支配地位行事,可以改变对于消费者、竞争者以及市场的影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最常见的行为是设定不合理的价格,即执行价格欺诈。
其特点是根据所售产品的质量和技术,公平价格该设定的高于市场价格的水平。
这种行为给消费者以不公平的价格造成了不合理的价格欺诈,进而影响市场公平有序的运行,对消费者权利构成了显著损害。
另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可能表现为强加垄断,指企业采取不合理的手段抑制竞争。
例如,在正常正常竞争秩序下,企业可以通过控制原料供应等方式,给竞争者的的竞争资源与市场发展的提供阻碍。
这样做,不仅影响正常的市场力量配置,导致定价不自由等不利影响;同时也违背市场经济秩序,对消费者权利及自由竞争有所损害。
总而言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产品市场上它不仅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及竞争者权利,抑制竞争力,而且也会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和体系。
一旦发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国家应该及时采取一些有效的pop措施约束,保护消费者的权利,保持市场的公正有序化水平,构建公平、有序的社会市场秩序。
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
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
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包括:
1. 垄断市场:滥用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从而控制市场价格和产品供应。
2. 联合定价:企业通过与其他竞争者达成价格协议,或者与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等达成价格和条件协议,从而限制竞争和影响市场价格。
3. 捆绑销售:企业将其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产品或服务捆绑在一起销售,或者强迫客户选择其整套方案,从而排除了其他竞争者和选择的可能性。
4. 价格歧视:企业针对不同的客户、地区和时间等,采用不同的价格或条件,从而达到更高的利润和市场份额。
5. 恶意抬价:企业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和满足内部利益。
6. 垄断控制:企业通过收购、合并和垄断关键资源等手段,控制着市场和供应链的关键环节,从而限制竞争和影响市场。
7. 妨碍竞争:企业通过非法、不公正的方式,阻碍其他竞争者的发展和市场进
入,从而维护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注册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十章讲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及其法律规制一、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界定(熟悉)反垄断法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包括垄断地位)并不视为非法,而对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则严加规制。
1.市场支配地位: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注意1】“其他交易条件”的认定(新增):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这里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注意2】市场支配地位≠独占者(非独占者也可能);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可以是多个。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的排挤竞争对手或不公平交易行为。
(1)排他性滥用是指寻求损害竞争者的竞争地位,或者从根本上将它们排除出市场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包括掠夺定价、搭售、价格歧视和拒绝交易等。
(2)剥削性滥用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剥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不公平定价行为。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掌握)(一)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依据的因素1.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二)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标准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论国贸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
论国贸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引言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是一个在国际贸易和竞争法领域经常被讨论的话题。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规则和法律越来越重要,以确保公平竞争和保护市场中的小型企业。
然而,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存在争议。
本文将探讨该问题并提供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案。
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公司在特定市场上拥有相对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
这种地位使得公司能够对市场价格和竞争条件进行控制,从而对其他参与者施加压力。
然而,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滥用这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形式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价格歧视:在不同的市场上以不同的价格销售同一产品,以排除竞争对手。
2. 垄断定价:通过操纵价格来限制竞争和保持市场份额。
3. 限制交易条件:通过强制授权或捆绑销售来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4. 独家交易协议:与特定供应商或分销商签订排他性合同,以排除其他竞争对手。
5. 不合理的技术限制:通过技术限制或专利侵权的方式限制其他公司的发展和竞争力。
国贸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是一个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问题。
尽管在国内贸易中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有一定的共识和法律框架,但在国际贸易中该问题不同。
以下是一些导致界定问题的原因:1. 国际贸易法律的差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法律存在显著的差异,这导致了对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不同理解和界定。
由于缺乏全球统一的法律框架,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定义存在着国家间的差异。
2. 市场的复杂性市场的复杂性也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
在全球化和数字化时代,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更加复杂,涉及到多种因素,如价格、技术、知识产权等。
对于这些复杂的关系如何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存在不同的观点。
3. 市场力量平衡的考量对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的界定问题,还需要考虑市场力量平衡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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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断
第一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判断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危害竞争,损害竞争对手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私人利益的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对常见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采取列举方式加以规范,其第17条第1款明确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现分析如下:
关于垄断价格。
即在市场缺乏竞争的情况下,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通过价格策略获取垄断利润的盘剥行为。
关于亏本销售。
指上述第2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情形。
企业是营利性组织,低于成本的定价若无正当理由,其实质是打击竞争对手,争夺市场和顾客;一旦目的达到,就会抬高价格。
因此,这类行为又称作掠夺性定价,是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如果为了避免鲜活产品腐烂、推销过季产品、清偿到期债务
等,以尽可能减少损失或缓解经营中遇到的特殊困难等,被认为是正常经营的需要,即使低于成本价销售,也不构成掠夺性定价。
关于拒绝交易。
拒绝交易又称瓶颈垄断,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其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限制交易的数量与范围等的行为。
反垄断法关注的拒绝交易,主要是指由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如供水、供电等企业)实施的拒绝交易行为。
这些企业本身的特殊地位及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具有普遍服务义务。
违反该义务,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会严重影响人民的日常生活和社会稳定。
必须坚决予以禁止。
关于强制交易。
指经营者违背他人意愿强制其进行某种交易活动。
反垄断法第17条规定了两种情况:一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与自己交易;二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与自己指定的第三者进行交易。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强制交易的规定有所不同,后者将实施强制交易的主体仅限于“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使该主体以外的强制交易行为无法得到追究;并且将强制交易的情形限于强制安排他人间的交易,从而将强制他人与自己交易这一重要强制交易形式排除在外。
反垄断法的规定弥补了这两方面的不足,使我国对强制交易的规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关于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用户所需的产品或者服务时,额外附加其他产品或者服务;若对方不接受附加的产品或者服务,则所需产品或者服务亦无法获得。
所以又被称为“捆绑式”销售。
搭售行为的本质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将其在特定市场或者特定产品上的竞争优势不公平地
延伸至被搭售产品的市场上,从而限制甚至排除了被搭售的产品及所属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机会。
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交易行为与搭售行为的本质相同,亦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关于差别待遇。
经营者对不同的交易相对人采取不同的交易条件,是其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权利,也是一种常见的营销策略。
但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实施差别待遇时,有可能对竞争产生损害。
特别是当交易对象“条件相同”时对之实行差别待遇,因为缺乏合理性而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
此外应注意,差别待遇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价格的差异,但不仅仅限于价格。
并且若具有合理的理由,法律上认可一定的差别待遇。
这些正当理由可以是:基于制造、销售、运输成本不同所致的价格差别;基于影响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产生的价格变化;基于促销容易变质腐烂的商品、季节性商品而采取的不同价格;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