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劳工保护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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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劳工保护制度的比较及启示
美国有关劳工结社权与集体谈判权的法律规定,是基于劳工个人的权利角度进行的规定,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关于中美两国劳工保护制度比较探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查看。
一、中美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背景
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InvestmentTreaty,简称BIT)作为两个国家就相互间的投资与保护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能够保护签约国彼此之间的投资活动。尽管就BIT是否具有促进签约国之间投资的作用存在着不同观点[1],但晚近研究对于BIT在促进投资自由化,以及促进签约国之间进行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DirectInvestment,简称FDI)方面的作用仍持较为肯定的态度[2].
基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经济强势地位,迄今为止美国同各国进行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均以其制定的BIT范本为谈判基础。中美BIT 谈判曾于2009年因美国开始制定新版的BIT范本而终止,并于美国发布2012年BIT范本后重启。2013年7月11日,中美两国同意尽快就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进行实质性谈判。
对于中美签订BIT的前景,有学者认为,由于中国具有对美投资的能力,因此中美BIT将促进中美两国进行双向投资,对两国FDI的促进作用将更为明显。但同时,由于双方分歧较多,这项谈判也可能是有史以来最难达成的一个[3].对于美国2012版BIT范本,中美双方在谈判中存在诸多争议焦点,而范本中较为严格的劳工保护条款亦引起了中国学者的关注[4].由于中美的劳工保护法律制度存在差异,考
察该条款对我国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必要的。
二、美国双边投资协定范本中的劳工保护条款
(一)美国2012版BIT范本的劳工保护条款
美国2012版BIT范本①在序言部分即指出(协定双方)“欲通过……促进国际承认的劳工权利……的方式达到”本条约的签约目标,并在协定第13条规定了劳工保护条款。协定第13条名为“投资与劳工”,其在第1款指出“缔约双方确认其各自作为国际劳工组织(ILO)成员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双方在《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以下简称《宣言》)下的承诺。”
该条第2款要求成员国对劳工权利进行保护,即“缔约方认识到通过削弱或减少国内劳工法授予劳工的保护来鼓励投资是不适当的。因此,缔约各方应确保其不得对本国国内劳工法做出……与本条第3款(a)至(e)项所指的国际承认的劳工权利不一致的放弃或减损,……并以此作为对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设立、收购、扩大或维持投资的鼓励。”
第3款规定,签约国国内涉及劳工如下权利的法律法规均被视为“劳动法”,这些权利包括(a)结社权;(b)对集体谈判权的有效认可;(c)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或强制劳动;(d)对童工的有效废除并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e)取消与就业和职业有关的歧视;(f)有关最低工资、劳动时间和职业安全与健康的可接受的工作条件。而依据第2款规定,(a)至(e)项亦是范本所认为的“国际承认的劳工权利
”.
本条最后两款规定了有关的争议解决方法,即一方可向另一方就争议问题发出书面的磋商请求,另一方应在收到请求后30天内予以回复,随后双方应协商达成解决方案。同时双方同意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向公众提供适当的参与机会。
(二)对美国投资协定范本劳工保护条款的分析
不难发现,美国BIT范本第13条的第2款和第3款是本条的核心条款,包含了协定对签约国劳工保护的核心要求,即投资东道国不得以减损国内劳工保护法的方式吸引投资。这一方面是对东道国保护本国劳工的要求,另一方面肯定了东道国国内劳工法对外国投资者的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条的争议解决条款中,东道国以违反其上述义务的方式吸引投资时,提出异议的权利属于投资方。但是,由于东道国对其本国劳工保护程度的降低,有利于投资方降低劳工成本,因此后者显然缺乏指出东道国违反本条款规定的动力,如此一来,本条款的规定似乎意义不大。
但联想到美国BIT范本的立法目的是保护美国对外投资行为,并且美国近年来以国家安全等理由阻止中国对美投资,不难发现,本条款很可能使美国国内对劳工进行的高标准保护成为另一种投资壁垒。因为在本条规定的前提下,若在美国企业进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出现东道国以降低劳工保护标准的方式吸引投资,投资方完全可以不提出异议,以获得较低的用工成本。而当美国作为东道国接受投资时,其
显然不会以降低劳工标准的方式吸引外资,外国投资者则必须遵守美国给予劳工的高标准保护,而由此而来的劳工高福利、强势工会等问题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很可能成为一种投资壁垒。
不仅如此,美国政府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其官方网站上明确指出:“美国BIT项目的基本目标是保护私人投资……;推动(东道国)建立以市场导向的国内投资政策……;推动与上述目标一致的国际法标准的发展”①。可见其中除了对本国投资方的保护,还包含了对签约国投资政策以及国际投资秩序进行影响的意图。由于美国BIT范本中将ILO《宣言》作为各签约国对劳工保护的基础,并多次提到“国际承认的劳工权利”,因此有必要考察中美两国对这类权利的保护情况,以分析签署中美BIT对我国可能带来的投资贸易与政策的风险。
三、从“国际承认的劳工权利”考察中美两国相关立法差异
(一)中美双方对ILO核心条约的签署与批准情况
美国2012版BIT范本中提到的5项权利,实际上与ILO所认定的核心劳工权利是一致的,这些权利规定在ILO的8项“核心条约”中[5].我国已批准了其中四项,而美国仅批准了两项。中美双方对ILO核心条约的签署予批准情况②见下表:
从我国角度来看,对于美国2012BIT协议中劳工保护条款中所要求的“对童工的有效废除并禁止最恶劣形式的童工”与“取消与就业和职业有关的歧视”两方面,我国已经批准